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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5 16:58:20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5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1.公司宿舍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集体宿舍的楼房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1.2.每一层楼的主要通道和楼梯间应有安全出口指示灯和应急灯;

  1.3.安全出口灯应保证24小时长明,应急灯应保证意外停电时起到应急照明作用;

  1.4.宿舍的每一层楼均应安装消防栓和放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长期有效;

  1.5.宿舍的照明电源及其它用电源应有保护接地(零),所有的引电线应有套管,不得有裸露的`金属电线;

  1.6.宿舍的吊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打伤上床工人的头、手等部位;

  1.7.宿舍的每一层楼应贴有逃生线路图,工人应熟记逃生线路,熟练掌握逃生技巧。

  2.入住公司宿舍必须按照公司宿舍行政部的安排入住,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私自换宿舍或床位。

  3.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线。

  4.严禁在公司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炒锅等强度耗电用具。

  5.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或从事其它工作。

  6.吸烟者的烟头应把它淋熄后丢进拉圾桶,不可到处乱扔,不可躺在床上吸烟。

  7.点蚊香睡觉应把蚊香放置在绝对安全的位置,保证不会烧着被盖、衣服等可燃物质。

  8.上下楼梯应手扶护拦,不要蹦蹦跳跳的,防止摔作。

  9.在宿舍应保持安静,不要在宿舍放音响等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的休息。

  10.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有关部门允许,不得留宿他人或把他人带进宿舍。

  11.不得把水到处乱倒,必须倒进下水道。

  12.节约用水用电,用完水后立即关水,人离开宿舍时应当关电。

  1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宿舍从事违法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努力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学校的各项工作秩序稳定,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1、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党支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政教处、总务处、食堂等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为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将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常抓不懈。

  2、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消防工作的指示,将消防工作纳入学校常规工作,及时总结,不断提高。

  (2)大力宣传《消防法》,结合开学、学期结束、119消防日和课堂教学,经常对师生进行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师生掌握正确的安全防火知识以及安全逃生办法。

  (3)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生政治、学习业务,熟练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在人员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保证组织健全。

  (4)在学校扩建、装修时,同时考虑消防安全。对消防重点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查,保证完好。

  (5)时时刻刻保持高度警惕,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灭火抢救。

  (6)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及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二、消防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学校确定将宿舍、食堂、保管室、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电脑室、打印室等列为消防重点要害部位。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消防要害部位要设立禁火标志,并建立消防档案。严禁在消防要害部位吸烟,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

  3、根据有关规定,学校配备的消防器材、砂箱、灭火器,要放在明显的地方。管理人员要学习、掌握有关的消防知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要经常检查灭火器,健全保养制度,如发现过期,要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更换药剂。

  4、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电线的使用情况,不准乱拉临时电线,经常宣传安全用电知识。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电脑室管理人员在启动电脑、空调等设备时,先检查线路、插头的安全情况,使用结束时,要切断电源。

  6、仪器保管员不准在仪器室里做易爆易燃剧毒的'演示实验,易爆易燃剧毒物品坚持严格审批专人领用,多余回收,化学危险品室每周至少打开1~2次。

  7、图书、打印室的保管员打开门窗时,要保持室内有人,人离开时,随时关好门窗,严禁火种入内。

  8、教师要认真贯彻消防法规认真执行消防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活动,要认真考虑消防安全,确保学生不受火灾侵害。

  三、应急措施

  1、校长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学校的现场内,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2、在教室里,一旦突然发生火灾,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灭火抢救工作。

  3、在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第一是组织撤离,师生要有秩序地离开,第二报警,第三组织灭火。

  4、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1、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消除隐患。

  4、每年5月集中开展车辆发动机、电源线系统油污状况排查,对存在易引起自燃隐患的车辆,应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车辆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随意在车辆大功率使用电线范围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电线存在,导致车辆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组织学习和演练应急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卖场内消防安全制度

  1、卖场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2、卖场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3、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4、卖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统一由安全员开关,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5、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6、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7、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8、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二、仓库消防安全制度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4、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5、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三、办公区消防安全制度

  1、办公区严禁吸烟,并贴有严禁吸烟和防火的标志。

  2、办公区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大量堆放商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办公区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电热工具。

  4、办公区无人办公时,应关闭所有的照明灯。

  5、办公区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在工作结束时,关闭电源。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基本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由建设单位总负责,各现场施工单位(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单位)在各自的范围内具体负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明确施工期间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

  第三条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地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用火电安全管理、用火审批以及人员出入、巡逻值班、消防安全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加强管理,废料要及时清理。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保证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车道的畅通。

  第七条建筑工地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工地进行动火、动焊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引起火灾;对电焊、气焊作业等重点岗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建筑工地配电箱、变压器下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材;电器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须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和使用场所严禁用火、吸烟。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的.消防用水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根据建筑进度,设置永久或临时的消防竖管。临时消防竖管可同施工用水竖管合用,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上水带和水枪。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及临时工棚内应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机构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及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各分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势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明确消防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加大检查和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防火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机构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灭火疏散演练不少于二次。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专门的防火保卫方案。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除火险隐患。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软管卷盘、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班组和要害部门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保卫室提出意见,经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总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热电器。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应分门别类堆放整齐并留出行走通道,由专人堆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情,都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一、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消防法律法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单位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各分店负责人按照规定每年参加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

  四、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单位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消防安全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与保卫部共同负责,人力资源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保卫部负责培训内容、授课和技能训练。

  七、消防安全培训考试成绩与员工利益挂钩。

  八、营业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积极向顾客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全体学生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员对学生宿舍防火检查,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1.宿舍生管、管理员、楼层长、寝室长和学生要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救火、会组织人员疏散。

  2.学生宿舍内的消各类灭火器均属宿舍消防设施,严禁非消防用途使用宿舍内消防设施。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使用各种家用电器,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和私接电源保险,严禁使用电炉。

  4.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酒精炉。

  5.不得卧床吸烟,严禁点蜡烛学习。

  6.严禁学生在宿舍存放、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夹板等禁用电器,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拉电线。

  7.楼梯、走廊和阳台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各种物品。

  8.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9.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在确认不会伤害到自己时,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焰。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一)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计划,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状况务必及时向其所在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整改意见,切不可拖延。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四)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状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xx〕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规则,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加强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及全校师生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防火安全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年级组均实行防火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学校防火责任人由校长担任,各年组防火责任人由年级主任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学校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防火工作,各年级组设兼职的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到达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防火责任人和年组安全防火责任人分别对学校和年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现象,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学校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检查,组织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招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教职工及全体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余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部们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年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年组的安全防火工作做一次检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教学楼、宿舍楼等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龙头、水管、灭火器等要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不得借故移做它用。

  第十八条对电工、锅炉工、易然易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仓库存放的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规则》的要求进行堆放和管理,对易然易爆有害物品,更要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组织参加扑救。学校接到报警后,应即使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灭火。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地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它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

  一、必须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柜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严禁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消防通道,锁闭安全出口。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定期进行测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两侧应使用固定的柜台、货架,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两侧摆设易倒的柜台、货架、服装模特。

  六、安全推闩式外开门确定专门责任人负责,确保每班都有责任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加工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械制造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加工车间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车间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车间广大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车间主任为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员全面负责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车间安全员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车间所有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车间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员工安全教育内容之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 车间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 在车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机械制造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 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岗位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申办动火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条 车间任何人不准违章用电、不准私自接线、不准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故障要及时上报。车间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车间在消防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协办通知书》,并督促执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间防火责任制: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确定车间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 针对车间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 对车间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五) 相关人员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于车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机械制造公司防火委员会;

  (六) 支持、配合机械制造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

  (七)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 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九) 建立车间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十)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一)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二)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 进行防火检查巡检;

  (四) 监督、检查车间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灭火及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值班调度电话8812638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五条 车间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车间安全员对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十九条 车间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应由车间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车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 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二)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 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按《加工车间安全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予以处理,严重者按上级部门规章制度处理:

  (一) 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 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 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 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 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车间广大员工要切实认识到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的重要性和严重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预防和杜绝一切可能的火灾事故,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原有其它相关文件如与本制度相悖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条 为明确市场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科(室)所和人员都负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按照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中心领导班子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所联系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落实。

  消防科为中心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各市场管理所所长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市场管理所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市场管理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中心消防科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一般性违章行为,督促有关市场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员工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

  (五)负责对各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以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中心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维修与配置工作。

  (六)负责向阳市场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操作、养护,确保其功能正常;负责向阳新市场消防监控室的日常值班,做好向阳各市场夜间消防值班人员的督导检查。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详实了解掌握中心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况。

  (八)定期向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遇有火情应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七条 中心基建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市场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设计、安装规范要求,搞好市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安装、调试。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指导各市场管理所正确使用市场消防设施、器材。

  (四)根据中心领导安排和各市场要求,及时检查、维修市场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市场消防设施的安全。

  (五)参与市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六)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

  (七)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八)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八条 中心市场管理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参与中心市场消防安全检查,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四)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九条 公安市场派出所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市场安全保卫和夜间看护,加强对治安员和夜间看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场内火灾隐患。

  (二)独立或会同有关科室进行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维护灭火现场秩序。

  (四)搞好市场消防安全设施损坏、被盗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的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时完成中心消防安全文件制发工作。

  (二)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三)搞好中心消防安全档案整理。

  (四)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一条 各市场主要负责人为本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市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根据各市场的特点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明确各责任区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负责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各市场特点,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培训,不断增强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六)管理好市场内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重要设施要定期组织维修、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七)制定市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会同有关单位搞好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分工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了解本市场的火灾特点,熟悉市场内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整个市场经营区域划分、安全出口位置、重点防火部位、电器线路走向和控制开关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等基本情况。

  (二)搞好本责任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保护好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市场安全运营。

  (四)搞好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火灾和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本人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专(兼)职消防安全负责人或市场负责人。

  (五)掌握简易灭火设施的使用方法;(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及时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六)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

  (七)市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电工、夜间看护员、卫生保洁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也要按照岗位特点,负责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的各类经营人员,必须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遵守市场消防安全观管理制度,并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市场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掌握与所在市场相适应的消防、逃生知识与技能。

  (三)各市场摊位应根据经营特点,在市场管理所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其正确使用方法。

  (四)工业品市场等消防重点场所要建立市场经营业户档案,及时了解市场经营人员变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商品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经营烟花、爆竹。

  (二)工业品市场内严禁经营酒精、油漆、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摩丝、打火机等特殊业户要限制存货数量,并建立专门档案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装修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私搭乱建。市场管理所统一进行的市场间隔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二)市场装修严禁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和用电设施、设备。

  (三)室内市场装修必须报经市场管理所批准,填写装修审批表,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施工。装修改造结束要经市场管理人员验收,验收人员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字。对有可能涉及到用电、消防设施改动的装修,市场管理人员要注意加强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市场消防安全规定之处,要立即改正。

  (四)市场业户装修审批表、施工方案等资料要存入消防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市场用火管理规定。

  (一)市场生活区和经营区必须分开。工业品市场和全封闭式市场内严禁住宿,其他市场内住宿房内要进行重点管理。

  (二)市场内严禁在经营区内或仓库使用明火。市场营业期间在现场禁止动火。

  (三)市场内严禁使用电、气焊。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电、气焊的必须经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备好灭火器,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并有市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要向市场消防责任人报告有关施工情况。

  (四)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五)工业品市场严禁吸烟。市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禁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市场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二)市场新建工程竣工后有关供配电图纸在中心存档的同时要为市场管理所存复印件。市场用电线路改动后要及时绘制竣工图纸存档备查。

  (三)市场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消防用电要分开。有条件的市场经营用电和夜间看护照明用电要分开,市场闭市后要关闭经营电源。

  (四)市场要配备专(兼)职电工负责市场用电管理,并要明确其职责,配备必要的工具,为工作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五)市场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灯(60w以上的白炽灯)和电炉、“小太阳”、“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空调安装要经市场管理所批准,防止超负荷用电。

  (六)市场内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更换电气设备。市场房屋和经营设施装修改造时要保护好市场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七)市场管理所要定期对供电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修,防止线路老化和带故障设施、设备运行,及时消除用电隐患。用电大户、容易出现非正常用电的部位要进行重点巡查。

  (八)各市场要建立供电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市场安全用电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疏散通道管理规定。

  市场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市场疏散通道。

  (二)在消防卷帘下严禁堆积杂物。

  (三)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安全巡查规定。

  (一)市场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装修有无违章情况。

  2、禁烟市场有无吸烟现象。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工业品市场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其他市场可以根据需要防火巡查频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四)坚持做好每日交接制度,及时将当日检查情况同夜间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并填写《消防检查日报表》。

  (五)市场管理人员在巡查时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市场消防设施是指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疏散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逃生器具、消防广播等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二)市场设计、建设(包括改建、扩建)时要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到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中心重要消防设施设备由消防科负责登记。各市场管理所要建立本市场的消防设施设备档案,详细登记消防设施设备的类别、型号、数量、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各市场要根据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特点,正确使用、保管、维修、养护消防实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其中灭火器要根据《规范》要求定期检修、充粉。消防报警、消防喷淋等重要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规范进行。

  (五)消防管理人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市场内严禁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严禁遮挡、私自拆卸、损毁消防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等建筑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一)各市场要定期检查市场经营设施,全面排查本市场内的安全隐患。

  (二)市场管理所发现安全隐患后应立即整改,对整改有难度的要制定出整改方案和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受财力所限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中心报告。

  (三)中心建立市场安全隐患月度报告制度。各市场管理所要按要求报送本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对各市场管理所提报的安全隐患,中心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报送消防管理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消防科、基建科和有关市场管理所按中心负责人批示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中心消防管理人要跟踪督导。

  第二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的实际,参照《青岛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规范》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市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要经各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实施并报送消防科备案。向阳市场等重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应急预案按要经中心消防管理人批准。

  (四)《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制定后应组织全员学习并定期演练。一般市场每12个月至少演练一次,工业品市场每6个月至少演练一次。通过演练,使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经营者熟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的方式、方法。

  (五)《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应定期修订。市场消防责任人变更和市场管理、市场经营人员变更时要及时组织学习、演练。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各市场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确保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三)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定期修订。

  (四)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要送消防科备案。重点市场和重要岗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经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场值班规定。

  (一)中心所有设有经营房屋和经营设施的市场要全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各市场应科学安排值班人员,在市场开市到闭市前时间内,必须始终有管理人员在岗,确保市场突发情况得到及时处置。

  (二)常规时间段的市场工作人员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特殊时间段的值班人员重点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做好联络沟通和值班记录。

  (三)星期天、节假日等消防安全重点管理时间段,市场负责人要坚持带班。市场主要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四)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值班人员在采取紧急有效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报告所负责人,必要时要报中心办公室和中心负责人。

  (五)消防监控室等重要岗位要保持24小时双岗值班并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一)市场发现火警、火灾时,要按预案处置的同时,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二)对发生的火警和火灾要及时填写值班记录和报表。

  (三)对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各市场分管负责人负责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搞好火灾现场责任认定。

  (四)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就发生火灾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善后工作处理情况做好总结,并分类归档。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规定。

  (一)中心定期组织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各市场管理所负责对本市场员工和市场经营业户的培训。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经营业户、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升特殊岗位消防安全疑难问题处置能力,在消防科、向阳市场监控室和有关重点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岗位。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规定。

  (一)各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市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市场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各市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等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三)中心消防档案由办公室会同消防科整理、保管。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考核奖惩规定。

  (一)为切实增强各市场消防负责人的责任,中心与各市场管理所每年年初签定一次《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中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二)对各市场管理所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情况,中心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四次)。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内容的市场管理所不能评为年度综合先进。

  (三)对在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所)和个人,由中心予以表彰及奖励。

  (四)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经济惩处(扣除奖金、补助和工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配合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二、医院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四、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五、医院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医院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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