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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检测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6 18:56:5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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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检测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危害检测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1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并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2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存在于开料、打磨。

  2、噪声:存在于开料。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3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4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5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存在于开料、打磨。

  2、噪声:存在于开料。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具的使用情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3、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4、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并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 进行科学的评价,对超出国家职业危害限值标准的作业场所制定各种防范对策和技术改造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因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过高对员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安委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管理。

  3、工作职责

  3.1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案,规范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做出分析报告;

  3.2本单位安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事业部安委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3.3在本单位实施检测工作时,各部门经理以及兼职安全员需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4、工作内容

  4.1某工厂安委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并向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同时向员工公布。

  4.2检测原则

  4.2.1内部检测与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检测相结合;

  4.2.2定期检测与日常检测相结合。

  4.3检测范围

  4.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包括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4.3.2定期检测范围应包括能源动力作业场所(制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前处理超高温杀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装工段)、化验室等。

  4.3.3对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制冷岗位)进行日常检测,设置检测系统或自动报警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和登记管理,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检测类别及方法

  4.4.1评价检测

  可以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4.4.2定期检测

  4.4.2.1粉尘检测,包括配料间、小料房,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2噪声检测,包括氨制冷车间、前处理岗位、灌装岗位,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3高温检测,主要指前处理作业岗位人员密集处,检测时段应集中在夏季出现高温时的工作时间段内;

  4.4.2.4有毒物质浓度检测,主要指氨制冷车间,检测频率为1次/季度。

  4.4.3日常检测,针对氨制冷车间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检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处理车间、设置专用温湿度计,并保证温度指示准确、清晰。

  4.4.4检测组织实施

  评价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由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某工厂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积极配合。

  4.4.5检测方法

  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等相关标准进行,亦可形成企业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常用的检测方法有现场直读式快速检测仪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台帐》

  5.1.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5.1.1.2《高温作业场所温度测定记录》;

  5.1.1.3《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检测结果记录》;

  5.1.1.4《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结果记录》;

  5.1.1.5《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检测结果记录》。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

  6.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

  6.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

  6.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

  6.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

  6.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

  6.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7

  1、目的

  为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并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提供有效的检测数据, 进行科学的评价,对超出国家职业危害限值标准的作业场所制定各种防范对策和技术改造措施,尽可能的降低因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过高对员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安委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管理。

  3、工作职责

  3.1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案,规范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做出分析报告;

  3.2本单位安委会具体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事业部安委会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3.3在本单位实施检测工作时,各部门经理以及兼职安全员需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

  4、工作内容

  4.1某工厂安委会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进行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并向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同时向员工公布。

  4.2检测原则

  4.2.1内部检测与专业服务机构评价检测相结合;

  4.2.2定期检测与日常检测相结合。

  4.3检测范围

  4.3.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包括危害因素种类,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内容。

  4.3.2定期检测范围应包括能源动力作业场所(制冷车间)、生产作业场所(前处理超高温杀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装工段)、化验室等。

  4.3.3对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制冷岗位)进行日常检测,设置检测系统或自动报警装置,并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和登记管理,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4检测类别及方法

  4.4.1评价检测

  可以分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4.4.2定期检测

  4.4.2.1粉尘检测,包括配料间、小料房,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2噪声检测,包括氨制冷车间、前处理岗位、灌装岗位,检测频率为1次/年;

  4.4.2.3高温检测,主要指前处理作业岗位人员密集处,检测时段应集中在夏季出现高温时的工作时间段内;

  4.4.2.4有毒物质浓度检测,主要指氨制冷车间,检测频率为1次/季度。

  4.4.3日常检测,针对氨制冷车间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检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处理车间、设置专用温湿度计,并保证温度指示准确、清晰。

  4.4.4检测组织实施

  评价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由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某工厂专职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积极配合。

  4.4.5检测方法

  检测与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等相关标准进行,亦可形成企业内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常用的检测方法有现场直读式快速检测仪器,化学分析法,仪器分析法。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台帐》

  5.1.1.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5.1.1.2《高温作业场所温度测定记录》;

  5.1.1.3《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检测结果记录》;

  5.1.1.4《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检测结果记录》;

  5.1.1.5《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检测结果记录》。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xx);

  6.2《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xx);

  6.3《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xx);

  6.4《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2-20xx);

  6.5《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7-20xx);

  6.6《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8-20xx);

  6.7《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xx)。

危害检测管理制度8

  第一条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庄煤矿井下及其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第四条本制度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五条我矿必须定期对井下及其地面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定期取样化验、检测。确保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六条我矿安全监察科、机电动力科、工程管理科、调度室具体负责煤矿职业危害日常的监测、资料收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全监察科:开展职业危害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管理、指导工作。

  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存在噪声监测、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机电动力科:负责对井下工作场所粉尘、温度、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及评价,做好监督工作及相关记录。

  调度室:负责收集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按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周期将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报送职业病防治科。

  第七条各监测主管部门,要制定煤矿井下及地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周期;

  (三)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监测报告及评价结果送至主管矿领导签字批阅后,应当在职业病防治科进行备档。

  第九条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主管部门需配备专职人员和仪器,负责日常职业危害的监测工作,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监测促防治。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2)按规定对粉尘、高温、噪音、有毒有害气体进行定期检测,设立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条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我矿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及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检测与评价结果向职工公布;第十一条监测人员要求:

  (1)严格按照岗位技术规程操作、操作熟练、记录详细,职业危害检测要做到准确无误;

  (2)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监测点,对配备检测仪器定期标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定期分析职业危害因素的变化情况,如超出国家规定作业场所允许的浓度标准,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4)按要求及时填写职业危害监测记录,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矿领导要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三条我矿粉尘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类别采煤工作面掘进生产工艺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多工序同时作业司机操作掘进机、测尘点布置工人作业地点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处工人作业地点可修改编辑

  工作面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多工序同时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粉尘浓度应当下表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要求粉尘游离SiO2含量(%)种类煤尘<10 10≤~≤50矽尘50<~≤80>80水泥尘<10总粉尘4 1 0.7 0.5 4呼吸性粉尘2.5 0.7 0.3 0.2 1.5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三)总粉尘浓度,煤矿井下每月测定2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四)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五)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1次;

  (六)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第十四条我矿噪声危害监测执行如下要求: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第十五条我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

  (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第十六条我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

  第十七条我矿高温危害监测执行如下:

  (一)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二)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十八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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