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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了跳槽心思后四大雷区勿踩
[案例]
某IT公司的技术人员小王表示,自己在公司已经工作三年了,工作压力一直很大,加班无数,经常超负荷地连续工作,但公司经常不支付加班费。小王逐渐厌倦了这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想多给自己创造一些发展的空间,因此萌生了跳槽的念头。但以前经常听说员工跳槽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事例,想咨询跳槽前后有哪些法律上的注意事项。
[律师分析]
“跳槽”前后,要盘算四点
律师表示,有关“跳槽”中可能遇到的法律争议更多地体现为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大量的劳动争议都集中于此,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须谨慎对待。作为劳动者,面对“跳槽”,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签了服务期协议,需注意是否约定违约金
如果你与公司之间签订过《服务期协议》,除非公司先有违约行为,否则你必须履行完《服务期协议》方可提出辞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不能随便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公司曾经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你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此外,如果公司与你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其中没有任何违约金条款,则该《服务期协议》对你也没有实际约束力。当然,违约金数额也不能过高,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者跳槽有“枷锁”
如果你与公司之间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过“竞业限制条款”,则在选择跳槽的目标单位时须注意:竞业限制期间,你不得到与原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一旦《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中设定过违约金,你必须按照约定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然,作为限制你自由就业的对价,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间必须按月给予你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①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付有保密义务的人员;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③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工作交接好再离开
根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本规定说明两点:第一,“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第二,如果公司和你在《劳动合同》中就“工作交接”问题作出过具体约定,一旦你没有按约完成工作交接义务,公司可以据此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需按规定提前通知
从法律上来说,劳动者提出辞职分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辞职完全出于个人意愿;二是用人单位有过错,辞职基于单位的过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不同,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同。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付有提前通知义务--劳动合同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无须提前通知(法律上称“即时解除”),甚至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的情形包括六种: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可立即解除”的情形包括两种,即: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第二种情形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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