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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1 08:49:5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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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生产用电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生产用电管理制度

生产用电管理制度1

  1、各项目工程部的施工现场应配有至少一名持证电工人员,工地的生产、生活用电、设备的安装、用电线路以及开关的布设等有关电方面的工作,均由电工人员完成。

  2、电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掌握安装与维修的安全技术,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操作。

  3、电工人员上岗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戴,严禁酒后上岗。供电期间,当班机电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要密切注意电机、发电机、电控箱等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班领导。

  4、施工期间值班电工注意观察各用电设备的工作状况、接头、闸刀线路以及电源输出端的情况,有异常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机修理。

  5、电工人员进行发电机操作须严格按《发配电操作规范》进行。

  6、按机械保养规定或根据发电机说明书,定期对发电机组各部位进行保养,保持发电机组处于良好状态。

  7、发电机附近不准挂烤、吹各种物品,以免妨碍操作或因之造成事故。

  8、新增设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管部门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通电使用。

  9、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要牢靠、绝缘良好和安装合格的保险设备,严禁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10、放置及使用易燃液体、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及照明灯具。

  11、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不低于1kω/v(如对地220v绝缘电阻应不低于0.22mω)'的规定,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12、不可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无骨架的灯罩,灯泡与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

  13、变(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内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如食物等)。

  14、施工现场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

  15、当电线上穿过墙壁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套有磁管等非燃材料加以隔绝。

  16、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17、各种机械设备的电闸箱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电闸箱应配锁。

  18、电气设备应安装在干燥处,各种电气设备应有妥善的防雨、防潮设施。

  19、每年雨季前要检查避雷针接点要牢固,电阻不应大于10ω。

生产用电管理制度2

  总则

  为了防范用电安全隐患,规范生产现场的用电,指导生产人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用电,防止事故发生。

  二、试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用电活动。

  三、用电安全检查小组

  1、组长安全主任设备电力组

  2、成员各生产车间科长、组长、一线生产员工

  四、电工作业要求及内容

  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

  2、检查导线发热情况。(裸母线正常运行时的最高允许温度一般为70摄氏度)。

  3、检查线路的负荷情况。线路的负荷电流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

  4、每周检查配电箱、分线盒、开关、熔断器及接地装置的运行情况,着重检查接头处有无氧化、过热变色和腐蚀情况。

  5、检查线路及线路周围有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6、对敷设在潮湿、有腐蚀性物质等场所的`线路,要做定期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

  7、检查设备接地控及绝缘测量

  8、检查设备电缆、开关控制及接线头绝缘状态。

  9、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用电。更换保险丝、保险管等不得超过额定电流,注意人身安全。

  10、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尤其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11、一切电路作业按操作规程操作,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2、如遇电线走火,切勿用水或导电的酸碱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五、车间用电要求

  1、设备使用完毕,长期不用或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开关。

  2、每天下班前,车间的班组长负责检查设备都已关机、停电源开关、关灯。

  3、平时放假与节假日放长假时由部门科长确定车间总电源已关闭。

  4、电器设备及配电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请专人修理。不得擅自乱改线路和乱接电线。

  5、注意防止电器设备受潮。

  6、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和人体分离后,在实施抢救。

  7、车间员工如发现用电设备、照明灯、电源插座工作异常,第一时间通知电工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8、车间做清洁时不准用溶剂类、挥发性酸类液体擦拭机器或者桌面,不准把带轻微腐蚀性液体洒落在带电体上。

  9、车间组长要做好车间用电安全的检查,对车间设备保养及点检做好监督。

  10、车间员工掌握安全用电常识,提升安全意识,杜绝用电安全隐患。

生产用电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并使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做到安全可靠,促进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涉及的相关安全和防护规范应遵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如gb50194-19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3787-199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jgj46-19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dl5162—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d267—1988《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及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的现场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指导,将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纳入定期安全检查的范围,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明确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具体负责的人员。

  1、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生产用电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生产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生产水平。

  2、根据施工项目、生产规模的大小、用电负荷、分布情况、施工工期,配备相应的专职电气技术人员或一定数量的专职电工,以保障施工生产用电的正常供给和安全。

  3、电工技术等级应同工程施工,生产要求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4、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作业与电气防火措施。

  5、组织编制施工生产用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方案。

  6、定期组织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六条 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电气作业。

  1、进行施工生产用电安全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的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不违章指挥。

  2、负责编制施工生产项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进行日常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

  4、审查电气作业所需申办的电工作业票和电气作业票。

  5、参与正常的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修、测试。

  6、参与涉及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编制涉及电气作业或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七条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

  l、认真贯彻执行电气作业及电工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2、负责日常施工生产用电布置、架设,用电装置设备的安装、维护、检修、拆除。

  3、实施电气操作或电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有效的保障自身和作业安全。

  4、对电气作业、电工作业的用具应按规定定期检验、试验,保障使用时的安全性能。

  5、负责日常用电安全的巡回检查、督促、宣传教育,对发现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做好记录。

  第八条 使用以电为动力源的设备、装置、工器具(以下简称用电器具)的操作人员。

  1、认真学习、掌握用电器具的有关安全用电的知识及所用的用电器具的性能、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自觉遵守相关用电器具的安全操作规定和操作程序。不违章操作;不得擅自从事电气或电工操作。

  2、认真检查维护用电器具,保障用电器具,尤其是安全保护装置的完好,动作准确。严禁用电器具带“病”运行。

  3、负责保护用电器具的负荷线、保护零线、配电箱、开关箱的完好、整洁,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4、熟知触电救护的一般常识及方法。

  第三章 施工生产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一般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便对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及安全保障进行全面的规划,作为施工生产用电布置实施、安全管理与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施工生产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相应的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1、了解、掌握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2、现场勘探;

  3、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4、进行负荷计算;

  5、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6、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7、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 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与控制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生产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并且不混乱。

  第二十条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第二十二条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第二十三条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二十四条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检测建筑物、构筑物,尤其是易燃易爆场所的避雷、接地装置,并满足安全防雷击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不用的设备应及时撤离施工作业点。涉及的用电线路应及时回收。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

  第五章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可参照“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jgj59—99)及集团公司印发的《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水工设备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中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电气技术人员、电工操作人员,应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懂得和掌握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正确处理方法和相应的救护知识与技能;搞好施工用电的日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自己难以处理的事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局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应根据季节变化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作针对性的单项施工生产用电或线路、建(构)筑物防雷、接地等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情况将纳入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考核范围,实施考评。

  第六章 用电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施工生产用电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按事故处理程序及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处理,并严格按集团公司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 故。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立即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连续不断,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三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处理按工程局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三十六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资料台帐是企业单位安全管理资料台帐的组成部分,应认真记录、整理,保存备核。

  第三十七条 施工生产用电的安全资料台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2、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定;

  3、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的全部资料;

  4、修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措施的资料;

  5、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6、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7、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凭单和测试记录;

  8、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9、定期检(复)查表;

  10、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11、有关的电工作业票。

  12、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习、培训记录。

  第三十八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安全检(复)查表》可指定电工代管,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于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交安全部门归档。

  第三十九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四十条 第三十六条涉及的检查、验收等表式,局属各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自行设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当地有关部门的用电管理办法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当地的管理办法为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局安监办。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用电管理制度4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公司系统职工用电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加强公司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司降损节能工作、树立公司依法经营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成立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管理委员会。

  二、各单位生产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并由管委会核定生产用电量指标,每月结算一次,当月节余电量,集存到下个月结算;

  三、公司所有员工(含内退、离退休职工)必须按对外普通用户一致的标准装表计量,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激纳电费;

  四、职工用电应按照等同普通客户一样的有关用电规定进行用电,严禁违章窃电行为,并不得向外转供电;

  五、新装职工用电应按正常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请,严禁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线用电。

  六、各供电所应每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用电稽查大队上报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报表;

  七、用电稽查大队每月应对全公司范围的生产用电及职工用电情况张榜公布,并对职工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有计划地对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进行检查;

  八、各单位生产用电超过用电量指标,按市场价结算电费,查出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追补电量、电费,并依《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九、查出职工生活用电违章用电、窃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领导班子成员罚款20xx元,并予通报。

  2、中层干部罚款1500元,并予行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3、职工罚款1000元,并予行政警告处分。

  4、内退、离退休职工罚款500元。

  5、村电工、临时工罚款500元,并予以解聘。

  十、窃电、违章用电职工取消一年电贴补助,非生活用电窃电、违章用电依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生产用电管理制度5

  为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公司系统职工用电管理的紧急通知》,以及加强公司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的管理,切实做好公司降损节能工作、树立公司依法经营企业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成立生产用电和职工生活用电管理委员会。

  二、各单位生产用电必须装表计量,并由管委会核定生产用电量指标,每月结算一次,当月节余电量,集存到下个月结算;

  三、公司所有员工(含内退、离退休职工)必须按对外普通用户一致的标准装表计量,并按国家核定的电价激纳电费;

  四、职工用电应按照等同普通客户一样的`有关用电规定进行用电,严禁违章窃电行为,并不得向外转供电;

  五、新装职工用电应按正常程序向公司提出申请,严禁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线用电。

  六、各供电所应每月按规定时间向公司用电稽查大队上报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报表;

  七、用电稽查大队每月应对全公司范围的生产用电及职工用电情况张榜公布,并对职工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有计划地对职工用电及生产用电进行检查;

  八、各单位生产用电超过用电量指标,按市场价结算电费,查出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追补电量、电费,并依《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九、查出职工生活用电违章用电、窃电,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领导班子成员罚款20xx元,并予通报。

  2、中层干部罚款1500元,并予行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3、职工罚款1000元,并予行政警告处分。

  4、内退、离退休职工罚款500元。

  5、村电工、临时工罚款500元,并予以解聘。

  十、窃电、违章用电职工取消一年电贴补助,非生活用电窃电、违章用电依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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