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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5 13:17:2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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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1

  1目的

  明确制定公司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保管及处置的方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各类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危险废弃物

  指包含在国家危险固废名录范围的废弃物。

  4职责

  4.1废弃物处理责任者为各部门负责人,担负有以下职责:

  a)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生产办公等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正确妥当处置;

  b)本部门废弃物种类把握,并调动本部门全体力量为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而不断努力和改善;

  c)协助全体管理责任者顺利完成国家和地方对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事项。

  4.2废弃物处理担当者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a)确实按照规定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b)废弃物放置场所的`标识和整理;

  c)安环办负责集中处理公司固体废弃物,并按要求执行分类管理。

  5要求

  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两大类。

  5.1危险废弃物。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感染性的废弃物质。

  5.2一般废弃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因公司日常活动(办公、生活等)所产生的废弃物。

  5.3废弃物识别的教育

  各部门应利用会议、告示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废弃物分类成为全员共识。

  5.4《废弃物分类一览表》作成与维持

  5.4.1作成

  安环办依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作成《废弃物分类一览表》,报管理者代表确认,危险废弃物应指定处理担当者,其它废弃物不必指定。

  5.4.2维持

  各部门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制品或新设备导入、产品参数和出货情况变更时,应对《废弃物分类一览表》进行重新评审或改订(必要时)。正常情况下,每年重新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改订。另外,新的废弃物种类区分困难时向办公室查询。

  5.5废弃物的处理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担负管理处置责任,主要实施以下事项:

  5.5.1暂时放置场的标识

  在简单易行的前提下,各部门自行设定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并按照分类明确标识,使人一目了然,以下为一般原则(供参考):

  a)废弃物箱设置数量应不影响工作的方便性为宜。

  b)大量同类废弃物产生场所应设专门废弃物放置箱。

  c)种类多数量少之废弃物产生场所,暂时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分开,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暂置场所投放时再按分类进行投放。

  5.5.2投放

  a)各部门可将废弃物暂时投放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

  b)投放前应将其分开为危险固废及一般固废。

  c)对违反a)b)规定,并未能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者,每一项各扣款20元。

  5.5.3放置场所的维持

  a)废弃物必须对应投人暂置场所的垛堆区域内,不得堆放在暂置场所内过道及门外。

  b)转运承载废弃物的叉板卸完废弃物后,好的必须拉回原处重复使用,坏的(含已脱落的散叉板)必须将其整齐垛放在暂置场所指定地点。

  c)废弃物需经常整理、整顿、清洁、清扫,防止异味、苍蝇、蚊子产生,其接近80%储量时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d)对违反本制度5.5.3的a)、b)c)规定者,每一项各扣款20元。对不能确认违反者的,经确认属于某部门的由其部门承担扣款。

  5.5.4废弃物处理的委托

  安环办负责对废弃物处理的外部回收站进行调查,挑选具备资格的外部回收站,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核。与之协议完毕后,委托其对公司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6注意事项

  6.1报废的设备设施按公司正常审批流程执行,并确认设备回收处理单位,发挥剩余价值。

  6.2危险固废处理商必须取得相关资格,并按转移联单的要求执行。

  7相关文件

  《国家危险固废名录》

  8相关记录

  《废弃物分类一览表》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院组织了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等环节进行自查,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等情况。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我院成立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小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急预案,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表”,“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医疗废弃物回收登记表”“危险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等以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

  二、分类收集管理:

  1、严格按照每天生产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弃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记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2、当医疗废弃物达到包装袋的3/4满时,做好有效封口,并贴上标签,标签内容有废物类别、生产日期、科室。

  3、对医疗废物进行秤重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和经办人签名,称重时要求科室人员与运送人员双人当面核对。资料要求科室至少保存3年以上。

  4、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有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标识内容同前。

  三、收集转运管理:

  1、专业人员管理:运送医疗废弃物人员在运送时有穿戴防护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和防护鞋等。

  2、运送医疗废弃物人员按规定时间,路线送至暂存地。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弃物标记,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露。

  4、运送结束后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四、暂存设施及登记管理:

  1、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警示标记清楚,有防鼠、防蚊蝇、防盗、防渗漏等措施。

  2、暂存点消毒管理: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并有记录。

  3、严格交接记录,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

  5、及时转送医疗废物,本院的医疗废物没有在暂存点存放没有超过2天,也没有发生自行处理、转让、买卖事故等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有:

  1、工作人员有时会把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混装;

  2、医疗转送时科室记录不及时;

  3、未使用有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包装袋;

  4、锐器盒不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们做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对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的熟悉度;各科室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及时做好登记;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收集工具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不断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3

  物业公司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为了防止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确保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部门、管理处的活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3.0定义(无)

  4.0职责

  4.1各部门、管理处负责识别本部门各种过程和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并编制清单,当有新的活动或外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清单。

  4.2各部门对所有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按指定的地点进行分类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处负责在各区域合理配置分类垃圾桶,并做好相关的标识及维护。

  4.4管理处负责(若为外包服务则指导并监控供方)分类收集并处理所有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分类存放场所,依相关法规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0内容

  5.1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管理原则

  5.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5.1.2所有固体及废弃物的管理必须遵照'分类回收、集中保管、统一处理'的原则进行。

  5.1.3分类回收是指各部门按照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将各部门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分类以后再回收,应在盛装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容器或场所等外面标明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类别、名称。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门回收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场所。

  5.1.5统一处理是指公司依相关的法规要求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清运和回收处理。

  5.2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分类

  5.2.1本公司活动、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主要分为四类,即为不可回收废弃物、可回收废弃物、大件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

  5.2.2不可回收废弃物通常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各种有机体,如腐烂垃圾、厨房垃圾、果壳、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可以换取一定经济利益的、经处理后可重复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金属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装材料等。

  5.2.4大件废弃物是指公司及业户所淘汰的大件办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废弃物是指公司员工以及所管物业的'业户日常生活、办公而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如废塑料、废橡胶、废干电池、废蓄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有机溶剂、废油漆、废乳胶漆、废防水涂料、废硒鼓、废墨盒等。

  5.3固体及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5.3.1管理处负责对各区域分类垃圾桶内的垃圾进行回收并分类暂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处。

  5.3.2本公司所有固体及危险废弃物交由国家认可的、有资格的废物处理公司处理,管理处负责将本公司及本单位的环境等要求事项通知废物处理公司。

  5.3.3对可回收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定期联络有关废弃物处理公司处理,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收益。

  6.0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供方控制管理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固体及危险废弃物清单》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丢失(或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相关部门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二、职责

  1.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具有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资质单位,对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2.由生产车间负责厂区内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包装、运输。

  3.由库管员负责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储存。

  4.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平时的监督检查。

  三、内容

  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统一存放在回收车间北侧库房中,由质量安全环保部专人管理,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1.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与资质的'单位签定处置协议。

  2.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危险废弃物,由产生废弃物的岗位员工负责收集、包装、填写危险固体废弃物记录表。

  3.生产车间值班课长,定期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运送到专门储存的库房。

  4.库房管理员负责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接收,并建立危险固体废弃台账。台账中写清送入库房中,危险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相关详细信息。

  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储存危险固体废弃物库房进行检查,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并签字确认。

  6.一旦发生危险固体废弃物丢失现象,及时对丢失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查找回收,在公司查到不到的情况下,报相关部门协同查找,直到找到为止。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5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专用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弃物收集人员个人防护制度,医疗废弃物专职收集人员职责。设立“医疗废物分类表”、“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册”、“医疗废物转移多联单”等。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和统一管理流程,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传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传染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3、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做到有效封口,贴上标签。

  三、收集转运管理:

  1、专业人员管理: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在运送时,必须穿戴口罩、帽子、手套,定期体检。

  2、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收集转运医疗废弃物时,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转运。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运送车辆要有防渗漏、防遗散设施,易于清洁、消毒。

  5、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6、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损伤应及时报告。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6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加强危险废弃物污染、消防防治工作,规范公司危险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行为,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定义: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即具有燃爆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的废弃物质。

  3.2分类:依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危险特性主要分为可燃废弃物、不可燃废弃物;按照节约减耗原则分为可利用废弃物和不可利用废弃物。

  3.3危险废弃物包括: 1)废弃的化学品、化学品容器罐、含有化学品的制品、废弃的松香油等; 2)一些含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废蓄电池、废日光灯管等。 3)一些含有害物质的废弃办公用品:墨盒、废碳粉、废电池、含油墨类的办公用品等。 4)废机油、废柴油、废润滑油、

  废液压油、废防冻液、油抹布、面纱、漆渣等。

  4.职责

  4.1生产管理部负责编制和修订《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负责各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4.2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部门负责其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识别分类、收集、标识、临时储存和监管,形成台账记录;对部门自查发现的违规班组或个人进行考核;

  4.3仓储部负责危险废弃物从其他部门转入和从公司转出的台账登记和收容管理,;负责废弃物收集点的防燃爆和消防安全管理;

  4.4制造技术部对危险废弃物的处置提供各类相关技术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支持;对技术性较强的.处置工装或处置容器设计图纸,提出技术方面的建议;参与危险废弃物泄漏、燃烧等事故的原因调查与分析;

  4.5采购部负责寻找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依照国家法规要求提供化学品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为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提供安全技术参数。

  4.6治安消防科负责对危险废弃物集中存放点进行日巡逻检查,发现异常或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告和应急处理。

  5.管理内容

  5.1可燃危险废弃物

  5.1.1收集

  5.1.1.1各部门当班产生的可燃危险废弃物必须当班在生产现场清理并转走,放置到部门设置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并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保证生产现场没有撒落、遗留(接班人员发现没有清理和转走,或生产现场有大片撒落、遗留,可拒绝接班,及时上

  报部门领导处理);

  5.1.1.2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做好标识,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燃烧的隐患,不得放入其他废弃物或生活垃圾。

  5.1.2储存

  5.1.2.1各部门严格遵守分类存放、禁止与生活垃圾混装、安排专人检查和维护的原则进行可燃废弃物的临时放置和储存;

  5.1.2.2每日产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如改装部产生的漆渣、油抹布等),产生部门做好防燃爆措施后,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部门进行定时定点定人监控或定点焚烧,产出量大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产生部门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新加)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

  5.1.2.3不能通过焚烧处置、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使用空油桶密封(如废机油、润滑油、空油漆桶等),由产生部门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收集点10米范围内,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无关杂物和其他可燃物。仓储部建立【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

  5.1.2.4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如改装部产生的废稀释剂等),放入专用收集容器,标识清楚。收集容器5米范围内,除防泄漏和消防器材外,禁止放置无关杂物和其他可燃物,以及动火作业。部门必须安排有专人负责监管储存状况,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部门内部如需使用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只能在专用收集容器储存或放置不超过5kg的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仅够使用即可,多出部分由产生部门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

  5.1.3处置标准与周期

  5.1.3.1每日产出量少于10kg的不可再利用的可燃废弃物(如改装部产生的漆渣等),产生部门放入危险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后,每周六下午在废品焚烧点,在部门安全员的监护下进行焚烧处置,填写【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备查;

  5.1.3.2不能通过焚烧处置、不可再利用的废弃物(如空油漆桶、废柴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防冻液等),由仓储部与处置公司联系,按照公司制度办理出厂手续。处置时财务、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废弃物视数量情况随时处理,不得堆积过多影响安全。

  5.2不可燃危险废弃物

  5.2.1收集

  5.2.1.1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为防止人员磕碰受伤,保持生产现场整洁,各部门当班产生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必须经常清理或转走,放置到部门设置的专用收集容器或区域内;

  5.2.1.2不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由产生部门收集后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在仓储部的【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中要有记录。

  5.2.2储存

  5.2.2.1不可燃危险废弃物的收集点应设置到人员较少处,并有围栏防护;

  5.2.2.2由产生部门在生产过程中收集后,送入仓储部指定的收集点储存。仓储部在【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登记。

  5.2.3处置

  5.2.3.1部门制作工位器具需要使用可利用的不可燃危险废弃物(金属边角料等)时,在仓储部领用;

  5.2.3.2仓储部与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公司联系,按照公司制度办理出厂手续。处置时财务、审计部门共同参与。

  6.考核规定

  6.1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管理的部门责任人,视后果的严重程度,生产管理部给予50元至200元的考核;

  6.2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财产损失情况,当事人、部门责任人、部门安全员、班组长分别承担50%、30%、10%、10%;未造成财产损失,但造成严重影响的,生产管理部对当事人、部门责任人、部门安全员、班组长分别考核300元、100元、50元、50元;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工伤事故的考核比例执行考核。

  6.3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废弃物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火灾等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追究各级责任。

  7.相关表单

  序号表单名称表单编号保存部门保存期限

  1部门危险废弃物管控台账生产管理部3年

  2危险废弃物收容登记台账生产管理部3年

  9附则

  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与解释,自批准下发之日起执行。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7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专用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弃物收集人员个人防护制度,医疗废弃物专职收集人员职责。设立“医疗废物分类表”、“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册”、“医疗废物转移多联单”等。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和统一管理流程,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

  1、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传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传染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2、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

  3、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做到有效封口,贴上标签。

  三、收集转运管理:

  1、专业人员管理: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在运送时,必须穿戴口罩、帽子、手套,定期体检。

  2、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收集转运医疗废弃物时,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转运。

  3、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

  4、运送车辆要有防渗漏、防遗散设施,易于清洁、消毒。5、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6、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损伤应及时报告。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第四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xxxx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环境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啊。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100公斤单位收集危险废物的,可不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免于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转移危险废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需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不按批准的决定转移危险废物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请,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危险废物移出者仍向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转移联单错报或漏报的;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三)遇联单填报与转移废物内容不符的,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差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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