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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明确责任、强化外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的外用工、外包工及售后服务人员。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划分与确认
3.1.1外用工:凡公司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统称外用工。
到公司参观、考察、调研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参加劳动的学生、代培生、借调人员;不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外单位人员;承包公司生产任务的外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均列入外用工范围管理。
3.1.2外包工:行政上独立或单位组织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或帐户,有权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到公司承包基建、修房、加工、检修、劳务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外包工。
3.1.3售后服务人员: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自行组织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生产任务的职工。
3.2管理职能
3.2.1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2.1.1安全管理部是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监督部门,参与外包工招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参与外包工立项施工的审批,负责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3.2.1.2负责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的备案。
3.2.1.3负责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的安全监督与协调工作。
3.3管理规定
3.3.1公司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计划外用工谁使用、谁负责;外包工谁承包、谁负责;谁发包、谁监督;为谁服务、谁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3.4安全管理程序
3.4.1外用工安全管理程序
3.4.2各部门雇佣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及以任何名义雇佣的农民工,必须经用人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并建立外用工台帐、档案,适其工作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劳动合同。
3.4.2.1列入外用工范围的主管部门应事先到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4.2外包工安全审查程序
承包单位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承包合同(协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申报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外用工审批表、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治安五防协议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包)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单及本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进行安全审批确认,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合格、盖章确认、签定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包工安全协议书(一式四份)后,方准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施工,并到各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同意盖章,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
3.4.3售后服务人员监督程序
售后服务单位组织本企业职工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执行本企业售后服务任务,公司对口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凡包含售后服务内容的经济合同,发包单位应与对方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安全相关事项,被服务部门必须履行安全告知手续,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一式两份〉,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区域进行作业。未按以上内容执行的单位,安全管理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视情节考核责任部门。
3.5检查与考核
3.5.1所有计划外用工一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正式职工严格安全管理,发生工伤事故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统计上报、调查处理、考核。
3.5.2各部门的外包工,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施安全监察,监督安全协议执行情况;发生工伤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所在安全主管部门协同调查,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3售后服务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完成本企业生产任务,所在区域场所的部门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对其实行安全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协定,发生工伤事故售后服务单位自行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发包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3.5.4为强化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各部门可采用安全风险抵押或违规考核等方法,费用不准挪作他用,具体办法须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5.5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违章违纪、违反合同和违反协议、协定问题,安全管理部有权按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处理。
3.5.6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批准而擅自雇佣、发包、同意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的部门及先用工后补手续,边用工边办手续和从事合同协议、协定以外的工作,安全管理部有权监督处理。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部门负责,并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管理责任或法律责任。
3.5.7公司所属独立经营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公司各部门承包任务按外包工管理规定执行,但必须独立承包,不准转包或分包。
3.5.8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3.5.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公司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种类。目前,我公司须使用的发票共有四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3.商业零售税票
4.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三条发票的管理
1.发票须由资金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每本发票使用时间为两个月(两个自然月份),过期即应注明作废,上税务部门购领新发票时应携带旧发票以备查验。
第四条发票的使用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2.商业零售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直接消费者,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3.资金往来发票,适用于往来款项(如预收款、借款、还款、投资收益等)资金收妥的凭据,不可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4.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咨询、代理等提供服务业务的各项收入。以上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五条发票的使用要求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
3.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二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5.销售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若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作废处理。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位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罚则。对发票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国阳光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九条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工伤事故调查
3.4.1工伤事故调查:
3.4.1.1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4
1目的
根据公司安委会议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防线前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强调了除造成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不放过”外,对未形成事故的各种“三违”行为、人为事故隐患及险肇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 精神对待。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定义
3.1.1 “三违”是指: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违章广义概念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劳动纪律、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等。
3.1.2人为事故隐患是指:由于人为违反各种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而形成的隐患。
3.1.3险肇是指: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介于人身伤害事故与违章、隐患之间。
3.1.4 3.1.1、3.1.2、3.1.3以下简称“三种情况”。
3.1.5 “四不放过”是指:“三种情况”原因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2管理职能
3.2.1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管部门及所在部门对“三种情况”进行管理。
3.2.2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部门的安全检查。
3.2.3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所在部门的安全检查。
3.2.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安全守则,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5违反劳动纪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6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7违反设备管理制度,由设备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8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防火防爆有关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2.9管理职能要严格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逐级负责。
3.3管理规定
3.3.1各部门对检查出的、上报的或职工举报的”三种情况”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查清“三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拿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上一级批准。对“三种情况”发生的经过、原因、防范措施、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要以通报形式下发到各班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吸取“三种情况”教训,防止重复“三种情况”的发生。
3.3.2班组采取自查自纠方法,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在班组活动中认真组织分析,拿出整改意见,积极落实整改,要有文字记录。
3.3.3作业区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作业区。
3.3.4由各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作业区主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由各部门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厂或职能部门。
3.3.5由公司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6由公司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违章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公司。
3.3.7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险肇,要立即逐级上报,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及落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公司
3.3.8各部门要建立“三种情况”台帐,按时登记。
3.3.9对重大人身险肇事故要保留现场,进行拍照,各种资料要妥善保存,作为安全教育材料。
3.3.10对“三种情况”要做到百分之百建档、百分之百教育、百分之百考核、百分之百整改,并将“四不放过”处理结果于10日内上报相应专业管理部门。
3.4检查与考核
3.4.1公司安全管理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4.2对领导违章指挥、职工不服从监督检查或隐瞒“三种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3.4.3对“三种情况”部门没有及时按“四不放过”精神对待的,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3.4.4对发生“三种情况”的部门按照专业管理部门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专业管理部门或管理职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连带经济考核。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5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一)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二)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四)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五)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技术总监、 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五)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六)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董事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董事薪酬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 (除独立董事) 薪酬制度;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根据董事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以聘任合同的规定为基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照第四章“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其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 7.2 万元人民币(含税)。 独立董事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年度津贴为 4 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 公司有权 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补充。
第三章 监事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监事的薪酬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监事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考核后领取薪酬,薪酬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标准。
(二)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年度津贴为 3 万元人民币(含税)。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基本薪酬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薪酬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有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严重社会不稳定问题,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相应扣减责任人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 第二十四条 薪酬核定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考核指标及各类重大事项情况,各单位应如实及时上报。对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及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等违规行为的,予以双倍处罚。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企业资产重组或整体改制,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相应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情形的,应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
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南xxx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在其授权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子公司是指河南xxx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关联公司是指河南xxx集团公司不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河南xxx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及授权制度规定合理配备合格会计人员,任命财务负责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设立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下设财务部或设项目会计。
第六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指标管理和财务风险预警与调控、融资决策;负责集团整体资金投资安排与调剂;负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的修订、完善;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合并会计报表与集团财务分析;指导、检查、监督分子公司的所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集团对外财务资料的审核报送;外部审计的支持、配合;负责集团及分子公司主要财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调度。
财务管理中心对所属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并确保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财务部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管理办法;拟定集团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分子公司经营结果及财务数据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部主要负责其本公司的财务风险预警,财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经营业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贯彻落实集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各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财务部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在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框架内制定本公司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批后执行且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各公司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和科学的内部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财务管理的主要制度与办法及其修订
第九条集团财务管理的制度、办法主要有:
1、集团会计核算制度
2、集团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3、预算管理与管控办法
4、资金调配与管控办法
5、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6、往来账管理办法
7、财务档案管理办法
8、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一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的修订调整,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拟定,经集团公司总经办会议讨论通过,集团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对外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十二条各公司须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上报。
第十三条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报表应以中国会计准则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按照外部投资者需要的会计准则进行转换。
第十四条各公司的会计报表必须及时、准确和真实的反映本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有权对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对各公司进行一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具体时间可根据公司业务实际进行安排,检查内容包括各分子公司会计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财务预决算会议,对需结转的收入和成本进行提前的规划计算;各公司每季度应对大额的资产、负债和往来挂账的费用进行清查、清收,确保财务预算的可靠性和会计制度执行的严肃性。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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