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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5 09:02:1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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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计量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计量器管理制度

计量器管理制度1

  (一)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专人(计量管理员)负责管理和协调。

  (二)在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医院计量室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统一管理全院的计量工作。

  (三)统一建立全院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台账、分户账、分类账,保管好有关的技术档案和检定证书。

  (四)加强与计量检定部门的业务联系,做好年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

  (五)随机地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抽检,停止使用超期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六)对违反计量工作制度产生的后果,报领导作相应的处理。

  医疗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一)使用计量器具的部门,必须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与保养工作,制订出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所有计量器具都应建立使用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常用计量器具应每次使用后擦净保养,不常用者应定期做通电试验。

  (三)存放计量器具的场所,要求清洁卫生。温度、湿度要符合检定规程的规定,并保持相对稳定。易变形的计量器具,要分类存放,妥善保管。严禁计量器具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及磨料混放。

  (四)在用计量器具必须有计量鉴定证书和合格标记,发现合格证书丢失或超期,要及时查找原因,办理补证手续。

  (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计量管理员处理,各使用部门无权擅自修理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修,并做好记录。

  (六)计量器具的外协修理

  本单位不能修理的计量器具,应委托已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修理,并有被委托方的检修证书。修理后应开具合格证书。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

  2.超过检定周期;

  3.无有效合格证书或印鉴;

  4、计量器具在有效使用期内失准、失灵;

  5.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医疗计量文件、技术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计量资料档案由计量管理室兼职计量管理员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和建立。

  (二)计量器具资料档案与医疗设备档案相配合构成完整的计量档案。

  (三)计量器具的档案内容

  1.如计量器具是固定资产,则按医疗设备档案内容建立档案外,还应有检定证书等。

  2.如计量器具是低值易耗品,则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书等。

  (四)计量器具的台帐包括:

  1.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2.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3.工作计量器具分户管理台帐;

  4.计量器具历史记录卡;

  5.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表。

  (五)按规定的保存时间保管好计量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若销毁档案资料须经批准。

  (六)对发生丢失计量档案的事件,应做好记录、查清原因再追究责任。

  (七)需要查阅档案文件资料,履行借用手续,以防丢失和损坏。

  医疗计量事故管理制度

  在医疗过程中,可以是因医疗计量器具准确度或其他计量问题,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如发生这种问题,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处理计量纠纷的方式有检定和调解,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

  (二)计量调解是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纠纷双方进行的调解。根据计量纠纷的特殊情况,计量调解一般应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

  (三)仲裁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仲裁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仲裁检定可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受理,指定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四)情节严重并引起医疗事故,应保护现场,以便有关人员前来找出事故原因并记录;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处理。

  (五)一般事故如是人为因素引起,则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管理不善引起的,应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计量器管理制度2

  1、推广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执行计量实施细则,按计量法规搞好计量工作。

  2、各车间每月按实际需用报计量器具领用计划,由计量员统一整理后报综合办公室。

  3、各车间新领计量器具的说明书等资料,由计量员交资料室统一保管。

  4、各车间建立完整的`计量器具台帐,与现场和公司计量器具总台帐相符。计量员必须掌握现场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有变动及时上报。

  5、使用计量器具的人员须了解其性能、使用范围、注意事项,要爱护计量器具,严禁超温、超压、超载运行,防止损坏其精度。

  6、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按时送检,未经检定或超期未检以及检定不合格或无合格印证和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7、各车间计量器具报废、检定、反馈等通知单,由各车间计量员统一交资料室保存。

  8、对检定期应检定而未及时送检,使用中造成数据误差的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一定处罚。

  9、计量员对使用、送检等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修改台帐,填写相应表格。并于当月25日前送交综合办公室。

  10、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于不能按要求使用、保管计量器具的车间,给予一定处罚。

  11、有关人员应认真填写使用维修、事故记录,并妥善保管,不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外借计量器具。

  12、计量器具搬运及拆卸时,要小心谨慎,不得无故损坏。

计量器管理制度3

  1、度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1.1合理选用量具。不得用高精度量肯测量低精度工作,测量前,效对好零位,检查量具的超始是否灵活正确,发现失准,应及时向计量管理员报告,待修复后方可使用。

  1.2保持量具的.清洁。对测量完毕后的量具,须擦净量具工作面油污,必要时,涂上防锈油后,放在盒内,对正常用的量具要定期进行保养。

  1.3在使用表类量具测量工件时,应保持垂直工件被测量面,不允许受到剧烈冲击和震动,以免影响测量精度,使用完毕,应立即将表拆下,放入盒内。

  1.4使用量具时,须了解量具的保养知识,非量具检修人风吹草动,严禁随意拆卸、改装及自选修理。

  1.5保养量具时,要将量具存放在清洁、干燥、无震动、无腐蚀气体的地方,并收集好量具的检定合格书,严格执行检定周期,按时送上级计量部门检定。

  2、衡器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2.1使用衡器称重前,首先检查台称计量杠杆是否完好,对好零位,一切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2.2在秤量各种原料时,应将被秤物放在衡器台板中央,注意低放、轻放、养活冲击力,以免损坏衡器和影响其准确度。

  2.3每次称量完毕后,应首先关闭制动器,在取下被称物,以免损坏刀刃。

  2.4称量不同价格物件时,应选择相应精度的衡器进行称量,对一般不大于衡器最大称量百分之五,正常应在最大称量的三分之二范围内进行称量,更不得超过衡器最大称量进行称量。

  2.5使用衡器人员,应了解衡器计量性能和检定周期,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送计量部门检修,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计量器管理制度4

  计量工作企业实现现代化管理要基础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公司工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适应生产需要的检验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量人员,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协同各部门,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量工作。

  二、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并要妥善保管,其内容主要有:

  1、1。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台帐;

  2、2。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历史档案;

  3、3。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4、4。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送检合格证。

  5、始记录、报废单等)。

  三、能源、工艺、质量、经营管理计量器具、检验设备配备的'各种类、规格、数量必须与实际需要相应,并能满足要求。

  四、在用的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必须执行周期检定制度,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周期受检率达成100%,周期合格率在95%以上。

  五、建立和建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并且要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制度包括:

  1。入库、流转、降级、报废核制度;

  2。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在用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现场抽检制度;

  计量员培训、考核、任用、奖惩制度。

计量器管理制度5

  1、为了加强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测量和监控活动的有效性,特制定规定。

  2。适用于对产品和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所用的器具。(如游标卡尺、千分尺、天平、台称、耐压测试仪等,以下简称计量器具。)

  3、已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质管部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并办理领用手续。

  4、需要添置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质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后给予购买,并由质管部登记核发。

  5、计量器具损坏或偏离核准状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交回或通知质管部进行核实。对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计量器具,由质管部填写《设施报废表》,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报废。

  6、一人不能领用两只及两只以上同样规格型号的`量具。

  7。性能测试仪器为一年检定一次,自制的检测仪器和检验夹具卡尺、千分尺为6个月校正一次校准温度为—15℃—+40℃,湿度为40—80%。质管部针对计量仪器能否使用,有监管控制权、校正权。办公室有权追查损坏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罚。

  8、本规定为Q/AMC2G0706—20xx《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的补充文件。未尽事宜按《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执行。

  9。本规定由办公室起草,管理者代表批准,质管部负责检查执行。

  10、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计量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用计量器具目录》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三条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使用、报停、重新启用及报废,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将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报当地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并分别制发相应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证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停备案通知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启用备案通知书》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报废备案通知书》,建立辖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县(市)局申报,县(市)局建立辖区计量标准器具明细台帐并督促其按期送检,计量标准器具报停、报废、重新启用、更换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考核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单位备案。

  第五条县(市)局指导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建立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卡》(简称《档案管理卡》),《档案管理卡》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县(市)局统一编号,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保存。

  第六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接受检定后,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在《档案管理卡》上标注检定时间、检定人员、检定机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及检定结论。并将相应的计量器具备案证书及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存档备查。

  第七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须实行三色标志管理,在其显著位置粘贴“绿、黄、红”彩色标志标明使用状态。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绿色合格标志;某一功能或某一指标达不到仪器本身要求,但可以限制使用的经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须粘贴黄色准用标志,并标明其允许使用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经报废或报停备案的,须粘贴红色禁用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入库管理,不得将其置于工作台上。

  第八条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定期维护。放置环境要符合要求,严禁与其他工具、杂物堆放。

  第三章强制检定

  第九条经质监部门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及《计量授权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经授权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量值传递的单位依法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使用单位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质监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条辖区内的在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由县(市)局下达《地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指定书》(简称《指定书》),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指定书》格式由本局统一制定,指定的内容必须标明计量器具的名称、规格型号、器号、数量,检定机构名称及检定时限,必要时可添加附表。

  第十一条实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经县(市)局备案下达《指定书》后,使用(安装)单位持《指定书》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送检,县(市)局负责督促。

  第十二条水表、煤气表、电能表等实施首次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安装)单位按要求申请备案后由县(市)局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实行首次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期轮换(更新),使用(安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备案,经县(市)局对新安装的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县(市)局应及时将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指定的计量器具名称及数量向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书面通报。计量检定机构在各县(市)局辖区开展现场计量检定工作前,必须事先告知各县(市)局,检定完毕后及时书面向县(市)局反馈检定情况;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行送检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完毕后,亦须及时向计量器具所在辖区县(市)局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检定工作时发现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未报县(市)局备案,未经县(市)局下达《指定书》,不得擅自开展检定,而应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情况及时书面反馈县(市)局,待县(市)局对前期未备案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下达《指定书》后方可开展检定。

  第十五条经指定后拒不送检或拒绝接受依法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及时书面通报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局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机构新增检定项目经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获得授权后,将其新增检定项目报各县(市)局备案,县(市)局根据“就近就地”的原则,按新增检定项目下达《指定书》。

  第十七条计量检定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将季度检定工作开展情况书面上报本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县(市)局未及时下达《指定书》造成使用(安装)单位计量器具漏检以及县(市)局未严格监管,对企业(使用单位)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企业拒检的行为未进行查处的,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县(市)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计量检定机构无故拖延检定期限,按《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收送检单位的部分或全部检定费,并由本局计量部门提议对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局计量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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