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

时间:2023-05-24 10:37:29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关于处理合同汇总五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处理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处理合同汇总五篇

处理合同 篇1

  生活污水处理合同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处理 生活污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

  1、废水量:全年平均每天9 吨;

  2、废水接入方式,甲方通过管道将废水送至乙方。

  二、乙方服务形式

  1、按时按量按质接收甲方生活污水;

  2、处理受纳的污水,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

  3、按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和方式排放处理达标后的废水及安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

  三、双方责任

  1、乙方对甲方按时按量按质接纳的污水的环保达标和排放负完全的.责任;

  2、甲方按本合同及双方达成的其它补充协议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废水处理费用;

  四、服务费用

  1、甲方按 元/吨水逐月支付废水处理运行费。每月5号前乙方应将废水量及综合服务费总额核算清楚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号前将运行费用足额划到乙方帐户。

  2、合约期内物价指数有较大变动(如水、电、其它商品等价格上涨),经双方协商后可调整废水处理运行费。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合同经双方法人签字与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处理合同 篇2

  xxxx制造材料有限公司

  电厂25MW电站

  反渗透系统水处理技术要求

  甲方:沧州中铁电厂25MW电站

  乙方:

  一、目的及必要性

  25MW电站水处理车间因原水水质含盐量、氯离子、浊度以及金属离子含量较高,在水处理设备运行过程中,容易导致过滤器等预处理设备造成污堵,从而影响到出水水质,造成反渗透、混床等设备出水水质超标,混床树脂造成污染。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降低生产成本,同时满足生产的需要,甲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与乙方合作,为甲方生产提供良好的水处理服务。

  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水处理服务公司,以提供反渗透处理药剂承包的模式对甲方的反渗透系统进行水处理技术承包工作,在承包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反渗透系统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药剂等;要求乙方对我放反渗透使用药剂情况进行技术服务,药剂到货数量以公司过磅为依据,我方核实后签字,乙方负责反渗透清洗工作、定期提交服务小节,及时提供相关的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并定期对反渗透设备进行拆检,确认反渗透运行正常。若乙方药剂质量存在问题,我方可以随时报请公司,更换厂家。

  二、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根据甲方提供的现有设计参数,甲、乙双方按以下条款履行各自职责。

  甲方权利

  1)乙方必须提前对甲方水质进行取样化验,提供一份全分析报告然后针对甲方的工业水水质情况及反渗透进水要求进行加药。

  2)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方案的选择和调整必须由甲方进行确认。

  3)对乙方的水质化学处理效果做出评价和考核,并以甲方的检测数据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如果检测数据双方有异议,则请第三方复检(GB/T12145-1999),资费由乙方负责。

  4)水质化学处理存在问题时,乙方应在2日内协助甲方清除乙方原因,甲方对乙方不合实际的水处理方案,有权停止使用,知道问题解决。

  5)乙方对本公司最新的水处理技术有义务下甲方提供。

  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不合格药剂有权拒收,并要求退货或换货。有吃在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义务

  1、 提供繁盛头系统药剂处理的详细技术资料。

  2、 协调好乙方和甲方个生产职能部门的关系。

  3、水系统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4、 系统新增用水电应及时向乙方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水质要求。

  乙方权利

  1、 乙方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可以对处理方案做出修改及调整。但必须提前告知甲方,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2、 配合甲方由于生产工艺变化,从而进行反渗透水处理方案和部分指标的调整。

  3、 可以参加甲方对乙方的水质指标考核和现场检测试验工作,并共同确认最终结果。

  4、 对检测数据存在异议时,乙方可以参与分析,并由区级以上相应机构做最终确认。

  乙方义务

  1、 保证生产的安全运行。

  2、 预见反渗透水处理系统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有效地预防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

  3、 按现场技术服务要求按时定期提供工业水、反渗透进水及出水的水质报告和各类技术服务报告。

  4、 保证药剂按时按量供应,保证水处理药剂质量,因药品质量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使膜元件受到坡缓及污染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 提供加入药品的主要成分说明,质量标准,加药方式等,提供现场指导,提供进口优质药剂及有关检验方法,及时推荐新技术。

  6、 根据水质分析和性能分析结果,及时调整优化处理配方。

  7、 乙方负责化验、监督。发现水质异常,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24小时内解决。

  8、 乙方提供与反渗透膜元件相匹配的絮凝剂、阻垢剂、杀菌剂及反渗透清洗剂等,如出现水质异常现象,免费对系统进行处理。

  9、 因甲方生产工艺和其他人为原因和不可抗力在成的水质恶化状况,乙方及时提供应急处理方案并负责实施。

  10、 乙方提供的药剂必须具有兼容性,针对性。不得有破坏膜元件的现象及操作存在。

  11、 及时提供加药方案。对不利于加药的设施进行整改。

  12、 负责人对甲方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提供完整的现场水处理方案和控制方法,加药方法。

  13、 能够对甲方的系统改造提出建议及方法,帮助甲方有效地调整运行方式及清洗方式。

  14、 更具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反渗透膜的清洗,清洗由乙方进行,清洗方法及清洗时间必须有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三、水质分析项目及检查标准

  1、 乙方水质分析项目,分析频度如下:

  项目 频度 项目 频度

  电导率 1次/工作日 总碱度 1次/工作日

  PH 1次/工作日 总铁 1次/工作日

  总硬度 1次/工作日 浊度 1次/工作日

  氯离子 1次/工作日 药剂浓度 1次/工作日

  总铜 1次/工作日 SDI 1次/工作日

  2、水质管理及分析标准

  项目 标准

  反渗透进水余氯<0.1ppm

  反渗透进水SDI<4

  最大进水浊度<1.0NTU

  3、 技术要求

  采用阻垢剂可以提高水中的难容物质的饱和度,要具有以下功能:1.抑制析出的作用2.分散作用3.晶格扭曲作用4.络合作用

  不仅要具有抑制水中CaCO3,CaSO4,BaSO4和SrSO4等无机檐沟和铁,铝胶体在膜上的沉积,同时也能有效抑制氧化硅的沉积,降低过滤器出口余氯含量,保证反渗透系统能够长期安全运行。如果反渗透经过长期使用后,出现膜表面结垢污染的情况,要根据RO膜元件被污染的类型及造成污染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在进行清洗,以恢复膜的原有特性,清洗后要对造成膜元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做出相应的预处理防护措施。

  本厂使用的反渗透装置为2台60t/h,膜元件为韩国世韩生产,系统回收率≥75%,系统脱盐率≥99%,在加入药剂合理的情况下,每年反渗透清洗的次数不大于3次。

  1)产水回收率达到75%.

  2) 每年至少对RO膜抽检一次

  3)RO新膜使用周期不小于5年

  3、因药品到货不及时,以及药品质量问题和技术方案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反渗透出水水质不合格、设备受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需由有关部门协调处理,请公司财务执行。

处理合同 篇3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处理合同 篇4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发包人盖章确认后下发的施工图以及设计变更通知为准。

  第二条: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所有税费、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承包人须严格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施工。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9条执行。

  第四条:验收标准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设计及施工验收标准、规范及规程执行,要求工程质量合格;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桩检测报告,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二、其它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2条执行。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一、质量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二、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以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设备离场、泥浆、土方等的清运工作。

  三、节点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低温、冬歇期等天气在内。

  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移交场地并通知进场施工后天内组织台(套)以上机械设备进场施工,并根据工程的进度增加机械设备,若承包人未能达到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六、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的第天开始须每天向发包人交出不少于根已经浇筑成型的桩。如承包人连续天不能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机械设备,承包人须在天内达到发包人根据施工情况提出的新进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达到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无条件退场。

  七、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4条执行。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暂定总价:。

  二、各单项工程暂定总价如下:。

  三、包干单价及暂定工程量:具体见附件1。

  四、以上包干单价包含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及材料所须的各种检测费及试验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机进退场、桩机安拆、桩机就位、护筒的埋设、成孔、加泥浆、泥浆制作、泥浆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浆外运、孔内钎探及障碍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环清渣等)、钢筋制作安装、浇捣桩成型、各种特殊地质的处理、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方场内转运、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处理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排水、管理费、税费、利润、各种施工风险、市场风险和以下工作内容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

  褥垫层施工:平整场地、铺设石屑(砂、碎石)、压实

  入岩增加费

  桩间土开挖:开挖桩间土至设计标高

  土方外运

  桩头凿除及外运

  五、超声波检测管:

  如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则由承包人负责埋设超声波检测管(检测管采用螺纹口连接,下端封闭,上端加盖),则检测管制作安装费用为10元/米,此单价已包含检测管制作安装的人工、主材、辅材、材料价差、机械、市场风险、损耗、采保、运输及保修、税金等一切费用,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六、包干单价不因地质情况的变化、施工过程的实际充盈系数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场价格和政府税费的变化而作任何调整(除本合同第八条有约定的除外)。

  七、计量方式:

  (一)空桩:

  1、自桩顶设计标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空桩工程量=(原地面标高-设计桩顶标高-1m)*桩设计截面积

  2、桩顶设计标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标高(发包人提供工作面标高)不足1米,则不计取空桩。

  (二)实桩:

  1、成孔: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立方米计算。即

  成孔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2、混凝土浇筑:

  自桩底验收标高至桩顶设计标高为计价长度,乘以桩设计截面积以

  立方米计算。即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设计桩顶标高-验收桩底标高)*桩设计截面积

  (三)褥垫层:

  按设计要求压实后以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

  (四)桩间土开挖:

  按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按实方量计算,超挖不计量,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五)桩头凿除:按个计算。

  (六)检测管:自桩底验收标高起计至桩顶设计标高以上0.5米的长度为计价长度,超声波检测失败的不予计算检测管制作安装费。

  八、桩基检测的费用:

  (一)成品桩检测(如抽芯、静载等)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若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须采取补强措施,直到合格为止,并承担不合格桩的检测费用及补桩费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浇筑增加费仅对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等措施)的桩基础混凝土浇筑部分进行计取。

  十、其它约定按通用条款第16条执行。

  第八条:调价方法及调价内容

  一、调价方法

  (一)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调价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比合同签订日期的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则钢筋制安、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可作调整。

  2、基准期价格及施工期价格

  以发布的(以下称“信息价格”)作为参考。

  (1)钢筋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钢筋信息价格为计算基础,按实际使用不同规格的钢筋信息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钢筋制安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准期价格:以合同签订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合同签订当期无信息价格的,以合同签订前最近一期信息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

  ②施工期价格:以实际开工当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格作为施工期价格;实际开工当期无信息价格的,混凝土浇注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具体调价方法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涨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05)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跌幅大于5%: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0.95-施工期价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该施工段(批次)实际开工日期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延误超出一个月的:

  (1)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上涨,综合单价不调整;

  (2)若钢筋、商品混凝土材料价格下跌;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基准期价格-施工期价格)

  (3)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时内无条件退场。

  (二)若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以m3计,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不作入岩)有所增减,则由此引起的增减费用计算如下:

  增减费用=合同成孔入岩增加费综合单价×(最终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原设计桩端入岩工程量)。

  (三)其他调价方法:

  本协议书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调价内容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2、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相近似项目的,则参考相近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3、本合同附件报价表中无相同项目,也没有相近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报价,经发包人审核后按审核单价进行结算;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的分包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二、调价内容

  (一)设计变更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设计变更起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报价书之日起7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双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定意见后5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承包人放弃调价要求,当工程费用减少时,以发包人的预算造价为准。

  (二)签证

  1、发包人确认的签证的工程款支付:随整体工程进度款进行支付,发包人每次按该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随整体工程一同结算。

  2、单项累计签证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零星工程需办理工程委托。

  2、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委托工程内容和费用。

  3、承包人自收到发包人现场代表的书面委托书之日起2天内,向发包人现场代表提交相应报价书,发包人在2天内对相应报价书给予审核,双

  方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2天内共同核对完毕。承包人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免费完成委托或变更工作。

  4、增加工程费用按委托书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须签订合同。

  三、除本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其余均不调整。

  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请结算,工程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各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四、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及承包人三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承包人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条款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

  第十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

  一、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指定生产厂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购: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钢材,必须为所生产的钢材,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须为以下产品:的产品,且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为所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场货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代替,承包人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核批准。

  以上未列举的所有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确定的样板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验

  1、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2、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3、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4、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为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须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合同签订生效后超过三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过前一期(批)6个月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终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发包。

  二、在履约过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三、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

  四、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费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图份),地质勘探报告份。

  五、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对特殊地质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等的专项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场地后,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场地内桩机移位、就位的场地处理(包括回填砖渣或碎石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七、若桩顶标高超过桩顶设计标高+800mm,则超出部分桩头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桩头砼破除或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程,其费用由发包人与其他单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桩质量问题须进行补强纠偏的,则补强纠偏的施工费、材料费、检测试验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须负责泥浆、土方的排放及清运,如承包人不及时清运,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清运,所发生的清运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以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所确定的费用为准,且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负责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周边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所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十二、如现场无法提供市电,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带发电机以满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条款进行了协商。乙方对于“通用条款”的修改意见,已经完整地包含在本协议书中。双方自愿遵守“通用条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协议书。

  十四、关于杜绝发票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约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继续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十五、关于杜绝银行保函的约定

  1、承包人提交虚银行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发包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通用条款的修改

  一、通用条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条款3.7款修改为:

  3.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直至解除合同,对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1)超过协议书规定或工程师指定的开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进场的;

  (2)承包人虽已进场,但承包人未按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或工程师给定的宽限期内承包人仍未开始实际施工的;

  (3)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赶工措施的;

  (4)承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过程中(含中间验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工程师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对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未予落实的;

  (7)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转包的;

  (8)承包人伪造、虚报企业资质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商业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0)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组织民工向发包人聚众闹事等影响到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协议书中规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条款4.2款修改为:

  4.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约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设备(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砌体)必须要承包人直接采购,不得由第三方采购,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规分包。

  四、通用条款12.9款修改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应在3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承包人应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质量经验收被评定为合格的,发包人无故不按时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影响本通用条款17.9款的执行。

  五、通用条款25.1款修改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六、通用条款25.2款修改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约定区段完工移交的,每延迟1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条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七、通用条款25.3款修改为:

  25.3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承包人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工程师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承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25.1、25.2应向发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若承包人最终通过努力,使总工期未延误的,发包人应将依据本款计取的违约金之100%给予免除。

  八、通用条款25.5款修改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九、通用条款25.10款修改为:

  25.10除因发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额巨大情况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本款情形与第25.9款所述发包人直接支付工资或报酬的情形同时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该款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承包人须按25.9款和本款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

处理合同 篇5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问题,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六)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七) 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 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九)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际交易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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