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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25 09:50:4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精选12篇)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 、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防治设施停运可能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应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100-200元罚款。

  (1)拒报、谎报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3)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具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公司内的污染防治设备由制造一课主要负责管理,各使用部门协助管理,制造一课与采购课负责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污染防治设备的显着位置。

  3、公司需要委托安装、改造或者维修污染防治设备的,应当委托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当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设备,应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设备,也应向区环保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4、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污染防治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污染防治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污染防治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或委托具有保养资质单位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公司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在对用污染防治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设备用部门应当对在用污染防治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殊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污染防治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污染防治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区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污染防治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

  10、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污染防治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设备安全作业知识,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3

  1、散装原料、辅料在要用无毒、无味与原料不发生化学反应的食品级材料制成的.器具,并在使用前清洗和消毒。运输过程中容器要密封,不得漏撒、滴漏。要有防雨、防尘等措施。

  2、主要原料、包装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要分类运输,不得混装。

  3、运输过程中要轻拿、轻搬、轻放,存放时要注意防潮,离地、离墙存放。

  4、产品运输工具要安全,车箱整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味的物品或化学品混装,要有防雨、防灰尘措施。

  5、禁止使用非食品级材料包装、运输,文明装卸,预防损坏包装物。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

  一、项目经理

  1、负责组织本施工队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组织宣传扬尘污染防治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各部门下达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对完成各项防尘污染防治任务负责。

  3、负责组织本施工队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激励先进,发现问题,落实措施,不断巩固、提高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水平。

  4、组织技术攻关,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提高扬尘污染控制的效率。

  二、扬尘污染专项管理员

  1、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具体管理工作。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协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行。

  2、结合本工地具体情况,提出扬尘污染防治的建议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班组长

  1、各班组长要向班组人员经常宣传扬尘污染防治知识,提高组员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各班组长负责督促根据本工程中的特点,做好各工序落手清工作。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5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污水站全体工作人员

  四、污水处理站负责全公司的环境污染防止工作,并在组长的领导

  下,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止与保护工作。

  五、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中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或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转移工具等要有明显的标示。

  六、公司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七、建立健全公司的环境保护网,专人负责各项环境保护的统计工作。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6

  一、码头装卸危险货物时应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

  二、杜绝跑冒。使用合格的`金属软管接卸(经过试压达到规定要求),垫片要耐腐蚀;螺丝松紧均匀;阀门经常注意保养;一旦发生垫片冲破、皮龙爆裂,必须立即通知船上停泵、关阀,用吸油毡吸取货物,用接油盘收集溢出货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如果污染事故严重,应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消防部门、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消除危害。

  三、在收发货物过程中,发现有滴漏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首先是停止作业,用接油盘,盛接泄漏物,防止流入江中,污染水源,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待设备维修以达到完好程度后再进行作业。

  四、码头在接卸过程中,发现船员将危险的污染物随意排放应立即制止,尽可能利用码头盛放污油的设备进行处理,洗舱水、污水应流入污油池。对船上污染物随意排放性质严重的要立即汇报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码头不在收发作业时、应对管线、阀门经常进行检查,记录完好程度。软管口应用盲板封口,防止泄漏。

  六、码头应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空油桶、积油桶、吸油毡、清污设备设施。每次收发作业下来的污染物、污液等要尽快处理完,以保障码头随时随地有处理泄漏的充分条件。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安全环保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技术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8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大气污染、扬尘、治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要求。根据我公司的现有实际状况,制定以下防尘抑尘管理办法。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防尘抑尘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系统制定、掌握、抑止扬尘污染措施、内容及方法。

  二、工地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坚决执行公司领导的决定,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防尘抑尘工具和设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尘抑尘措施,把防尘抑尘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制定防尘抑尘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层层负责,管理到位,把扬尘现象降到最低程度,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设置冲洗槽,配置有效的'冲洗设备和保洁人员,所有车车身必须保洁,放大字样清洗,密闭车身及车辆不准带土上路并按规定线路行驶。

  五、工地防尘抑尘、污染防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按相关规定逐项检查落实,不符合的及时纠正。

  六、做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记录表,作为公司年终考评,奖惩依据。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9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总经理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环保科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环安部的指导和监督。

  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九、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不得接受没有转移联单或者与转移联单不符合的危险废物。

  十、公司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环科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危险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二、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三、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网络、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十五、本制度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处罚。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公司的环保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监测记录工作,不断促进公司的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各项要素进行经常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生产车间和科室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企业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

  2、对公司污染物排放点进行不定期采样抽查、监测,落实巡检,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公司建立相应台帐。

  3、生产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允许浓度按《工业设计卫生制度》执行,由区职业健康监护所每年对全厂尘、毒、噪音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监测牌上登记公布,并建立台帐。

  4、环境检测数据要及时公司有关部门,作为年底污染物排放统计的重要依据。

  5、生产部门要积极开展工艺改造和技术革新,使“三废”少产生,对生产过程中必须排放的“三废”,做好台帐,尽量开展综合利用,做到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6、各部门要合理用水,一水多用,不断地降低新鲜水的消耗,减少污染物(cod)排放量,严禁采用或变相采用渗井坑等方法排放废水,以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7、公司所排废渣要尽量综合利用,暂时无利用办法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8、加强水排放系统网的管理,做好雨污分流,确保不渗、不漏、不冒及畅通无阻。

  9、加强各种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管理,原料、产品的装卸要采用自动密闭装卸设施,对有组织排放的化工气体要全部收集并采用回收、吸收、吸附等措施加强进行处理,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10、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设备设施要采用低噪的,确保厂界噪声符合有关规定限值。

  11、环保管理及统计人员,要努力学习《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堤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不得弄虚作假。

  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环境,控制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应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管理台帐。

  第三条 废水排放点按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第四条 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正常运行。

  (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所配套的生产系统或装置同步运行。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其工艺运行控制指标和运行效果必须符合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在其良好状态下运行。对长周期运行或易发生故障的设施、设备、配件,应有备用的设施、设备或配件。

  (四)在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因故障或其他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工艺监测必须有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各项记录内容应妥善保管,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前检查记录。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停运原因记录。

  (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监控点的温度、压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终结分析值、中间过程分析值,进系统及出系统物料的量及有关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处理介质(包括活性碳、各类酸、碱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换记录、台账和档案。

  第六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请市环保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须暂停运行的。

  (二)须拆除或闲置的。

  (三)须更新改造的。

  第七条 应高度重视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创新工作,针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协调科研及设施维护部门,强化对污染防治工艺改进和治污设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断提升治污效果,增强设施运行的本质可靠性。

  第八条 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业务培训,改进和完善治污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治污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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