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供用水合同3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供用水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供用水合同 篇1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质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或住宅面积),计量水表安装地点详见查勘图。
二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用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四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为不影响市网供水压力,用水人贮水时间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费结算
一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或认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三,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单
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
水源侧(含计费水表)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或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应缴纳水费总额1%的违约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或报停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并追收欠缴水费。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埋,淹,锁,损坏及用水人造成的表停,表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则按当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计收水费,以后核查实际抄度的,已缴纳的水费多不退,少照补。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压外,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通知(突发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88373456 88373318)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人责任范围内的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水表计量正常的,则由用水人负责相应的检验费用。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供水质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三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装泵抽水。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试用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三个月超过水表常用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用水人承担工料费;用水人月用水量连续三个月低于水表常用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由于供水人责任的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二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交齐水费,违约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在交齐所有欠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接受处罚。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用水人责任造成供水人对外停水,用水人应赔偿供水人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装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关系存在期内均为有效。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当地工商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报装一户一表的用水人应交清以前发生的共用水费,否则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费的权利。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供用水合同 篇2
NJF-20xx-0501
南京市供用水合同
(20xx版)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
(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
(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立方米/时。
(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水表共 具,注册号分别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安装水表时应当注册登记。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2、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具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申请分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物价部门有关混合用水的规定来计收水费。
(二)用水性质和到户价格:用水性质按实核定。到户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采取 月(按月或隔月)抄验表,用水人应在抄表后一个月内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外阀门)。无外阀门的为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三)因用水人责任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
(五)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抢修。
(六)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计费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半个月通知用水人。
(七)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表实施周期性检定、到期轮换。
(八)用水人提出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的,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通过计量认证的机构检测。计费水表因自然损坏或质量问题造成计量不准的,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并可根据下列第 种方式估算用水人本期用水量,检验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费水表校验结果正常的,校验费用由用水人承担。
1、用水人上年同期用水量。
2、用水人上三次抄表的平均用水量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水人应执执行国家、省、市供水、节水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三)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检定。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动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 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增容手续。
(十)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违约责任
1、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 %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应当予以退还,并支付多收水费 %的违约金。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 %违约金。
2、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供 水 人: 用 水 人:
(盖 章) (盖 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签 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 字) (签 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水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用户编号: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自来水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类别
1.根据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向用水人供应自来水。
2.用水人用水类为居民生活用水,计费水表口径为DN__________mm。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应保持不间断供水,提供的自来水水压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
(一)用水计量
1.供、用水双方按照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计费水表须经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经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其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检验与拆除等均由供水人办理,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2.用水人对计费水表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计费水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此前的水量不作调整,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供水人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水人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
3.因用水人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或遇计费水表故障的,按《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_____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人可拆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水人要求复装时,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二)水价
水价执行政府定价,即指按________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供水分类价格核定及代收费规定执行。在供水期限内,若遇水价调整的,按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供水人按周期抄验水表并向用户收取水费,用水人应在接到供水人出具的《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____日内缴清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以计费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计费水表)由供水人负责,用户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用水人发现计费水表封印损坏或脱落,水表箱、阀门等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水人。
2.对有计划的管道检修及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或降压的,供水人应提前___________小时通过张贴停水通知或媒体公告等其他形式通知用水人。
3.供水人专门设立报修服务电话(____________),及时组织人员前往修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其它有关法定部门认定,供水人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或水质事故,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水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恢复通水。
(二)用水人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用水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可中止对其供水,但应提前五天通知用水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2.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类别的,除补缴相应用水类别水价差价外,另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水费总额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补办有关手续。
3.用水人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向他人供水,擅自转供自来水的,用水人应立即停止转供水行为,并且向供水人支付违约期间应缴纳水费总额百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4.用水人私自开启计费水表封印、更换计费水表、拆装计费水表等致使计量失准的行为均属窍水行为,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并移送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5.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用水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供、用水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如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_____方式解决争议:
A.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B.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用水人销户或过户后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叁份,供水人执贰份,用水人执壹份。
供水人(盖章):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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