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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合同

时间:2023-05-10 17:34:51 合同书 我要投稿

软件开发合同通用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软件开发合同通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软件开发合同通用

软件开发合同通用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力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项目

  甲方为乙方开发_________________软件(单机版/网络版)_________套。

  第二条软件价格,付款方法

  1.软件价格:甲方向乙方开发的_________软件(单机版/网络版)定价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套。

  2.付款方法:在本合同签定的_______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交付软件定价的_________的定金,即_________元人民币。软件由甲方开发完毕,并由乙方检验通过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剩余的_________软件开发款项,即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三条软件开发时间

  在本合同签定当日起,甲方开始软件的.开发。开发时间为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或缩短该期限。

  第四条软件验收标准

  乙方验收软件的标准以双方合拟的合同附件功能说明书作为通过的根据。

  第五条售后服务条款及时间

  甲方为乙方免费培训一定人数的软件使用人员。

  甲方提供一年的免费软件系统维护服务。包括数据整理,备份等。该时间为软件由乙方验收通过之日开始的一年。免费服务期满后,另签服务协议。

  甲方在软件验收通过之日起的两年期间,如对软件系统进行版本更新,将免费为乙方提供系统升级服务。期满后,甲方将对有需要的用户提供系统最新版本的升级服务,统一收取费用。

  第六条乙方运行软件的电脑硬件设备及操作系统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会替乙方的电脑平台提供升级或维护,并不会为乙方其它软件版权等事宜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乙方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如果要增加合同附件(功能设计书)之外的其它功能,则要另行支付甲方开发费用;如属软件本身质量问题,甲方免费为乙方修正。

  第八条甲方为乙方开发的软件只能使用在合同乙方单位范围内。乙方对甲方所开发之软件产品应作妥善保管,尊重甲方所有的版权,不得对甲方销售之软件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反汇编或出租。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其它

  1.甲方只负责开发软件,乙方使用该软件做其他事务,后果由乙方承担。

  2.除在不可抗力或双方协议的情况下,本合同书不能取消。

  3.如双方在合同期内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XX市经济仲裁机构促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从合同签定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软件开发合同通用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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