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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08 12:40:05 夏杰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6篇)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6篇)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

  一、为加强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单位、部门、班组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任何部门及个人在单位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工作票)后方可作业。

  六、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七、电气防火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电气线路的`敷设、导线直径及连接绝缘程序是否符合电气技术规范,是否有乱拉临时线路的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八、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局《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应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

  (一)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由学校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二)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四)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1至2处检修孔;

  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六)学校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2、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3、非使用期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4、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学校应加强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需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动用;

  2、动用明火时,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动用明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动用电气焊作业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场所(设施)应落实专人负责,动用明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5、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

  6、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场所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

  1、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办公室、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教室、会议室机房等处严禁使用明火。

  3、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4、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各处室、教室、办公室等公共用电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5、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6、树立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的良好公德,做到人走灯灭,人走关水、关气。发现水、电、气设施出现故障及时报告总务处及维修人员。

  7、未经允许,不得在教学楼、办公楼接电、接水作生活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所有电源线路上使用电炉等大用电量电器。

  8、学校电路由专业人员管理,严禁任何人拉闸断电。如需停电,先报告学校有关领导。由专业人员实施拉闸、断电、送电。

  9、外单位在学校承包基建工程,在工程决算时一次结清电费,大型建筑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10、除本学校出租或经营的门市外,任何人不得从学校接电源用于营业、生产活动,如发现违反规定者,立即截断电源,并追究接电源处所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举报者,学校予以奖励。特殊情况必须接电源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11、经学校同意用电的门市、工厂不得给别人转接电源,否则,立即停止该门市用电,造成的损失,由转接者自己承担。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4

  工程项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上级各项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火安全规定、制度。

  2、电气焊工、电工、防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3、电气焊工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部门登记备案认可。严禁非焊工从事电气焊操作。

  4、电气焊工进行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开具动火证,并指定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对于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准与喷漆、防水、木工装修作业点等同时间交叉作业,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和设备,在未清洗干净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防水施工作业前,须制定专项的防火方案、措施,并报公司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备案,方可施工。

  7、施工现场、生活区、料场等,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8、生活区宿舍内的照明灯具,不得超过60瓦,严禁使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

  9、冬季使用炉火应由有关部门统一安装,经保卫等部门检查符合防火、防煤气中毒要求后,方可使用。炉火及烟筒周围不得挂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炉灰要待熄灭后倒在指定地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七、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八、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九、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

  一、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用电管理由分厂安全科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安全科统一办理。未经安全科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安全科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三、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四、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视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五、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安全科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七、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九、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点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十、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车间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7

  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

  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

  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

  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

  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0、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中山住胶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第二条动火必须按照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第三条临时动火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申请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四条固定动火必须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查同意,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七条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第八条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单位内使用时,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第九条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在单位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由单位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第十二条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单位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单位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第十四条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电热棒。

  第十六条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十八条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9

  一、用火安全管理

  (一)酒店厨房用火管理

  1、酒店厨房包括营业部门出品部厨房和员工食堂厨房;

  2、部门消防负责人指定各班专人(指定检查人)每三日对厨房(食堂)的灶具、管道、开关的使用状况等详细检查一次;

  3、部门指定检查人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能自行处理的,须即时处理;无法处理时报部门消防责任人,后者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签认后,送工程部处理或通知合同维保单位前来处理。

  (二)酒店营业部门用火安全管理

  1、除中餐、夜总会、烧烤场等营业部门因营业需要可使用明火炉、蜡烛、气灯等明火用具外,其他各营业部门禁止使用明火;

  2、营业部门消防负责人须督促每班值班经理对顾客使用的明火炉、蜡烛、燃气灯等明火进行安全监控。每日营业结束后,值班经理组织部门相关人员清理明暗火种,与营业主任共同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三)施工单位用火安全管理

  1、物业服务部负责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审批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用火审批程序:

  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申请表》(见附件一)——物业服务部安全生产主管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资质、用火人员《动火作业上岗证》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方案等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物业服务部经理于一个工作日内复审签认后返施工单位,物业服务部复印一份留存。

  3、用火现场监督程序:

  1)安全生产员对用火施工现场每天上下午各检查一次,填写《临时用火现场巡查记录表》(见附件二)。安全生产主管每天检查一次。物业服务部经理每三天检查一次;

  2)发现未按规定用火的,须现场纠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物业服务部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见附件三)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限期内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部提交工程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用电管理

  1、各部门消防负责人须确保本部门日常用电安全,做到人离电断;公共区域的用电(含照明和设施、设备用电)由工程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2、每周由物业服务部安全生产主管组织消防监控员,对公共用电和部门用电进行一次检查,填写《用电安全检查表》(见附件四),发现安全隐患,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隐患所在部门经理签名后送工程部处理。

  三、装修管理

  1、酒店公共区域或营业区域装修时,工程部或营业部门须在装修施工前两天填写《装修(改造)工程施工通知单》(见附件五)送物业服务部。后者据此按上述第(三)款执行;

  2、商铺装修施工前,物业服务部须督促商铺业主填写《装修施工审批表》并经物业服务部经理签名确认后方可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施工许可证。

  后者据此按上述第(三)款执行。发现安全隐患时须及时制止,并联系工程部前来配合处理。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用电安全管理:

  1、没有电工合格证的任何人不得进行用电维修、安装、改造等工程。

  2、严禁在校园内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3、电气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的安装应由校内或雇聘校外持证电工负责。

  4、各办公室、教室、专职活动室下班后、节假日,按规定该关的电源一律予以关闭。

  5、不经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内私用电热棒、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如有违规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学校内不经学校批准,任何教师和个人都不许在校园内使用明火。

  2、在实验室上实验课时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师在场,并向学生讲清楚怎样用火和注意防火。

  3、学校在野外开展的'野游、夏令营等活动时不准师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动。

  4、学校食堂使用明火时,柴油要远离火源;做菜时油锅温度不要过高引起火灾;灭火器要放在灶房明显位置已备急需。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九、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一、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安全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上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营业场所、办公楼待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仓库的电器设备线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3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执行当地用火、用电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⑴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⑵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⑶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⑷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⑸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生产、储存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⑵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监火人员,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⑶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对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⑷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为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用火、用电安全领导小组,领导酒店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四、动火、电气作业执行人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作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动火、电气作业。

  五、应加强对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设施等火源的'管理,并严格落实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门及个人在酒店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和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当动火间断或终结时,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3、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蜡烛取代电气照明。

  5、及时制止遗留火种等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进行装修时,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装修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电气线路改造、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私拉乱接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

  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5、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

  6、放假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7、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灶房、锅炉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礼堂、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营业厅、客房、餐厅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三、仓库、车库、液化气站等使用明火作业的场所应当远离;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上述场所与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应当远离,不准近距离作业。生活区、库房、维修场所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六、学生宿舍楼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等工具,一经发现即没收,并予以通报批评。

  七、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6

  一、未经商场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动火或违章操作;

  二、因施工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店总经理、物业部门申报审批,经审批合格,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在动火施工时,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现场监护人员到位,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四、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容改造施工时,与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防火管理合同,落实防火措施,物业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五、各部门、岗位、班组要定期清理各种杂物和易燃、可燃物品。

  六、各部位动力及照明必须架设(暗设),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应采用固定式安装。

  七、各部位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开关、座、配电盘(柜)周围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各电器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闸门)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和导线,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运行。

  八、商场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室内的线路要有金属管(塑料管)保护。

  九、电器设施及线路安装必须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操作,检查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在装修(装璜)施工中动用明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动用明火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的操作行为。

  第三条施工用电是指在品牌专厅及内部工程修建、物业修补等装修(装璜)施工中以及新增用电器具等情况时,需进行用电申请的操作行为。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四条动用明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的用火、动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制度,需确定施工现场责任人、部门现场监管人,填写《装修(装璜)动火、动焊、用电审批表》,由消防工作和用电管理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经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动火、用电施工。

  二、用火、动焊、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现场管理部作为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三、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对焊、割设备在作业前必须卸压,开启全部入孔、阀门。

  五、清除作业现场附近的可燃物,作业面上无法搬迁的可燃物,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施工动焊、动火及施工用电场所必须配备灭火器,按照每10需配置1支,消防主管部门负责跟踪检查,相关施工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七、所用动火动焊及重大安全用电施工管理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

  八、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盛装容器要清洗干净。

  九、焊接工具必须完整良好,电焊机和电源线的绝缘要可靠,导线要有足够的截面,并安装符合要求的熔丝。

  十、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时,要一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五条动用明火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部门现场监管人必须全过程在位跟踪检查、监管,确保按章用火,确保现场安全灭火器材配备充足。

  二、严禁在装修施工现场吸烟。

  三、严禁装修装璜人员使用煤气包、电饭煲、电水壶和电热器具等危险用电用火器具烧饭、烧水。

  四、严禁将香蕉水、汽油、酒精、压缩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施工现场,确因需要必须事先与现场管理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带入使用。

  五、在焊接中,如闻有焦糊味或电焊机有故障等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进行详细检查,以防止事态扩大。

  六、施工结束后,由部门现场监管人组织清理现场并通知现场管理部消防组当值人员到现场进行查验,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他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场。

  七、现场管理部夜值人员必须对动火部位,在动火过程中和动火结束后,半小时检查一次,直至次日员工进场。

  八、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九、在生产区、库区、危险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违反相应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装修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制度出发。

  十、必须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立即停止动火,如发生火势蔓延,引起火情,要及时扑救;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动火动焊管理要求:“七不”、“五要”、“一清”及其他规定

  一、动火动焊前“七不”: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不动火、不动焊。

  2、周围的易燃易爆杂物等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有受热膨胀、爆炸危险的'气体物品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方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二、动火动焊中“五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楼层安全监护人、施工单位安全监护人。

  2、动火中发现火势蔓延引起火灾时,要及时报警和扑救。

  3、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停止动火。

  5、施工现场要配备相应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环境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动火动焊后“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四、凡动火施工必须按消防要求落实具体时间和部位,动火施工必须动一次签一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由申请动火部门的负责人与现场管理部联系落实。

  五、申请动火部门监管人员必须全过程在现场监管,确保按章动火。动火结束后,与现场管理部门值班人员共同检查,确定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去。

  第七条用电申请管理要求:

  一、施工用电申请需严格按照用电管理责任部门要求、公司用电管理规范及装修须知执行,施工用电现场需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配备要求同动火动焊要求相同。

  二、施工专厅用电申请需经楼层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用电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认可,经用电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才准许接电施工。

  三、专厅专柜电器用电申请需落实用电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用电负荷需经用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执行。申请时需注明专厅现有负荷总量以及申请负荷总量。

  四、营业现场中所有用电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用电申请,并安排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打烊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八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第九条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动火装置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章奖惩

  第十一条上述各条规定如有违反将参照《中央商场防火治安实施细则》给予经济处罚1000—3000元。施工期间如发生火灾而由此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禁止一切未按装修动用明火审批规定的动火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给予5000元处罚并追究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为公司二级管理制度,由现场管理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有效性之原则进行适时调整修订。

  第十四条此规定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前期颁发的动火用电管理制度废除,其它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8

  1、美术室的专用器材、设备等教学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做到科学管理、使用规范。

  2、美术室的所有专用器材、设备等物资实行帐册管理,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添置、报损器材、设备应从相应的帐册表格中反映。

  3、器材、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日常保管应注意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还必须有借还手续。除教学需要外不得随意将器材、设备外借。如确需借出,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如发现有损坏或遗失,应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理赔。

  5、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要求学生在指定地点清洗调色板、画笔。不要存放与本学科无关的.物品。

  6、要及时做好各类雕塑、器材设备的清理、保养、维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9

  ⑴各处室要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库房储存物资的性质,制订相应的安全制度。校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定期对全校各处室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⑵食堂伙房、配电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⑶食堂用火、有电源的地方,应做到“人走火灭电关”。要落实专门负责该用火、用电地方的责任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

  ⑷礼堂、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仓库)、各专用教室和重要科室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学校防火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⑸易燃与易爆物存放场所应当分离,必须远离教学区或人员密集区,不准近距离作业。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⑹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⑺电气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电气线路和设备。

  ⑻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⑼校内道路、楼房走廊、楼梯及安全出入口严禁堆堵,确保畅通无阻。

  ⑽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和“热得快”,禁止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⑾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

  ⑿教学使用的'各种电教设备,要注意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拨下电源插头,不许学生接触电源、开关和插座,以免发生危险。下班后,各办公室、教室须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⒀注意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用后要立即切断电源。

  ⒁学校及教室内禁止吸烟。

  ⒂每位教职工都要了解教室内干粉灭火剂的使用方法和用途,同时教育学生不要接触和玩耍室内灭火剂。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0

  一、安装和维修用电设备各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安检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用电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三、户外临时线路装置或架空线路应妥善安装,严禁乱拉乱接。

  四、安装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相关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五、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六、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各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七、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安全用火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施工中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由专人保管,合理存放。

  3、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禁烟标志和防火安全制度牌。

  4、施工中不得大面积使用脱漆剂等易燃液体。在现场喷漆时,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不得和其他工种交叉作业。

  5、现场严禁明火,要使用防爆电器。电器设备需由正式电工安装,并设置配电箱,不得随意乱拉临时线,必要的`临时线要使用双重护套电线。每天施工后进行安全检查。

  6、现场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必须使用的应进行防火处理。

  7、施工现场的堆料及垃圾不得圈占消防设备,不得阻塞消防安全通道和疏散楼梯,并应及时清运垃圾。

  8、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各、管道、地沟等处,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清洗,隔绝易燃气体来源,经检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当动火场现场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经检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九、安全用电

  1、专业电工负责现场所有用电工作。

  2、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存有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加工场所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3、各级分电箱、用电箱必须安全可靠,严禁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

  4、电动工具必须保证技术状态良好,严禁有漏电现象的机具参与作业。严禁违章使用机具。

  5、作业区内用电电压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电线、电缆不准随意乱架。

  6、电焊工作业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不得徒手操作。

  7、打孔剔槽作业时,必须清楚作业面内有无电线、电缆等预埋管线,防止破线触电事故的发生。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1

  一、处方员工必须熟练掌握管道煤气的使用方法,了解其火灾危险性。

  二、掌握煤气发生泄漏时的预防措施。

  三、管道煤气总阀的`开关,必须落实责任人,每天关闭时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员到现场监督,并作好开关登记。

  四、经常检查接头、开关阀是否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报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发生气体泄漏,严禁使用明火,关紧气阀、打开门窗通风,停止使用各种电器开关。

  六、厨房内使用煤气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时要专人看管,使用完要专人关闭。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2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用火、用电应认真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

  2、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和实施。

  3、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如电焊、焊割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并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焊割点周围情况,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场所焊割,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彻底清洗干净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焊割。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4、严禁在车间、仓库及木工房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座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6、现场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严格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搭接,正确使用标准配电箱。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3

  一、供用电管理制度

  1、矿供用电管理机电科要认真负责,努力做好全矿供用电管理。

  2、其他有关的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好供用电管理部门的工作,把全矿供用电工作切实抓好做好。

  3、矿供用电领导小组每月定期组织召开供用电管理部门和承包单位会议,听取电量、电费考核及回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属哪个职能部门,哪个部门都必须限期解决处理,不留后患。否则,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矿供用电管理单位负责电费回收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收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考核回收情况,对回收不力的人员及时给予调整。

  5、收费票据由财务科统一监制,供用电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发放使用、结算。

  6、原则上电费不准抵帐,特殊情况经矿长批准后方可抵扣用户与矿方的直接帐。

  7、收费单位要对收费人员实行任务承包,对按时全部回收电费的人员,要给予奖励,不能按时全部收回电费的人员,工资要按比例下浮,对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全部完成收费任务的'人员要调离工作。

  8、在供用电管理过程中的电量、电费回收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若出现违纪违规现象一经查出坚决严肃处理,情况较轻的给予200~300元的罚款,并调离工作。情节较重的,开除矿籍,直至交司法部门处理。

  9、计量办要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加封工作,其他单位不得私动铅封,杜绝通过计量装置弄虚作假,出现偷电现象。年用电量1000kwh以内的表,每2年校验一次。年用电量超过1000kwh的表,每年校验一次,有异议的表可随时校验。

  10、供电管理部门和管电人员要严守职责,自觉接受广大职工和用电户的监督,对弄虚作假、致使电量、电费丢失的,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供用电考核办法

  1、每月的电量和电费由经营办负责考核,供用电管理部门对承包电量、电费的单位进行考核和协调工作。

  2、每月2日前电量考核结果由经营办结算审核后,交电费回收单位进行收费工作,在下月5日前把所应交电费上缴财务科。

  3、生产用电考核由机电科负责进行,每月6日前把考核结果报经营办。

  4、应收电费回收率100%,特殊情况下,经矿领导签字批准,可另行解决。

  5、不按时交电费的用户,停止供电,特殊情况经领导签字批准后可缓收,但在下月交费之前交清上月电费,否则,停止供电。

  6、计量仪表维修校验,可从回收电费中提取20%作为维修校验费用。

  7、对于当月完成电费回收任务,经矿长签字,又财务科在回收电费总额中返还3%,做为电费回收管理人员的额外补助、交通、通讯、加班费用等。凡没有完成任务,按少收比例扣减该单位当月工资。

  8、根据考核结果,需奖励时,所需资金,财务科按有关规定足额对供用电管理部门支付,由供用电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发放。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4

  为加强公司用电、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和降低火灾隐患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二、明火、电气作业的人员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并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明火、电气作业。

  三、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工程部申请,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四、营业场所、仓库、DJ房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并配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每天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工程部人员对本公司的电气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设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记录。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5

  1、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规定,抓好安防工作的宣传教育。

  2、落实各个工作场所的安全防火岗位责任制,做到经常检查安防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3、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严禁在制作室各工作间内吸烟或保存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免损坏设备和引起火灾事故。

  6、定期检查配电盘、调光台、硅柜、灯座触点等高负载设备,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7、下班后做到拉闸、断电、关好门窗。

  8、发现火警要迅速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灭火,并及时报警。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6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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