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
1、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网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理发店、美容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5、美容美发场所从来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6、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7、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
8、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
(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
(三)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四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
“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第八条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
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
第十条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
2.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
3.与卫生有关的施工设计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县(不设区的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3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4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
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
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浴。
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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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公共场所,可导致疾病,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加强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创造校园内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共场所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共场所包括以下单位(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计算机房、公共浴室、宾馆(学术交流中心所属的学人、学府、学林)、商店、书店。
第二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为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团委、后勤处、学术交流中心、体育学院、有计算机房的学院(中心)、开办商店或书店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主动接受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学校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六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的单位或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卫生责任制,把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落到实处,对自身卫生状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自查。
第七条 本办法列为公共场所并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经营的单位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进行查体,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患有病毒性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治愈前不得在体育馆、游泳馆、计算机房、宾馆、商店、书店从事直接为师生和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第九条 图书馆、博物馆、计算机房、邵逸夫馆、科学会堂、西校区大礼堂、南校区主楼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俱乐部的卫生要求:
(一)有健全有效的卫生制度,室(馆)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无异味、无鼠害、虫害。
(二)每日开窗进行自然通风,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三)室(馆)内禁止吸烟。
(四)计算机房须安装紫外线消毒装置,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
(五)卫生间要认真清扫,保持清洁;要安装机械通风装置,无异味;要定期进行消毒、杀虫,无蚊、蝇。
第十条 体育馆、游泳馆、公共浴室、宾馆、商店、书店的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体育馆卫生标准》、《游泳馆卫生标准》、《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执法检查机构是sd省卫生监督所,负责依法实施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查;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我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依法实施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与卫生管理处是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并配合省、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对我校实施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师生健康受到伤害的,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卫生部颁布的相关卫生标准,被卫生监督机构查处的单位(场所),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严重危害师生员工或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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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健康危害事故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加强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和疫情报告。做好突发危害事件的`报告,最大限度的控制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或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计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工布江达县卫生局(0894—5412884)和工布江达县疾病控制中心(0894—5412165)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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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管理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顾客使的茶具、毛巾等用具必须一客一消毒。
8、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9、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的环境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无卫生死角,设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不得使用滑石粉,烟雾剂和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卫生间无异味,大小便池无积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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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管理人员架构
A.美容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B.保洁员有何兰芳、韦月琼,执行《保洁员工作规程》,负责美容院日常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卫生主管连建英负责监督。
C.保洁员需参加相关卫生知识培训,熟悉卫生部《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掌握各种物品的清洗消毒程序,操作熟练、正确。
D.成立环境卫生管理小组,组长由卫生主管连建英担任,组员有黄海妮、麦小燕、熊少兰、植洁梅、施彩婵,负责监督美容院各项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1)每月召开一次检讨会,检讨美容院的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公司反映,商讨改进方案。
2)每月与卫生主管一起参加一次卫生大检查,适当自发开展优秀评比活动。
3)卫生安全突发时间及例外事件处理
2、美容院布草卫生制度:
A、所有布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将用过的毛巾置放于三楼毛巾回收房的毛巾回收专用桶内,每天上午10:00收集到干洗店消毒清洁,确保数量必须保证足够周转不够时立刻通知购买添置。对送洗单位要求无污渍、无异味,抽检合格方可收货;
B、客人拖鞋使用前必须在紫外线消毒鞋柜里消毒后方能提供给客人使用,并定期进行消毒清洁并晾干、
C、干净的布草存放于专用布草柜子里密封,不得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保持干净,做到无杂物、污物或其他物品。不能与用过的毛巾一起存放,不能给顾客使用已用过的布草。
3、美容院美容工具卫生制度:
A.洗面巾,床单,浴帽,内衣裤,浴衣,暗疮针,指套,手套等,全部使用一次性用品,并注意存放于美容房间和物品房的干燥密封处、
B.眉钳,眉剪美容师人手一把自行妥善保管,使用前、后均用酒精及消毒水消毒、(每个房间备一瓶75%消毒酒精),物品房设有工具消毒专用桶。
C.美容房间,定时用医用紫外光灭菌灯消毒、消毒后必须在《房间消毒登记本》上记录
D.客人饮用杯用一次性,或套在玻璃杯托着使用,食具洗涤后存放于消毒柜消毒后再用、
E.客人使用的梳子必须消毒清洗后,置于电子消毒柜的臭氧层消毒后,整齐置放于梳妆台标有《已消毒》的篮子里,并准备好带有《未消毒》标志的篮子给客人盛放使用过的梳子。
F.每次服务客人前,美容师必须将双手用肥皂清洗干净,擦干,服务时带上一次性口罩,并每天更换新口罩。
G.处理暗疮问题,必须带上一次性指套或手套(严重的),使用后即弃。
H.如发现美容工具破损,生锈的`应立即废弃,并更换新的工具;
4、美容院空调器、排气扇清洗卫生制度:
A、空调隔尘网清洗由满师傅负责,坚持每月清洗一次;每次清洁后必须在《空调清洁登记本》上记录好清洗的空调、和时间。
B、墙身地面,洗手间定期用稀释消毒水拖抹冲洗消毒、
C、所有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过滤网和送风排风管保持清洁,调好各局部场所的新风配量,保证各局部场所有新风输送;
5、美容院卫生间、浴室、浴缸卫生制度:
A、卫生间、浴室、浴缸清洗消毒要有专属人员负责,浴缸要求一客一洗一消毒;浴缸一定要使用一次性塑料袋,用完即弃,坐便器的一次性坐垫用完及时更换;
B、凡是客人使用过洗手间和房间,保洁员和美容师第一时间进行检查、清洁、归位。
C、禁止接待皮肤病、性病等客人。
6、美容院垃圾清理制度:
A、每天下午4点前清理垃圾桶,并将垃圾让垃圾车收走,垃圾桶及盖要每日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B、及时清理地面的垃圾,地面每日要保持干净,整洁,不积污、不积水,不能有老鼠、蟑螂苍蝇等昆虫;
C、互相影响:养成卫生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禁止吸咽、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
7、美容师环境卫生维护制度
A、按照《卫生责任区分配》,将所有美容师指定为区域负责人以及《房间区域主人》,要求责任人每天按《卫生责任标准及执行规范》负责各自区域(仪器按标准及时清整归位,卫生、消毒干净彻底,物料、家具按标准补充、摆放)
B、主人按照《主人职责》来负责该房间区域的日常维护及监督。
C、卫生主管每天定时检查一次,及不定时抽查,不合格者将按《卫生管理之处罚条例》处罚区域负责人和责任人,保障店内卫生人人参与,相互督促,落实到位。
8、服务记录与归位管理
A、前台要记录好每天服务的客人到店及服务情况。
B、服务后,美容师必须按照《归位流程及标准》,将房间、床铺、仪器等物品整理、换洗、归位,并在《归位记录》上记录归位情况、时间、及签名。
9、美容院公共用品消毒方法:
1)茶具:电子消毒柜高温层
2)梳子:电子消毒柜臭氧层
3)分料碟、调模碗、调料棒:电子消毒柜
4)拖鞋:电子消毒鞋柜
5)毛巾:电子毛巾消毒柜和送专业洗毛巾厂。
6)地板:用稀释的漂白水拖地
7)房间空气:紫外线灯
8)美容师的手:肥皂。
9)眉钳:75%酒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
1、美容美发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理发店、美容店的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和用品用具符合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5、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6、空调场所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或更换。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并有明显标志,单独存放,能正常使用。
8、有齐全的、有明显的标志的消毒设施(或专用消毒间),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大小围布。毛巾、大小围布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9、理发用毛巾应与烫发染发用毛巾分开,干净毛巾应存放在带门的'专用存放柜内。
10、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戴口罩;美容店工作人员的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剃须应使用一次性剃须球或一次性剃须刀片。理发工具应使用理发工具消毒箱进行消毒。
11、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1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不得做创伤性美容术。烫发、染发间或区域设有机械通风装置。理发、烫发、染发、美容用的化学制剂、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0
1、凡设有集中空调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卫生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应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检查、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
6、集中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7、应加强冷却塔的卫生管理,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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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
1、在园长领导下,保健教师每天定时深入厨房检查指导食品卫生和营养工作。
2、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3、非有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4、幼儿园的活动场地、房屋、大型玩具、体育器材等一定要符合安全要求,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做到定期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5、教师要严格按一日生活作息与要求来组织幼儿活动,并能做到活动有序,注意稳定幼儿的情绪,以免幼儿情绪浮躁,造成不安全因素。
6、教师要切实作好晨午检工作,严禁幼儿把危险物品带到园内。教师要随时关注幼儿情况。
7、户外活动时,每班必须有两位教师负责,活动前要认真检查活动场地及幼儿服装是否安全。活动要安排有序,不允许幼儿单独玩大型玩具,所有幼儿的举动要在教师的视线内。活动前后及时清点幼儿人数。
8、幼儿园卫生保健设施要完备,活动室及室内物品能做到安全、卫生、天天消毒,避免流行性的.传染病的发生
9、幼儿园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幼儿进行交通、防火、防溺等安全教育,告诉幼儿不玩火、电线、插座等,并教给幼儿一些自我保护方法,增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10、为预防幼儿中毒,有毒物品要保管好,不放在班上,消毒液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幼儿吃的药品必须由教师妥善保管,服用时要仔细核对姓名。
11、幼儿园要把好门卫关,入园、离园时要有值班教师守侯;户外活动时要关好大门,时刻注意不让幼儿单独离开幼儿园。
二、环境卫生工作:
1、厨房内部布局合理,生进熟出一条龙,泔脚缸加盖,及时清理。
2、主副食品库通风,物品摆放整齐,各种原料缸加盖有标记,粮食要下垫离墙,米面、调味品等库存不超过30天,有防蝇和除害措施。
3、厨房、饭厅内外环境整洁、灶面、操作台、幼儿饭桌椅做到落手清,每天小扫,每周大扫。
三、食品卫生工作:
1、生熟食品严格验收和记录,餐餐菜肴留样48小时,不得给幼儿食用霉变、虫蛀、油蚝、发馊和过期的食物。
2、食品现购现烧现吃,不给幼儿吃隔夜饭菜及外买熟食。
3、餐具、饮水用具无油迹,无积水,专人消毒,消毒方法正确。
4、生、熟器具严格分开,有明显区别标志。
5、熟食间卫生要求。
(1)熟食间专用,专人负责,进入熟食间必须“三白”,专衣、专鞋专用,非熟食间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2)烧好的饭菜、汤、点心等,消毒过的餐具要及时放进熟食间存放。生食、杂物、私人用品及未消毒的餐具不得放入熟食间。
(3)熟食间备有专用水斗,清洁用具,消毒桶(盆)抹布及消毒液,使用前和工作结束要进行消毒清洁工作,不得出现采样阳性。
(4)熟食间发放餐具、熟食前,工作人员要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物,发放餐具饭菜点心等做到盛器上加盖或加罩,并及时关好熟食间门窗。
(5)熟食间台、板、柜等每天二次用消毒液揩擦,每日工作结束后用紫外线消毒(记录)。
6、冰箱要专人负责,定期清洗,霜薄气足,冰箱内食品分类存放,表明存放日期,做到先进先出,存放食品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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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3
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办理
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
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
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强制浸脚消毒——游泳池流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
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余氯在0.3—0.5mg/L之间;PH值在6.5—8.5之间。
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
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
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消毒记录。
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
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
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
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4
美容美发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4、美容用盆应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5、公用饮(杯)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5
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凸静》乐畏ā贰ⅰ豆渤∷郎芾硖趵芳啊豆渤∷郎芾硖趵凳┫冈颉返确煞ü娴囊螅刂贫ū局贫取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
二、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应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及消毒药械。
四、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在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清面时要戴口罩。
五、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清洗消毒。
六、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顾客用品用具用后应消毒。理发工具应采用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七、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八、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加强室内通风换气。
九、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做到一次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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