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5 13:38:1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安全管理制度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xx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 《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以作为一处动火点),不得用以多处动火点;需要同时进行多处动火作业的,每一处动火点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动火票。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d)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工作程序

  参见HSE-01-04-25《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9附件

  HSE-01-04-26-C01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2 《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4 《三级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动火安全作业票》(保存期为1年)

安全管理制度3

  一、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产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对企业设计的最根本要求;是保护社会生产力,使之能正常生产,保护生产关系,使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2、长期安全生产对企业的影响

  长期安全生产为人们带来幸福、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发展。但不能不注意到在长期安全生产过程中,人们可能萌生轻视、忽视、藐视安全生产的思想的现象。因此,应正确认识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意识到事故条件随时可能形成,因此应长期保持高度警惕,这一点至关重要。

  3、对工人和干部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不同

  对企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到按规程操作,不违章。

  对企业干部(班组长以上)教育的目的是获得科学的、稳定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能力。即自觉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能力;在紧急、危险、关键时刻能够正确处置的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对影响安全因素的预见能力;在规章制度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决策的能力。

  4、安全管理的普遍原则

  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企业干部必须实施安全管理,这是法律责任赋予的要求;企业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这是每一个职工自身利益的需要;领导干部必须模范执行安全管理,这是素质的表现。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方针、政策等,除少数情况外,一般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显现优劣、成效。安全生产是各方面长期努力的结果,发生事故(尤其是特大事故)是安全管理弊病的总暴露。

  5、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可通过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间接实践是通过理论、规范、标准的学习而获得管理知识。因此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认真学习来自于专业的科学基础知识与经验教训相结合的规章制度。直接实践是要从事故中得到经验和教训,因为事故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受到的惩罚;是对各项工作进行的最公正检查;是强迫人们接受的最真实的科学实践。

  二、认识规律,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决定安全与否的基本因素主要有以下6项:

  1、人员

  操作人员按规程操作;正确方法的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异常或危险状态;及时巡视检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熟悉避险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资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相;服从指挥,忠于职守,勇于同一切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健康的行为作斗争。

  2、设备

  设备是重要的物质基础,设备都有寿命,任何设备的故障都有其规律性。

  3、物料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材料、备品备件、工具等。

  4、环境(时间和空间)

  空间是指作业的环境,作业的时间要考虑夜班、节假日、人的喜怒、悲伤、失意、生物钟等因素,要百倍警惕事故多发时刻。

  5、科学与技术

  任何先进技术都有特殊的安全问题,选择生产技术的首要条件是安全可靠,安全技术研究就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针对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现象开展研究;结合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开展研究。

  6、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就是决策,管理不善是企业失败的主要原因,一个企业的成败“七分在管理,三分在技术”。管理缺陷是所有事故的普遍原因,管理失误往往是多重失误造成的。

  三、管理者如何抓好安全生产

  1、抓干部的安全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观

  干部处于决策地位,是执行决策的决定因素,是同事故作斗争的'核心。干部要把研究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基本特征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

  2、树立科学的安全生产战略思想

  事故是可以避免和预防的。事故与安全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建立积极的预防思想。

  3、安全生产管理三原则

  (1)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是企业兴亡的基石,是企业的生命线、效益的前提,是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人才和劳动力的磁石。

  (2)技术:用高科技、新技术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即使发生误操作、设备有缺陷也要保证不发生事故。

  (3)结果: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人员、设备及管理),时刻在最佳状态。

  4、安全生产工作方法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方式方法,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人员素质、设备和管理等基本因素进行有效控制,使之达到“可控和在控”。

  (1)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工作的基础地位。在化工企业处于改革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如果失去安全生产基础的支持,企业效益就无从谈起。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为了能够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必须对各级各类人员及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界定,责、权、利不清,责任制也很难落实。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各单位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

  (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使之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安全管理体系中的2个子系统,企业的安全生产是由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要不断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安全性评价和风险评估是安全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对一个单位安全基础的现状和水平进行正确的评价,并对各方面危险因素的多少及严重程度进行评估,以明确反事故斗争的重点和需要采取的措施,实现超前控制,减少和消灭事故。

  (5)积极推行设备状态检修,提高设备可靠性。状态检修实行设备点检定修制,在许多企业得到了应用。设备点检定修制就是以设备点检为核心的设备维修管理体制,是实现设备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并使上述三方面达到最佳化管理的体制。点检定修制从过去传统的以“修”为主的管理思路转变到以“管”为主的思路上来,变过去设备坏了再修或周期到了就修为设备的预知检修,通过对设备的状态检修管理,有效防止设备过维修和欠维修,从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

安全管理制度4

  目的:

  为了完善保障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的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较好地扼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频率。公司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成立安全保障基金。

  内容:

  一、基金的提取

  根据部门及岗位的不同,由公司总经办自计提工资中,按5%的比例逐月提取安全保障基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户存放,逐月累计。

  二、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基金的使用。根据专款专用原则,一是用于支付员工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二是用于支付员工在公司内发生的工伤费用(诊察费、治疗费),基金余额不足的由公司研究解决。

  基金的管理。由总经办定期公布基金余额及每月的收支情况;财务部门根据总经办每月核算的`数据逐月提取基金,分别记入生产事业部、生产保障部基金账户中,并对账户的收支情况每月进行盘点。

  三、基金的清算

  基金账户每年清算一次。根据财务结算年度,如基金账户中有余额的,作为安全奖发放到各部门,由各部门根据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提报制定分配方案及发放名单,在内部公示后由公司批准发放。

  四、附则

  1、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安全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制定相关考核细则。

  2、为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各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目标。

  3、各部门各岗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记录(由专人负责),确保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安全管理制度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办公场所的办公室、计算机房、财务室、档案室、停车场(库)、会议室等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职能

  2.1各单位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办公场所的室外区域和室内公共区域(停车场(库)、公用会议室、楼道过道等)的安全管理;负责办公场所一般办公设施、设备、用具的安全管理;

  2.2各单位厂长(经理)办公室负责安排办公场所节假日的值班;

  2.3各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办公场所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4各部门负责所属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安全要求

  3.1.1办公室必须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室安全保卫工作。

  3.1.2下班后,最后离开者应对本室进行认真检查,关闭电灯及其他电器、关好门窗后离开办公室。

  3.1.3办公室的门窗应保持完好、牢固。

  3.1.4办公室内各种文件、资料、报表应按保密制度管理,严防失密。财会现金按银行规定限额,存放于保险柜内。个人的现款和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办公室内。

  3.1.5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入办公室内。

  3.1.6办公场所内的设备设施等应定置摆放,通道以及暖气、电气设施上以及电气柜内、消防卷帘门下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1.7办公室钥匙不得转借,人员调出要及时收回。

  3.1.8逢节、假日,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值班,并进行严格检查,并保存记录。

  3.2电气安全要求

  3.2.1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严禁私拉电线,随意安装电器设备;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

  3.2.2办公场所在电器设备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大功率电加热器和专用电工用具应明确使用人员,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停止使用并立即报修;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2.3各单位应明确办公场所电气管理部门,配置维修电工负责电气维修检查,任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电气作业;有变配电设备设施的,应单独设立变配电室,配置值班电工。

  3.3消防要求:

  3.3.1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安装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3.2建立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示意图或清单,包括配备位置、型号和数量等;灭火器材应定置存放,有器材编号。

  3.3.3消火栓、灭火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每月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进行合格检查,并填写和保存检查记录。

  3.3.4不得随意移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变动消防系统工作状态、确需移动或变动时,应通过安保部门批准;消火栓、灭火器前方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用过的灭火器不应放回原处。

  3.3.5办公场所应划定吸烟区,并放置烟缸等用于烟头熄灭的装置;严禁在吸烟区外吸烟,严禁烟头未熄灭人员离开现场。

  3.3.6安全出口、应急疏散和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定期检查并保持记录。

  3.3.7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3.3.8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3.3.9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对办公楼进行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4环境、健康要求

  3.4.1办公室保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定期消毒,防止传染病传播。

  3.4.2办公室装饰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装修材料等应符合国家消防和健康环保标准,装修后应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达标后方能投入使用。

  3.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并由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清洗,并保存清洗记录;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至少进行1次卫生状况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4.4集中空调应适时开启,夏季气温低于26℃时,原则上不开启空调。空调设置温度夏季应控制在26℃或以上。

  3.4.5在办公时间,办公室内禁止植物杀虫作业及产生异味、噪声的施工。

  3.4.6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饮用水净水加热装置的过滤装置进行定期更换;每年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至少进行1次卫生状况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3.5室外区域的要求

  3.5.1室外空调机组、室外照明设施等应安装牢固,支架无严重锈蚀和变形现象,固定螺栓无松动现象;电线无破损、不松弛;灯具和灯管不松动、无脱落现象。

  3.5.2窗台、露台等处不得放置花盆及其他无固定措施的物品,防止遇外力或大风坠落伤人。

  3.5.3应规定室外通道的车流、人流走向,有条件的路段应实行人车分流;应对进出办公场所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使其规范停车,车辆限速15公里/小时;视线受到遮挡的转弯处应设置凸面镜。

  3.5.4下雨时,办公场所进口处应放置防滑标志牌,并设有放置雨伞的装置,保持地面整洁、干燥。

  除上述通用要求以外,财务室、档案室、计算机房、停车场(库)、会议室应符合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3.6财务室的要求

  3.6.1财务室及现金存放处应安装防盗门,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如处较低楼层的宜加装可开启式防盗窗。各类安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3.6.2财务部门保存现金必须设置保险柜,保险柜与地面要有牢固的连接,保险柜钥匙必须由负责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3.6.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下班前将超额部分送存银行。

  3.7档案室的要求

  3.7.1档案室应安装防盗门,设置防盗报警系统,如处较低楼层的还应加装防盗窗。各类安防设施应定期检查,并保存记录。

  3.7.2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档案室。

  3.7.3较重的资料宜存放在底层;超过2m的资料柜应设置取物梯台。

  3.7.4室内不应使用照明、电脑以外的电气;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7.5悬挂明显的禁烟、禁火等标示;严禁将任何火种带入室内,任何人不准在档案室内吸烟。

  3.8计算机房的要求

  3.8.1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应登记;禁止带领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出机房;禁止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3.8.2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外

  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3.8.4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3.8.5机房门口设置“机房重地,闲人免进”的标识,机房内设置相关的安全标识,包括预防触电等;标识应齐全、完好。

  3.8.6机房除纸介质等易燃物质外,禁止使用水,干粉或泡沫等易产生二次破坏的灭火剂。

  3.8.7机房使用的磁盘柜、磁带柜、终端点等辅助设备应是难燃材料和非燃材料,应采取防火、防潮、防磁、防静电措施;机房内所使用的纸,磁带和胶卷等易燃物品要放置于金属柜内。

  3.8.8每季度应彻底清除ups不间断电源机内的积尘,并保存记录。

  3.8.9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3.8.10应定期检查机房的温、湿度情况,并保存记录;应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3.9停车场(库)安全管理

  3.9.1停车场(库)必须有专职保安或车管员24小时值班,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采用自动管理系统的,现场应设置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电话,并设专人在监控室负责监控。

  3.9.2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由专人定期检查维修,并保存记录。

  3.9.3停车场(库)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限速、减速、消防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3.9.4各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并张贴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图;安全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畅通。

  3.9.5停车场(库)内张贴提示标识,提醒驾驶人员不要将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辆内,离车时应锁好门窗等。

  3.9.6在停车场(库)应划分单位车辆和个人车辆停车区域;出入口处和必要位置设减速带、路障和防护栏。

  3.9.7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保安或车管员指挥,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本单位人员停车的,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登记,发放停车证,并指定停车区域;外来车辆,由保安或车管员要求其驾驶人员填写《外来车辆登记表》,并留存驾驶人员行驶驾照后,发放停车证,方可允许其到指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停放高峰时段应加派人员现场疏导。

  3.9.8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场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库)。

  3.9.9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应立即处理。

  3.9.10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3.9.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包括汽油、烟花爆竹、打火机加气罐、油漆及稀料等;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需施工作业时,应办理审批手续。

  3.9.12停车场(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临时搭建建筑设施。

  3.9.13如相关部门需召开大型会议、举行大型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车辆主管部门,以便提前安排停车场的车辆停放。

  3.9.14应制订停车场(库)现场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价预案的可行性。

  3.10会议室管理

  3.10.1会议室应设定人数限额,举办会议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3.10.2会议室安全出口和疏散标志齐全,并张贴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示意图;安全出口门应完好无破损,能关闭自如;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严禁堵塞或变相用作其他用途,保持畅通。

  3.10.3会议室应配置专人负责灯具、扩音、投影等电气设施管理;大型会议室(50人以上)停电时有应急照明;灯具使用功率应确保不会引燃易燃物;会议开始前检查电气设施,会议结束后,关闭总电源后方可离开。

  3.10.4会议室应划分为无烟会议室和有烟会议室,无烟会议室应在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的标志,并严格执行禁烟规定;有烟会议室禁止乱丢烟蒂,应配备烟灰缸,会前由专人在烟灰缸内放入些许水,会后清空烟灰缸,确保会议室内没有烟蒂才能离开。

  3.10.5搭建临时性室外会议场所,应针对防火、疏散、电气安全、人数限额等内容编制临时性室外会议场所搭建方案,并经过安保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根据政府要求,需报政府消防、公安部门批准的,应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搭建;搭建完成后,应组织由安保部门参加的场所验收,并保持记录;

  3.10.6举办超过100人的大型会议,应事先制定会议方案,明确会议现场安全负责人,并根据情况确定现场防火、疏散、通风等具体措施。

  4记录与报告

安全管理制度6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五、施工现场要设臵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臵位臵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安全管理制度7

  1、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管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矫正执行中的偏差与失误。

  2、负责反馈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全面反映安全目标执行中的成绩与突出问题,及时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

  3、协助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提出工作计划,组织推动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4、汇总和审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5、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其执行。

  6、参加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督促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7、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训练和考核。

  8、行使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组织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检查,开展现场巡查,建立隐患管理制度,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施。

  9、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撤出工作人员并立即报告安全领导机构处理。

  10、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报告、登记、统计和分析,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现。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1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3、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劳逸结合,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14、会同工会组织选拔和训练不脱产的班组安全员,支持和指导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15、总结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先进经验,做好表彰和奖励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各单位、项目安全生产资料规范化管理,适应公司“四合一”管理体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应配备专人整理和保管安全管理资料。

  第三条各单位、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需归档保存的部分,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管理资料除纸质文件外,还应建立电子文档。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应参照本制度建立资料管理台账。

  第二章安全管理资料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资料、工作依据、目标与考核、会议管理、技术措施、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安全投入、检查整改、培训与证书、安全活动、特种作业管理、事故管理、检测验收、应急管理、隐患治理、分包管理、安全文件、专项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其他。

  第七条基本资料

  (一)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与业主、分包单位及其它相关方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文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

  (四)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公区、生活区及作业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平面布置图和重大危险因素分布示意图;

  (六)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图;

  (七)本级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安全部门成员及专(兼)职人员名单。

  第八条安全工作依据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上级单位或客户提交的安全工作安排、合同、要求等文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资料

  (四)安全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九条安全目标与考核

  (一)上级的考核目标、本级的目标、内部分解的目标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分包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汇报等;

  (四)考核评价及奖惩记录。

  第十条安全会议管理

  (一)会议签到表、记录、纪要及会议内容落实情况(安委会、安全例会、安全专题会、班前会等);

  (二)会议研究事项的督办纪录;

  (三)参加其它有关安全会议的资料、纪要等。

  第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一般措施、专项措施)、作业指导书交底记录和交底参加人员签字。

  (三)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应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施工特点和人员素质等情况,按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十二条危险源监管及安全评价

  (一)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清单及危险源清单;

  (二)危险源监控措施、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清单;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记录和上报记录;

  (四)综合或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费用投入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安全投入统计报表(季、半年、年);

  (三)按安全投入明细,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台帐;各项投入费用应有对应的支撑性票据(复印件)、材料等。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

  (一)安全检查工作计划;

  (二)各类安全检查实施记录;

  (三)安全检查问题整改关闭情况记录;

  (四)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记录;

  (五)违章行为处罚通知单、处罚记录;

  (六)上级或外部组织进行的安全检查情况和整改关闭记录。

  (七)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管理问题均应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一验收”的原则进行整改和验收。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与证书:

  (一)安全培训计划;

  (二)全员年度继续教育记录;

  (三)新入场人员、转岗人员、重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安全培训记录;

  (五)培训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参加上级、外部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七)违章违纪人员安全培训记录;

  (八)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评价与验证记录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管理

  (一)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班前五分钟等活动);(定期回收保存)

  (二)安全月、安全日、安全竞赛、安全知识问答等安全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三)各类安全活动评价、总结等材料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种类、证件有效期、所属作业厂(队)等(按工种分类);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表;

  (四)特种设备安拆告知书、安拆技术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及相关记录;

  (六)特种设备日常保养、检修、运行等记录。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管理

  (一)工伤事故报表;

  (二)工伤事故登记表及相关医疗资料;

  (三)未遂事故记录;

  (四)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五)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安全检测与验收

  (一)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检查检测记录;

  (二)炸药库、油库检查、验收及审批记录;

  (三)接零、接地、避雷装置检测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品检测记录;

  (五)特殊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

  (六)现场施工机械设备检验记录(大修验收、试车结果等);

  (七)特殊安全设施验收记录(如工作平台、栈桥、承重脚手架、排架等);

  (八)作业环境监测记录(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管理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应急预案;

  (二)应急物资、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及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三)培训、演练及评价记录;

  (四)预案评审及修订记录;

  (五)应急响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

  (一)隐患登记表;

  (二)安全生产隐患评估记录;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总结评价记录。

  第二十二条分包单位管理

  (一)分包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二)各分包单位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等有效证书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人复印件;

  (三)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书复印件(含安全管理人员);

  (五)分包单位评价、审查资料(含施工简历、近三年的.业绩、不良记录等);

  (六)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分包单位施工机械及复检验证记录。

  第二十三条安全文件

  (一)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件、规定、通知及回复;

  (二)对外、对上报送的各类安全文件、报表、总结、汇报、请示,安全生产联系函,对外发布的安全通告、告示(纸质、照片等),尤其是可能涉及法律纠纷责任划分有关请求和工作答复、处理、协调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专项安全管理

  (一)专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二)专项措施方案;

  (三)专项安全管理交底记录;

  (四)专项安全管理会议记录;

  (五)专项安全管理危险与有害因素辨识;

  (六)专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七)专项安全管理评价、验收、检测与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管理

  (一)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二)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三)职业病报告及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安全宣传

  (一)安全宣传计划

  (二)简报、报道

  (三)宣传标语、标牌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其它

  第三章安全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资料应分类收集、建立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各类资料宜原件保存,不能保存原件而保存复印件时应注明原件保存部门,以便追溯和验证。

  第三十条各类台帐应附有资料目录清单,以便核对和检索。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安全资料应整理装订,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保存备查,一般保存期不少于完工后5年。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的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件相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9

  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适用于化工单位各类临时用电。电器所属单位内部人员作业不必要办理审批手续。

  2、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向电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器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向电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5、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7、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66—88)有关要求。

  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安全管理制度10

  一、班级、年级组组织学生离开学校所进行的集体活动,必须事先报告学校。获许可,方能进行。

  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必须用车的,由学校联系车辆,严禁使用无证、无牌车辆、严禁使用车况不良的车辆、严禁超载,必须严格保证安全乘船、乘车的'安全知识和自救知识事先向学生进行再教育,车、船运行途中和活动的过程中有关教师要严格管理学生,严防发生不安全事故。

  三、校内进行的学生集体活动,必须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学生上楼和 下楼时,两个楼梯口必须有值日和值周教师分别管理。

  四、未经学校允许各班级、各年级不准变更课程安排,如有需要请教务处申请。

安全管理制度11

  厨房安全

  1.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法规,保障厨房所在岗位消防符合规定,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2.遵守操作规程,在操作电气设备时,须按有关的规定进行,绞肉时,不能用手按食物在机器里,电气设备须地线。

  3.谨慎接触设备,湿手或在湿地上,切勿接触金属插座和电气设备,在清洁中,切勿用水龙头冲洗墙面,以防触电,设备清洗时,应先拔掉电源。

  4.提炼新油、酥黄豆时,油不能加满,煮佛会举溢出,引起失火,操作时勿离人,防止油升高自燃。

  5.厨房煤气罐应离火源三米远处,通气软管3个月换一次。

  6.厨房地面应保持清洁,干燥,炉灶前加地垫,以免摔到。

  7.禁止用刀胡闹,厨房员工不能用刀具进行打闹,使用刀具操作时,应高度集中,不与别人聊天,一旦刀具从高处掉下时,不要用手去接。

  8.通道里不能存放饮具,避免繁忙拥挤时摔伤脚,容器装汤适量;水壶不能太满,高温设备,高汤处应贴,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9.员工必须了解消防知识,熟记报警电话,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0.保护公司的财产及员的生命安全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如遇险情立即报告部门负责隐患时作处理并有计划的上报。

  11.消防设备、设备易燃,易爆设施,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2.所有在岗在上岗前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应进性严格的培训,竟考核操作合格后放可上岗。

  13.各种机械设备使用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随意改变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设备一旦开启作业,操作人不准随意离开现场,对电器设备、高温作业的岗位眼在作业中随时注意观察机器运转和油温等变化情况,发现意外应及时停止作业,及时上报或经理。遇到故障不准随意拆洗设备,应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14.厨师使用的.各种刀具应严格加强管理,作业中应严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用应将刀具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准随意拿刀具吓虎他人或用刀具对指他人。收台后应将刀具放置固定的工具箱内存放,厨师不准随意把刀具带出厨房。

  15.个人的专用刀具应标有记号,不用时应放置固定位置,不准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严格随处乱放,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刀具持有人负责。

  16.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乱动,定期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17.每天收台后要逐一检查油路、阀门、气路、燃气开关、电源插座与开关的安全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严格私自进行处理。

  18.生时严禁用湿抹布擦拭电源插头,严禁私自乱接电源,不准带故障使用设备,班后做好电源和门的检查工作。

  19.厨房如果发现被盗现象,值班人员或发现人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上级处理,并及时协助领导了解情况。

  20.掌握厨房和餐厅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以及其他使用方式。

  21.对线路每天要进行仔细检查,发现超负荷用电及电线老化要及时报修,并向上级汇报。

  22.一旦发生火灾,应迅速通知总机和消防中心,报告火灾发生部位、火势大小和报警人员姓名、部门。设法灭火,并根据火情配合保安人员组织引导客人安全疏散。

  23.以上规定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参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厨政管理员的安全职责

  1.厨政管理人员是厨房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厨房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厨房安全情况。

  3.将消防工作与厨房的生产管理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年度消防安全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的方案。

  5.确定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6.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7.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与本企业和部门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8.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蔬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普通员工的安全职责

  1.厨房员工是厨房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所在岗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所在岗位情况。

  3.严格执行年度消防安全计划,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严格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按消防安全制度要求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5.做好防火检查,主动查找火灾隐患,积极整改有火灾隐患的区域或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6.因此,从事厨房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乃至从事餐饮行业工作的全体成员都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在安全管理中都有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

  7.积极参加本外餐饮企业内的消防队,做一名专职或义务的消防员。

  8.主动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教育和,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附件

  1.本制度由厨师长(行政总厨)监督执行。

  2.本制度如与本店相关制度发生冲突,按本店制度执行。

  3.本制度需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每一年修改一次,直至本制度完善为止。

安全管理制度12

  1、保养、检测等各环节的档案,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测。

  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制,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3、操作人员须每天对自己所使用的机器做好日常保养工作,生产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给予排除。

  4、设备运行与维护坚持“设备专人负责,共同管理”的原则精心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负责人调离,立即配备新人。

  5、维修人员,每两周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一次;每半年根据生产需要和设备实际运转状况,制定设备大修计划;每年年底由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人员、部门经理、维修人员负责,按照事先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查打分,评定出是否完好、能否继续使用,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等。

  6、认真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全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要填写规定的记录表格或图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存档保存。

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14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思想,为单位施工、生产、生活站好岗、放好哨,领导安排在哪里就守卫在哪里,工作中一定认真负责。

  二、坚守岗位,恪尽职守,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准擅自离岗位,不在岗位上嬉逗、瞌睡,

  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徇私作弊。

  三、明辨是非,保持警惕。遇到复杂情况,要多思多想,分清真假、是非,正确处理,对待周围情况做到仔细观察,善于发现违法犯罪可疑线索,敢于和善于斗争。

  四、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正确执行政策,注意工作方法,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遵守项目经理部的有关一切规章制度,工作服装整洁,态度和气,互相配合,讲究文明礼貌。

  五、工作做到“三查”、“五好”、“四勤”、“两快”。门卫工作要坚持一查进单位人员的'出入证、工作证,二查出单位的物资材料的出门证和实物,三查人员、车辆进出的动态,做到执行制度好,交通指挥好,事情处理好,团结互助好,情况记录好;要眼勤、脑勤、腿勤、手勤(有记录),反映情况快,解决问题快。

  六、了解值班范围,熟悉周围环境,要弄清同护卫工作关系和密切的生产、业务、活动情况,有关制度和办事的程序,熟悉机构区域的关系,如道路、门窗、电器开关和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部位等等。

  七、做好要害部位和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的守卫、巡守工作,根据安排,做好目标守卫,看管好重要物资,加强防范意识,消除隐患漏洞,维护好内部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单位内部的安全。

  八、做好交班、接班工作。

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司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石化通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安全法和总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4条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凡本公司职工除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及总厂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6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其组成成员: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7条公司下属各站(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公司通讯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房、维护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8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生产运行部部长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9条生产运行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上级领导负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厂有关企业安全监督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及公司指示、规定。

  2、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各类安全隐患提出整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3、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能源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规程、实施细则等的拟订、修改、检查、监督及实施执行。

  4、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重视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报表的管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年、季、月度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等有关报表。

  5、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0条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石化总厂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3、经理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公司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亲自主持死亡、重伤、火灾及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措施。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定期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防火、劳动保护问题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经常组织教育干部和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种安全教育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分工解决。

  8、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

  第11条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落实总厂各项安全管理,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参与并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工作。

  5.审批公司生产运行、检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负责组织上报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定期召开生产安全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8、根据总厂安排、组织公司各种安全活动。总结经验及时上报,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12条生产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公司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总厂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13条站长、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站长、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及健康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总厂及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和指示,并严格组织检查落实。

  3、拟订、修订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职工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停止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及意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5、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同时进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6、根据总厂有关规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7、组织站或中心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单位无力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8、负责检查动火的措施落实,审批三级动火,并组织动火时安全措施的落实。

  9、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本单位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事后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14条生产副站长、中心生产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生产副站长、中心生产副主任是站、中心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坚持抓生产,必须首先抓安全的原则。

  2、协助站长或中心主任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3、组织本单位生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和安排安全、劳动保护等问题,确保生产、施工、运行与维护过程中的安全。

  4、在讨论技术问题或做技术决定时,同时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各种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研究试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6、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7、定期召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安全隐患。

  8、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参加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及时采纳职工提出的正确意见。

  9、经常检查、布置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他们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15条站、中心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站、中心安全员在站长、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站或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站、中心主任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拟订、修订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做好本单位职工安全思想、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考核工作,负责新职工的二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并检查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

  4、检查动火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三级动火的审批及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5、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主管领导处理。

  6、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7、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检查各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情况。

  8、负责安全设施、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检查班组每周二的安全学习情况。

  10、资料员和保管员在站、中心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6条站、中心技术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工程技术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根据上级规定负责拟定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在起草设备检修、网络改造、工程施工等方案前,必须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组织职工熟悉掌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讲课,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4、参加本单位有关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5,经常深入各岗位、班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

  第17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贯彻执行各级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有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3、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4、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负责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参加对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5、组织本班职工坚持每周二的安全生产学习例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6、对新工人、变动岗位或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有权拒绝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的职工独立上岗。

  7,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8、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18条班组安全员(兼职)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接受站、中心安全员的业务指导。

  2、严格行行各级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违章操规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3、负责对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本班组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并做好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负责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6、发生事故时要及时了解情况,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负责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设备、工具仪表等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19条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定。

  2、加强设备维护,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证设备平稳运行。

  3、精心操作,认真作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条件。

  4、按时巡回检查,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中。如果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果断正确处理,保护好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5、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6、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教育制度

  第20条公司负责组织一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定及总厂的有关安全规定。

  2、公司的概况,工作的性质,特点及有关安全生产制度、规定,注意事项和要求。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

  4、本厂的典型事故及教训,同类型单位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

  第21条站、中心负责二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的安全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本单位及事故教训及注意事项和要求。

  4、安全设施、工具、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第22条班(组)负责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其内容为:

  1、本岗位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本工种)设备、工具、仪器仪表的性能,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5、本岗位(本工种)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

  第23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24条对电气、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25条安全检查是做好安全工作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26条定期开展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地进行各种不同的安全检查,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以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27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

  第28条总厂组织每季度安全大检查,公司负责组织每月检查,站、中心负责组织每周检查,班组负责每日检查。

  第29条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形式。

  第30条日常检查内容:

  1、班组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检查当班的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岗位人员,根据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3、主管安全领导和各级安全人员,在各自分管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运行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第31条定期安全检查内容:

  1、季节性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通讯电缆杆路及防风、防火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汛、防尘等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为重点。

  2、节日前安全检查:

  以岗位责任制、出勤安排,劳动纪律及检修备品备件和消防、保卫为重点。

  第32条专业性安全检查内容:

  1、检查防火、动火管理以及消防设施。

  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防护用具、通风空调、尘毒噪声危害。

  3、检查电气防爆、防触电、防静电、防雷接地。

  4、检查设备、仪表、车辆、安全联锁、安全警报仪器、安全部件等。

  5、检查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明生产等。

  第33条不定期检查内容:临时性专业检查以及运行设备出现问题必须组织的安全检查。

  第34条各级不同的安全检查都必须认真填写记录,除上报外,抄报总厂安全处一份。

  第35条各级组织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分为三级管理,即公司、各站(中心)、班组。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拖延。

  第36条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站或中心、站或中心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到总厂。

  第37条凡是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之前,各单位主管领导都要提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权宜措施,并监督站或中心执行。

  第38条凡是检查出的隐患,务必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第39条凡是查出的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线路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40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xx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41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42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第六章消防安全生产制度

  1、各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3、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有效。

  4、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取用方便的地方,位置固定,不得随便挪动。

  5、岗位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方法及注意事项。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7、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火险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整改计划。

  8、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培训。

  8、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火票管理制度。

  第七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制度

  第40条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第44条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必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第45条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月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46条公司应做好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和在校学生,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第47条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制度

  第48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49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50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51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52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53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54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55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56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57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58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59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二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4、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二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6、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60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61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权利、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62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3、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4、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5、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6、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7、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8、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9、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九章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63条公司出现特大职工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0元。

  第64条公司出现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65条公司出现一般职工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6条公司出现职工伤亡小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扣100元。

  第67条公司出现特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500元。

  第68条公司出现特大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300元。

  第69条公司出现重大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承担管理责任扣100元:

  第70条违反总厂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扣200—1000元。

  第71条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要求执行HSE“两书一表的,扣100元。

  第72条违反总厂环境环保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扣100元。

  第73条加强电力等设备的运行管理,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能及时制止而造成设备损坏的扣500元,有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火灾的按本细则之第62—65条执行。

  第74条禁止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锅、大功率灯泡。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造成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5条发现隐患不报或不及时按排解决,扣5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6条施工用火、检修动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且在使用喷灯及其它火源时,火焰距高压设备1.5米,动火防火措施齐全,有专人看火。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7条施工用电,要有严格审批的临时用电票、电器设备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手续、电动工具必须加装合格的漏电保护。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责任单位500元,由此违章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72条执行。

  第78条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工具袋、严禁高空抛物。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而由此违章造成的人员伤亡按本细则之第七十二条执行。

  第79条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把车交他人驾驶、违章驾车。一旦发现或得到举报务须进行制止、纠正。否则扣500元,由此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按本细则之第66---68条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80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81条本制度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82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83条公司所属各站、中心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84条凡本公司职工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85条本制度条文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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