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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整理4篇
人事档案整理1
建立人事档案的作用与意义:
人事档案是公司档案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家公司的文化底蕴,可以全方面综合的考察员工,作为升迁加薪等的考察一句,也可以有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公司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员工简历、面试评估表、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身份真复印件、照片等。主要可以分为三大板块:
入职员工:
新员工登记表、人才登记表、毕业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合同申请表、离职证明(上一家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入职体检表、入职承诺书(承诺与上家单位家畜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与本公司无关)
在职员工:
试用期转正评估表、岗位升迁申请(人事异动审批表)、请假记录、值班记录、考勤记录、培训签到表、月底绩效考核表、年终考核表、年终总结
离职员工:
离职申请、理智工作交接表、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人事档案编号:
入职年份+流水号例:20xx年6月3日入职,则该员工编号为:2012060301人事档案管理:
固定人员(入职、在职员工)和流动人员(离职员工):以个人为单位用档案袋收纳应聘人员:以整体为单位用档案袋收纳
固定人员的`人事档案借阅需经部门主管同意
流动人员档案和应聘人员人事档案借阅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流动人员档案自人员离开之日起3年后可销毁,应聘人员档案自投递之日起2年后可销毁。
注:所有人员的档案都应建立电子档以备查阅
人事档案整理2
根据省、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和县委组织部领导的精心指导下,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委组织部保管的主要是科级干部、党群系统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以及部分政府部门公务员、参公人员和卫生系统部分干部的档案。组织部档案室共有干部人事档案1513人,其中,县级干部3人,正科级干部249人,副科级干部512人,一般干部749人。
二、做法和特点
组织部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协调解决干部档案室2间,实现了库房面积达标和“三室”分开的要求,配备了防盗门窗、灭火器、温湿度表、空调等,为圆满完成干部档案审核整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过程中,我们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各个工作阶段的具体要求,认真检查、核对、装订每一本档案,自始至终做到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在“三个时间”和干部身份认定上突出一个“准”字,对收集上来的`归档材料都要严格审查、核对,经过审查凡有疑点的全部退回,并深入审核对象的相关单位实地调查核实。截至目前为止,审核登记档案1513卷,无问题的780卷,需要调查核实的干部人数300人,已经核实完毕的干部人数433人。应上会认定的档案卷数1513卷,已上会认定780卷,形成认定表的70份。
在档案装订的同时,我们将所有的档案资料,包括目录、“三个时间”、干部身份认定表以及一些原始材料都录入了档案室电脑中的人事档案管理软件中,并且连接配备了32寸显示器。比如需要查找某人的档案资料,通过计算机查询其编号或姓名就可以直接快速的将个人信息清楚的显示出来,真正做到了一目了然和快捷迅速。
三、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尽管我们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整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档案资料还存在不齐全问题。尽管我们在干部档案资料收集方面花费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艰苦努力,但是由于时间久远,一些不准确的材料又不能入档,致使部分干部档案中资料仍不完整。二是部分单位、个人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仍不够重视。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致力于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长效机制,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强化人事档案日常动态管理,加快信息化进程,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再登新台阶。
人事档案整理3
为了做好人事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自20xx年3月份开始,县人事局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按照《干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标准,对人事局管理的档案进行了集中审核、整理。经过10个月的奋战,档案整理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了。
人事局档案整理工作时间紧、标准高、任务重,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成立了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3名同志为成员的档案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办公场所拥挤、经费紧张、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具体任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先后投入资金10万元,购置了新式档案盒、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碎纸机、切割打孔机等整档用品,抽调12 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档案整理工作,为顺利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创造了条件。
一、档案材料审核 “求真”
为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工作人员对人事局管理的3192卷档案进行了逐卷审核。审核后对不符合归档要求或重复的材料,退交本人或登记后销毁,对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认真登记。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三龄一历”的认定,并形成“三龄一历确认表”2377张。
二、档案材料收集 “求全”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是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档案材料来源广泛,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材料收集工作是一项十分繁杂的'基础性工作,我们认真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对所缺材料逐项进行登记,并填写《干部档案审核登记表》,明确补充材料的内容,及时反馈到各单位进行收集。并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做到“手勤、嘴勤、腿勤、眼明、耳通”,广泛进行材料收集。共收集档案材料10000余份,补填《干部履历表》900余份、《入党志愿书》7份、工资审批表15000余份,年度考核表12000余份。保证了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
三、档案整理质量“求严”
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要求,我们要求工作人员档案整理要达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层次清楚、加工合理、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的标准,发扬“团结协作、精益求精、吃苦耐劳”的精神,坚持三边不齐的不入库,分类不准的不入库,排序错误的不入库,每卷中材料和目录名称不一致的不入库,确保了档案整理高标准、高质量。共整理档案2377卷,裱糊材料15000余张,复印材料30000余张,剪切材料40万张,打印目录10000余张。整理完成的档案达到了中组部规定的“完整、真实、精炼、实用”的标准。
目前人事局档案整理工作已全面完成,各项档案管理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县人事局档案室已上报了《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达到一级标准的申请。下一步我们将再接再厉把人事局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人事档案整理4
人事档案专题:人事权,接收函,就业方案,报到
什么是人事权?人事权是指企事业、机关单位员工、干部及人事档案的管理权,而非一般公司内部的行政人事权。一般处级以上的政府机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都具有相应的人事权,在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了人事专户,这类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方面的业务可以直接或经上级管理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不能直接面对政府人事部门,只有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才能办理各类人事事宜。
特别提示: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就业,也就是说到三资企业、民营、私营、个体等无人事权的企业就业,一定要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人事和档案关系。
什么是接收函?
接收函是有人事权的单位(一般是人事局)发给学校证明接收该毕业生的函件,是制订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重要证明。到非生源地就业的必须要有接收函,接收函可以是当地人事局的接收证明,也可以是中央直属、省直属单位或企业的录用函,或者是在就业协议书上盖有具有人事权单位的公章。
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垂询《接收函》事宜。毕业生拿到《接收函》后应及时交回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免错失上报就业方案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什么是就业方案?
就业方案是以毕业生上交的就业单位所在地市人事局接收公函或有效的就业协议书依据,将毕业生所填写的就业派遣登记表信息录入到经毕业生资格审查后的毕业生资源信息库而形成的。每年6月初要将此方案上报到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经批准后,以就业方案为依据打印《报到证》。
什么是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此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报到证是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才能持有的有效证件及毕业生转档案、迁户口、到单位报到的凭证。什么是生源类别?
生源类别跟培养类别概念相近,一般分为统招统分生(国家计划)、港澳台生、留学生。
在协议书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毕业生的权利和义务有:
(1)可在规定的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和自己将获得的待遇;
(3)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在校表现和学习成绩。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可通过与高校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高校毕业生;
(2)有权了解学生包括身心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在校表现和学习成绩;
(3)制定高校毕业生用人计划,及时办理需求信息登记手续;
(4)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协议书损坏或遗失怎么办?
我校毕业生统一使用由广东省教育厅就业中心印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一式三份)。若毕业生本人不慎将《协议书》损坏可凭损坏的原件到学校就业中心换取;若遗失则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同意后,由就业中心补发。
什么是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因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签订就业协议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为无效协议:
(1)毕业生本人签订的协议;
(2)不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就业规定或就业范围的'协议;
(3)采取欺诈、隐瞒、作假等手段签订的协议;
(4)未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协议;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协议。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签约?重新签约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协议一旦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只有以下特殊原因可申请重新签约:
(1)升学深造;
(2)出国;
(3)学校认为可以违约的情形。
申请重新签约的程序:
(1)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协议的手续,取得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意见;
(2)向学院提出申请报告,学院经过实质审查后准复;
(3)学院批准后,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4)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并交回原已签署的协议书;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签署批准意见;
(6)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什么是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
试用期又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发》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习期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见习期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实习期一般是专指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
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2、内容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4、目的不同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什么是无效合同?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什么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任意一方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在签订的合同中,我们要注意尽可能避免与用人单位签订类似以下的劳动合同:
(1)口头合同。
(2)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具体条款却表述模糊,甚至有多种解释。
(3)单方合同: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毁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
(4)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5)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摄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初就业出现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途径?
1、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使双方消除矛盾,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法。不愿协商或者是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并有权申请调解或仲裁。
2、企业调解
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此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当时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则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60至9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另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也可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一般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发生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则应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4、法院裁决
当事人任何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进行。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达成协议,法院将制定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裁决。原被告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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