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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3 08:55:5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方针政策和质量管理制度。

  二、负责搞好库容、库貌、环境卫生,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变。

  三、监督医疗器械分类储存,坚持“近期先出”、“先产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四、督促指导养护、保管员严把入库、在库养护、出库关,对把关不严造成的后果负具体领导责任。

  五、指导养护员、保管员日常的'工作。协助对本部门员工的岗位培训工作。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2

  1.目的:为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制定本项制度。

  2.范围:适用于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工作。

  3.责任:采购员

  4.内容:

  4.1医疗器械的购进必须坚持“按需购进,择优购进”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

  4.2采购员必需从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

  4.3采购的国产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必要时对产品和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考察。

  4.4采购的进口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供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

  4.5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质量审核包括:索取产品技术标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并建立采购合同档案。

  4.6采购员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购进过期,失效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医疗器械。

  4.7购进的医疗器械要有合法票据,并建立完整,真实的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4.8企业须将所有经营品种的产品资质以及其供货方的资质,制作目录并形成档案,妥善保存。定期还需核对资质的有效性,及时更新。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3

  一、树立“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观念,负责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负责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工作。

  二、对本公司各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质量管理方面违章行为当场制止。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

  四、规范各种质量台帐和记录,汇总质量情况,负责对上报的质量问题进行复查,确认处理。

  五、负责建立医疗器械产品档案。

  六、负责处理医疗器械质量查询,做好医疗器械质量查询记录。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及时查出原因,迅速予以答复解决,并按整理查询情况报送质量和业务部门。做到件件有交待,桩桩有答复,并协助研究整改措施。

  七、配合业务部门做好用户访问工作,广泛收集用户对医疗器械质量、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并分析处理,做好访问记录,建立用户访问档案。

  八、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报损前的复核及报废医疗器械处理过程的监督工作,做好不合格医疗器械相关记录。

  九、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信息的处理及报告工作。

  十、负责收集和分析医疗器械质量信息,并作好信息反馈工作。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4

  一、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会计法》,不断更新财会知识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结合公司实际,正确及时编报财务费用计划,促进企业管好资金,节约费用,降低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三、承付货款,应对付款凭证进行核对,发现无收货章或手续不齐全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疑问,并责成其补办手续。

  四、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须开列清单,经公司财务经理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定期核对医疗器械,做到帐帐相符,帐货相符,督促相关部门加速有问题医疗器械的处理,保证库存医疗器械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一致性。

  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检查、审核、修正公司的.财产购置、基建设施设备计划和财产损失的标准、开支范围等是否符合审批权限,手续是否齐全,一切开支报销是否经公司领导人或财务经理批准签字方可报销的原则。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5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6

  一、领导和动员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在“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经营管理。对公司所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合理设置并领导质量组织机构,保证其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质量把关职能,支持其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并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活动经费。

  三、表彰和奖励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批评和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正确处理质量与经营的关系。

  五、重视客户意见和投诉处理,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重大质量问题的解决和质量改进。

  六、创造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使之与经营的质量要求相适应。

  七、签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7

  一、制定目的及引用标准:为保证对医疗器械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的储存,保证医疗器械储存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医疗器械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CM,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CM,垛与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CM,垛与散热器或供热管道不得小于30CM,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不得在公司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医疗器械。

  三、根据医疗器械的性能及要求,将医疗器械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保证医疗器械的储存质量。

  四、库存医疗器械应按医疗器械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存放,不同批号医疗器械不得混垛。

  五、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做好温湿度管理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观察一次温湿度自动监测仪情况和医疗器械的性能,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储存安全有效。

  六、医疗器械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区、退货区——黄色;合格区、待发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1.医疗器械与食品及保健食品类、医疗器械类等非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2.一般药与杀虫药,性能相互影响及易串味的.医疗器械分区存放;

  3.中药饮片设置单区存放,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八、实行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医疗器械设立近效期标识,对近效期的医疗器械应按月进行催销。

  九、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十、仓库应建立医疗器械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医疗器械的进、存、出库情况。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

  (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

  (三)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备中,应当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示。

  第二十六条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

  (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从事现代物流储运业务的条件;

  (二)具有与委托方实施实时电子数据交换和实现产品经营全过程可追溯、可追踪管理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电子监管的数据接口;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五章采购、收货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必要时,企业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企业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货品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出库印章。

  第三十七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示,并通知验收人员进行验收。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第三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标签以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核对,并做好验收记录,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供货者、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验收记录上应当标记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三十九条对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到货温度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第四十条企业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收货和验收时,委托方应当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协议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入库、贮存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入库记录,验收合格的医疗器械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并放置在不合格品区,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贮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说明书或者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贮存医疗器械;

  (二)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措施;

  (三)搬运和堆垛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垛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医疗器械包装;

  (四)按照医疗器械的贮存要求分库(区)、分类存放,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存放;

  (五)医疗器械应当按规格、批号分开存放,医疗器械与库房地面、内墙、顶、灯、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保留有足够空隙;

  (六)贮存医疗器械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

  (七)非作业区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贮存作业区,贮存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医疗器械质量的行为;

  (八)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贮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三条从事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其自营医疗器械应当与受托的医疗器械分开存放。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医疗器械有效期要求等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一)检查并改善贮存与作业流程;

  (二)检查并改善贮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每天上、下午不少于2次对库房温湿度进行监测记录;

  (四)对库存医疗器械的外观、包装、有效期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冷库温度自动报警装置进行检查、保养。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有效期进行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应当禁止销售,放置在不合格品区,然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库存医疗器械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第七章销售、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其办事机构或者销售人员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医疗器械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四十八条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

  (一)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三)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对于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当包括购货者的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据,记录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零售单位、经营地址、电话、销售日期等,以方便进行质量追溯。

  第五十条医疗器械出库时,库房保管人员应当对照出库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一)医疗器械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示内容与实物不符;

  (三)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

  (四)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医疗器械。

  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出库应当复核并建立记录,复核内容包括购货者、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出库日期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发货内容标示。

  第五十三条需要冷藏、冷冻运输的医疗器械装箱、装车作业时,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

  (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

  第五十四条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运输医疗器械,应当对承运方运输医疗器械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考核评估,明确运输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第五十五条运输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的冷藏车、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显示温度、自动调控温度、报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企业与供货者约定,由供货者负责产品安装、维修、技术培训服务或者由约定的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的,可以不设从事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部门或者人员,但应当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企业自行为客户提供安装、维修、技术培训的,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或者经过厂家培训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劣医疗器械。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售后服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管理,对客户投诉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者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将售后服务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六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投诉。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现其经营的医疗器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货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并建立医疗器械召回记录。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互联网经营医疗器械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相关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9

  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入库医疗器械质量完好,数量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医疗器械法律及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上岗。

  三、医疗器械验收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对照商品和送货凭证,进行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产品注册证号、数量等的核对,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标示模糊等问题,不得入库,并上报质管部门。

  四、进口医疗器械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进口医疗器械验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的原印章《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的复印件。

  (二)1.核对进口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用使用中文, 2.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产品注册证书规定一致, 3.说明书的适用范围是否符合注册证中规定的.适用范围, 4.产品商品名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示管理规定》, 5.标签和包装标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同批号的医疗器械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

  六、外包装上应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及产品注册证号;

  包装箱内没有合格证的医疗器械一律不得收货。

  七、对与验收内容不相符的,验收员有权拒收,填写‘拒收通知单’,对质量有疑问的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报告质管部处理,质管部进行确认,必要的时候送相关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确认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进行处理,为外在质量不合格的由质管部通知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联系退换货事宜。

  八、对销货退回的医疗器械,要逐批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品区,并做好退回验收记录。质量有疑问的应抽样送检。

  九、入库商品应先入待验区,待验品未经验收不得取消待验入库,更不得销售。

  十、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入库。

  十一、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及有疑问的医疗器械,应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并立即书面通知业务和质管部进行处理。未作出决定性处理意见之前,不得取消标记,更不得销售。

  十二、验收完毕,做好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入库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日期、供货单位、验收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商、批号(生产批号、灭菌批号、有效期、注册号、质量情况、经办人等。医疗器械入库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有效期或保质期满后2年。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0

  通过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控制和风险分析,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适用范围:

  通过正常招采程序进入我院的医疗设备(含科研、教学)、配件。

  医疗器械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是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环节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价、控制和检测工作的管理方针、程序及其实践发系统运用。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自20xx年6月1日实施;

  2、《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自20xx年5月4日实施;

  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自20xx年2月1日实施;

  1、《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xx版),第六章医院管理6、9、4、1“有医学装备临床使用安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与流程”。

  2、《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xx版),第六章医院管理6、9、4、1“有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临床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

  1、病人和操作人员不能觉察的危险因素,如放射线、电离辐射、磁场。

  2、昏迷、麻醉状态或卧床病人,尤其老人、儿童、残疾人,对危害无法采取正常反应。

  3、作为生命支持和功能替代的医疗器械,其安全性、可靠性能直接影响人体生命安全。

  4、使用中的医疗器械绝缘程度下降,保护接地措施不当等因素造成的电气安全隐患。

  5、多种医疗器械连接使用,可能产生更大的安全隐患。

  6、不同医疗器械之间相互干扰,如电磁干扰产生的安全隐患。

  7、有源医疗器械通过皮肤或直接插入体内时,电气安全性能造成的危害。

  8、特定环境如湿度、温度、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易爆物质,使医疗器械在应用中可能造成安全性、可靠性下降。

  10、年久失修或大修理后未按常规进行设备有关数据检测,使电气、机械等部件安全性能下降未被发现。

  11、使用人员操作失误或无关人员在无意或无知情况下变动医疗器械的工作状态和预设置,造成的安全风险。

  12、未重视生产厂家提示的.适应证、禁忌证及风险因素或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1、为防止医疗器械在使用中对病人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1)危险标示:对放射线、电离辐射、高磁场等区域的通道与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2)状态标示:对X线机房、CT机房、直线加速器和SPECT等机房,当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通常设置红灯以示警告。

  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IEC60601-1-1988〔《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第一版〕及其第一号修订标准0991-10制定了医用电气设备安全的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该标准是医疗设备在整个使用寿命周期中必须达到的安全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必须采用保护接地,配电方式为三相五线制、保护接地母线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大型医疗设备如CT机、MRI、DSA、直线加速器、SPECT等,应按设备安装说明书中接地电阻要求,设置专用接地保护。对有特殊要求的供电系统如心胸外科手术室,应采用1:1隔离变压器与专用接地线,隔离变压器的二次回路不接地。

  国家对放射诊断、治疗设备,包括X线机、CT、DSA、核医学设备如SPECT、PET、PET-CT、γ计数仪,医用直线加速器、钻机,模拟定位机、x-刀和γ刀等,国家己有成熟的防护标准和安全规范,主要的防护规范有两项,《GBW-3-80医用远距离γ射线治疗卫生防护规定》和《GBW-2-80医用治疗X线卫生防护规定》。

  在采购医疗设备时,应选择通过电磁兼容性安全认证的医疗设备。在设备的安装布局中,应考虑医疗设备之间的相互干扰与影响、在使用前应分析各种医疗设备的电磁兼容性问题,制定操作规程时应充分强调电磁辐射的防护措施。

  设备使用前对医护人员、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可采取现场培训和工厂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大型医疗设备培训可分多次完成。

  (2)了解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与该设备有关的国际、国家标准。

  (3)科室所购置设备应具备说明书,并随机器放置。医学装备部按使用说明书,协助临床科室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内容如下:

  ①有关医疗设备适用的对象、设备保管人员、应用范围、开机前检查、注意事项及标准程序。

  ④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安全风险、禁忌、操作人员要求等。

  (5)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操作人员上岗证。

  (2)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与专人负责管理。

  (4)使用人员应与工程技术人员合作,共同开发医疗设备的全部功能,做到物尽其用。

  (5)为确保医疗设备始终处于最佳的性能状态,并及时发现设备性能的变化,对大型医疗设备日常的质量控制,由使用科室医技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作稳定性检测,并进行评价。

  (6)操作使用人员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要求对设备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7)根据《医疗设备三级质量控制具体要求规范》及设备技术要求,医学装备部制定设备维保周期及内容,并定期对维护报告进行分析。

  (8)医学装备部按照《急救生命支持类设备管理制度》,《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等对全院医学装备进行定期巡检及预防性维护,并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9)设备维修人员在维修医学装备后应进行相关的性能检测和电气安全检查,并对检测内容进行登记,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使用。

  (1)科室应将设备日常维护及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医学装备部。

  (2)医疗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医疗设备,悬挂设备停用标识,并立即通知医学装备部,可拨打63910296(外线)、2296(内线)或与设备责任人直接联系。

  对培训记录、预防性维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计量管理及维修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数据作为下周期管理依据。针对数据分析原因,持续改进。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1

  1、凡属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用的仪器、设备、卫生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等,均由相关部门统一负责采购,供应、调配和维修。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依据招标后中标结果定点采购。招标范围以外的'商品,须经院领导批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后,方可进行采购。

  2、根据院年度工作要点和规划,编制采购预算。

  3、应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批、招标、商务洽谈等工作。

  4、一般医疗用低值易耗品、物资材料等,根据院内工作需要和库存量制定月采购计划,进行定点采购。

  5、所有采购商品,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采购人员要认真查验注册证、合格证、检验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6、采购员和保管员要严格遵守入、出库验收制度。每月汇同会计核对盘点一次。年底全面盘点一次,制表上报。

  7、库房物品要按性质分类保管,作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2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和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严格执行上级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指令,正确理解并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牢固树立“合法经营、质量为本”的思想,正确处理质量与经济效益的矛盾,当经营数量、进度与质量发生矛盾时,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求数量和进度,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指导医疗器械的销售活动。

  三、抓好本部门的质量管理,检查督促本部门工作,坚持医疗器械所销往的单位必须是持合法证照的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或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建立销售客户档案,提高销售系统的质量保证能力,对本销售部门的工作质量负责。

  四、在掌握经营进度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征询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品种的质量、服务质量等用户访问工作,及时与质管部门联系,对重大质量的.改进措施,在本部门的实施落实负责。

  五、制定销售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质量教育,并进行质量意识考核。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3

  (一)物资供应应急保障

  1、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因国家规定双休日及节假日期间全国各行各业均放假,因此临床临时短缺的应急医疗器械只能依靠各科室及医疗设备科库存备用物资。各临床科室应根据本学科专科特点,就可能发生节假日应急短缺的物资列出清单(区分科室备存和医院备存),报上级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审核,报院领导批准。

  (2)医疗设备科根据医院批准的`上述清单,进行采购备存。医疗设备科在医院总值班和医院通讯上留有联系电话,遇紧急情况时,临床科室可通过医院总值班通知或直接通知有关人员开库领取。

  (3)对于抢救情况发生概率高的临床科室,应长期备有用于抢救的医疗器械物资。使用科室要定期检查这类物资的有效状况。

  2、上级发出重大疫情通知

  (1)当医院收到上级机构发出重大疫情通知后,院医务科应根据疫情状况及时通知医疗设备科,以便在最短时间内做好应急物资准备。

  (2)在整个疫情期间,医疗设备科负责人、采购员、仓库管理员每天24小时必须开通联系电话。

  (二)工程技术应急保障

  1、国家规定的工作以外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

  (1)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工程技术保障部实行全年每天24小时值班制,临床科室遇有紧急情况可通过医院传达室通知值班工程师。

  (2)对于国家规定的三次长假期间,在放假前48小时,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工程技术保障部应将《值班人员表》送达院医务科和传达室。值班工程师在接到报修电话后10分钟内必须响应。

  (3)值班工程师如遇到无法排除故障情况,应及时与其负责人进行报告,相关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在最短时间内给与支持。

  2、上级发出重大疫情通知

  (1)当收到上级部门发出重大疫情通知后,医疗设备科医疗器械工程技术保障部实行全天24小时两人值班,该部负责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制出《值班人员表》送达院医务科和传达室。

  (2)在整个疫情期间,医疗设备科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值班工程师每天24小时必须开通联系电话。并保证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4

  1、目的

  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本公司的信誉。

  2、依据

  本制度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制度制订。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各部门。

  4、内容

  4.1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4.2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并收集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4.3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产品,收集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

  4.4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经理签字方可进货。

  4.5不得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购进无法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4.6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应厂商索取合法的票据,购进管理要有完整的购进档案,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记录购进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及经办人、质量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购进记录应真实、完整。做到票据、账卡、货物相符,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4.7效期商品进货,严格按照“勤进快销,供需平稳,经营有序”的原则,防止库存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8每年对购进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医疗器械管理制度15

  一、为了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三、 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购进需供货单位提供:

  (一)加盖有供货企业的`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产品合格证。

  (二)加盖有供货企业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储存应避光、通风、无污染,要有防尘、防污染、防蚊蝇、方、防虫鼠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

  五、 建立完整的无菌器械的购销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经手人、负责人签名等。

  六、 对无菌器械进行质量跟踪,按照医疗器械质量跟踪制度进行。

  七、 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当地食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供货企业及购货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对不合格无菌器械,应在当地食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处理。

  八、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证及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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