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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9 09:32:44 文圣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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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地质灾害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第八条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

  第九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供应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

  第十八条调度室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第十九条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地质灾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队技术人员对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四、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地质测量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1)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依据。

  (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地质灾害隐患。

  (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地质灾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6)排查矿井地质灾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地质灾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

  (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科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地质灾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2)对有发生矿井地质灾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

  (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

  (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十五条机电科在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科负有矿井防治地质灾害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抓落实。

  (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

  (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区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科具体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区队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

  (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供应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

  (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台账管理。

  (3)保证采掘区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

  (4)夏季防洪物质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地质灾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有涉及地质灾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地质灾害处理情况。

  (1)对井下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

  (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质灾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

  (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

  (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

  (6)负责夏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安监科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1)参加各类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地质灾害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地质灾害事故。

  (4)负责对地质灾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通防科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通防科要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区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开工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等审批。

  (3)对井下打钻、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

  (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第三十条机电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

  (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协助有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条各采掘区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包含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同时进行。

  (2)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地质灾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质灾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订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

  (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地质灾害任务。

  (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

  五、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凡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2

  第一节汛期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区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五、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节灾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三、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三节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

  为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调查活动。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已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应向基层了解情况,存在重大隐患的,赴现场调查核实,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排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排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节汛中巡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中”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本制度所称“汛中巡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地质灾害汛中灾情险情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

  三、地质灾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查明隐患规模和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成因及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填写《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

  五、巡查内容:领导是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完整;监测人员是否掌握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防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预警信号、值班制度执行情况、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六、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3

  1、矿井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2、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内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3、矿井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当矿井发生影响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矿井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4、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5、矿井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6、对重大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报请总工程师批准。

  7、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8、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介绍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9、研究矿井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10、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11、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12、估算和核实矿井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矿井瓦斯(煤气层)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13、调查、研究矿井含煤地层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14、在工作面回采或者掘进前宜采用“瞬变电发勘探”、“地面直流电法”等技术手段,对工作面范围内的老窑采空区、陷落柱、断层带等进行物探,尽量查明地质构造情况,以便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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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

  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5

  1、汛期实行24小时由乡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防汛值班制度,乡领导轮流带班。非汛期,当遇有集中强降雨预报或集中强降雨、严重干旱等其它自然灾害发生和恐怖袭击时,应安排人员值班。

  2、汛期,乡主要领导、分管防汛的乡领导、防办工作人员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关键时刻能随时保持联系。

  3、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接听电话要及时,文明用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热情解答;不能当时答复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按有关程序处理。做到一般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上传下达及时、准确。

  4、遇集中降雨时,值班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与有关村、社区、驻乡各单位的联络;主动及时向有关村、组、工程管理单位了解当地降雨情况、工程情况、险情灾情。遇有灾情险情:应及时联系受灾地区,了解清楚受灾人员数量、人员转移、有无伤亡、经济损失和抢救措施等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脱岗、离岗。严禁在值班室内聚众聊天、喧哗或娱乐、玩电脑游戏,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

  6、值班工作人员(含带班领导),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本地防汛抗旱业务及相关软件的使用方法,熟练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传真机、复印机等基本操作技能,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

  7、值班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

  8、值班人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值班,应提前请假,由只要领导负责调整,并报告带班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值班人员空缺。

  9、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应将当班的主要情况和关注要点、待办事项等向下一班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办理必要的.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对待办事项,应继续跟踪了解办理。

  10、值班人员要注意防火、防盗及用电安全,保持值班室干净、整洁。

  11、值班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后果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6

  xx县是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地质灾害频发,为了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和《xx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1、实行全年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按值班规定要求,实行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填写值班记录表、及时报告和处置地质灾害灾情。对灾情实行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2、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

  局矿权环境管理股拟订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局领导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执行。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

  由局办公室负责牵头,各相关股室配合,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等,开展宣传咨询活动。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增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

  4、切实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值班人员,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值班领导及人员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还要请专业技术队伍参加),做好应急调查,控制灾情,积极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5、开展地质灾害灾情和危险性、危害性巡查。

  局机关将组织相关股室至各乡镇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并督促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6、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四级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落实隐患点监测人员;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有效减少和避免灾情事故的发生。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7

  为了防止因采矿引起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成立领导机构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领导组下设地质灾害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防治水科。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科长担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职责:

  1、对本矿的地质灾害防治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3、处理因采矿引起地质灾害的纠纷工作;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1、地测科:负责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2、矿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地质灾害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处理因采矿引起的纠纷工作。

  3、调度指挥(信息)中心:负责接受传递隐患,协调有关各部门的工作。

  4、其它科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及领导组的分配,配合有关工作。

  第二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1、地质隐患排查时间规定:

  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每月(非汛期)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汛期(每年6月至9月)对全矿区巡查一次,每月对回采的地面区进行巡查一次。

  2、矿井开始生产时,对开采区地面的地貌、建筑、公路等拍照留存,以便对比和观测。

  3、工作面开始回采后,重点对开采影响区范围内的村庄进行巡查。对采矿塌陷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拍照、观测。

  第三条 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制度

  1、发现地质隐患后,根据地测科划定的危险区,由办公室牵头要书面通知业主,设置警示标志,不得随意进入危险区。

  2、矿办公室要书面在危险区边缘显著的位置,设置避险明白卡,注明危险区域、可能出现的隐患及引起的后果。

  3、矿办公室要根据情况在各村设置业余地质灾害监测员,培训有关基本知识,辅助日常的监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隐患值班报告制度

  1、矿值班长为矿当日的地质灾害隐患接受、协调处理值班长。矿值班调度员为地质灾害隐患值班员,实行24小时值班。

  2、值班期间,调度员接到矿区任何地方的地质灾害汇报(出现裂缝、地表崩塌滑坡等),要及时通知地测科部长并同时汇报矿长、总工程师,由地测科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情况。

  3、地测科根据核查的情况,确定是否可能立即发生险情,对于可能立即发生险情的地区,由调度室协调,安全科要立即通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撤离险区,妥善安置,并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4、对于日常的巡查及监测,地测科汛期每周将新增隐患、原地质灾害隐患的变化、危险区的警示标志情况、受危险区的人群掌握避险情况等进行总结,书面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并发放至安全科。安全科要根据情况组织制定防治措施,并将情况上报至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

  1、对于因采矿引起的可能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由矿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进行立即治理,不得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2、矿井生产后,安全科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按照边生产、边治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规定向国土部门进行上报。 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地测部门的各类图纸资料是全体测绘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是国家的财富,同时也是我矿各级领导指挥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技术资料,为使各类图纸资料准确无误,不断完善,防止资料丢失,规范图纸的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销毁等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1.地测科建立填图、打印、审批、发放、借阅、回收、移交、保管、销毁等台帐,认真记录,规范程序。

  2.图纸审核是保障矿图质量的先决条件,各种矿图、各专业成果图成图后,要按照规程、图例的要求,由专业组技术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报送对象和用途,经地测科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盖章后,方能供生产单位使用、对外提供。

  3.各类图纸资料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不同性质的图纸进行定期审查,不断充实积累完善各类图纸和资料,以提高其使用价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地测科内部所有图纸的打印需经科长同意后方可打印,并做图纸打印记录。

  5.各单位打印图纸时必须首先向地测科长联系,并写图纸打印申请单,经科长同意后打印,在图纸打印记录上登记图纸打印名称、数量、使用单位等。

  6.所有工作人员未经科长批准,不得随意答复或将图纸发放、借给他人使用,图纸的发放要建立发放记录。

  7.各单位(包括矿级领导)索取或借阅图纸资料必须首先向地测科长联系,然后由科长通知资料保管人员或有关业务组长,准备所需相关图纸资料的名称、数量和使用时间,才可提供资料。索取资料人员事先必须本人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才可带图纸资料出室。

  8.公司及公司外单位来矿索取图纸资料时,必须持有正式公函,写明索取调阅抄录名称、范围、用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经地测科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借阅,否则一律拒借。

  9.矿图必须设专人保管,统一编号,分类登记,有目录索引,查找方便,达到档案化管理要求;图纸存放在金属柜内保管,防止资料受潮发霉,保管室内配备防火器材,以保证图纸资料的安全。

  10.基本矿图、技术报告附图每年应移交矿档案室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11.对经常使用图纸的单位采取以旧换新的方法及时回收图纸,应当收回的图纸一律收回,不能收回的做好登记,注明原因。对公司反馈来的交换图、矿领导退下来的旧图纸,建立登记记录。收回的图纸确实没有利用价值的,经科长批准及时销毁。

  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必须认真搜集整理,长期保存。

  2、地测防治水图纸资料须填写登记,设置专柜归档,有目录索引,借阅图纸资料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归返手续。

  3、提供地测防治水资料由施工单位和技术部门,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批准,地测科科长签字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4、提供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等地质资料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内容规范提供。

  5、地测防治水人员必须坚持资料定期会审制度,研究有关地质、测量及水文地质疑难问题。

  6、每月对收集、整理的水文地质资料及时填图进行分析,评定资料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分析的内容做好记录存查。

  7、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后,要及时对所揭露的地测资料进行系统、全面、认真的分析总结,提交采后总结报告并备案。

  8、分析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对已揭露证实的地质构造,评定其正确性,如与原判断不符,应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

  9、图纸资料的保管必须做好“五防”工作(防盗、放火、防潮、防霉、防蛀),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可以摧毁。图纸资料保管不善,出现责任事故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2、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范围:

  ⑴地表防洪灾害的排查

  ①相关科室对矿内及矿区周边的地表径流、塌陷裂隙区渗水情况、暴雨过后地表塌陷裂隙区积水情况进行详细的排查勘测并在本矿相关图纸上及时准确的绘制出具体的位置。

  ②相关部门对矿周围的.防洪排水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工作,及时清理防洪沟,保证防洪沟内的清洁,发现有损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复,保证防洪排水沟的完好。

  ③在雨季期间加强防洪沟的巡查工作,对井口附近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止强降雨期间,积水涌入井筒内,发生事故。

  ⑵井下隐蔽致灾因素排查

  1)采空区

  ①经常深入井下现场,负责每月对全矿范围内采空区的监控检查,负责协调施工单位经常性地对矿山重点部位及井巷工程进行监督监测,协调本系统人员对重点部位的监测资料整理,圈定地表及井下采空区范围,并做好相关图件的归档工作。

  ②及时准确的绘制当前采空区位置实测图,对在实测或井下隐患排查过程中,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可能诱发大的地质灾害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③根据采空区与我矿重点场所影响关系,以及井巷工程、保安煤柱、矿体的相互位置及影响程度,从技术上进行论证,确定我矿当前监测重点。

  ④在采掘活动开始前确定矿区范围内地表采空区、地表塌陷区、地表错动区关系及影响范围。

  ⑤编写地质预报时要结合相关资料与矿山施工单位负责对矿山内地表塌陷区、错动区进行监测预报。 ⑥确定的采空区影响范围,圈定并标识通知相关人员,防止人员误入。

  ⑦在回采过程中,对地表采空区塌陷范围进行现场观测,对塌陷情况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并制定出采空区塌陷超前情况或者老顶空顶面积大未垮落情况的相关技术措施。

  2)废弃老窑(井筒)、井巷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

  ①对矿区内及矿区周边的可能影响本矿的老窑及废弃井巷进行摸底,并在本矿的相关图纸资料上绘制出具体位置,并定期进行观测及排查。

  ②对井下已采完的工作面的防火密闭进行观测,并及时汇报出现的问题。

  ③井筒、工业广场及附近汇水沟每年雨季前要清理附近杂物,疏通排水通道。

  ④在井下发现涌水量有变化时或降特大暴雨,要及时对井筒周边水位进行观测。

  ⑤若矿井后期对对井田范围内废弃井筒进行充填,对井筒充填方案和回填工程监督。

  ⑥在工作面采掘工程接近钻孔之前,必须对钻孔资料进行查阅,全面了解钻孔的封闭情况,编制采掘工程过钻孔设计方案。

  ⑦在设计中明确告知施工单位,所要揭露的钻孔数量及位置,以及钻孔的封闭情况,让施工单位提前做好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

  3) 断层、裂隙、褶皱、陷落柱、导水裂隙带等地质构造普查

  ①建立年预报、月分析的地质构造预报制度,年初按照年度采掘工程计划,对年度采掘工程可能遇到的断层、裂隙、褶皱、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进行预报;每月根据月度采掘工程计划,和井下采掘巷道揭露情况对各掘进头面,进行逐头逐面分析,准确分析巷道层位关系,对可能穿层巷道、或过老空老巷、断层等地质构造要提前通知生产区队,提出建议,并督促区队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②建立钻孔资料分析制度,在巷道超前钻探结束后,要及时根据钻探资料,进行钻场分析,对钻孔中发现的层位变化等情况,分析前方可能存在的地质构造情况。

  ③建立井下采掘活动先探后掘制度,对掘进巷道采用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方法,探明前方地质构造情况和水文地质情况,并且保证30m超前探测距离。

  ④建立井下收集地质资料制度,岩巷工作面每掘进10m收集地质资料一次,收集地质资料包括岩层倾斜角度和巷道正前走向角度,如发现地质层位变化及时分析可能遇到的地质构造。煤巷掘进工作面每掘进20m收集一次,收集煤层倾斜角度和巷道正前走向角度外,还应收集煤层厚度情况和顶底板岩性,煤层破碎情况。

  ⑤定期对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分析,地质资料主要包括修改施工巷道附近煤层底板等高线,掘进巷道岩层层位变化情况,若为穿层巷道及时根据第一手资料分析巷道可能出现的提前或延后穿层情况;水文地质方面要及时分析巷道顶底板滴渗水情况及水量变化趋势、充水来源等资料,若物探、钻探显示的地质构造变化区域要及时分析构造变化带附近可能出现的水文地质情况,对中型以上断层,中型以上的褶皱,超过5m/h以上的新增出水点要及时上报有关相关部门,并申请上级部门进行补充探测和专家论证;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8

  1、在采掘活动中,主管部门、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工作面,对煤岩层变化、煤岩情况、构造情况作详细观察、记录,情况有异立即与生产技术科联系,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生产技术科对反馈上来的情况必须及时分析或下井详查,并有记录,否则对生产技术科科长罚款100元/次。

  2、生产技术科要经常有人到岩巷掘进面观察岩层及岩性情况,准确预测出煤岩关系,以指导岩巷掘进,并有记录可查,如有变化和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50元/次。

  3、生产技术科要经常有人到煤巷掘进面了解煤层、煤性、地质构造情况,并根据已有钻孔资料和岩巷掘进收集的资料,对前方地质情况做出正确预测,如有变化和需要采取的`特殊措施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以指导煤巷掘进,并有记录可查,否则罚款50元/次。

  4、采煤工作面生产前,地质部门必须对采面地地质情况做出全面预测,否则罚款50元/次。

  5、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修改地质图并将地质变化情况、地质预测情况及时送到主管矿长、瓦斯治理人员、安通科或其他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用以及时修改瓦斯地质图,指导安全生产。否则对生产技术科罚款50元/次。

  6、瓦斯治理人员根据钻孔资料、瓦斯梯度和已揭露的煤岩地质情况,对前方瓦斯做出科学判断,以便实现瓦斯分极管理,否则对瓦斯治理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9

  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必须设有专人管理,负责保管,发放,借阅,复制使用的管理工作。资料保管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盗的要求。

  2、凡提交矿内各单位使用的图纸资料,必须经过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核,队长签字,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方能提供。矿内各单位需要临时索取地测资料或数据,须经地质或测量负责人审查允许,个人不得随意提供。

  3、凡上报的地测资料,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报出.其数据必须以地测部门提供的.为准,其它部门不得任意提供。

  4、外单位借阅,索取地测资料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凡借阅资料、图纸,均不得转抄、复制。只有单份的图纸资料不得外借。

  5、外单位索取、转抄、复制地测图纸资料时,必须列出清单,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能提供,并收取书本资料费。凡索取、转抄、复制的图纸资料,都要注明复制、转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责任由素取、转抄、复制单位负责。

  6、向国外提供地测资料图纸,要按国家标准合作和交流项目,严格控制范围、份数。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上报主管部门。

  7、地测人员自己使用的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爱护好,注意保密,不得损坏、丢失,否则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8、所有地测资料〈包括数据、台帐、卡片、图纸等〉的保管业务分门别类,查找方便,有目录、索引。

  地质灾害管理制度 10

  1. 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矿井地质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2. 部门地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地质观测、 勘察,做好记录,建立相关台帐。

  3. 填绘专门的矿井地质图,地质情况和数据要准确,日常勘察、观测情况要及时填图,特异常情况要做醒目标记。

  4. 必须做好各种地质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外借。

  5. 对于矿井设计,新区域的.发展或采区地质异常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要进行地质情况勘察,作出地质情况调查报告,提供可靠依据。

  6. 认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绘上图、上表和汇报工作,为矿井维持三量的动态平衡提供数据,以利于及时调整生产布置。

  7. 在进行地质勘测调查中,当实际情况或数据与原勘察情况数据不符时,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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