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签订合同范文集锦8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签订合同9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合同 篇1
1.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什么证件?
答:房屋产权证、身份证等,具体可以协商。
2.和二房东签的租房合同有效吗?
答:如果二房东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转租,则转租有效,否则无效。
3.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若房屋被继承、转让,合同还有效吗?
答: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4.我现在租的房子不想住了,可以转租给别人吗?
答:按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租赁期内,房东可以卖房吗?
答: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应按规定时间书面通知承租人。
6.房东可以在租约期内随意涨房租吗?
答:如果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涨租,那么房东就有权涨租。
7.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怎么办?
答:房东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8.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应该按每日百分之多少才合理?
答: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协商一致就可以,通常约定每日万分之五比较合适。
签订合同 篇2
第一部分、合同的形式与条款
1、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的形式很多,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 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其他 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口头形式以外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 示形式。 公司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往往难以举证, 责任无法确定,只有书面形式的证据最容易提供、效力最高。
2、合同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部分 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 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 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 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 条款等。正因为如此,合同订立过程中潜藏了众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提前采取措施。
合同订立过程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因合同相对人主体身份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因合同性质、形式和签订方式的选择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有瑕疵的法律风险 因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 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主体身份的法律风险 ? 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很重要。
常见的风险有:相对人无主体资格,包括自始至终都未享有法律主体资格,也包括曾经享有法律主体 资格,但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注销,还包括相对人在特定缔约范围内无主体资格的情形。
风险:导致合同无效 防范措施:提供营业执照。对于法律限制某些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主体资格,应该审查对方 主体资格是否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以免签约后合同无效。 相对人无独立主体资格,指相对人所属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但相对人只是其组成部分,如法人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各组成部门,这些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与之签订一些法律有限制的合同将导致 无效。
防范措施:签合同时,注意对方是独立的主体还是分支机构或仅是法人的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让相对人出示营业执照,仔细审查是否有“分支机构”的字样。如果有,应当请求其同时出示本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应对本公司是否授权分支机构签订 合同进行核实,并保存相关证据(如授权书)。在合同书的当事人一栏中,要表明当事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并核实其与营业执照是否完全相符。在签字栏,要特别审慎地检查合同章是否和当事人完全相符。 相对人恶意利用公司人格,指相对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故意利用公司或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应负债务的情形。
签订合同 篇3
1、签订合同一定要细化。即便在示范合同中,不同的选项所代表的责任差别很大,装修公司往往该选的不选,该约定的不约定。许多消费者只注意在合同正本中约定预算总额的多少,忽视在附件中对材料产地、规格、价格作细分。“这其实正中了装修公司的下怀”。
2、装修出了问题,消费者索赔的关键还得看证据。譬如,对于普遍存在的偷工减料,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约定若施工项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则此项施工费用,包括材料费应从总价款中扣除;已付款的,应由装修公司退回。也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因施工不规范造成部分工程不合格,如部分墙砖脱落或部分墙面起泡等,则应按不合格部分占此项目的比例,扣除此项目的价款。一旦合同中没有约定,消费者要求装修方赔偿实际损失,就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至于主张材料假劣或者工程瑕疵,还得请专门机构鉴定。
3、关于工程预算:一般来说,一份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做出来的工程预算基本上不会有什么缺陷。但有的消费者反映,结算金额与自己的预期时常有差距。其实,除了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变化外,主要的原因在水电改造上。在消费者签订家装合同时,由于现场的一些情况在这个时候不是很清楚,所以工程总费用里不包含水电改造的费用。而结算时做的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出现差距就是必然的'了。因此,建议您,尽量要求装饰公司在工程报价里给您一个水电改造的参考报价。
4、关于设计图纸:根据笔者的统计,很多家庭装修的纠纷都反映在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上。比如对一些项目造型的理解,由于没有较为详细的图纸,可能设计师和消费者在理解上会有一些差距,有的项目由于图纸不明确,在具体尺寸上也会存在差距。因此,建议您在签合同的时候,尽量把各种图纸准备齐全。
5、关于合同文件:根据经验,一个比较完整的家装合同除了工程预算、设计图纸以外,还应该包括关键施工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计划以及甲乙双方的材料采购单。施工工艺是一个约束施工方严格执行约定工艺做法、防止偷工减料的法宝。而在合同中要有一个施工计划,主要是因为目前家庭装修拖延工期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消费者又很难在施工方开始拖延工期的时候就发现问题,因此,一份比较严谨的施工计划就是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必要武器
签订合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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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 在供应商开发流程中,收集完供应商信息之后,应该进行的工作是: √
A 询价
B 信息反馈
C 筛选
D 议价/核价
正确答案: A
2. 对供应商的品质能力实行“三检”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
A 自检
B 互检
C 他检
D 专检
正确答案: C
3. 在供应商评审项目中,对供应商制造能力的考察范围不包括:
A 生产设备
B 员工人数
C 厂房空间
D 厂商距离
正确答案: B
4. 企业考核供应商的两个指标是: √
A 交货期和质量
B 交货期和价格
C 质量和柔性
D 信誉与财务状况
正确答案: A √
5. 在供应商评审项目中,企业的财务状况属于对( )的考核。 √
A 技术能力
B 品质能力
C 管理制度
D 经营状况
正确答案: D
6. 企业对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进行评审的原则是,选择( )的供应商。
A 报价最低
B 质量最好
C 交货速度最快
D 最合适
正确答案: D
7. 企业与供应商是对手关系特征的是: √
A 供应商的数量很多
B 价格适度重要
C 公开程度高
D 位置比较近
正确答案: A
8. 对于企业而言,采购合约的签约地点要尽量选择: √
A 供应商所在地
B 本公司所在地
C 双方的中间位置
D 任何地点
正确答案: B
9. 在采购合约结构中,正文部分的内容不包括: √
A 物品名称与规格 √
B 货物包装条款
C 仲裁
D 采购双方企业名称
正确答案: D
10. 在采购合同的权责规定中,负责合同条款履行与跟踪的'人员是: √
A 采购经办人
B 与采购行为有直接关系的部门主管
C 总经理
D 财务部门
正确答案: A
判断题
11. 供应商开发是采购部门的事,其他部门最好不要干涉。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2. 厂商的闲置设备越少、厂房的剩余空间越小,说明该企业的制造能力越强。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3. 企业的一切工作都应该以制度做指导、以流程来检验、以标准来坚持。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14. 采购合同的签署人一定是企业法人或持企业法人委托书的人员。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
正确答案: 正确
15. 在采购合同的权责规定中,要求采购经办人负责保管合同原件。此种说法: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 错误
签订合同 篇5
1、明确约定工期:
一般套二的房子,简单装修工期在35天左右,装修公司怕有意外,把工期定到45-50天,如果你很在意工期问题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装修公司洽谈此款项。
2、付款方式:
很多的装修合同的约定首付60%,检验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这样付款,相当于一半工期的时候就已经给装修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再压制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尽量争取到对自己有利付款方式,如: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
3、增减项目:
装修过程中,很容易有增减项目。要注意一点,你应该支付的增减费用,都应该是在该项目施工前,由您签字认可的,如果是您没有签字认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应的费用。要在合同中明确注明。
4、保修条款:
装修的整个过程现在主要还是以手工现场制作为主,没有实现全面工厂化,所以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细碎质量问题。保修时间内,装饰公司应该实施的责任就尤为重要了。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权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包修,或者还是有其他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5、按图施工要写进合同:
严格按照您签字认可的装修图纸施工,如果在细节尺寸上和您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且因返工产生的费用由装修公司承担。
6、材料验收:
进场的装修材料必须在业主验收并签字后才可使用。否则,很多时候材料明明存在瑕疵,但工人“睁只眼闭只眼”的就开始施工了。等业主发现的时候已经“生米煮成熟饭”,返工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很多业主最终选择了妥协。
7、水患赔偿:
对于装修过程中出现忘记关水或防水不严,造成楼下住户泡水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要提前在合同中注明,以防万一。
8、监管力度要有明确约定:
监理的监管工作是装饰公司对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他们到场巡视的时间间隔,对工程的质量尤为重要。监理每隔3天应该到场一次。设计师在一些关键的节点也一定要到场,如水电路交底、木工交底、木工验收等环节,设计师应必须到场。
9、工伤赔偿:
对于装修施主不要与施工人员签署委托合同,否则一旦出现伤亡事故,业主作为委托人势必要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木工工程,工人伤筋动骨的事故时有发生,业主要提前规避此类风险!
7、火灾赔偿:
对于装修过程中出现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要提前在合同中注明,以防万一。
8、转包赔偿:
工程转包的现象虽然并不多见,但其性质恶劣,需多加提防。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并未最终参与施工,而是将委托方的工程转包由他人施工,严重时甚至多次层层转包。这就使委托方的'装修费用受到层层瓜分,而且最终的施工方并不受到第一承包方制约,工程质量无人监管。这种转包行为虽不多见,但其性质恶劣且后患无穷,所以消费者应谨慎提防。在签署装修合同时,要明确施工工长或项目经理的名称,防止转包。
9、水电费用:
一般情况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并不多,一般由业主承担。但在一些特殊的施工阶段,如严冬施工时,长时间使用电暖气保温会产生大笔电费。这种情况造成的大额电费由谁来买单,合同中要提前注明。
10、验收标准要明确:
目前各省市都制定了一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发包及施工管理的规定,要求以《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当地制定的一些标准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不做规定,一旦出了问题很难处理。所以合同中一定要注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依据。
11、赔偿责任要明确:
装修过程中如出现违法物业要求,如打断楼体承重钢筋、短路烧毁楼宇对讲、破坏楼体外立面等常见问题,一经物业发现,物业必然要求赔偿。而装修押金一般都是业主交付的,出了问题“冤大头”往往是业主。这些赔偿责任要由谁来承担,签署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出现问题时可有据可依。
12、签署合同前确保文书齐全:
签署合同前确保装修工程书面文件齐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部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构成要件。签订装修合同时,务必确保此类书面文件齐全。而且装修业主应把《装修合同》和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签订合同 篇6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担保法》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法》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专利法》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商标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信托法》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海商法》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签订合同 篇7
《合同签订的法律意义》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签订合同 篇8
谈到装饰造价,业主最怕的就是装修前,对预算审核不细致,导致漏洞百出,最后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没处诉了。
其实,尽管装修报价里可能存在的漏洞很多,但通常都是几种主要形式的变种,业主如果了解了这些漏洞的主要形式,一般就不会再有太多的漏洞可能出现了。
1、“漏报”某些必须用的装修主材
家装工程,都有一些必须使用的装修主材。而个别装饰公司在给业主报价时,为了以低价拉住客户,故意漏报某些主材。没有多少判断能力的业主,往往被这种价格“合理”的低廉报价单所吸引,从而爽快签约。但在接下来的装修过程中,为了工程的正常施工,业主又不得不为装修公司这些“漏报”项目买单。所以,聪明的业主会结合图纸与房屋现场情况,与装修公司一同搞清楚所有需要的主材,并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并标明。
2、模糊材料的品质、级别、规格
这是不规范的装修公司和野队伍较为常用的手段。通常,他们提供的报价单上虽然写明了需要材料的类别,也标明了材料需要的数量,但是却没有说明选用的等级、款式、品牌、规格等细节。要知道,即使同一个品牌的材料,也有不同的种类与等次之分,何况连品牌也不分呢?比如,家装中造价最高的材料—瓷砖,不同的产地、品牌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价格,有时候是天壤之别;而同品牌不同系列的产品,有时候在价格上也有较大差距。通常,仅仅报一个面积和材料大的类别的价格,是笼统的,也是有可能出现漏洞的。
一般来讲,业主应该要求报价单的每一项尽可能详细地说明材料的品质、级别、规格等要素,这样也便于装修期间核查材料是否按指定的要求采购。
3、施工工艺含糊不清
一般那些不正规的公司,因为主观与客观上两方面的原因,在报价单上把施工工艺写得含糊不清,从而造成漏洞。主观原因是不正规的公司,在低收费的背后,主要靠含糊工艺说明,方便日后提高收益;客观原因则是因为没有水平比较高的`资料人员,难以写出言简意赅的施工工艺说明,等竣工后感觉利润可以乘机提高的时候,再让业主追加造价。
一般来讲,业主看造价的时候,更多注意数字而忽视文字说明,这是一部分业主在查看报价单时常犯的毛病,无论是哪一种工程施工项目,施工都有各自的工艺要求,中间漏过一道工序,都可能大大降低工程质量,而这些问题在刚竣工时,并不明显,等日后质量问题严重时,业主再着急也无济于事了。
因此,业主最好多学一点装修常识,尽量了解关于室内装修的各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这样在防止出现施工工艺漏洞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4、拉低某个单项价格
临近装修,业主一般都会向已经装修过的朋友求教,或是到市场上去了解某些主要材料的价格,目的是尽量减少高价买进低价产品的可能。但因为装饰材料的品种实在太多,某种程度上讲,不是几天就能考察明白的。所以,那些不法公司就会钻这样的空子,从而给报价留下漏洞。比如,对于业主很容易考察出实际价格的材料,在报价的时候,就故意拉低该类材料的价格,从而得到业主的信任。但对于那些比较少见的材料,则采取高报价的方式,等业主认可签订下合同后,漏洞也同时留下来了。
5、故意减少工程量
这种做法是将所施工项目总量在初步预算报价中只报一部分,“遗留”的部分结算时再统统算上。一般出现这样漏洞的原因主要是图纸不全面。这个手法与“漏报”某些必须用的装修主材手法基本类似。
6、分开报价
用这种技巧的,一般纯粹是那些不入流的公司的做法。他们如果靠正常竞争,是无法与正规公司抗衡的,所以一开始不像正规公司一样,报上合理的管理费,从而拉下工程的报价。在初步预算报价时不提管理费等,等到签合同的时候,再伺机行动。比如,他们一开始在预算上不体现诸如垃圾清理费、材料运送费等,一旦业主接受了他们的报价之后,这些费用就开始浮出水面了,还美其名曰“所有的公司都一样”。
上述种种手法的得逞,一般还要依赖于某些业主贪小便宜的思想。看出报价有漏洞的时候,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对过低的报价要与过高的报价一样予以重点分析,看其中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其次,明显遗漏的项目应及时补上,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家装公司会“疏忽”。低估高冒固然与消费者不懂家装知识有关,但也应看到有时是装饰公司钻了某些业主贪小便宜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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