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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6 17:05:32 晓怡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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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燃气使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1

  为了确保食堂燃气使用安全,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参加消防安全知识、燃气使用安全知识等相关培训。

  2、所有人员必须熟悉消防知识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燃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安全处理。

  3、食堂管道燃气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定责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燃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4、食堂员工须熟悉燃气管道的走向及开关的位置,以备应急处理。

  5、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严格按照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6、食堂设置专门的安全专员,定期检查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

  7、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着急开电灯(包括电气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燃气味。如有异味,不得开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8、食堂安排专人在下班前仔细检查燃气关闭情况,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无泄漏后方可离开,如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2

  1、目的:

  为规范食堂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及食堂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安装、改进

  2.1液化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的需要。

  2.2液化气设备的'安装调试改进必须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相应的资质单位实施。

  2.3设备的安装、改进必须满足食堂的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使用

  3.1液化气实用的工具必须是专人操作,使用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懂得安全操作,能识别不安全隐患。

  3.2操作人员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操作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等专业维修人员清除完隐患后再继续使用。不得隐瞒或谎报情况,更不得强行使用。

  3.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使用燃气。直到隐患解除才可使用。

  4、维修

  4.1燃气设备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时请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5、安全检查

  5.1液化气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5.2食堂负责人每月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并做好记录。

  5.3厨师在每次使用燃气前要检查燃气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及时解决,同时做好记录。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3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4

  1、接到公司技术安全部下发的技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并及时提供给基层部门进行熟悉,做好详细的记录。

  2、查借阅档案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并按时督促归还。

  3、查借阅档案者要爱护案卷,不得将案卷拆毁、涂改、污染。

  4、借出或还回案卷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如发现差错,及时追查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5

  1、燃气间内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存放燃气的.房间,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

  3、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每月)检查燃气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后做相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综合部。

  4、送气时要做好交接,检查钢瓶的检验期限及检验合格证。

  5、每餐使用完燃气之后,由当天值班员负责关好阀门并检查气体有无泄漏,确保无泄漏方能离开。

  6、燃气点燃之前,应检查液化气开关,灶内是否有液化气味道,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

  7、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先将门窗打开,关闭任何电器开关,不查明原因,不得点燃。

  8、怀疑燃气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明火进行检查测试,应用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

  9、燃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气源,关闭电闸。及时疏散人群,确保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6

  1、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

  2、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探头损坏,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可燃气体探头。

  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4、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每年应标定一次,系统每月检查维护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度。

  5、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可燃气体报警仪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

  6、禁止非授权人员(包括值班人员)随意擅动报警器控制面板进行参数设置,开启控制箱箱盖。

  7、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器参数设置有误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由专门人员进行参数调整。

  8、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清楚各报警显示器所对应的现场监测点位置。

  9、当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发出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安全巡视人员或相关人员到报警点查看,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10、当隐患消除后,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1、经现场查看,若确系报警器误动作,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2、报警器的每次报警,值班人员均必须在值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警时间、报警原因、处置情况、处置人等内容。

  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7

  一、厨房管理与要求

  1、先要做到生产量不确定不规范,不计量。

  2、生产原料要做到工艺要求,岗位配合,成本构式,以及产品质量反馈。

  3、对厨房管理的要求,更做到工作在于重点管理,应对员工有效的做到指导和出色的管理,把饭店的经营意图和经营理论有效的传达到每个员工和管理人员。

  4、厨房管理的生产要求,要做到,释放后台的应有能量和设计厨房的加工制作的质量标准。

  5、把握原料进货,采购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原料发放,领用原料调拨。

  6、成本控制和菜品设计,以及不断的`定期对厨师长考试。

  7、加强与餐厅前台的营销,定期利用不同的主题活动促销。

  8、确定厨房人员的数量,厨师岗位人员的选择。

  二、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1、菜品出品大厨责任制度。

  2、厨师长日常工作责任制度。

  3、违规、违章事故处罚制度。

  4、厨房设备报修制度。

  5、清洗卫生用品的领取和使用。

  6、冰箱、冰柜管理与原料盘存。

  7、厨师工装穿着规范。

  8、厨房卫生操作规章制度。

  9、常用主料与配料的切割配用。

  10、定期检查厨房安全、油、电、水以及相应安全。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8

  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全体师生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 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照学院后勤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 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 食堂煤气管道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 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从容处理。

  五、 树立防患于未然意识,任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 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七、 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者爆炸。

  八、 在使用煤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方可点着火种,打开燃气灶气阀,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九、 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十、 下班前应关好炉灶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记录,确认无任何异常后方可离开。

  十一、 定期(每月)检查煤气设施,及时发现问题并做相应处理。

  十二、 煤气设备附近不能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不能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备,保持管道设施干爽清洁,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十三、 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老化、穿孔甚至断裂等情况。

  十四、 厨房内不得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的火源。

  十五、 若发现煤气使用压力异常或泄露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开关,杜绝各种明火及静电产生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进行处理。

  十六、 在表阀或调压总阀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先进行人员疏散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进行处理。

  十七、 厨房应备有有效的灭火器,使用期限即将到期时及时进行更换。

  十八、 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电源及煤气气源,按下消防警铃告知其他人并报警,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用灭火器灭火。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设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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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二、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避免发生事故。

  三、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专业人员完成。

  四、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每增容1kw(或者说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计算,余此类推。

  (2)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其电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按20度/月计收,余此类推。

  (3)业主(住)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五、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六、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七、有以下现象有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气容量,且造成电气线路故障的,作每增容1kw(1kva)罚款300元-800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全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3)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每次还将罚款1000元-2000元。

  (4)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处以其10倍的罚款。

  (5)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气线路(包括通迅、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八、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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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二、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三、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四、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六、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七、电器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

  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九、幼儿园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禁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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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除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可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施,若需对管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

  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更换维修。

  第六条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连接处应使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连接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周围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使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视、使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即关好天然气总阀,及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天然气公司维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知识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悉管道燃气基本知识、操作方法和步骤,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除残气,应及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可“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使用后应及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施(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经常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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