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3-05-09 17:18:04 起诉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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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社会中,用到起诉书的事务越来越多,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那么相关的起诉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事起诉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起诉书1

  原告:李xx,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

  被告:黄xx,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公安局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公安局家属楼。

  被告:王xx,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xx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xx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xx年3月6日,被告黄xx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xx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xx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xx还20xx年所借款项2万元。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黄xx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敬礼!

  起诉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书2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被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3

  原告xxx,女,19xx年x月13日生,住xxxx,电话:1301309xxxx

  被告xxx男,20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电话:1307558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认识,20xx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20xx年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4

  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职业XX,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住白银区长安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张明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职业,工作单位白银市XX局白银分局,住白银区西山路XX号楼2单元XXX室,联系电话15309xxxxx996。

  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初,原告经同事介绍,意向购买被告位于白银西区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的房产一套,看房过程中,被告介绍,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其朋友仙云辉,仙云辉将该房产全权委托给被告,由被告代理出售,房产面积106.77平方米,建造年代为20xx年。当原告及家人问及该房屋日后装修能否砸掉非承重墙改造房屋格局时,被告满口

  答应可以砸墙,基于建筑常识,原告认为该房屋为框架建筑结构(实际为砖混结构),被告对此持默认态度,没有对房屋建筑结构这一关键性问题履行其如实告知的义务。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8月11日就购房一事再次进行坐谈,期间原告多次问及被告,购买此房产除购房款、过户费、税费外是否还需原告承担其他费用,被告称再无其他费用,双方于当日晚达成口头购房协议,约定房屋总价为41万元人民币,为表购房诚意,原告当即付给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由被告开具标注有“定金”字样的1万元借条一张留存于原告处。

  20xx年8月13日,原告筹备房款之余在苹果家园物业管理处询问苹果家园22号楼4单元401室房产情况,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房产为砖混式建筑结构,绝不能砸墙改变原房屋格局,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整栋楼的`住户安全,除此以外还拖欠物业费用6000多元。原告立即给被告打电话进行交涉,但被告坚持自己隐瞒房屋建筑结构及物业费用的行为没有过错,极力主张让原告忽略房屋结构问题并由原告承担6000多元物业费用,交涉无果。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提议协商解决争端以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寸步不让,坚持由原告单方面承担全部责任。20xx年8月27日晚,原告再次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明确表示已将此房产在白银区某房产中介登记出售,即将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无意向原告出售此房产,并拒绝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此事实有当晚电话录音材料为证。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20xx年8月27日晚电话录音材料,可证实交易双方、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违背诚信,不履行其如实告知房屋情况的义务,刻意隐瞒房屋建筑结构、拖欠的物业费用等关键性问题,产生分歧后,被告推卸己方责任,以定金为要挟,迫使原告接受其无理条件,为合同进一步履行制造障碍,合同目的落空;另一方面被告在未撤销与原告已形成的购房合同情况下,又将房屋登记出售给第三人,事实上已购成“一房多卖”。 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xx年9月28日

民事起诉书5

  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6

  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______人。现住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______。

  被告: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地址:____________。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____________驾驶冀F____________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____________(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____________受伤。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_________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____________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____________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____________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7月9日

民事起诉书7

  原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xx区xxx道x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xx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xx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xx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xxxx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xxxxx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 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xx雇佣被告李xx驾驶的。被告于xx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xx与于xx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xx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书8

  原告:____

  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现住____,手机:____固话:____

  被告:____

  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职业:____身份证号码:

  现住____,手机: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偿还借款本金____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____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承担。

  事实及理由:

  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____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____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____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____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____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书9

  原告:方xx,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xx小组。电话:,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xx民委员会石xx小组29号,电话:。

  被告:xx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

  被告:云南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xx,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xx与被告朱xx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xx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xx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xx承建,朱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xx。

  基于上述事实,xxx公路第xx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书10

  原告:王金,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民事起诉书11

  原告:方,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小组。电话:15,系死者赵母亲。

  被告:朱,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民委员会石小组29号,电话: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

  被告: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 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与被告朱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承建,朱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

  基于上述事实,公路第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2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政编码。

  被告:(同上)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随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 元。

  3、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4、XXXX房子(产权或使用权)归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补偿被告(原告) 元。

  5、诉讼费由 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经人介绍(自行)相识, 年 月登记结婚, 年 月生育一子(女)姓名 。----------(结婚前后感情如何、现为何要求离婚)。

  主要证据:

  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写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3

  原告:

  被告: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不服岳市仲裁字[20xx]第58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了20xx第58号裁决第二项的内容。以平均月缴费工资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的标准。

  2、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三项的内容。依《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3、请求撤销岳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四项的内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裁决第二项对本人工资的标准认定不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xx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裁决第三项对停工留薪期的.标准确定不当。

  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8个月。而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省工作保险停工留薪期标准,暂按省劳动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中的鉴定前医疗期的标准执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以《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颁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所以应以《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仲裁裁决第四项的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仲裁裁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有效处方在被申请人处实报实销。”该裁决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继续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法律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书14

  原告:女,岁,汉族,文化,大专,家住:恒源东区,身份证号:031196702226341,联系电话:。

  原告:,女,岁,汉族,文化,高中,家住:广州,身份证号:196207042780,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在中心校上班。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元。从到期之日起(20xx年9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年月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年月日。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还款。事实上,被告有房屋几间,并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依然不按时支付原告的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

  此致

  附:借条复印件

民事起诉书15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敬礼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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