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的起诉书(集锦6篇)
在现实社会中,起诉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起诉书俗称“状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频率最大的一个文种。那么你有了解过起诉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借款不还的起诉书,欢迎大家分享。
借款不还的起诉书1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 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借款不还的起诉书2
原告:马伟,男,XXX年08月29日,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里3号楼401。
被告:胡佳杰,男,XXX年09月14日,汉族,大专,工作单位:湘潭OPPO手机,职位:业务员,住址:湘钢新一村7栋31号。(被告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备注该信息由湘潭户籍处查询姓名所得,如有误差需要被告提供并修正)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07月31日,并由原告支付宝转账支付,约定20xx年08月月底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胡佳杰偿还原告马伟人民币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伟
代理诉讼人签字:
XXX年11月15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2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
三、原告授权诉讼代理人(原告因距离因素,特委托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
借款不还的起诉书3
原告王xx,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村。联系电话:xxx
被告玉环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0xx年2月12日止)。
事实与理由
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XX年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XX年6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借款不还的起诉书4
原告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某某,女,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xx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月息为x%。至xxxx年xx月xx日止,原告尚有本息x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借款不还的'起诉书5
原告:马伟,男,20xx年08月29日,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义和庄东里3号楼401。
被告:胡佳杰,男,20xx年09月14日,汉族,大专,工作单位:湘潭OPPO手机,职位:业务员,住址:湘钢新一村7栋31号。(被告人身份证号码:xxx,备注该信息由湘潭户籍处查询姓名所得,如有误差需要被告提供并修正)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07月31日,并由原告支付宝转账支付,约定20xx年08月月底归还。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胡佳杰偿还原告马伟人民币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伟
代理诉讼人签字:
20xx年11月15日
借款不还的起诉书6
原告王,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村。联系电话:
被告玉环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坎门东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3000元(利息暂算至20xx年2月12日止)。
事 实 与 理 由
XX年11月12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XX年11月底还款50000元,第二期于XX年6月底还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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