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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管理制度(5篇)
现如今,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船厂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船厂管理制度1
针对本物业小区的自然条件和住户构成特点,按照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管理行业服务标准,本公司准备对**船厂职工住宅小区采取的总体管理思路为:以创建船厂文明宿舍楼区为宗旨,依照厂方企业文化对宿舍区公众部位采取统一有效的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结合驻宿舍区域船厂职工楼层分单元自管、评级体系(推选宿舍区职工代表--楼长)。
(一)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物业管理中最敏感、最重要、最为住户所关注的工作,必须做到万无一失。针对本小区的特点。本公司采取全封闭式管理,即在人员管理上将进出小区的人严格实施'来访登记'的方式进行控制;在交通、物品出入管理上,采用本公司独有的记忆+规范'法,对小区住户的车辆粘帖有本小区标志的准停卡,标准化管理,以确保车辆及物品出入的安全;同时,本公司独特的安全预案制'、'巡楼制''不均衡管理法'也将全面应用于小区,以确保本小区在安全管理上的万无一失。
保安人员素质要求:采用复员军人,采取每周六天制准军事化管理、培训;所有服务于本小区的保安人员年龄均在22-28岁,身高173以上。门岗人员必须跨立服务,统一着装,配饰'人性化'服饰。
(二)公共事务管理与人性化服务
针对本小区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准备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管理模式,特别措施有:
1、设定小区服务中心。采取酒店式一站式服务的方法,只需住户打一个热线服务电话,所有生活中的问题均可在承诺的时间得到处理。
2、'时效制'所有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的对外服务工作均采用限时工作制,在对住户公开承诺的时间内完成。
3、承诺制、这是本公司最新引进的全国行业享有盛誉的人性化服务制度,通过承诺制的全面推行必将大大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4、不均衡管理、所有员工的工作均是按照住户的.生活节奏设计的,均以满足住户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为主要目标。
(三)消防管理
对做好本物业小区的消防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协助实施竣工验收和组织实施接管验收。
2、建立防火规章制度,由物业服务管理中心与小区住户签定《消防责任书》,并实施必要的奖惩措施。
3、建立一支由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全体员工及部分住户(楼长)共同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完善自救体系。
4、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清除消防通道违夫摆放的物品,消除住户办公区域内的火险隐患。
5、定期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系数,做好检查记录,实行责任人制度,确保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很好状态。
(四)环境服务管理
环境服务是形象工程。针对环境管理这类工作的特点,本公司准备采用如下管理方式:
1、定额档案制。首先将清洁和绿化划分成四级分别制定出不同的清洁标准。然后论据本公司长年积累下来的(劳动定额)标准通过投票来竞争上岗配置清洁工,花木工,从而确保环境服务质量。
2、按照国际环境质量体系的要求全面管理小区的生活环境,将环境服务控制扩大至小区噪音、粉尘、汽车尾气、垃圾分拣处理等到方面,必然带给本小的住户一个宁静、优雅、滞净、安详的生活环境。
3、所有服务于本小区的保洁人员年龄均在40岁以下,形象好,服务意识强,无不良习惯。
4、建议将物业管理整合该项目配套餐饮、娱乐、休闲场所进行统一管理,与驻宿舍区职工日常生活紧密联系,便于实施一体化管理模式,组成完整架构的船厂企业文化。具体相关管理细则待商榷后制订。
(五)社区文化
为了营造健康活泼、个性鲜明、美好、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寓教育于社区文化活动之中,创建高品位的人文环境,活跃辖区气氛,增强业住户参与意识,使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工作的得到住户及住房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我公司将在本小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
首先,在物业入驻时,望能得到厂方大力支持,开展一次主题为'爱我家园'的喜庆活动(旨在为船厂宿舍区域职工住户'乔迁'新居的庆祝活动,借此机会加强各方沟通及宣传企业文化)。
其次,在日常管理服务期间,每季度开展诸如象棋比赛,书法比赛等益智活动;每到节日还将举行小型庆祝活动;在小区显眼处设置主题宣传栏,定期组织保安员及工作人员,及小区住户共同参加学习交流,每月更换社区宣传栏,让住户了解物业服务管理中心,信任物业服务管理中心,支持物业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
(六)内部运行机制
本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全方位地推行了标准化管理。如接管本小区,我们公司将全面推行一套成熟的标准作业规程,规范化管理,规范化服务。
船厂管理制度2
1.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通过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风险评价,对影响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绩效的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以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安全,以及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2本程序适用于以下管理活动:
1)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及风险评价;
2)安全/环境管理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3)运行控制;
4)安全/环境绩效监测;
5)安全/环境合规性评价。
1.3为表述方便,本程序(也适用于其他体系文件)中“职业健康安全”、“安全环境”有时也简述为“安全”。
2.职责
2.1安全经理负责本程序的编制、维护及执行。
2.2各主管负责其责任范围安全和环境风险的控制。
3.安全/环境管理流程
安全/环境管理见附件1. 《安全/环境管理流程图》。
4.实施要求
4.1职责分配
表11危险源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法规收集和合规性评价的职责分配
类别
内容
职责分配
职业健康
①生产活动
安全经理/人事主管
②后勤服务活动
安全经理/人事主管
安全
①生产作业安全
车间主任/安全经理
②海上运输/拖轮作业安全
设备主管/安全经理
③综合服务
综服主管/安全经理
④后勤服务
安全经理
⑤治安
安全经理
表12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法规收集和合规性评价的职责分配
类别
内容
职责分配
水体污染
①作业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设备主管
②其他船舶对海洋的污染(包括修理船舶、外来非修理船舶、浮/干坞)
安全经理
③陆岸对海洋的污染
综服主管/后勤主管
大气污染
①生产过程
车间主任/安全经理
②设备运行和修理过程
设备主管
③船舶运行和修理过程
设备主管/安全经理
④后勤服务过程
后勤主管
噪声污染
①生产过程
车间主任/安全经理
②设备运行和修理过程
设备主管
③船舶运行和修理过程
设备主管/安全经理
④后勤服务过程
后勤主管
土壤污染
①生产垃圾/废物
综服主管
②生活垃圾/废物
后勤主管
③危险废物
综服主管/后勤主管
释放性能量污染;(包括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①生产过程
车间主任/安全经理
②设备运行和修理过程
设备主管
③船舶运行和修理过程
设备主管/安全经理
④后勤服务过程
后勤主管
原材料和自然资源消耗
①生产性资源
材料主管
②非生产性资源
后勤主管
能源消耗
①水、电、气、油、煤
综服主管
其他社区和地方性环境问题(如破坏自然生态、植被、景观、文化遗产等)
①海洋生态破坏
安全经理
②植被破坏
安全经理
4.2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详见附件2和附件3)
4.2.1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有两种方法:
1)全面的作业风险评估(tra)。该方法一般用于体系建立、变更及完善时,以编制《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一览表》。
2)简化的作业风险评估(jsa)。该方法一般用于单船/单项工程安全策划时,作为《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一览表》的补充或强化。评估结果作为单船/单项工程策划书的内容之一。
4.2.2环境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采用专家评价法,输出结果有两种形式:
1)体系建立、变更及完善时,环境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的结果应编制《环境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一览表》。
2)单船/单项工程环保策划时,环境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的结果作为单船/单项工程策划书的内容之一。
4.3安全/环境管理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4.3.1制订安全/环境管理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或降低或转移不可接受的风险。单船/单项工程安全环境控制计划也是一种安全/环境管理方案。
4.3.2在制订安全/环境管理方案时要明确预期达到的安全/环境管理目标,明确实施的职责、方法和时间要求。
4.3.3管理方案实施前及实施后都应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可以是审核、会签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主要评估管理方案是否实现预期的安全/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有新的安全/环境风险产生,是否为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同时责任部门应将管理方案及实施效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之一。
4.4运行控制
4.4.1职业病防护
1)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包括所有外来人员)入厂教育中必须包含职业健康的教育。
从事具有职业健康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人员(包括外包工)必须接受相关职业病知识及防护技能的培训,合格后方可颁发公司的上岗证。
2)作业防护。
安全经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组织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并将结果通报作业场所负责人和作业人员。
安全经理组织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标识及必要的隔离,标识内容包括有毒有害因素的名称和性质、防护要求、应急措施。
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项作业防护措施,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置。
技术主管积极推进技术改造,开展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不断改进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
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如中暑、急性中毒等),执行公司相应的应急预案。
3)健康体检及后续措施。
人事主管负责统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并通知各相关负责人,负责安排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人事主管负责建立本厂员工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档案。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人事主管负责做好职业病患者治疗及跟踪情况记录。对于不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员工,人事主管应在诊断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另行安排工作;并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外包工职业病的健康检查及职业病防治档案,由外包工法人单位负责。本公司负责督促,并作为合格分包商评定条件之一,亦作为分包合同的要求之一。
4.4.2安全管理
1)教育培训。
新进员工(包括外包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安全经理负责建立全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其他外来人员由安全经理负责提供与其入厂工作范围相关的安全培训。
特殊工种(包括外包工)必须持有国家/国际有关主管机构认可的操作证。人事主管负责本公司特殊工种操作证的有效性管理,核查外包工特殊工种操作证的有效性;建立特殊工种(包括外包工)操作证清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2)作业防护
对于有潜在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这些作业包括热工作业(如电焊、火焰切割)冷工作业(如大件吊装、脚手架搭设)电气作业(如电缆修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进入密闭舱室)。
对有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如气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实行限入制度,并进行标识和必要的隔离,标识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和性质、防护要求、应急措施。
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项作业防护措施,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装置。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技术主管积极推进技术改造,开展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不断改进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
若发生安全事故,执行公司相应的应急预案。
4.4.3污染排放控制
1)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入厂教育中必须包括环保要求的培训。
2)作业防护。
设置重大污染源监控点;对重要排放口设置标识;确保污染处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于不能直接排放的污染物/废弃物,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回收处理。
技术主管积极推进技术改造,开展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提高废弃物的再利用价值,努力实现污染物的减量排放。
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执行公司相应的应急预案。
4.4.4资源合理利用
公司对于资源使用推行计划性管理,综服主管负责能源的使用控制,材料主管负责生产性物资的使用控制,后勤主管负责非生产性物资的使用控制。
技术主管积极推进技术改造,开展对环保型、能耗物小、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尽可能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
人事主管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倡议员工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自动采用环保的工作方法和生活方式。
4.5安全/环境绩效监测
4.5.1目标指标监测
安全经理全面策划并组织实施公司生产及后勤服务中安全/环境绩效指标的监测,制订《安全环境绩效监测方案》,以确保安全环境的各项指标控制在法规要求及公司管理要求的范围之内。
安全经理每季度统计安全/环境管理目标实现情况,报考核归口管理部门企管主管。
4.5.2运行监控
安全经理负责针对重大危险源及环境因素,组织策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有日检、周检、月检、作业前/开工前检查、专项检查等,对所发现的隐患要跟踪整改的落实情况。
安全/环境管理运行监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恶劣天气时(如高温酷暑、冰雪严寒、台风、大浪等);
2)重点工程项目(如油船修理工程、高空设备维修工程等);
3)重点部位/设备(如受限/密闭舱室、油舱、化学品仓库、气站、吊机、船舶、电气设备等);
4)重大作业(如高空作业、船舶运输、起重吊装、动火、脚手架搭架使用等);
5)高危人群(新进厂员工/外包工、特殊工种等);
6)重要时期(如夜班或中午加班、节假日等);
7)对所发生的安全环境事故/不符合/相关方抱怨进行调查分析是安全/环境绩效的一种被动性监测,具体见《不符合、事故/险情及相关方抱怨管理程序》。
4.6安全/环境合规性评价
4.6.1安全经理归口管理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收集及有效性跟踪,并形成公司适用的安全/环境法律法规及要求清单,报企管主管向公司内部及相关方(如外包工等)发布。
4.6.2安全经理负责合规性评价的策划,根据一年来安全/环境绩效的表现或所发生的安全/环境事故性质,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环境的合规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管理评审输入之一。
船厂管理制度3
1.管道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方能独立操作。
2.上班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
3.施工前仔细检查所使用工具,确认完好,检查施工环境,清理可燃物品。
4.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高空作业上下传递物件要用绳索扎牢或用袋子等吊运,禁止上下扔甩。
5.搬运大件管件时,多人操作应相互协调,预防管件滑落伤人。
6.使用手拉葫芦时吊挂应牢固,禁止使用脚手架做手拉葫芦的吊挂点。
7.安装阀件及管子法兰时,禁止用手指复查眼孔,应用锥形铁棒插入,防止手指被扎伤。
8.进入舱室作业,通风要良好。进舱前必须检查气割电焊工具及气管、电焊线是否有破损及泄漏,并执行双人监护。
9.进入有道门的舱室作业时,道门口应设防护设施,以防他人踏空坠落,工作完毕后应放置好道门口的防护设施。
10.舱壁上和甲板面开孔,舱壁另一面及甲板下方要有专人看护。
11.在脚手上作业,不得将管子和附件放置在脚手架上,以防事故发生!
12.靠近易燃、易爆物质的部位作业,要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征得安环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13.气割管子即将断落时,应用手接住或绳索吊好,防止坠落发生事故;拆装管子时,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绳索扎牢吊好后再进行工作,禁止用铁链绑扎管子;拆下的管子应及时运走。
14.管系在串油时应认真检查管路的'完整性,防止漏油!
15.管系试压时,要认真检查管路所有的焊接是否合格,超压试验前,要预先挂警示牌,并拉好警戒旗,并设专人监护巡查。
16.分段管系安装结束后,清理好作业场地,注意随分段吊装的管件应捆绑牢固!
17.进入封闭的舱室作业,需经安环部对含氧量进行测试确认合格后方可施工!并要有专人监护。
18.船上加油必须履行加油审批手续,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9.动火前,必须填写动火申请单,动火单填写要明确动火位置及动火人员。
20.下班前,将氧乙炔的气管收好,拉到舱室外通风处挂好,并将气阀关闭,清理施工场地灭绝火种,做好5s工作。
船厂管理制度4
(一)管理机制
1、时效工作制:我方对住户的服务工作一律实行时效工作制即本公司承诺有对外的服务工作,均在对住户公开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或有处理结果。
2、公开服务制:所有服务工作均面向住户、厂方管理,禁止员工向住户索取任何酬劳。
3、首问责任制:任何员工在接到住户咨询、投诉、求助时,均负责将住户的问题跟踪至解决完毕,方可获得公司认可。
4、财务公开制:我方将定期向厂方公开财务收支账目,接受厂方的公开咨询。除日常管理开支外,凡需额外费用开支(如工程修缮等)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厂方同意及明确费用拨付后,方予以实施。
5、全天候服务:我方实行全天24小时服务。物业服务管理中心设热线服务电话,欢迎住户随时拨打。
6、不均衡管理:我方各项服务工作均会依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和住户的'生活规律进行统筹安排,通过优化后的工作编排使工作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
7、回访工作制:我方将依照自己人的标准作业规程对开展的服务工作定期走访住户虚心接受住户的建议,批评。重大决策、措施均会在事先通报给住户。
8、安全预案制:我方将优先解决住户的安全管理产的问题,对治安重点、难点建立预案制度,可能出现地突发总是均有及时、有效的处理程序,确保安全工作的万无一失。
9、保本微利:我方承诺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管理住户的物业,无论何时都只按一定比例公开提取微薄的佣金,所有的管理节余将用于住户的服务之中。
(二)管理规章制度
我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通过深入的接触和踏实的工作,并将之充分体现在与客户的交流、沟通中,并为之制定出一系列制度。来保证动作的有效性。
公众制度目录
1、住户公约(文明公约)
2、职工手册(宿舍区)
3、住户登记制度
4、住户信件、邮件、报纸及杂志分发规定
5、住户搬入、搬出物品管理办法
6、户外广告、招牌、宣伟设施及其他悬挂物品的管理办法
7、宿舍区用电管理规定
8、车辆管理规定
9、停车场管理规定
10、其他
内部岗位责任制
1、物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2、物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职责
3、公共事务部主管职责
4、维修部主管职责
5、环境管理部主管职责
6、办公室文员岗位职责
7、档案资料员岗位职责
8、工程技术岗位职责
9、清洁工职责
10、绿化工职责
11、保安队长岗位职责
12、保安员岗位职责
13、义务消防员职责
船厂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
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
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
(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
技术人员。
(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十条 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十一条 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 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
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
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 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
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
第十七条 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浮桥营运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
浮桥安全管理制度20xx-07-05 14:41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 、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 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 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
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 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 、平面布置图 (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 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
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七)第三者 责任险 保单 及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
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
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
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
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 ,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 、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 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 、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
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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