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3 19:01:1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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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桥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桥管理制度

大桥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大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管养长大桥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原则开展长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长大桥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同时应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做好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应急措施高效运转。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贯彻落实。

  第五条

  对及时发现长大桥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一条

  在依附长大桥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队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长大桥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给予配合。

  第二条

  车辆通过长大桥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不得在长大桥上(内)停车或低速行驶。

  第三条

  路政大队应根据交通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做到完好、齐全、醒目。

  第四条

  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长大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长大桥运营安全情形时,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驶上(入)长大桥。

  第五条

  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路面);

  (二)架设压力超过规定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三)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四)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五)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一条

  公路管理股应当加强对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条

  养护责任人应每日对长大桥主要结构部位进行观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桥梁工程师或公路股人员。桥梁工程师应对养护责任人上报的问题及时到现场查看,如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报市公路局。

  第三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视范围内的桥面系(桥面铺装、防撞护栏、人行道栏杆、照明系统、交通标志、标线、伸缩缝、桥面排水系统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养护责任人负责每日1次,并认真观察记录桥梁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

  第四条

  长大桥隧经常性检查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梁体、索塔、斜拉(吊)索系统、系杆、墩台基础、桥面系等。

  经常性检查由桥梁工程师负责,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简单量测设备以及记录工具等。长大桥隧应根据不同检查部件确定检查频率。

  (一)对新建长大桥梁,梁体、索塔、桥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统、系杆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台及基础等一般6月/次。

  (二)对已建成长大桥梁,应根据各部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延缓检查频率。

  第五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完成后,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及时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在组织实施长大桥维护作业或工程时,应当根据作业或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专业养护队伍。

  第四章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一条

桥梁工程师及公路股相关人员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长大桥桥梁安全监控点,及时掌握长大桥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第二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根据安全监测工作的开展,不断完善长大桥安全监测和预警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监测评估的结果,单位各股室应及时给予响应。

  对长大桥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公路股、路政大队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应工程措施进行处治或修复,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长大桥安全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第五条

长大桥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长大桥安全预警的.判定标准、工作要求、发布程序、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第一响应队伍,以及进入预警期后应当响应的部门、程序、时限、方式、要求等。

  第六条

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股室和应急联动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实施相应的响应措施。

  第七条

根据长大桥安全隐患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可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安全隐患消除后,预警信息的发布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应当及时解除预警,迅速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第五章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一条

长大桥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条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第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各部门股室和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第四条

影响长大桥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五条

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罚则

  第一条

应根据事态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石泉管理段负责解释。

  第二本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公路管理段

  二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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