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转让合同模板汇编十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转让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一、甲方为“百世汇通”商标在/省 重庆 市 (县/区)区
域的特许使用权人,现决定将该经营服务区域的经营权和汇通商标特许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目前奉节县汇通站点所负责的业务转让给乙方。
二、以上变更不改变转让标注区域的范围(该范围以公司规定为准)。
三、为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甲方把该区域完整的资产移交给乙方。资产包括以下几部
分的内容:
1、办公、操作场地:坐落重庆市 (门牌号),性质为 租赁(自有、租赁),租赁期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房租已付至年 月 日;
2、电脑 台;
3、有线把枪把,无线把枪 把;
4、电子秤台;
5、车辆 台,牌照号 ;
6、其他 (可附清单)
7、所有资产清册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历年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
的相关手册资料等。
四、为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甲方把乙方需要的员工移交给乙方,员工包括:业务员 名、操作人员 名、客服人员名、财务人员 名、管理人员 名。(名单附后),初步暂定时间为三个月,期满后双方协商聘用。
甲方同时承诺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年内不得在转让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
五、为保证乙方能正常经营,甲方把原操作的客户资料移交给乙方并保证顺利交接,客
户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各类客户协议价格、承包区的收取价格、客户名称、月发件量(票/吨)、结算方式、月快递费、联系人及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六、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具有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证其所转让和
移交的`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侵害第三方利益之行为。
七、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带走任何承
包区中涉及乙方利益的资产和人员,保证全部移交乙方并确保交接顺利稳定,正常运作和派送。否则,甲方丧失本协议一切权利。
八、关于承包区事务交接年月 日前,甲方将下列资料全部移交乙方:
1、与原所辖承包区签订的全部协议、合同;
2、所辖承包区缴纳的押金明细、收据等手续。甲方和甲方原有承包区所有账务由甲方负责。承包区押金凭押金收据联从乙方与甲方转让款中扣除。
3、有关承包区的各项费用政策资料明细。(附件)
九、甲方以 万元的价格将 站点转让给乙方。转让费分 次支付, 年 月 日前支付50%(可根据情况定),资产、许可证等过户后业务以及其他款项结算清后支付剩余款项。
十、甲方向乙方保证将企业与相关资质一并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本次转让的有关审批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以及有关的证照手续。办理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如甲方之注册名为 重庆迈崎快递有限公司 分公司 营业执照在邮政管理局备案、达标成功或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为了确保乙方继续拥有该经营资质为原则,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后一个月内取得以上资质。
十一、为保证转让双方的顺利交接,保证汇通网络 地区的稳定,双方自设定交接过渡期(自签字之日起一个月 内),在此期间,甲方必须保证甲方原有人员稳定并按照网络规定正常操作,确保派件正常和承包区的稳定。否则乙方有权追回已付款项并不再支付剩余款项。
十二、甲方不按照协议交接资产、人员、客户、资质、承包区事务(除非乙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的),影响区域稳定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切权利包括经济利益,“百世汇通”商标合法使用权人自动无偿收回特许经营权。
十三、过渡期结束并平稳过渡后,有关甲方向特许经营权授权方已所支付押金,按照特许经营权授权方之规定执行。
十四、甲乙双方协商暂定交接日期为 年 月 日,实际交接日期以甲方完成证照办理日期为准,转让区域内因经营产生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年月 日前由甲方承担, 年月 日之后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交接日期不是20xx年10月11日,以实际交接日期为准。
十五、保密条款
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条文文件以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双方、特许经营权之外的其他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十六、其他未尽事宜或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十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2
甲 方:内幕古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内蒙古三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拥有的丰镇新区广场东侧,凯弘佳园信宅小区内的'鄂尔多斯绿洲大酒店转让给乙方一事,本着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项目
该大酒店为丰镇市人民政府批准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2570m2,凯弘佳园小区1#楼1单元住宅2-6层10套(190 m2×5)1#楼1单元楼下车库5个(约110 m2)
二、项目现状
甲方负责现有工程窗户、玻璃、后门及水电线路、消防水池的施工建设。酒店以综合验收为准,该酒店未完成工程由甲方负责。
三、转让价格
酒店、住宅、车库总面积约13620 m2,总价款三千万整。
四、付款方式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付甲方保证金为五百万元,其余款额在甲方给予乙方五证后(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予销售许可证、酒店立项批文)乙方于银行贷款到期为准(贷款期限约一月左右),如银行贷款不到位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五、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办理房产证前后关于绿洲大酒店税费(不包含建安税)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签协议后酒店发生所有的纠纷,由甲方造成的纠纷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如双方一方未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哪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时双方有权提交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变更前股东: (以下简称甲方)
变更后股东: (以下简称乙方)
经股东等各方面协商同意,变更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有限公司_连同 以公司名义入住的淘宝商城
***旗舰店_全部股权出让与乙方。
第二条 乙方补偿甲方部分费用如下:
公司、淘宝商城、注册商标、运营等全部补偿价为人民币_10_万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___壹拾__万元整。
全部契约金额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确保充分了解公司法,已经确保对于甲方公司的现状了解清楚,包括公司名下的淘宝商城具体规则了解清楚。
第四条 甲方确保公司及商城的如下信息:
1、 公司本身资质健全,年检合格,各项证件及公章完备;
2、 确保淘宝商城的'评分及乙方登陆后台看到的信息完全真实,确保品牌归公司所有;
3、 确保所有证件完全有效;
协议一经签署,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约。
例如:甲方不想转让了想赎回;或乙方自己经营不善,出售假货等等;
或者淘宝修改规则造成的商城事故及其他未知事故均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
第五条 执照变更前的亏损、民事责任、债务等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营业执照、税务、银行等变更后,产生的的一切事物由新公司承担;
新公司产生的任何亏损、民事责任、债务等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协议时间及争议
本协议从签署之日起至营业执照变更完毕之日止。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实事求是的态度处理。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股东签字(章) 乙方股东签字(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出租 院内平房给乙方使用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
北京市,建筑面积(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用途
1、 租赁期限:共个月,自年月年月甲方于20xx年1月1日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 租赁用途:开办小吃店。
第三条 租金和缴纳方式
1、 甲、乙双方议定房屋月租金为¥元(不含水电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先将上半年6个月房屋租金¥:0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在20xx年6月1日前将下半年房屋租金¥:000、00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取租金时出具收据,不提供发票。
2、 乙方在租赁房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每季度由甲方派专人按照水表、电表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每半年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与房租一并交与甲方,水费标准为:¥5、80元/吨,电费标准为:¥1、00元/度。如遇国家对水电费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甲方有权根据国家规定修改收费标准。水电费由甲方财务部出具内部收款收据。
3、 如乙方不履行缴纳水电费用的义务,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相关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保证合法拥有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及出租权,且在乙方使用期间不会因第三方对该房产主张权利而对乙方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它双方约定好的相关费用。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租赁房屋的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如乙方到期不续租,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带领有意承租租赁房屋的客户进入租赁房屋进行现场勘察。
4、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负责对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 到不漏、不淹、三通(指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修缮工作和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拒不修理的,甲方可负责维修,发生的费用向乙方追缴。
5、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为了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乙方应自行获取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 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乙方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乙方应自行承担由其负责缴纳的有关税费。
2、 乙方应在租赁房屋内依法经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 经营活动。乙方或乙方员工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及其任何部分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甲方利益。如乙方或乙方员工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 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放置任何具有放射性的、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因经营需 要必须放置的燃气罐、食用油、餐巾纸等要妥善分开存放。燃气罐要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监测的合格产品,每日用毕离店都要检查关好阀门,要设专人负责燃气罐的安全检查、使用和维护检验,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燃气安全使用。
4、 乙方必须保证做好门前三包的工作,保证医院南门外卫生,不得因为在经营当中用餐 人多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5、 如遇地区相关部门检查卫生,乙方必须保证符合卫生要求,如因卫生问题,给甲方造 成不良影响或行政罚款由乙方负责。
6、 乙方不得将垃圾运入甲方院内,影响甲方的卫生,一经发现罚款处理。
7、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8、 房屋交付后,乙方应定期检查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防盗等),除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导致的以外,乙方承担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9、 乙方应维护房屋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乙方如需对房屋内的配电设备、 给排水设备进行更改;或对房屋进行装修,须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后的方案若需再次更改须重新向甲方提出方案并经甲方批准,并承担由此给任何他方造成的损害责任。甲方有权批准或不批准乙方所提方案。
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物业部、保卫科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
11、 在承租赁期间,乙方应制定规范的消防制度,做好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消除经 营中存在的火灾隐患。
12、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则。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场地用 作其他用途,也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任何第三者共同使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13、 在租用期间,乙方须保持该租赁房屋良好的使用状况,并须承担任何不妥善使用该租 赁房屋而致该租赁房屋遭受损坏或对任何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责任。若第三方因乙方的过失或过错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所有与此有关的开支及费用。
14、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乃至纠纷、诉讼等一概与甲方无关。 如因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而影响到甲方正常经营秩序的,甲方可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恢复秩序,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应由乙方承担。
1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约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合同终止、续签与撤场
1、 合同期满前,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天前向甲方提出继续 承租的要求,经甲方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签定新的租赁合同;如在合同期满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2、 合同期满,如甲方仍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3、 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解除 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缴纳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赔偿金,用以弥补因乙方提前退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未能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退租要求的,则乙方要多付一个月的违约金作为未提前提出退租的补偿。
4、 合同到期终止或因故中途终止,乙方应该在终止日前将自己所属物资搬离租赁房屋, 于终止日当天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双方对房屋的固定设施设备进行验收,如有人为损坏则由乙方照价赔偿。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在终止日前将乙方物资搬离的,对于遗留在现场的物
资视为乙方放弃权益,甲方有权自行随意处置。乙方不得有异议,也不得追究甲方责任和要求甲方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向乙方收取与约定租金及水电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xxx
2)xxx
3) 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拖欠租金达到个月的;
3、 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止转让行为,同时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按约定年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
4、 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终止合同。
5、 若乙方迟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为:1)逾期一个月内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1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逾期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收取日租金的20%乘以迟交天数作为滞纳金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采用协商或法律手段追回乙方所欠各项费用(含滞纳金),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逾期超过二个月的,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用房屋内的一切财产(物),自留置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对留置的财产(物)依法进行处理,由留置所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留置乙方财产后,不影响乙方项下义务的履行或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6、 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按约定年租金的3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乙方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甲方违反本合同中甲方项下的义务时,乙方也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八条免责条件
1、 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甲、乙双方的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可经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租赁房屋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2、 本协议任何条款、内容或安排均为保密事项,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 外的任何人进行披露。
3、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4、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5
出让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 轿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出让价人民币(大写) (¥: )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 年 月 日付给甲方现金 人民币(大写) 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 年 月 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证件、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和随车工具移交给乙方,甲方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该车银行按揭本金利息并办理好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车辆移交给乙方后该车车祸事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
五、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受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及手印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6
出售方:(简称甲方)
求购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方将自购的济南金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 型号塔吊 台,生产日期: 产品编号: )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塔吊说明:
转让的塔吊高度米,标准节 个,带及相关的零部件。
二、转让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塔吊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
三、产权说明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转让费后,塔吊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塔吊转让后的责任
塔吊转让后,塔吊每年的政府、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所有收费、证照办理、安全年检及所发生的安全问题与质量问题甲方不承当任何费用和任何责任。全部有乙方承担。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7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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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篇8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的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
需要指出,在债法理论中,不仅仅是合同债权债务可以被转让,事实上其他债权债务也可以被移转,所以债法上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和债务的概括转移之说。但在合同法体系上,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以及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个方面。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改变。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合同转让的类型不同,其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也不尽相同。
合同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合同权利的转让(即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含义:
①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此,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②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物权转让有着本质的区别。
③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权利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当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则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亡,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兼顾转让双方的利益出发,《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了限制。
即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禁止转让: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根据个人信誉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债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权利;合同权利的设定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单独转让合同债权中的从权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转让生效除遵守合同转让的一般条件和要求外,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转让合同 篇9
甲方(出让方) 乙方(承接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
合同协议如下:
甲方自愿将现于三十里铺大市场酒店转让给乙方,酒店店名:潘佳驴肉,经双方协商转让总价为人民币陆万伍仟元。
乙方从 年 月 日开始接手,从接手即日起饭店所发生任何问题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转让即日起甲方负责付清在乙方接手前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房费)
房租到期后乙方和房东协商费用,甲方不参与。
以上几条,甲乙双方如有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一致同意甲方1118号大治河金砖码头有偿租赁给乙方从事货物装卸、仓储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如下协议条款共同恪守:
一、租赁范围
大治河1号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与该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及安装在码头上8吨吊机一台。
二、租赁期限
自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止。
三、租金计算
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和8吨吊机一台,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贰拾 伍万元整;与码头岸线由西向东长50米宽15米地快相对应相连地块长133.3米宽50米约10亩地,第一、二年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贰万元)人民币肆拾 万元整。以上第一、二年租金合计为陆拾伍万元整。
第三、四年租金在第一、二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0%每年分别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元。
第五年租金在第三、四年每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0%为人民币肆拾陆万捌仟元。
四、租金交纳期限
第一、二年租金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在本协议签定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叁拾贰万伍仟元,三个月内再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元。 第三、年租金,在第一、二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四年租金,在第三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清
第五年租金,在第四年租期满后一个月内交纳。
五、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要保证乙方内外道路畅通、和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对码头进行严格管理,并负责码头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保养工作;对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
六、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使用甲方公司发票应照章纳税,并享受优惠政策。
5、乙方应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懂经营,善管理人员对码头进行管理,对外来打工人员要认真进行临时户口登记申报,确保一方平安。
6、乙方要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冬季要对吊机做一次防锈保护,保持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转,对设备故障及时修复确保安全。
7、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8、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码头状态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污水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否则,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码头,经甲方多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将场地码头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1、不具有合法码头经营使用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取消码头使用资格时。
2、码头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丧失码头使用功能无法恢复时。
八、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负责乙方生活、作业、办公供电供水,以分支计量表核算费用。
2、乙方租用甲方码头需向有关部门交纳有关费用由甲方代交后向乙方收取。
3、航头港监费(0.02元/吨)由乙方自行交纳。
4、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码头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5、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租时乙方应提前对码头场地进行清理,将属于自乙方的临时建筑拆出清理干净,在租期结束后按时交还甲方。
6、乙方在经营中需使用甲方地磅时甲方应指派司磅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应按0.2元/吨交费。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码头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本协议所涉及的码头使用证复印件
2、 本协议所涉及的土地证复印件
3、 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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