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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1 17:39:1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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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1

  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制度是基金会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维护基金会日常工作运行和基金会信誉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要求,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健全逐级审批制度,强化逐级审查责任制,堵塞漏洞,杜绝弊端。

  资产管理规定

  第四条所有固定资产购置均需报经分管副理事长审核,1万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均需报经理事长同事后,由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审批有关凭证。

  第五条办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办理,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购置、领用的`大型、专项器材和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使用或借用手续。凡借用贵重器材,必须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并按时归还。

  资金使用规定

  第七条资金来源多元化,多种不同来源的资金,严格实施不同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凡属公募捐赠的资金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受赠单位、受赠户、受赠人的信息,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凡捐赠者的捐款无定向投放要求的,或指名捐给基金会的,应按滚动增值的要求,妥善运作,以壮大扶贫实力。对能够增值可投资的项目,由本会项目部审议及论证后,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十条凡动用本会以资金用于扶贫到户的扶贫款项,一律采取小额贷款方式,定期收回,滚动使用,以不断扩大援助对象,提高扶贫效益。

  第十一条各种项目在运作中的资金滚动,一律接受本会财务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进程实行分批拔款,分批报销,切禁挪用。

  第十二条本会扶贫基金不得用于经商或借贷。

  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按章按规办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会计要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做好收入、支出、费用的复核和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开支归案、科目使用无误;每月按时结帐,定期与出纳核对现金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五条切实做好财务收支、费用和债权、债务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坚持按月会计报表送审和年度决算报表送审制度。

  第十六条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理事长报送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发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做好发票(收据)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工作。

  第十八条保管好支票,做好支票领用和登记工作,严禁使用空额支票,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严禁挪用公款和白条抵库,违者将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本和财务保报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依法办事,财务印章按规定分别保管,各负其责,绝不允许财务人员个人做主私盖财务专用章和串盖他人名章。财务印鉴不能一人保管,会计、出纳一人外出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可暂将本人印章或专用章交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规定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随着基金会的发展,财务工作将日益细致而繁重,对辛勤工作,无差错者,应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在开展的各种项目运作中,凡获得实际收益,增加了基金会收入的,包括努力争取到的政府拔款,均应受到奖励。财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亦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规劝、告诫、警告直至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规定自理事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本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采用二级帐户体系,即基金会在基本帐户下设立二级明细帐户,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基金)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直接了解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处报秘书长,提交理事长,理事长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批准后执行。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两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拨付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十万元以上费用支出由理事会决议审批。

  2、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最终审批。

  3、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最终审批。

  4、一万元以下费用支出由执行秘书长最终审批。

  第二十三条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资金支付流程,基金会资金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脊柱侧弯项目捐赠资金支付,基金会网上平台审批后,由经办人填制《付款通知书》(见附表一)经执行秘书长签字确认后,财务人员付款。二是基金会捐赠项目及业务开支,首先由经办人填写《费用审批单》见(附表

  二、附表三),说明资金支付内容、金额,根据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差旅报销单是《费用审批单》的支持依据。便于财务进行项目核算的费用分配。

  第二十三条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合同》,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七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慈善事业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条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条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五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慈善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它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本基金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财务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五条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捐赠款的管理

  第六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章支票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发;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第十七条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财务人员审核,部门主管审批,秘书长核准后,填写支票领取单。

  (二)财务人员按照票面项目要求填写后签发;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领用登记薄上签字。

  第十八条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领支票。

  第四章会计职责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会计应妥善保管“xxx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二十二条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出纳职责

  第二十六条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九条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4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第28日令《基金会管理办法》、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文件《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所募集的基金实行市基金会基金部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办事处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市慈善基金会基金部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上报下年度预算。

  3、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慈善基金会各办事处应设置上述相应各类帐册。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秘书处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26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12个,资金运用类科目7个,资金结存类科目7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编制和工资福利

  1、本会在编人员的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制定标准,建立独立工资基金手册。

  2、本会在编人员的奖金、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标准执行,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三、收入管理

  1、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2、仓库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3、仓库保管员收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部财务。

  4、捐赠实物出库,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部财务。

  5、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第一年无利息收入,由各资助单位提供资金开设开办费科目列支,第二年开始按利息收入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凡使用母金应由会长或委托人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日常会务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下由常务副秘书长或委托人审批。日常办公经费在预算之内可由办公室掌握作用。各办事处项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由各办事处主任审批。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向本会行政部门申请,由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进行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各部门领用时必须签字。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经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3)市内出差午餐补贴按规定标准列支。

  (4)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5)各办事处的日常工作经费开支由各办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管理

  1、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3)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基金部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部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收据管理

  (1)基金部出纳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2)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部出纳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xx元以上(含20xx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办公室和各办事处建立财产帐册,基金部建立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秘书处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团体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八条 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聘任具备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

  (一)基金会主管财务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确定内部财务机构,配备合格会计人员;组织拟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种财务关系以及各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预算、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检查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三)财务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和决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余彭年先生控股的国内企业的捐赠;

  (二)余彭年先生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第十五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七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现金支票只限于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助困资金等使用,其他事项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等自用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四)财产和物资是资金的实物状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捐赠物品根据其价值和用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物台账)。财产和物资管理,要建立验收、发放、保管和检查制度,要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账目和档案,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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