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贷款合同范文汇编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贷款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贷款合同 篇1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方就家具购买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共同执行。
一、货物名称、产地、数量、价款:
二、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根据国家行业标准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将所供产品运回,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产品供应商负责。
三、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具体要求:符合国家同类行业标准。
四、结算方式: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即供货。
五、货物的所有权:自货款两清之日时起移交,但需方未履行支付款义务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所有。供方有权利对货物进行处理。
六、合同争议的解释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产生的补充文件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不同意情况下可以向供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七、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给履约方。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需方: 供方: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贷款合同 篇2
根据你行于____年__月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以定期存单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现我公司提供以我公司存放于你行的定期存款作为上述贷款抵押品,该定期存款帐号为___,货币及金额___,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为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在此,我公司授权你行:在我公司违反上述贷款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论什么原因未能按时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时,你行有权按贷款合同规定,从我公司上述定期存款中全额扣收我公司应还你行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我公司声明:
(1)本抵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抵押书将继续保持有效。
(2)你行对本抵押书项下的权益不会因为对上述贷款合同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任何影响。
(3)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若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抵押的定期存单。未经你行同意,我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此已作抵押的定期存款。
抵押人______
公司(公章):
授权人(签章):
法定地址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贷款合同 篇3
案例简介
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法律分析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xx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上述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和体系。
二、抵押合同不应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首先,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应当是债权合同,而不应是物权合同。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其次,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
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虽然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从中我们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赞同对担保财产在实现债权时的直接转让行为。而如果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实际操作行为上,就是等同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与立法原则相背。
第三,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故此,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可根据需要对贷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无须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果盲目对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不但增加了借款人和银行的人力财力等资源浪费,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贷款合同中对将来发生债权的约定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有些费用是无法明确约定的,因为借款人是否违约,在贷款时是不确定的,因此例如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等诸多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在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时,可否提出,如何提出,也是关系到是否有必要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问题。
就案例所述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因借款人违约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追索费、调查费等,不能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提出,而必须需要法院审理确认的,那么,银行在贷款时,对贷款合同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就显得多于而没有必要。毕竟相当多数的债权在实现时均会有追索费用发生,由此延伸,债权文书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也就没有必要了。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等力求达到高效、节约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就背道而驰了。
但是,如果不经法院审理确定,则关于未来发生追索费用的项目、金额、标准又如何认定,这也是关系到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首先,公证机关无权认定。因为公证机关没有审判权利,无权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确定费用的标准、金额等进行合法与否的评判,其更多的是强调公证程序上的办理。其次,法院立案部门也无权对此进行实质性认定,因为立案部门也只是对案件材料、手续等程序上的审查,对债权人追索费用等的标准和金额等无权进行实质审查和判定。
如此,那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申请执行时,又如何进行操作呢?就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首先,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在与借款人签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债权范围或项目。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因为贷款本金是确定的,利息、罚息也有约定的计算依据,这部分债权是属于能确定的。对于不能确定的将来发生的债权,可以考虑进行比例或公式约定,例如,律师费、调查费或追索费按照借款人未归还贷款本金的百分比予以约定,这样,在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所有债权均会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金额,利于法院计算和操作。
其次,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将来发生债权的金额或具体计算方式,那么,债权人在申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直接主张后来发生的费用,即使公证部门在申请执行证书予以了确认,则法院立案时不予认可,要求进行审理认定,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否则,容易造成债权人利用权利,增加债权项目和金额,从而侵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债权人约定将来发生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标准,也会促使债权人在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时候,将债权文书中的债权内容明确化和细化,这样,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时,就会减少争议,提高效率,从而也达到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的目的。
贷款合同 篇4
甲 方:
乙 方:
双方代表经协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或个人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出借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周转及消费或装修,乙方同意
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材料;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职责: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即视为成功;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须承担的费用:1.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贷款合同公司问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3.定金 元;4.居间服务费 元,甲方须在出借方审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砰相关手续后一次性将贷款总
额的居问费支付到乙方(定金冲抵居间费用)。
五、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后,甲方保证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帐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每笔贷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办成收取 元劳务费,每份评估报告收取二百元手续费(由计估公司收取),其余额费用全部退还。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居间合同
甲 方:
乙 方:
贷款合同 篇5
供车方(以下简称甲方):×企业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__________汽车壹辆;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计价人民币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__),销售给乙方。
第二条因资金短缺原因,乙方需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专项资金贷款,并请求甲方为其贷款的担保人。
第三条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__%的款项,计入民币____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____元向银
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作为乙方贷款担保人,甲方接受银行委托,对乙方进行贷款购车的资信审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详实证明资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贷款未偿清之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保证保险以及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资抢险、不计免赔险及其相关的附加险。在此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场所对所购车辆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
第五条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抵押物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三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发票、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重复抵押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二次书面催讨,在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5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7天,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在分期还款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机动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性交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分期付款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本合同按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让处各执一份。
附件1:同意书
附件2:担保书
供车方:×企业购车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附件1:
同意书
致:×企业
鉴于____(购车人)与贵单位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书》购买壹辆______型号汽车一事,本人做为______(购车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对春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债务亦共同承担义务。为此,特向贵单位确认如下:
一、本人同意_____(购车人)将所购汽车低押给贵单位,作为仙款购车所欠款的抵押担保物。
二、本人愿同购车人共同参与对银行欠款的偿环,直到对银行的欠款本息全中偿还完毕。
三、(若共同购车人与购车人系夫妻关系)倘若购车人与本人解除夫妻关系,除非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中专门注明该车辆所有权和债务的归属为购车人,否则不解除本人还款义务。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购车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过公证后上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同意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
五、本同意书一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意人(即购车人配偶)__________(签字盖章)
【贷款合同】相关文章: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04-01
个人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个人有吗12-22
贷款的合同12-11
贷款合同01-24
贷款的合同02-20
贷款的合同03-29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房产贷款合同11-17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15篇04-01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15篇)04-01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精选15篇)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