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1目的与范围
1.1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山东鲁成衡器有限公司内对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建立、记录、归档、保管等内容和方法。
1.3本制度适用于鲁成衡器范围内所有安全台账的控制与管理
2职责
2.1冉凡得负有对安全生产台账的建立、记录、归档、保管等组织领导责任。
2.2冉祥起负责组织员工安全手册和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
2.3安全科是安全生产台账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台账的建立、记录、归档、保管及相关的控制管理。
2.4安全科、档案室管理员是的主要配合部门,参入公司安全生产台账的归档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
2.5各安全员负责与本制度相关的安全台账的、归档、使用、保管工作。
3台账范围:
3.1总则:公司各部门、班组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
3.2台账种类应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台账:
a)责任书:承包合同、上下两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b)制度文件:有关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
c)安全操作规程与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d)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通知、通报: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
f)安全记录文件表样
(2)安全规章制度台账
a)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管理制度颁布令。
b)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的'记录
c)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d)通知、通报: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
(3)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a)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b)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c)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明细表。
d)职工工伤保险人员名册(附社保所清单)。
e)安全生产投入各类票据复印件。
f)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清单
(4)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台账
a)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设置的文件。
b)安全组织网络图。
c)法人代表的职责。
d)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职责。
e)工会的安全职责。
f)公司安全员职责。
g)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安全教育台帐:
a)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
b)花名册:全员花名册、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c)公司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d)车间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车间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e)从事“四新”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
f)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
g)考核试卷要存档。
h)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6)事故台帐:
a)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b)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事故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
c)年度安全事故统计表。
d)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情况表。
e)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登记表,企业工伤事故报案材料。
f)公司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污染和其他事故;车间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车间发生的人身、火灾、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风、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生产事故(包括跑、冒、滴、漏事故,生产指挥失误,生产操作失误等,凡影响正常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以及其他事故。
g)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7)安全“三同时”台账
a)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b)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c)劳动保护专项措施项目确认表
d)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e)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f)“四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职业安全健康措施对策表
(8)班组安全管理台账
g)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h)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i)车间安全生产活动记录表。
j)班组安全生产检查表。
(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安全会议台帐: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公司、车间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11)安全组织机构与人员台帐:
a)公司安全组织台帐要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安全员记入台帐。
b)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并填写本单位义务消防队队员组成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12)安全检查台帐:
h)企业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
i)企业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j)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k)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含设备保养、维修、检验、检测、使用情况等资料)。
(13)隐患治理台帐:
a)公司应按事故隐患治理的管理要求,凡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部门、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
b)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方案、定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资金来源)。
(14)事故台帐:
k)按照《事故管理制度》要求,事故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
l)公司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污染和其他事故;车间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车间发生的人身、火灾、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风、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生产事故(包括跑、冒、滴、漏事故,生产指挥失误,生产操作失误等,凡影响正常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以及其他事故。
m)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15)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a)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
b)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16)消防台帐:
a)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
b)消防演练情况。
c)消防设施台帐。
d)消防工作会议。
(17)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a)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
b)尘、毒、噪声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18)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a)记录防护用品明细。
b)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
(19)事故预案台帐:
a)记录事故预案演练。
(20)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台帐:
a)记录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承包人员情况。
b)安全设备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附票证复印件)。
c)走动式巡检情况。
d)危险点分布平面图。
(21)安全评价台帐:
a)每半年开展一次动态安全评估,有安全评估报告。。
(22)安全技术装备及设施台帐:
a)建立安全阀。
b)联锁装置。
c)阻火器。
d)烟雾报警器。
e)台帐记录安技设施变更情况。
(23)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a)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
b)参加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24)安全学习资料档案:
a)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b)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c)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d)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4归档
4.1时间:
(1)按时间以年度为顺序形成的文件,整理、编写相应的目录,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3)工程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整理、编写相应的目录就归档。
(4)办理完毕的文件,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4.2要求
(1)总则:安全台帐资料记录是反映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在安全台帐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能起到自我督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本公司所属生产部门均必须遵照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分别建立相应的安全台帐,安全台帐由各生产部门专人负责,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齐全。
(2)材料完整齐全。
(3)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4)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5)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4.3归档的形式:
(1)文字档案:包括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以及上级颁布的各种文件。证照与批文,企业内部各种证照、文件、设计方案,措施计划,上级的各种安全总结,报告等。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会议通知、议程、签到、记录及决议等;安全检查与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危险源与应急管理、职业卫生、事故处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实施,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五同时”、“三同时”,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原始资料。
(2)音像档案:记录声音或影像的档案,包括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4.4保管
(1)安全生产档案,由公司安全科分类专人保管。
(2)档案保管年限为重要档案七年以上,一般档案三年以上。
4.5文件的更改
(1)文件需更改时由提出部门或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填制《文件更改通知单》,明确更改原因和更改内容,管代/安全员(管理类文件)或技术负责人(技术类文件)审核批准后实施更改,注明更改状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的更改还应经总经理批准。
(2)文件更改以划改或换页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的更改以换页的形式进行。安全文件更改后由安全员在《文件更改通知单》“更改记录”栏内签字确认。
4.6文件的换版和作废
(1)安全文件经过多次更改、本次更改内容较多或不适用时,应进行换版。换版文件的编制、审批和发放与新文件相同。安全文件换版后应对其版本状态进行更新。
(2)自新版安全文件实施之日起,原版安全文件自行作废,由安全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加盖“作废”印章后收回销毁。需作为资料档案留存的应加盖“安全资料”印章,以防止误用。
4.7外来文件的控制
(1)总则:公司引用的外来安全文件(如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监督检验报告等)应予以标识,对其发放进行控制;其中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购买正式版本。
(2)由安全文件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文件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编号后按本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使用和换版。
(3)对适用的法律、法规文件由安全生产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和保管,并在《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4)对生产设备等专用安全文件由生产部等主管部门进行保管。
4.8安全记录的控制参照《文件控制程序l*hq-wk-20xx》有关规定进行。
5考核
对于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教育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按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6附表
6.1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制-台账
6.2附件2安全规章制度-台账
6.3附件3安全生产投入-台账
6.4附件4机构与人员-台账
6.5附件5安全教育培训-台账
6.6附件6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6.7附件7安全“三同时”-台账
6.8附件8班组安全管理-台账
6.9附件9操作规程-台账
6.10附件10设备安全管理-台账
6.11附件11相关方管理-台账
6.12附件12现场安全管理-台账
6.13附件13危险源管理-台账
6.14附件14安全生产档案-台账
本制度由冉凡得安全生产负责人提出;
本制度由冉祥起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冉祥起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冉祥起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4、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4、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4、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1定期安全生产例会
定期召开月度安全生产例会,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由项目经理组织,可以与月度生产计划会议合并进行,总结、部署月度安全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当月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对次月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定安全防范重点,月度安全生产例会要有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签到表、要有上次会议决定事项的处理落实材料。
1.2不定期安全生产会议
1.2.1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会:根据施工生产进展情况和需要,对重大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1.2.2安全生产专题会:针对安全生产和特殊季节安全防范的需要,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1.2.3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会: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会,教育事故单位,警示其他单位等,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2.4安全生产现场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各类评比活动,适时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达到树立典型、推动后进,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等。
1.3会议要求:
1.3.1明确会议的严肃性,按时按需召开。做好会议的签到和会议记录,并作为安全管理的考核指标。
1.3.2会议的组织严格按照领导分工和单位层次组织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1.3.3重要的会议纪要,需上报经理部安全质量部备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制定各级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2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落实到班组。
2.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要求本项目部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实施、督促检查的管理职责,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运行。
2.4考核按建设单位、股份公司、项目部相关规定执行。
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3.1为加强河道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实行有效管理,全面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生产作业环境,保证作业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和公路运输安全,结合本管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3.2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总量控制、专款专用、严格监管、保证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3.3项目经理负责批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
3.4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3.5安全总监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实施。
3.6项目部安环部是本办法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费用的实施情况检查和监督。
3.7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3.7.1工程部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费用使用的策划,确认相关工程项目实施数量。
3.7.2商务合约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费用综合项目的预算,并负责对业主和劳务队的验工、计价、成本核算,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建账、收款、拨付、核算。
3.7.3安环部负责审核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3.7.4物资设备部负责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按使用计划购置、保管、发放安全生产所需要的物资、材料。
3.7.5综合部负责提报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审核各劳务队使用计划。
3.7.6党群部门负责提报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并实施。
3.8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3.8.1开工前,项目部各部门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依职责内容,编制提报总体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3.8.2安全质量部对提报的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报安全总监审查批准,按计划实施。
3.8.3工程开工后,项目部计财部按合同规定,以安全总监批准签发的计划实施和相关凭证复印件为依据,在验工计价的同时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分阶段取得安全生产费用收入。
3.8.4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项目部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总计划的额度内,依施工生产进度和安全生产需要有计划地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综合项目如“应急预案演练”、“安全检查费用”等,应编制预算或费用清单,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费用的单项购置费用(如检测探测仪器、照相机、应急救援设备等)应报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3.9项目部计财部应按规定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10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3.11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组织采购或租赁工作时,要索取有关的质量许可证、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证件和发票。安全生产费用发票必须单独开具,且应附具物品名细,不得与其它不属于安全费用的产品同开一张发票。对于制作安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器材、综合施工项目、安全应急演练所产生的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实施单位应编制预算,经安环部复核,安全总监审定,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拨款。
3.12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并及时向采购人员索取采购物品的质量许可证、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证件资料,安全生产费用的报销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3.13财务部门应审核安全生产费用的报销凭证,登记入账。
3.14安全生产费用应按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并优先用于满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质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3.15安全生产费用应实报实销,不得节余,不足应列入工程成本。
3.16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3.17为有关人员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18检查与考核
3.18.1项目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总监、安环部、质量技术部、商务合约部、财务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计划和规定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随意将其它费用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警告,逾期不改的,安环部下达通知单,由财务部直接扣款并剔除费用。
4、安全生产检查评定制度
4.1项目部实行月检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式。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4.2定期安全检查
4.2.1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检查(即周检);专职安全员每天进行跟班检查。
4.2.2定期检查要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项目部检查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各部门人员参加进行检查。
4.2.3定期检查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要对管辖范围内所有的作业现场、全部的安全管理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生活场所、办公场所、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检查。
4.2.4定期检查应采取检查表的形式,进行评分。
4.2.5定期检查要有记录,进行通报。
4.3不定期安全检查
不定期安全检查分为:施工准备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以及专职安全人员日常检查等
4.3.1施工准备工作安全检查。每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4.3.2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施工的气候和特点,安全质量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相关的安全检查。
4.3.3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节前职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松懈,易发生事故,应进行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4.3.4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了解各种专业设备的安全性能、管理使用情况,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危及职工人身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3.5专职安全人员日常检查。专职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回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推诿,不拖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项目部)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岗位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将安全工作业绩于经济挂钩,增强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根据项目部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质量责任书》精神,结合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站站项目部在册合同制员工。
3、职责
3.1项目经理负责审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3.2项目安质部负责员工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3.3财务部负责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工作程序
4.1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金额
4.1.1项目经理、书记按12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2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按10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3项目副总、五部一室部长、主任、施工员按8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4五部一室中测量、试验、材料、人事负责人和安全员按6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1.5五部一室其他人员按400元/年*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4.2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4.2.1年内新开/完工的项目,风险抵押金按季度核算缴纳。即:安全风险抵押金=k×岗位安全风险抵押金/4,k为系数:一季度项目开工取4)(完工取1),二季度项目开工k取3(完工取2),三季度项目开工k取2(完工取3),四季度项目开工k取1(完工取4).
4.2.2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要监理“安全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4.2.3每年一月底之前由安质部汇总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表册,参加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员工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至财务部。财务部将收到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后,在“2241-10其他应付款-安全风险抵押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清单,抄送安质部备案。
4.3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4.3.1年度责任因工重伤事故率低于0.3‰,年度因工事故率负伤率低于10‰。
4.3.2杜绝多人负伤事故,杜绝因工死亡事故。
4.3.3杜绝同等责任重大事故及以上交通事故(按保险公司理赔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4.3.4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4.3.5杜绝重大及以上机械事故。
4.3.6杜绝既有线行车一般及以上事故。
4.3.7杜绝管线破环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3.8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4.4安全生产考核兑现
4.4.1项目部实现4.3中的安全生产目标,项目部申报100元/人的安全奖励。
4.4.2项目部发生4.3中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外,还将依据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4.4.3项目部按照季度以项目部(经理、书记、总工)、各部门(四部一室)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4.4.4项目部(经理、书记、总工)、各部门(四部一室)实现4.3中安全生产目标,项目部按季度标准返还个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同时给予个人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倍的奖励。
4.4.5实现4.3中1、2、4、5、6、7条安全生产目标,项目部按季度标准返还个人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给予安全风险抵押金1倍的奖励。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班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我项目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提高项目部各班组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的积极性,规范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根据《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项目部承揽施工任务的任何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班组等。
二、标准
按照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班组的当月结算收入的10%进行扣缴,基数不得低于5000元。
三、管理
(一)纳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范围的施工队伍和班组,于进入施工现场当日将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一次性缴纳到项目部财务部门,基数不得低于5000元。次月根据上个月实际结算收入的10%进行补交。
(二)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由项目部财务室负责管理,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和扣除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四、考核组织机构及考核程序
(一)考核组织
项目部成立安全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人员由项目部班子成员、劳资、安监、技术等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议审定。
安全考核小组:
…………………………..
……………………….
(二)考核程序和内容
1.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扣除、处罚按当月考核情况执行;奖励办法根据《中铁十七局上海轨道公司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罚办法》具体规定执行,不予重复奖励。
2.考核内容包括现场安全生产、临时用电、施工机具、高处作业、动火管理、起重吊装、文明施工、劳保用品的佩戴以及班组安全活动开展等情况。
3.考核小组按照考核内容,对被考核班组按照公司《班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表》进行逐项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意见,报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议审定。
4.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月结算收入的10%比例滚动留存,当月安全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合格),上月保证金如数支付,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不合格)由项目部及时组织生产达标,所发生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据实扣除,把安全管理与工程结算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奖惩分明。
5、当月考核成绩与项目部每周安全生产大检查、安监员日常巡检情况相结合,促进现场安全生产的`动态达标。
6.劳资、财务、工会和安监根据在项目部安全办公会议审定的意见,落实奖罚兑现。
五、奖罚标准
(一)考核成绩评定
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奖罚跟日常安全管理挂钩。项目部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各项要求进行持表考核,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班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表》。
考核分三个等级:
①优良,得分率在90分以上(含90分);
②合格,得分率在70~89分(含70分);
③不合格,得分率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
(二)奖惩标准
a.被考评单位当月无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重大机电事故、无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1.被考评单位考核平均分在90分以上的,返还全额保证金,并奖励保证金金额的20%。
2.被考评单位平均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返还保证金的100%,不予加奖。
3.被考评单位考核平均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不得返还保证金,针对扣分项的整改费用从安全保证金中据实扣除后予以返还或补交。如果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被考核单位不仅完全承担整改费用,且被处以保证金的50%的罚款。
b.被考评单位当月出现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机电事故、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2.考核期内发生一起轻伤1人事故,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抵押金的50%,发生二起轻伤1人事故或一次轻伤2人的以上事故,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100%。
3.考核期内发生一起重伤、重大机械、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100%。
4.考核期内施工机具、设备、设施等因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50%。
5.考核期内发生一起死亡事故,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保证金的200%。
六、其他规定
1、项目部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报公司备案。
2、经公司及以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非责任伤亡事故,不作为事故进行考核。
3、对未按规定交纳现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内部班组,考核时仍在考核范围之内,除足额交纳外尚对其处以当月应交保证金金额的50%罚款。
4、对事故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起,被考评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扣罚抵押金的50%。
5、所有罚款,由安监组下达罚款通知书,接到罚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交到项目部财务室。
6、以上扣分处罚的同时不免除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经济奖惩办法》中规定条款的处罚。
7、项目部保留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 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
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1、公司中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担负各级危险作业生产许可审批和监护的人员(如:动火审批、监护;涂装作业审批、监护;可燃性气体测爆、测氧;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等)都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审批、监护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国家和船舶行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操作、电焊、气焊与气割、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涂装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船用高空吊蓝作业、危化品相关作业、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等,应按照规定,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按期复训。
4、新进入公司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经各级考核合格才能安排上岗,同时各级教育必修进行规范的记录。
5、凡变换工种岗位或离岗达3个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以及员工因工负伤歇工天数超过3个月后返岗的,应接受转岗和复岗二、三级安全教育,由用工部门负责实施。
6、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生产新产品时,应对参与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新施工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和应急防范措施的安全教育。
7、外协服务工作人员,须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临时参观、学习和指导的人员,须经接待部门进行相关安全教育;船东、船检人员,由总经办负责组织,由安环部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8、生产班组在每日班前会、每周安全学习时应对全体组员进行作业前日常安全教育,开展危险预知指出活动,由班组长在布置当天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并明确分工及安全负责人,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具)佩戴是否正确完好。班前会或班组安全活动应有相应的台帐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安全生产例检制
为使安全生产区域、安全设施、安全系统等设备保持安全状态,规范车间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检查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特对安全例检工作要求如下:
(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综合办公室以书面材料存档待查。
(二)车间班组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专职安全员,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三)专职安全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车间和部门采取措施,同时汇报主管领导。
(四)对电气装置、起重机械、运输工具、防护用品等特殊装置、用品和重要场所每年要请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写成书面材料,建档备查,并限期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五)对防雨、防雷电、防中暑、防滑等工作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节假日期间必须安排专职安全员值班进行安全检查,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对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工作要求如下:
(一)定义
1、领导干部:指公司总经理、各副总经理、各部门部长和各车间主任。
2、现场带班:指带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走动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部门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协助制定防控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公司安委会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对车间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安委会报告。
(三)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安委会请假,并通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人员替班。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按照规定对现场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对违章人员进行帮教。
6、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四)考核规定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综合办公室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负责人50元。
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5、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附则
(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的制定、修订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总经理批准。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为全面辨识生产中的各种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并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
1、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
2、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出现重大不符合项时及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3、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二、风险预警、控制
1、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2、建立程序以确保风险管理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三、风险保障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
2、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四、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
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和梳理,制订员岗位规范和控制措施,以实现人员准入、培训、监督全过程的流程管理。
五、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建立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程序,对生产全过程安全要素进行有效管理。
六、检查
对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进行检查,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职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六条。
1.遵守国家、省、市和管理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总经理的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5.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事故档案、设备档案、事故隐患整改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九条。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7.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协助和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公司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以下四条。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企业以追求“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六条。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无“五误”事故及人员责任事故。
6.不发生因违反调度纪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的管理目标如下所示。
1.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杜绝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损坏。
2.部门控制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重伤和责任事故,杜绝违章指挥和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产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障碍和轻伤,杜绝一切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本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月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每月初,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十八条各班组每星期一安排本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活动内容主要总结上周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执行各项规程制度情况,通报忽视安全的现象以及近段时间下发的各类事故,传达领导指示和会议纪要等。同时,针对本周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风险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如下。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六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司机应
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部门应在5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办公室备案。
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全厂通报。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20%工资。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10%的工资。第三十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移动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工作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和废止,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为全面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驾驶人员必须了解道路货物运输方面的主要法规、法律和标准,熟悉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方法。凡直接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货物的有关知识,经设区的道路运输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应当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里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技术等级平定,禁止客货混装、严禁拉运危险品。
车辆每年必须按时完成《道路运输证》审验,运输时必须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应自觉配合接受道路运政机构的路检路查。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凡发生道路运输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及时反馈给道路运政机构。
凡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必须了解掌握道路货物运输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急救等方面基本知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禁止上岗从事运输经营。
二、严禁未取得货物运输从业上岗资格证,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
三、严禁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禁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的规定和本安全操作规程管理要求,连续驾驶车辆运输超过4个小时以上。
五、禁止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禁止不进行二级维护非法买卖二级维护合格证、车辆不定期进行技术等级平定。
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时,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
七、禁止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从事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将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xx年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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