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4篇,欢迎大家分享。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一、房屋租赁纠纷处理程序
1、已按《条例》、《若干规定》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管理机关进行调处,未纳入管理的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纠纷的,在未完善手续之前不进行调处。
2、租赁当事人申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及时补交。
3、区租赁局或租赁所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租赁双方当事人。
4、调解之后按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如调解成功应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达不成一致的,则终止调解,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参加调解,应终止调解,若双方仍愿意调解则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承租人仍占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向承租方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材料。管理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向承租方应发出《期限迁出通知书》,承租人仍不迁出的,出租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6、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届满的,若承租人已不实际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采取措施开门清点财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到场见证,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证明及告知对方将采取措施的证明等材料;经核实有关情况后,房屋租赁管理机关可以到场见证。出租方在清点财物之后应制作财物清单,有出租方及到场有关单位签章,对清点的财务租方应妥善保管。
二、房屋租赁纠纷基本处理方式
(一)租金支付纠纷。
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
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纠纷。
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办法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二)、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是:
1 、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根据《合同法》第5条及第54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2、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 出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承租房屋后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不因此而无效;出租人与承租人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
1、 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
(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
(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
②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③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
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
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
2 、 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
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拆除,拆后可以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由承租人拆走,对于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以及拆除后不能继续使用的动产装修,如承租人对装修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并提出评估申请,法院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装修予以评估,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3、 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4、 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1)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
(2)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四)、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房屋使用费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按照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 、 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2 、 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
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的,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
(五)、涉及转租的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处理
转租合同有效的条件:除了应具备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征得原出租人的同意;
2、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超过部分无效。
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又将该物业转租他人(即受转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涉及受转租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将受转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出租人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将该物业办成某类专业市场后,又分割成多个小单元转租给众多受转租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纠纷,若出租人只起诉要求支付欠租及违约金的,因不涉及众多受转租人实际使用的物业,可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这样既能顺利解决纠纷,又避免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庞大的诉讼主体。若出租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则应先审查是否确需解除合同:如确需解除,则应将众多受转租人列为案件第三人,因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物业的行为势必影响受转租人对该物业的使用及装修权益等;如无需解除合同,则不列受转租人为案件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
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
承租方:
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护照】号码:证件地址:通讯地址:
见证方:
见证人___________【身份证】
经过见证方的促成,出租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房产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现租赁双方根据广州市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租赁房产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该房产”),该房产的【房地产权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以【房地产权证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为准),出租方同意将该房产出租给承租方作__________使用,租期为_____年,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出租方保证对该房产拥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租赁双方应当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天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双方约定租赁期内每月租金为(大写)【人民币】/【港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RMB¥】/【HK$】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承租方在每【月】/【季】/【年】的第_____日前按【现金】/【银行转帐】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出租方,交付地点在__________。出租方应出具【收据】/【发票,所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开户银行:户名:银行帐号:
三、签定本合同的同时(即_____年___月___日),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港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RMB¥】/【HK$】____________元)和首月租金【人民币】/【港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RMB¥】/【HK$】____________元)。合同终止,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并按期迁出时,出租方应即时将保证金无息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
四、租赁双方同意出租方交付该物业予承租方使用之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承担下列责任:
1、出租方提供【吉屋】/【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以及电话线_____条(号码:_______________)予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使用。
2、出租方负责对该房产定期安全检查,承担该房产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费用;如因出租方维修责任而延误该房产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3、
4、出租方负责缴清租赁期前该房产之管理费、电话费、水电费、煤气费、室内有线电视费等一切杂费。
六、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承担下列责任:
1、依时交纳租金及每月的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水电费等杂费。如承租方不按时交租,出租方应及时发挂号催租通知书。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须按当月租金的_____%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缴纳租金或欠交管理费、水电费等达_____日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有权处理屋内一切物品,并没收保证金。
2、承租方依约交租而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可到有关部门申请证明,或向公证处提存,则承租方不负延迟责任。
3、承租方使用该房产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物。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当地的`有关规定,以及遵守社会主义道德使用该房产,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产。
4、因使用需要对该房产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必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租金,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5、承租方应爱护和正常使用该房产及其设备,发现该房产及其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积极配合出租方检查和维修,因承租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使用该房产不当或者人为造成该房产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在该房产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由出租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7、租赁期内,非承租方的原因该房产发生重大损失或倾倒危险而出租方又不修缮,承租方可提出退房或代出租方修缮,修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或以修缮费用抵销租金。
8、承租方不得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产转租、分租给他人使用或调换使用。如违反则视为承租方自动放弃该房产使用权,本合同自动解除,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9、租赁期内,承租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同意。
10、租赁期届满且出租方要求收回该房产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回该房产及其设备给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房产,应提前壹个月与出租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定期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该房产,乙方逾期不交出承租该房产的,甲方除限期乙方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并有权按占用期内租金总额的%(小于100%)收取违约金。
3、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出租方提前收回该房产的,须赔偿双倍保证金予承租方;如承租方提前退租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在通知期间,承租方需照常缴交租金。
4、因承租方违约而合同终止,出租方有权不经承租方同意单方收回房产,承租方须无条件立即迁出该房产。如承租方逾期迁出时,则出租方在收回该房产时应由二至三名人员作证,并由大厦管理处进行见证。
5、如承租方拖欠租金、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则出租方可将其存放在该房产的物品,经仲裁裁决及申请执行后,由法院通过拍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抵偿,如仍不能抵偿上述拖欠费用时,出租方应先行负责交清上述拖欠费用,且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继续追索直至清偿为止。
6、违约金、赔偿金应在确定责任后十日内付清,每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支付滞纳金。
八、
九、
十、在租赁期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十一、租赁期内因征地拆迁的,双方应共同遵守《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基于经纪方在租赁该房产时提供的中介服务和咨询服务,租赁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向经纪方支付
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具体详见附件一《服务收费确认书》)。
十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出租方、承租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方必须依时迁出并将其个人之家俱杂物全部搬走。如迁出后五天内仍留下箱物不搬清,则作放弃权利论,由出租方全权处理,承租方对此无任何异议。租赁期间,该房产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毁灭,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出租方:
日期:
承租方:日期:见证方: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伊宁市新华西路五巷17号5号楼4单元6楼楼房一套二室二厅一卫,面积65.39㎡,现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经双方协商,现将租房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
租期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租金
全年租金为。
三、付款方式
一次性全部付清房屋租金,即合同签订生效后当即付清全年租金。
四、房屋配套设施及明细清单
甲方房屋有五人座布艺沙发(2300元)、玻璃茶几(600元)、鞋柜(450元)、大衣柜(900元)、双人大床(1400元)、单人床(130元)、餐桌带4把椅子(800元)、电视机(2300元)、电视柜(480元)、晒衣架(150元)、圆盘玻璃柜(130元)、太阳能淋浴器(1500元)、抽油烟机(550元)、煤气灶(450元)、煤气罐(150元)等生活用品,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内,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照原价赔偿给甲方。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乙方不得转租。
2、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用于各种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租金不退。
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金不退。
4、在房屋承租期间,乙方应保证房屋配套设施完整,及房屋的干净整洁。
5、在租赁期间,乙方自行全部承担暖气费、水费、电费、卫生费、有线费用等费用。
六、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乙方在承租期间所造成的债权、债务一律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在承租期间,要遵纪守法,不能酗酒闹事,不能影响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如果造成不良影响反应及后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风险抵押金及租金不退。
3、元。合同到期后,乙方无损坏甲方的房屋配套设施,保持房屋的干净整洁,并无其他违约情况下,甲方凭据将险险抵押金退还乙方,如果乙方损坏甲方的房屋配套设施,应按照原价赔偿,或未能保持房屋的整洁干净,风险抵押金不退。
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违约。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当时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6、乙方应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是否续租。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租给乙方。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相关知识: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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