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精选)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安全管理制度1
(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所操作的起重机械结构、性能、载重量等,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二)操作人员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联系好、机器检查好、扎紧提放好、统一指挥好。
(三)当起重电梯行走接近终点位置时,应及时停止电动机工作,尽可能不动用终点开关。
(四)在开动起重电梯时,禁止二个动作同时开动,防止产生斜力,使吊件摇晃或损坏起重电梯,直至撞伤人员。
(五)必须定期定人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与卡子结合处的牢固情况,卡子有压板和螺帽的一面,应在靠钢丝绳长的`一面,以免松动脱落。
(六)起重电梯工作时,如发现制动器,电气设备、开关等有故障,或电压突然下降,必须尽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断电源,并挂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安全管理制度2
1、学校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
2、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
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
7、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8、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
安全管理制度3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光脚进入施工现场。
四、严禁酒后上岗操作。
五、高处作业严禁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六、施工现场动火,要办相关手续,吸烟到吸烟室,不准随意吸烟。
七、严禁攀登脚手架、井架或随吊盘上落,对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设施、警告牌和标志等不准随意拆除和挪动。
八、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必须由持证专业人员操作,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乱拉乱接电线。
九、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不准在施工现场打闹嬉戏。
十、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品,以免造成物体打击,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安全管理制度4
1 总 则
1.0.1 为保证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0.5kV以下新安装的各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电气装置和3kV及以下滑接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及产品技术文件进行施工。
1.0.4 起重机电气设备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6 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完整,密封件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外观检查应无损坏、变形、锈蚀。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8 与起重机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1 与起重机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范围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起重机上部的顶棚不应渗水;
(2)混凝土梁上预留的滑接线支架安装孔和悬吊式软电缆终端拉紧装置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应正确,孔洞无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3)安装滑接线的混凝土梁,应完成粉刷工作。
1.0.9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构架、钢管、滑接线支架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均应涂防腐漆或镀锌。
1.0.10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1 起重机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1 装有接地滑接器时,滑接器与轨道或接地滑接线,应可靠接触。
1.0.11.2 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应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跨接宜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两端压接接线端子应采用镀锌螺栓固定;当采用圆钢或扁钢进行跨接时,圆钢直径不得小于12mm,扁钢截面的宽度和厚度不得小于40mm×4mm。
1.0.11.3 起重机的每条轨道,应设两点接地。在轨道端之间的接头处,宜作电气跨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1.0.12 起重机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滑接线和滑接器
2.0.1 滑接线的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5m;在有汽车通过部分滑接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6m。
2.0.1.2 滑接线与设备和氧气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与易燃气体、液体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与一般管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m。
2.0.1.3 裸露式滑接线应与司机室同侧安装;当工作人员上下有碰触滑接线危险时,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2.0.2 滑接线的支架及其绝缘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2.1 支架不得在建筑物伸缩缝和轨道梁结合处安装。
2.0.2.2 支架安装应平正牢固,并应在同一水平面或垂直面上。
2.0.2.3 绝缘子、绝缘套管不得有机械损伤及缺陷;表面应清洁;绝缘性能应良好;在绝缘子与支架和滑接线的钢固定件之间,应加设红钢纸垫片。
2.0.2.4 安装于室外或潮湿场所的滑接线绝缘子、绝缘套管,应采用户外式。
2.0.2.5 绝缘子两端的固定螺栓,宜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灌注,并应能承受滑接线的拉力。
2.0.3 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3.1 接触面应平正无锈蚀,导电应良好。
2.0.3.2 额定电压为0.5kV以下的滑接线,其相邻导电部分和导电部分对接地部分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30mm;户内3kV滑接线其相间和对地的净距不得小于100mm;当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滑接线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
2.0.3.3 起重机在终端位置时,滑接器与滑接线末端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m;固定装设的型钢滑接线,其终端支架与滑接线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800mm。
2.0.3.4 型钢滑接线所采用的材料,应进行平直处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于长度的1/1000,且不得大于10mm。
2.0.3.5 滑接线安装后应平直;滑接线之间的距离应一致,其中心线应与起重机轨道的'实际中心线保持平行,其偏差应小于10mm;滑接线之间的水平偏差或垂直偏差,应小于10mm。
2.0.3.6 型钢滑接线长度超过50m或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时,应装设伸缩补偿装置。
2.0.3.7 辅助导线宜沿滑接线敷设,且应与滑接线进行可靠的连接;其连接点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2.0.3.8 型钢滑接线在支架上应能伸缩,并宜在中间支架上固定。
2.0.3.9 型钢滑接线除接触面外,表面应涂以红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线伸缩补偿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伸缩补偿装置应安装在与建筑物伸缩缝距离最近的支架上。
2.0.4.2 在伸缩补偿装置处,滑接线应留有10~20mm的间隙,间隙两侧的滑接线端头应加工圆滑,接触面应安装在同一水平面上,其两端间高差不应大于1mm。
2.0.4.3 伸缩补偿装置间隙的两侧,均应有滑接线支持点,支持点与间隙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2.0.4.4 间隙两侧的滑接线,应采用软导线跨越,跨越线应留有余量,其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源导线的允许载流量。
2.0.5 滑接线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5.1 连接后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且无明显变形。
2.0.5.2 接头处的接触面应平正光滑,其高差不应大于0.5mm,连接后高出部分应修整平正。
2.0.5.3 型钢滑接线焊接时,应附连接托板;用螺栓连接时,应加跨接软线。
2.0.5.4 轨道滑接线焊接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焊接工艺对材料和质量的要求,焊好后接触表面应平直光滑。
2.0.5.5 圆钢滑接线应减少接头。
2.0.5.6 导线与滑接线连接时,滑接线接头处应镀锡或加焊有电镀层的接线板。
2.0.6 分段供电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6.1 分段供电的滑接线,当各分段电源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应为20mm;不允许并联运行时,分段间隙应比滑接器与滑接线接触长度大40mm;3kV滑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2.0.6.2 分段供电不允许并联运行的滑接线间隙处,应采用硬质绝缘材料的托板连接,托板与滑接线的接触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2.0.6.3 滑接线分段间隙的两侧相位应一致。
2.0.7 3kV滑接线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2.0.6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0.7.1 高压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耐压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7.2 3kV滑接线固定装置的构件,铸铜长夹板、短夹板、托板、垫板、辅助连接板及接线板等在安装前,应按设计图制作完毕;当所采用的型钢、双沟铜线分段组装时,应按相编号,按缝应严密、平直。
2.0.8 软电缆的吊索和自由悬吊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8.1 终端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的机械强度,应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应大于滑接线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2.0.8.2 当滑接线和吊索长度小于或等于25m时,终端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应小于0.1m;当滑接线和吊索长度大于25m时,终端拉紧装置的调节余量不应小于0.2m。
2.0.8.3 滑接线或吊索拉紧时的弛度,应根据其材料规格和安装时的环境温度选定,滑接线间的弛度偏差,不应大于20mm。
2.0.8.4 滑接线与终端装置之间的绝缘应可靠。
2.0.9 悬吊式软电缆的安装,应符号下列要求:
2.0.9.1 当采用型钢作软电缆滑道时,型钢应安装平直,滑道应平正光滑,机械强度应符合要求。
2.0.9.2 悬挂装置的电缆夹,应与软电缆可靠固定,电缆夹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m。
2.0.9.3 软电缆安装后,其悬挂装置沿滑道移动应灵活、无跳动,不得卡阻。
2.0.9.4 软电缆移动段的长度,应比起重机移动距离长15%~20%,并应加装牵引绳,牵引绳长度应短于软电缆移动段的长度。
2.0.9.5 软电缆移动部分两端,应分别与起重机、钢索或型钢滑道牢固固定。
2.0.10 卷筒式软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0.1 起重机移动时,不应挤压软电缆。
2.0.10.2 安装后软电缆与卷筒应保持适当拉力,但卷筒不得自由转动。
2.0.10.3 卷筒的放缆和收缆速度,应与起重机移动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调节卷筒时,电缆长度和重砣的行程应相适应。
2.0.10.4 起重机放缆到终端时,卷筒上应保留两圈以上的电缆。
2.0.11 安全式滑接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1 安全式滑接线的安装,应按设计规定或根据不同结构型式的要求进行,当滑接线长度大于200m时,应加装伸缩装置。
2.0.11.2 安全式滑接线的连接应平直,支架夹安装应牢固,各支架夹之间的距离应小于3m。
2.0.11.3 安全式滑接线支架的安装,当设计无规定时,宜焊接在轨道下的垫板上;当固定在其他地方时,应做好接地连接,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2.0.11.4 安全式滑接线的绝缘护套应完好,不应有裂纹及破损。
2.0.11.5 滑接器拉簧应完好灵活,耐磨石墨片应与滑接线可靠接触,滑动时不应跳弧,连接软电缆应符合载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2.1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应牢靠,绝缘子和绝缘衬垫不得有裂纹、破损等缺陷,导电部分对地的绝缘应良好,相间及对地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0.3条的有关规定。
2.0.12.2 滑接器应沿滑接线全长可靠地接触,自由无阻地滑动,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线(宽面)不应超出滑接线的边缘。
2.0.12.3 滑接器与滑接线的接触部分,不应有尖锐的边棱;压紧弹簧的压力,应符合要求。
2.0.12.4 槽型滑接器与可调滑杆间,应移动灵活。
2.0.12.5 自由悬吊滑接线的轮型滑接器,安装后应高出滑接线中间托架,并不应小于10mm。
3 配 线
3.0.1 起重机上的配线,应符号下列要求:
3.0.1.1 起重机上的配线除弱电系统外,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多股电线或电缆。多股电线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5mm2;多股电缆截面面积不得小于1.0mm2。
3.0.1.2 在易受机械损伤、热辐射或有润滑油滴落部位,电线或电缆应装于钢管、线槽、保护罩内或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3.0.1.3 电线或电缆穿过钢结构的孔洞处,应将孔洞的毛刺去掉,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1.4 起重机上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电缆引出的先后顺序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强电与弱电电缆宜分开敷设,电缆两端应有标牌;
(2)固定敷设的电缆应卡固,支持点距离不应大于1m;
(3)电缆固定敷设时,其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5倍;电缆移动敷设时,其弯曲半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8倍。
3.0.1.5 起重机上的配线应排列整齐,导线两端应牢固地压接相应的接线端子,并应标有明显的接线编号。
3.0.2 起重机上电线管、线槽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钢管、线槽应固定牢固。
3.0.2.2 露天起重机的钢管敷设,应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3.0.2.3 起重机所有的管口,应加装护口套。
3.0.2.4 线槽的安装,应符合电线或电缆敷设的要求,电线或电缆的进出口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4 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4.0.1 起重机电气设备安装前,应核对设备尺寸;其设备安装的部位、方向及管线位置,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条件的要求。
4.0.2 配电屏、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配电屏、柜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4.0.2.2 配电屏、柜的安装,不应焊接固定,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
4.0.2.3 户外式起重机配电屏、柜的防雨装置,应安装正确、牢固。
4.0.3 电阻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3.1 电阻器直接叠装不应超过四箱,当超过四箱时应采用支架固定,并保持适当间距;当超过六箱时应另列一组。
4.0.3.2 电阻器的盖板或保护罩,应安装正确,固定可靠。
4.0.4 制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4.1 制动装置的动作应迅速、准确、可靠。
4.0.4.2 处于非制动状态时,闸带、闸瓦与闸轮的间隙应均匀,且无摩擦。
4.0.4.3 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其制动器的动作时间应一致。
4.0.5 行程限位开关、撞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起重机行程限位开关动作后,应能自动切断相关电源,并应使起重机各机构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钩、抓斗升到离极限位置不小于100mm处;起重臂升降的极限角度符合产品规定;
(2)起重机桥架的小车等,离行程末端不得小于200mm处;
(3)一台起重机临近另一台起重机,相距不得小于400mm处。
4.0.5.2 撞杆的装设及其尺寸的确定,应保证行程限位开关可靠动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机工作时不应晃动。撞杆宽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横向窜动范围的要求,撞杆的长度应能满足机械(桥架及小车)最大制动距离的要求。
4.0.5.3 撞杆在调整定位后,应固定可靠。
4.0.6 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6.1 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4.0.6.2 操作手柄或手轮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与监视,操作方向宜与机构运行的方向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电气设备的操作件标准运动方向》的规定。
4.0.7 照明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起重机主断路器切断电源后,照明不应断电。
4.0.7.2 灯具配件应齐全,悬挂牢固,运行时灯具应无剧烈摆动。
4.0.7.3 照明回路应设置专用零线或隔离变压器,不得利用电线管或起重机本身的接地线作零线。
4.0.7.4 安全变压器或隔离变压器安装应牢固,绝缘良好。
4.0.8 当起重机的某一机构是由两组在机械上互不联系的电动机驱动时,两台电动机应有同步运行和同时断电的保护装置。
4.0.9 起重机防止桥架扭斜的联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4.0.10 起重机的音响信号装置,应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4.0.11.1 起重限制器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
4.0.11.2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4.0.11.3 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应能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5 工程交接验收
5.0.1 起重机进行试运转前,电气装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5.0.1.1 电气装置安装已全部结束。
5.0.1.2 电气回路接线正确,端子固定牢固、接触良好、标志清楚。
5.0.1.3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值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5.0.1.4 电源的容量、电压、频率及断路器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和使用设备的要求。
5.0.1.5 保护接地或接零良好。
5.0.1.6 电动机、控制器、接触器、制动器、电压继电器和电流继电器等电气设备经检查和调试完毕,校验合格。
5.0.1.7 安全保护装置经模拟试验和调整完毕,检验合格。声光信号装置显示正确、清晰可靠。
5.0.2 无负荷的试运,应符合下列要求:
5.0.2.1 操纵机构操作的方向与起重机各机构的运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5.0.2.2 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运转应正常,并测取空载电流。
5.0.2.3 各安全保护装置和制动器的动作,应准确可靠。
5.0.2.4 配电屏、柜和电动机、控制器等电气设备,应工作正常。
5.0.2.5 各运行和起升机构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应无异常现象。
5.0.2.6 采用软电缆供电的机构,其放缆和收缆的速度应与运行机构的速度一致。
5.0.2.7 两台以上电动机传动的运行机构和起升机构运转方向正确,起动和停止应同步。
5.0.3 当进行静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3.1 逐级增加到额定负荷,分别作起吊试验,电气装置均应正常。
5.0.3.2 当起吊1.25倍的额定负荷距地面高度为100~200mm处,悬空时间不得小于10min,电气装置应无异常现象。
5.0.4 当进行动负荷试运时,电气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0.4.1 按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加速度、减速度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5.0.4.2 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应在1.1倍额定载荷下分别进行,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电气装置均应工作正常,并应测取各电动机的运行电流。
5.0.5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5.0.5.1 竣工图。
5.0.5.2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设备及材料代用单。
5.0.5.3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5.0.5.4 安装技术记录(包括设备检查、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5.0.5.5 调整试验记录(包括设备、线路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试运转记录等)。
5.0.5.6 备品备件交接清单。
安全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度
1、对公司安全管理实施“以责论处”的工作原则,从公司到各部门都应根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管理,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2、对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公司各部门及科室对公司直接负责,各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及生产部门的班组长直接对本部门直接领导负责,一线生产员工对所在的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负责。
(一)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1)企业的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主持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经理/主管的安全职责
(1)经理/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指示在本车间贯彻执行。
(2)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认真监督、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职工进行本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及时吸取工人提出的正确意见。
(4)组织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设备、安全装置、消防、防护器材等处于完好状态。
(5)严格执行有关劳保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防暑饮品等的发放标准。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教育职工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6)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组织本部门安全管理架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员工作,充分发挥班组安全员的作用。
(三)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2)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处理,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5)发动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整洁。
(四)车间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五)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1)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协助车间主管、班组长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搞好本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具体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的执行情况。经常组织防事故演习。
(3)检查落实各级动火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4)每天深入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5)负责车间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材和事故隐患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员工的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工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出详细记录。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4)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扫工作,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七)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1)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定、
(3)定期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设备要及时组织修修。
(4)对外来检修和有关人员,应组织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安全部门是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事故预防工作方面的助手,负责组织、推动和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病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班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安全技术规程的熟悉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督促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的经常性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制定年、季、月事故预防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生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1)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2、各部门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3、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各部门对安全落实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4、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详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5、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各车间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长认真填写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四、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1、经常性检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附《5S/安全检查表》
2、专业性检查(如设备操作、规章制度、电器设备等);
3、部门自我检查:
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边环境卫生、通道畅通等;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毒性等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种使规定、操作方法等;
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况、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况,电器设备是否整洁完好,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其它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4、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每月进行一次部门安全检查,由部门自发组织,每周进行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
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事故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来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窃安全事故。
原则:救人第一,减少损失;合理安排,保障生产。
1、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立即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触电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工作,出现昏厥情况的,要进行人工呼吸;机械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机器运行,造成外伤的要立即进行应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时报告当值车间主管,车间主管报主管领导和管理部(或总经理),管理部(或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车辆并协同生产负责人将受伤员工送至临近医院救治,暂时找不到车辆时,要立即拨打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疗的,要安排好陪护人员,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灾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利用现场灭火器材进行应急性扑救,火势过大时,要及时撤离,并拨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管理部(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救火及各类财产的转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上报生产经理,若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救护,先做临时性包扎或止血,同时安排车辆,送临近医院治疗,需要住院治疗的,安排人员陪护,并通知其家人,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作好理赔的前期工作。生产经理及部门领导要速度赶到现场,组成临时指挥小组,全面组织救护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员工在公司内(或公司附近)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领导,由主管部门领导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同时受伤人员不可随意活动,以免伤情扩大,要协同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抢救,作好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联系工伤理赔部门,并上报总经理。
4、外来暴力伤害事故:若发生外来暴力事件时,公司每一个员工(包括保安人员)都有权力将之驱出厂外,并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配合公安机关作好调查处理工作;若有人员伤亡时,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及时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
5、重大失窃安全事故:若公司发生重大失窃安全事故时,失窃部门要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同时保护好现场,部门负责人上报管理部(或总经理),在确定并非内部人员所为后,拨打110电话报案。管理部(或总经理)应积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安部门作好有关调查取证工作。
6、救治地点(医院):重大伤情与劳动局工伤保险处联系并立即去市立医院就医。
六、安全奖惩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参照公司《奖惩制度》执行,监督部门:管理部。
七、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6
一、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努力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二、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施工现场一切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安全员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爱护现场一切安全设施,严禁随意拆解脚手架、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门等,严禁随意开动他人使用的电力设备、运输设备,严禁无证操作特殊工种作业。
四、经常检查工作岗位的.安全状态,保证安全作业面,努力贯彻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做好文明施工。
五、工人有拒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权力,有越级上报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力,任何人不得阻挠、压制。
安全管理制度7
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 职责
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六要:
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4.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4.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4.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4.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4.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4.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4.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4.3.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3.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3.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4.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4.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4.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4.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4.4.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4.4.1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管理制度8
一、维护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治安秩序,确保安全率100%。
为维护内部秩序表现突出的奖励100~200元。
二、加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昼夜值班巡守,确保守卫目标不发生盗窃、设备损坏、火灾或其它灾害事故。
防止或发生一起一般案件或事故奖或罚30~50元,重大的奖罚100~300元,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处分。
三、坚守岗位,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不准擅自离岗。
出现一次擅自脱离岗位或不负责任的罚款10~30元。
四、上班时不准嬉逗、闲谈、搬弄是非,不准睡觉,必须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
发现睡觉一次罚款10~20元。
五、值班时要按时交接,仪表端庄,无违法违纪行为、出满勤。
无故缺勤一次,罚款10~20元。
六、工作要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不断提高本职工作的`业务和素质。
优秀的奖励,不合格的给予辞职。
七、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值班期间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规定处理得当。
无故外出一次或报告不及时的罚款10~30元。
八、完成公安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安全管理制度9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为单位施工、生产、生活站好岗、放好哨,领导安排在哪里就守卫在哪里,工作中一定认真负责。
二、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准擅自离岗位,不在岗位上嬉逗、瞌睡,
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徇私作弊。
三、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复杂情况,要多思多想,分清真假、是非,正确处理,对待周围情况做到仔细观察,善于发现违法犯罪可疑线索,敢于和善于斗争。
四、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正确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遵守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一切规章制度,工作服装整洁,态度和气,互相配合,讲究文明礼貌。
五、工作做到“三查”、“五好”、“四勤”、“两快”。门卫工作要坚持一查进单位人员的出入证、工作证,二查出单位的`物资材料的出门证和实物,三查人员、车辆进出的动态,做到执行制度好,交通指挥好,事情处理好,团结互助好,情况记录好;要眼勤、脑勤、腿勤、手勤(有记录),反映情况快,解决问题快。
六、了解值班范围,熟悉周围环境,要弄清同护卫工作关系和密切的生产、业务、活动情况,有关制度和办事的程序,熟悉机构区域的关系,如道路、门窗、电器开关和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部位等等。
七、做好要害部位和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的守卫、巡守工作,根据安排,做好目标守卫,看管好重要物资,加强防范意识,消除隐患漏洞,维护好内部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单位内部的安全。
八、做好交班、接班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制度,动火中应按规定落实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
a)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b)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c)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d)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e)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f)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g)“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h)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b)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c)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方可进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e)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处罚。
g)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措施齐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h)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i)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j)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k)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l)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m)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n)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p)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4)动火安全措施:
a)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管线等)内之油品、溶剂、油汽等可燃性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b)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线,加盲板。
c)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或氮气)进行动火。
d)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者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e)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f)动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g)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h)高空动火不准许火花飞溅,以海草席或石棉布进行围接。
i)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j)动火现场,备用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机、砂子等)。动火完毕,应将灭火工具放回存放处。
k)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l)下水井动火,应将易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予以隔离。
m)灌区动火,油罐不得脱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风向。
n)电缆沟动火,检查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o)上班开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进入带搅拌机的罐内作业,须先断电并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b)入罐作业前,必须脱开设备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阀门并加设盲板。
c)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设备检修前,须将内部物料彻底排放或清除,并视具体情况用水冲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热水煮洗或用药液洗涤,气体贮罐用气体置换后再用空气置换至无毒无味。
d)罐内要有足够照明。干燥时,使用36V低压灯,潮湿时,使用12V低压灯。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低压灯。
e)罐内要根据浓度架设安全架台,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业前,须严格佩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内部残物特性,严禁入内。
g)罐内作业期间,必须指派监护人,负责内外联系,落实应急措施。
h)罐内检修必须敞口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间歇作业为宜。
i)如须进行其它动火等作业,应同时办理手续,并落实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
安全管理制度11
1. 目的
规范盐酸的储存使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适用范围
和盐酸有关的各个部门和环节。
3.内容
3.1管理原则
1.必须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盐酸。
2.成立盐酸(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2名专兼职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3.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安全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 4.管理人员每天不得小于2次巡检,做好记录,消除隐患。 5.安全人员每周组织检查1次,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采购
1.每次采购,均由购用单位派专人携带市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前次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一次。2.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有效期满后七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3. 由购用单位派专人持购用证明前往有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厂商或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4. 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所限定的数额。
5.仅限购用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3.3储存
1. 储存库房阴凉通风,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保持容器密封。应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易燃物分开存放,切记混储。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2.盐酸的储罐材质标识符合要求,严禁带缺陷使用。储罐应分类存放,间距不小于1米。
3. 盐酸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盐酸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3.对易泄漏有害介质的管道及设备尽量露天布置,有利于有毒气体的扩散,使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积累。分析室设局部排风,加强排风排毒。装置排出废气集中排放,排放口高于操作面。
4. 盐酸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盐酸化学品仓库。
5. 盐酸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用槽罐储存盐酸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做出库登记。
6.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盐酸。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如盐酸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盐酸送回仓库。
7.由仓库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盐酸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仓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仓库中,使用部门(车间)不得私自存放盐酸在本部门(车间)。使用部门(车间)再次领用已送回的盐酸应按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8.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4操作使用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密闭操作,注意通风,操作尽可能机械化化自动化。
3. 加强个人防护措施,作业工人应配备耐酸碱橡皮手套、橡胶耐酸碱服,护目眼镜;。远离易燃物可燃物,避免与碱类、胺类、碱金属接触。
4.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完毕,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备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5.车间应配备常用应急救护物品。
3.5废弃排放
1.用碱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钠或氯化钙,用水稀释后排入废水中。
3.6泄漏应急处理
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2.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3.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排入废水系统。
5.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7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2.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3.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保持呼吸畅通,如呼吸困难,即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医。
4.食入:用水漱口,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安全管理制度12
1、幼儿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儿人身安全。
2、幼儿在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幼儿。
3、幼儿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幼儿园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幼儿开展有害幼儿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5、幼儿园任何人无权对幼儿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的`幼儿,所有幼儿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儿园应适当组织幼儿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幼儿参加。
安全管理制度13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明确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技术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下称“四个必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齐抓共管”、“属地分级管理”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主要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一)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对承包、承租单位施行统一协调管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落实相应奖惩措施;
(十)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本单位和相关方(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及工艺技术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一)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依规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当权益;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或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有: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推动经营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并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处理;
(六)组织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本单位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八)组织、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制定并落实职业健康卫生保障措施、按要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参加本单位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十)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各自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有:
(一)坚持“四个必须”和“安全第一”原则,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确保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组织参与分管部门或单位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主要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各级领导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并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起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方案、规划等文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并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员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
(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有权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改进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八)组织制定、编修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工作;
(九)组织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监督指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正确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监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参加涉及本单位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二)组织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有效落实,并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其他职能部门
集团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包括综合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财务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以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准)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共同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安全防控体系,组织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到岗、到人,并对本部门安全防控体系正常有效运行负责;
2.组织开展本部门员工的部门级、岗位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负责;
3.制定完善本部门辖区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4.负责本部门和分管范围的生产安全、电力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5.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研究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6.认真履行本单位各类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按照科学有效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本部门辖区和分管范围内相关应急预案,并开展经常性的演练工作,持续提升本部门员工应急能力;
7.负责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落实本部门对相关方(承包、承租、出租、临时借用等发生业务往来事实的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要求,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劳务合同,落实安全生产告知事项;
9.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落实有效的检测、监管措施;
10.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专项责任
1.综合行政部门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公务用车安全管理办法,负责车辆日常检修、保养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车辆交通安全;
(2)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办公楼、员工宿舍、食堂等场所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问题隐患;
(3)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有关场地、物资、车辆等保障。
2.财务管理部门
(1)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2)参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严格落实,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及时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相关工作。
3.组织人事部门
(1)及时组织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门;
(2)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干部任用、员工晋升和综合考核测评内容;
(3)在编制人才招聘、培训计划时,应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意见,保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适应本单位经营发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工伤保险足额缴纳。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坚持“四个必须”和“安全第一”原则,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具备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关会议、活动,定期研究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有效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三)接受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监督,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积极改善本部门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负有下列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组织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起草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管理目标和计划、方案、规划等文件;
(四)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
(五)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有权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停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六)组织并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及改进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参加审查本单位、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相关方有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八)组织并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编修和演练工作;
(九)对本单位、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参加本单位、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参与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评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岗位从业人员
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服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积极参加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不断强化自身安全生产意识;
(二)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三)爱护和正确使用本岗位涉及的设备设施、车辆、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四)负责本岗位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动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各类问题隐患及时消除;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认真了解本岗位和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演练,不断提升自身应急能力;
(七)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八)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和考核;
(九)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称集团安委会),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集团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有效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集团安委会组成:
主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控制人)
常务副主任:集团安全生产分管副总(或安全总监)
副主任: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各子公司应设立相应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并在集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集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全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称:集团安委办),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集团安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集团安委办主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应报集团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安委会组织修订完善。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三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三)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汇报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七)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并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职责,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主要有:
(一)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并组织有关教材的会审工作;
(四)组织选拔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师并完善师资队伍;
(五)组织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
(七)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
(八)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一)组织起草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章制度;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起草或推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材,并参与教材的审查和组织有关教材的会审工作;
(四)组织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题库并督促使用;
(五)统筹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师,联系协调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
(六)组织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参与审查;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车间(工段、区、队或部门)和班组级(岗位)安全培训、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安全再培训以及停产检修、复产复工等专项培训;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九)组织核实并处理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真伪;
(十)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及承包、承租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其他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四个必须”和“一岗双责”等有关要求,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全体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自身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八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有关规定及主要措施;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条集团及各子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部门(车间或工段)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方法和风险管控措施;
(三)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四)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本部门(车间或工段)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八)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九)有关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岗位)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子公司每年应当按规定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本行业安全生产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新的制度、标准、规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四)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及事故预防和风险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六)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员工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车间或工段)和班组(岗位)级的安全培训。
本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单位在停产检修、设备设施大中修前以及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本单位员工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凡涉及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课时
第十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入职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再培训与上一年度培训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每日培训一般不低于4学时,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培训日程和单日学时,但不得缩减安全教育培训总学时,并在30日内完成相应的安全培训。
单位组织的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应当连续组织实施。实习教育累计中断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
第十六条凡涉及高危行业、特种作业的岗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课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培训效果,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五章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束后10日内,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考试。考试采用计算机或者纸质试卷方式,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培训及考核。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档案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由本单位自主培训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纸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员登记表或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的培训考核记录;
(四)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在安全培训结束后30日内,应建立本单位安全培训纸质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员类型、岗位(工种)名称以及培训人数、时间、地点、教学内容、课时、授课教师等内容;
(二)安全培训教材会审表;
(三)安全培训教材或课程讲义;
(四)学员名册及考勤表;
(五)学员考核成绩统计表;
(六)综合考评报告;
(七)其他有关情况。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一期一档还应当包括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第二十条应建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纸质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任职或者定岗的文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或技术职称的证书复印件;
(四)历次取得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历次复审或延期复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或培训信息登记表;
(六)本单位组织实施的有关安全培训及考核材料;
(七)历次接受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八)其他有关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纸质档案除符合本款规定外,还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体检证明及其证件真伪核查表。
第二十一条可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等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并将安全培训电子档案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与纸质档案一同归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单位相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集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类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障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依规发放、使用。
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应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保障本单位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资金。
第六条各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和报废。
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证件齐全。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据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相关说明要求实行专门储存、专门保管、定期检查、建立台账,防止发生过期或变质问题。
第七条各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严格按标准发放。发放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第八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审批流程和发放日期。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检查本单位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第十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岗位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第三章偿罚事宜
第十三条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第十四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依据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集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下称风险管控),是指集团内部为保障安全生产而自主组织开展的,对建筑施工、港口装卸、道路交通、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控的活动。
第四条风险管控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自主排查、科学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集团成立风险管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工作责任
第六条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集团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及全体员工参与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常务副组长是集团风险管控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集团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副组长和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分管范围、部门和单位风险管控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价、分级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班组长负责实施本班组重点工序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管理。
各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岗位安全生产风险因素的辨识和评估管理。
第七条集团安全管理部是集团风险管控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完成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各级风险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总、协调、监督;负责将本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开展风险防控教育培训。
对集团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开展专项培训,重点培训如何指导全体员工对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并对岗位辨识的安全风险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进行审核。
对全体员工开展岗位风险防控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风险辨识的方法、风险分级原则、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开展风险因素辨识。
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
全面辨识:
(一)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
(二)普通设备设施和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的环境、场所和气象条件;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安全防护和安全作业行为;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其他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
专项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分层次逐级划分和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的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风险辨识方法,对生产过程中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的要素开展辨识,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辨识要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通过辨识确定本单位风险点数量,并逐个确定责任人。
第十条开展风险评估分级。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选取适当的危险评价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A、风险矩阵分析法LS、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法LEC、风险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树分析ETA等),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风险等级的确定以该危险因素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为准,并注明参考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内部标准等)。
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完成后,应根据辨识评价结果和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第十一条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个体防护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层级顺序和统筹使用原则,对辨识出的风险因素,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应在醒目位置、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急措施、责任人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一)明确台账(清单)内容。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应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二)实时动态管理。高度关注生产运营状况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风险等级,及时调整管控措施和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的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生产班组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和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的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团及各子公司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指导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工作,但不得包办或代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集团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集团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建立并落实以风险为核心的从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集团生产安全。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四条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隐患排查是指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第六条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七条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及应急设施、供配电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动力系统及现场其他方面。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及基础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应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集团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工作责任
第九条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所需的资源,确保领导小组成员及全体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系建设,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常务副组长是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协助组长做好组织、检查、指导、考核及体系建设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其他副组长和各部门、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分管范围、部门和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确保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各岗位员工负责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掌握本岗位涉及的风险分布情况、风险后果、可能存在的隐患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熟悉本岗位作业有关危险因素的检查控制内容和当班检查控制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现隐患应立即上报,并协助整改,若不能及时整改,需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集团安全管理部是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协助集团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完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汇总、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将本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实现“全岗位、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各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
(一)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的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员工、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部门(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的;
(五)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
(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
第十五条各责任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隐患清单;
(二)治理的标准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工时安排;
(六)治理的时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复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的辨识、分级和管控以及隐患的排查、分级和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及时向集团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集团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规范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确保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有力保障集团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应按照“专项列支、确保需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下称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经费使用报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情况,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经费提取和使用报告,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统一管理,参与审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根据计划做好资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投入及时、足额、有效。
第八条单位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的编制、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第三章费用提取
第九条单位应依据自身行业类别和运营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科目。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本单位安全技改项目、职业卫生改善项目、安全教育宣传、科研方面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检测、校验;
(七)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各部门(班组)申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和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落实”的程序实施。
如申请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不足,应按上述程序及时追加申请金额,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如申请的专项资金有盈余,应上缴单位财务,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
(一)检查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报表等;
(二)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
(三)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
(四)财务部设置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如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如实记录,按有关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集团各时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有力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参会人员范围。
第四条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议定如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区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掌握当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审定制度、计划、奖惩等有关重大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召集,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各车间(部门)主管生产的人员等,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参会人员范围。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研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措施;表彰和奖励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研究落实有关问题隐患的解决措施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旬至少召开一次,由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是全体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本部门(车间)如何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部门(车间)在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安全生产班前会
第八条安全生产班前会一般由班组长负责召开,小组成员参加,可根据工作实际要求相关方技术人员、协力人员参加。在每天作业前15分钟开始,时间一般5-10分钟。
第九条安全生产班前会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布置、检查、交流、总结本班次的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项等内容;分析班组内外事故案例;结合本班组特点开展事故隐患的预测预控等。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十条召集者在召开会议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会议议程、会议材料进行把关,提高会议效率,确保会议效果。
第十一条通知人员参会时,应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会议时长、会议地点写明。
第十二条各类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参会人员实名签到,均应由专人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级责任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台账,妥善保管。
重要会议会后要及时下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日期、参加人员、召集单位、主持人、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召集人同意,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条全体员工应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种会议记录及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规律,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本制度中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依据集团实际确定,高于法规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到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轻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内容主要有: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事故救援
第七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正确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区域,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后果达到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集团有关领导、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由集团组织调查。
发生轻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技能,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由各子公司负责调查的,调查报告批复情况应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备。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应按以下步骤:
(一)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二)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四)根据事故后果、责任者责任大小以及配合调查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集团安全管理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和调查组人员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安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涉及职业卫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下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宣传部门及工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身健康保护意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集团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集团主要负责人对集团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和各级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分管部门,分管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集团安全管理部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有权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有关单位必须配备或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六条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项目管理单位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二)有关职业卫生设施、作业防护措施、操作程序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三)对职业卫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四)项目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要对员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设备设施、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管理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七条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环境应按照相应类别的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集团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对涉及有害作业的工作环境定期组织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九条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员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在涉及职业危害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警示标识,设置安全有效防护装置,并对其安全防护装置按规定标准进行颜色喷涂。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制度,并实施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机制。检查结果存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具有职业病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集团工会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告。对确认为职业病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健康检查频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掌握发放标准。
第十九条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条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离退休职业病人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各级安全生产部门要定期向本级工会、主要负责人报告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有效防范集团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纳入统一协调管理的相关方单位。
第三条集团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消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集团、各子公司和相关单位(下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管理全面负责,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六)领导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八)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实施具体领导工作,主要责任有: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主要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未确定分管负责人的单位,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部门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有:
(一)认真贯彻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二)落实分管范围或本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健全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加强分管辖区消防设施、电器设备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针对分管辖区可能发生火灾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定期组织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本部门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负责人;
(六)结合各自管理实际,定期组织分管人员开展或参与消防应急预案演练;
(七)本单位确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单位消防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及员工认真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单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组织,督促其按照训练计划开展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七)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监管;
(八)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提升全员“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和发现常见火灾隐患”的能力;
(九)按照规定办理动火作业、增设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审批,监督动火部门或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十)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成效,为改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确定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责任:
(一)按照消防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负责实施对本单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二)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四)负责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制定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
(五)如实记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完善消防档案;
(六)熟悉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在立即报警的同时,要尽可能地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员工为所在岗位消防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负责,主要责任有:
(一)有维护单位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发现火灾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配合火灾隐患整改;
(三)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技能,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积极参加有关消防安全的各项活动;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杜绝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本单位消防器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消防器材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地点、有效状况等。
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设备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气情况;
(二)消防通道有无堵塞;
(三)消防水压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线路私拉乱接、开关裸露等电气火灾隐患;
(六)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电气等关键设备运转是否良好,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摆放或粘附;
(八)严禁烟火区域是否有吸烟、动火现象;
(九)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
每次检查后,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各单位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应认真研究,有条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有关内容,定期组织演练。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消防站较远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列支。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辖建筑物、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检测、使用和维护等情况;
(四)重点消防管理部位、场所的管理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应急演练记录等。
第四章奖罚事宜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将消防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据集团有关规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对国家消防法规、集团工作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对本辖区存在的火灾问题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二)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三)其他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对因违反消防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火灾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集团有关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给予奖励:
(一)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二)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得当,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三)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用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四)集团确定的其他奖励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方的应急预案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八)相关应急预案的内容要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应对本单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所在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子公司,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
安全管理制度14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实际生产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车间安全生产实行全员责任制。车间主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员工在各自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各班组和所有员工。
二、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主任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车间主任对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督促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定期主持全车间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检查;
第六条针对车间生产情况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对本车间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七条组织制定和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经常到现场指挥,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紧急抢救,保护现场,立即上报并查明原因,接受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第九条领导车间、班组安全活动,负责编制安全技术计划、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对新工人、调换工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参加对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制定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对发现的问题要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三条负责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时,要会同安全生产部、技术部等部门编制作业指导书。打通工艺流程后,立即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员工有章可循。
2、车间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
xxxx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搞好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保x公司基本建设、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青海柴达木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公司。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四条公司总体安全目标是[两杜绝,一控制",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星伤亡事故,地面实现零死亡。
第五条对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考核目标:不发生公司生产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不发生非公司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不发生二级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新进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时间为2天。
第七条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所在岗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岗位安全x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员工岗位调动的,须接受与其新岗位相适应的岗前安全培训。
第九条特殊岗位上岗前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主导,各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培训教材(或课件)、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的组织、记录、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管理人员要接受经常x的安全思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方面的'教育,并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班。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x作人员)须依法持x上岗并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其由综合办公室核查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备查。
第四章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与安全保x体系共同保x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部门或分公司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各类安全检查和其他安全检查。
(一)例行各类安全检查。主要有公司日常检查、季节检查、x(项)检查和综合检查、隐患排查、反违章、重点检查、抽查、危险源排查等。
(二)其他安全检查:
1、重大节假日、重大事件前后;
2、重复发生同一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生产形势不好时;
3、抵御可预见的影响安全的自然因素,需要统一采取措施时;
4、外单位发生严重事故,本单位同样存在隐患时;
5、上级部门部署的检查活动;
6、行业规定、x要求、其他情况下有必要开展时。第十五条安全检查要求:
(一)公司所属各矿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责任;
(二)安全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危害(隐患)、查[三违"、查落实为主;
(三)安全检查前须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必须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整
改工作要做到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反馈、上报,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备案,需要处罚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任何员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主管领导或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情况危险时有权立即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进行经常x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设备、环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要求整改;发现违章违纪行为立即纠正,严重的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
第x条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x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安全x作规章、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等。
第十九条综合x安全检查由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检查结束后形成。经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归档备查。
第六章危险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等:第二十一条凡实施危险作业的,须经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监护,做好安全措施。
第七章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员工都要按照公司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伤害程度、涉及范围、伤者姓名、部位、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等简要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安全工作小组必须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要认真保护现场,如果因抢救人员、财产或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作出明显的标记或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轻伤事故以及未造成伤亡,但造成公司财务损失的事故,由公司安全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总经理同意后,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员工劳动安全纪律
第二十五条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并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技术、安全x作规程,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集中注意力,不准酒后上岗、脱岗、私自换岗,或干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第二十七条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不在消防栓下方堆放货物或其他物品。
第二x条保x宿舍消防安全,禁止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从事生火做饭等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熬夜(如打麻将、扑克熬夜)后疲劳上班,发现后责令离岗休息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章应急救援与救护
第三十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必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工作。针对潜在的事故、灾害和紧急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事故、灾害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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