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人员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员管理制度1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旷工;
2.加强值班巡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要果断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严禁私自隐瞒;
3.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严禁与外来闲杂人员交谈,绝对禁止干私活,除领导临时指定替换,门卫人员不得私自安排换班,替班人员;
4.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登记,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情况及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交接清楚,双方确认后签名及注明日期;
5.严禁园区外人员使用水、电,提高节水、节电、节能意识。夜班巡查需注意及时关闭无人区域的电源和水管,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注意关电关水;
6.雨雪天需提前做好防汛,防滑安全隐患措施,及时巡查危险地区,预先做好警示设置;
7.负责园区内的`所有设施、设备、材料、工程重地、仓库及其他办公地点、树木蔬菜等财务的看管工作,防止丢失和损坏,做好看守职责。如因疏于管理和工作失职引发的问题依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8.负责大门、道路的环境卫生。不得堆积杂物和垃圾,勤于清扫,保持整洁。
人员管理制度2
为更好的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和加强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劳保用品时保护员工在民爆器材配送、装卸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的一种保护性装备,因此,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有利工作、有利安全生产的职责。
2、享受劳保用品的岗位和人员由矿相关科室研究审定,并按公司制度的标准进行定期、定点,并登记造册负责发放。
3、认真做好工种、工序、危险程度及时足额发放劳保用品。
4、炸药库相关工作人员、爆破员等禁止穿戴化纤衣料上岗或进入炸药库。
5、使用劳保用品的人员,要经常对用品进行清洗,并做好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6、发给员工个人劳保用品不得丢失、改装、送人、买卖。如属个人责任损坏者,按价赔偿。凡使用期限少于规定期限二分之一的按原价赔偿,期限超过二分之一的,按半价赔偿。赔偿后凭财务部门的赔款凭证,重新补发。
7、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买卖、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好、报废等管理;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8、在物品发放过程中,若劳保用品质量不合格或号码差错等现象,服务部门应予以条换。
9、劳动防护用品进库要严格履行入库手续,认真保管,做到防火、无丢失、无霉烂变质。
10、员工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对在使用期间内已损坏的劳保用品,应及时申请补领或更换。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人员管理制度3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运作的次序,保证公司业务、信息的安全性。
2. 范围
公司生产现场、仓库及各职能办公室
3. 定义
指公司内正式员工以外的所有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依规定实施并监督各职能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事件;
4.2各部门:接待外来人员及特殊情况下的申请;
4.3生产总监:监督规定的实施情况,总经理不在时代批特殊申请;
4.3总经理:确认并批准职能部门的特殊申请。
5.内容
5.1外来人员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厂区。
5.2严禁儿童进入厂区,包括客户、供应商、本厂员工严禁带领儿童进入厂区。
5.3外来人员在处理业务的过程,原则上接待人员不得自行走开,全程陪同并直至送出公司。
5.4外来人员提出到其它场所查看与其业务相关事项时,接待人员须请示上级同意后,方可带其前往。
5.5外来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接待人员拒绝回答与该业务非直接相关的.一切公司其它信息。
5.6特定外来人员:
5.6.1执行公务的政府人员,依公务内容由相关责任人接待。
5.6.2参观生产工厂的客户人员,由相关负责人接待。
5.6.3客户验货及跟单人员的接待也只限定在规定的地方,如需跟进生产过程,也由品管部根据生产进度通知客方人员,客方人员也只能在生产或检验其产品的生产环节跟进,原则上fqc或其它的品管负责人陪同。
5.6.4客方审厂人员,由相关负责人接待。
5.6.5其它外来人员(如应聘员工),提出了解生产现场,负责人人员也必须经请示同意后,带去相关的地点。
人员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ee所属公司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经营管理,总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向专业公司或其他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
第二条法规派驻人员是总公司法规室的派出人员,代表总公司法规室对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实施法规管理,办理驻在公司的法律事务,保证驻在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及与总公司决策的一致性,维护总公司和驻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法规派驻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法规派驻人员由法规室确定、调配,受法规室直接领导、监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规派驻人员对总公司负责,由总公司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和津贴。
第五条法规派驻人员为驻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驻在公司应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因驻在公司业务出差等发生的费用按总公司标准由驻在公司承担。
第六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参加法规室每周周一召开的例会和业务学习活动,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审核后应存档的.材料,汇报驻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对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议,同时开展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活动。外地法规人员可不参加例会,但应将工作日志传真给法规室。
第七条法规派驻人员应每个月将一个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在下一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报法规室,外地法规人员应将月总结传真给法规室。
第三章法规派驻人员的职责
第八条法规派驻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驻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证其依法经营;
(二)参与驻在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与总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调性;
(三)依据总公司合同及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与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合同的审查;
(四)依据总公司授权制度的规定,为驻在公司办理对外签约授权,杜绝所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对外签约;
(五)经总公司法规室同意后协助或承办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属于法规审核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积极热情地回答业务人员的法律咨询;
(二)对于应由派驻法规人员审核的合同,应严格审核把关,不得轻率在报审的合同上加盖法规审核章;
(三)对于金额大、疑难问题多、操作复杂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应提交总公司法规室开会,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凡属于投资项目的合同,法规派驻人员按照投资管理部制定的有关审批办法进行审核。
第四章法规派驻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驻在公司的业务谈判、实地考察,对决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驻在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资料;
(三)对于违反总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有处罚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法规派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利益;
(二)为驻在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二条法规派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依照有关职工奖励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制止、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挽回总公司资产遭晕重大损失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驻在公司经济效益或挽回损失方面效果明显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绩或模范事迹的。
第十三条法规派驻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
根据情节轻重,向人事本部提议予以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及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给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驻在公司发生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总公司和驻在公司遭受损失的;
(三)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发生严重失误,给总公司和驻在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从事了其他读职和严重错误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向所属公司派驻法规人员不便的,可从当地招聘法规人员,业务归总公司法规室领导,管理办法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法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员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人员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社区)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由镇(街)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街)两级财政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
第三条各镇(街)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各镇(街)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街)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
任,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
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由村(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
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各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社区)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定期在镇(街)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辅警应当维护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辅助活动;
(二)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协助交通管理秩序;
(四)协助开展治安和消防检查管理;
(五)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辅助活动;
(六)专业技术、后勤等相关警务保障活动;
(七)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警务辅助活动。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开I}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条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二条辅警招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镇级”辅警的人员核定由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向镇(街)辅警大队提出招录名额及职位要求,镇(街)辅
警大队根据汇总的要求制定招录计划并统一组织实施;“村级”辅警的人员核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每万名常住人口配臵35名,配臵数量不足巧名的村(社区)按照15名核定,统一由镇(街)辅警大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招录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录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辅警的,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批准,另行制定相应的招录程序。
第十五条辅警招录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治安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并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政审合格;
(二)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身高1.6米以上、女身高1.55米以上;
(四)退伍军人优先。
曾因违反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再从事辅警工作。
人员管理制度7
一、公司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有关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产品安全、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产品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产品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公司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和临时工作人员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产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产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产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产品;
(4)不得在产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及培训计划实施等。
七、加强对员工产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培训,并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人员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
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
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
目视检验(vt)ⅲ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5.0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制度9
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销售管理,扩大产品销售,提高销售人员的用心性,完成销售目标,提高经营绩效,更好的收回账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凡属本公司销售、及其他部门人员均照本办法所规范的制度执行。
三、销售人员工作职责:
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行政及财务管理外,应尽力完成下列各项工作职责:
1)负责完成公司所制定的年度销售目标。
2)对外务必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务洽谈,并完善公司与各客户间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务必经公司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3)对于本公司的销售计划、策略、客户关系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如有发生第一次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直接辞退。
4)严禁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销售业务,严禁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严禁以任何形式毁坏公司形象,如发现以上状况属实,一律辞退。
5)货款处理:
①收到货款应当日交到公司财务。
②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货款,如有直接辞退并交出所挪用货款。
6)务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产品特性及生产状况,并随时与财务部门核对各客户的应收款,持续账面正确、清晰,便于及时催收尾款。
7)定期拜访客户,了解客户新的.动态及发展方向,并建立往来客户良好的人际关系。收集市场需求量的变化、同行业价格变化的资料,客户对我公司的评价,包括产品质量、服务等的资料。用心发展新客户。
8)及时了解客户项目的进度,每日生产、销售量及时上报至统计人员。
9)执行公司所交付的相关事宜。
四、统计人员职责:
1)及时、准确的统计过磅员上报的每日过磅单据。
2)设立单独的合同台账,包括:
a、合同名称
b、沥青混合料型号、单价
c、付款方式
d、合同签订人信息。
3)对每个合同所用沥青混合料型号、数量、做好台账。
4)针对每个合同的付款方式和工程进度,及时通知该合同的负责人进行账款的催要。
5)次月5日前上交单月工地各统计报表。
销售人员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
一、制定目的:为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用心性,鼓励先进,从而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属本公司销售、及其他部门人员均照本办法所规范的制度执行。
三、销售人员的考核、奖励及处罚:
1、考核方法及奖励方法:
①奖励金额为单个项目沥青混合料销售数量(吨)x元;
②项目按照合同进行付款,每一次付款到期后不超过一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给付奖励金额为节点销售沥青混合料数量(吨)x元x50%。
③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不超过三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给付奖励金额为销售沥青混合料总量x元x50%。
④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不超六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给付奖励金额为销售沥青混合料总量x元x30%。
⑤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不再给付剩余20%的奖励金额。
⑥最后一次付款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没有收回合同应付款项的,酌情处罚。
人员管理制度10
(1)隧道洞口值班人员对进洞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监控。
(2)隧道洞口值班人员应持有允许进洞人员名单,非名单上的人员不得进洞;上级及外单位等检查、参见人员确需进洞的,需持有分部领导的同意进洞批条或由分部领导带领。
(3)所有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经允许后经过安检系统的检查方可进入洞内。
(4)所有人员严禁携带香烟、火机、火柴、手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洞。
(5)所有人员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如化纤衣服)进洞。
(6)洞口监控设备对进洞人员通过自动跟踪装置进行实时监控。
(7)所有进洞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后方能进入隧道,对临时进入隧道人员,由作业队安全负责人经过洞内安全知识讲解后,方准进入隧道。
(8)洞内遇到险情或警报信号后,施工人员应服从管理人员和洞内安全负责人的指挥,有秩序的撤出危险区。
人员管理制度11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进修人员的管理,保证正常的医疗、教学秩序,使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凡来我院进修的医务人员由医务科统一接收安排,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各部门、临床、医技科室不得私自接收进修人员。任何科室和个人以任何借口自行安排进修人员,一经发现,扣当事人奖金200元,扣科主任津贴200元。
二、进修学习的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专业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应填写我院的进修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寄(交)医务科。医务科根据有关科室情况,研究同意者发给进修通知单。进修人员持我院进修通知单和单位介绍信按时到医务科办理进修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进修时间半年一1年。
三、进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院规章制度,服从医务科及所在科室安排,参加院及科室的`各项活动。自觉参加院、科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按时参加所在科室每周的院周会传达会议,了解医院发展动态和规定要求。如有违反我院规章制度和不服从管理者,退回原单位。
四、进修人员进入科室后,不得擅自换科,如果确实需要换科,必须重新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
五、进修人员在我院进修学习期间,要在我院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不得擅自独立处理病人,遇有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通知我院
人员,在我院人员指导下处理病人。进修人员不得独立值班,根据科室工作需要,可协同我院人员值班,不承担会诊。
六、进修人员无权出具转诊、伤残鉴定、计划生育、调换工种等病情证明,遇此类病人,应请本院医师处理。
七、进修人员应自觉爱护我院公共财务和医疗、教学、科研资料,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无权借阅、收藏、拿、带我院病历、x光片、心电图等资料和标本,违者按规定处罚。
八、接收进修人员的科室,应由一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带教,具体制定进修计划,并组织落实。要鼓励、引导进修医师参与科研工作。
九、进修人员未执行医院规定而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需给予患者及家属经济补偿或赔偿,按医院规定由进修生本人承担。
十、进修期间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请假,应提出申请,经科室签署意见,交医务科备案审批。进修期间内请假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终止进修。
十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来院进行的女医师、时间在半年以上者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行办理辖区暂住手续。
十二、进修期满前一周,进修人员应持鉴定书(由带教老师和科室主任对其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实事求是的写出评语)到医务科办理手续,方可离院。
人员管理制度12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智障人士和残疾朋友,现制订以下制度,请工作人员遵守执行:
一、按照作息时间提前到岗,并做好各项工作准备。
二、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领导对工作的安排。
三、以服务智障人士为本,全心全意地为智障人士服务。
四、发现有违学员守则的行为应立即劝阻、引导、教育。
五、班主任须做好学员相关记录(学员档案情况及活动日志)。
六、所有场地内禁止吸烟。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执行。
七、值班保安人员应随时注意人员的'进出,做好每天的`交xxx记录。
八、下班前做好各项安全检查(门、窗、电源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一、库管人员应认真钻研业务,爱岗敬业,热情为教学,科研提供优质服务。
二、要切实贯彻执行物资保管的一切规章制度,对易燃、易爆、剧毒等药品要严格遵守发放规章制度,不能有半点疏忽意,科学管理库房物资,熟悉所保管物资的主要属性和存放条件、防止变质,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
三、库管人员要及时、准确的对到货物资料材料进行验收,登记、入库上架。
四、根据需要发放,并认真核对出库手续,做到库存物资先进后出。
五、库管人员要及时进帐,按时下帐,对各类实验材料的单据按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做到帐、物、卡相符。
六、保持库房安全整洁、物资存放井然有絮,每月定期清查库存物资,报表统计,核实数量。
七、领发物资时,领料者必须填写实验材料借领单,经实验室主任填写,方可发给。
人员管理制度13
1、社区环卫保洁人员到各组收集垃圾时,每天必须到自己所收集租户一次,有义务给居民宣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环境好了才有利于我们身心健康。
2、社区环卫保洁人员收集垃圾时,要态度端正,给居民协商好垃圾存放点位,不得乱丢乱放。
3、社区环卫保洁人员,要求当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天清运,不得有积存生活垃圾。
4、社区环卫保洁人员工作期间无节假日,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向社区卫生管理部门请假社区保洁人员规章制度社区保洁人员规章制度。
5、社区为环卫保洁人员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时收集垃圾,院落保持清洁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懒散不负责,不按时收集垃圾人员,社区先给予警告,不改正者,社区有权辞退。
6、自身身体出现问题和不在工作时间出现的身体问题与社区无关,全由自己负责。
7、保洁清运人员在上班时间每天必须穿上保洁服。
8、以上规章制度社区环卫保洁人员必须遵守。
人员管理制度14
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所以从事井下劳动的必须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经检查不适合井下工作的'人员(如聋、瞎、哑、傻、癫、痫、精神分裂症、活动性肺结核等)不准从事井下工作。
3、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种形式的用工),都要进行强制性的岗前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4、入井人员必须了解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熟知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及紧急求救联系电话。了解本矿井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入井前的准备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和胶靴(电钳工穿绝缘靴),携带矿灯、随身携带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3、矿井规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从主斜井乘坐架空乘人装置出入。主斜井井口设井口工作站,每班设专人负责检身。
主斜井井口,要悬挂包括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制度牌板。入井人员要听从架空乘人装置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按规定进行排队乘坐,不得拥挤、插队。
4、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并严格落实;各矿井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员管理牌板,考勤人员要认真做好入井人员的考勤工作,并对每一个班次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按照单位、生产区域进行统计上报;入井人员要自觉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未经检身或拒绝检身的人员,一律不得入井。
5、矿井对矿灯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矿灯管理制度,每台矿灯都要有标注矿灯编号和职工姓名的矿灯牌,做到专人专灯。
6、严格按照批准的通风能力核定指标,根据年度矿井通风设计、供风标准核定当班井下作业人数上限,严禁超通风能力入井作业。
三、入井后的注意事项
1、井人员入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2、入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指挥,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3、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4、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5、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6、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四、其他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交人员定位考勤卡、领取矿灯或自救器的入井人员;
(2)未经井口检身人员检查的入井人员;
(3)井口检身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的;
(4)矿灯和自救器发放人员以及考勤人员未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登记,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有误的。
人员管理制度15
为规范客户拜访作业,以提升工作业绩及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拜访目的
(1)市场调查,研究市场。
(2)了解竞争对手。
(3)客户保养:A、强化感情联系,建立核心客户;B、推动业务量;C、结清货款。
(4)开发新客户。
(5)新产品推广。
(6)提高本公司产品的覆盖率。
二、拜访对象
(1)业务往来之客户。
(2)目标客户。
(3)潜在客户。
(4)同行业。
三、拜访作业
1、拜访计划:销售人员每月底提出拜访计划书,呈部门经理审核。
2、客户拜访的准备
(1)每月底应提出下月客户拜访计划书。
(2)拜访前应事先与拜访单位取得联系。
(3)确定拜访对象。
(4)拜访时应携带物品的申请及准备。
(5)拜访时相关费用的`申请。
3、拜访注意事项
(1)服装仪容、言行举止要体现本公司一流的形象、
(2)尽可能地建立一定程度的私谊,成为核心客户。
(3)拜访过程可以是需要赠送物品及进行一些应酬活动(提前申请)。
(4)拜访是发生的公出,出差行为依相关规定管理。
4、拜访后续作业
(1)拜访应于俩天内提出客户拜访报告,呈主管审核。
(2)拜访过程中答应的事项或后续处理的工作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
(3)拜访后续作业之结果列入员工考核项目,具体依相关规定。
四、销售拜访作业计划查核细则
1、制定目的
(1)本细则依据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
(2)促使本公司销售人员确实执行拜访作业计划,达成销售目标。
2、适用范围:本公司销售人员拜访作业计划之核查,依本细则管理。
3、权责单位
(1)销售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4、查核规定之计划程序
(1)销售计划:销售人员每年应依据公司《年度销售计划表》,拟定个人之《年度销售计划表》,并填制《月销售计划表》,呈主管核定后,按计划执行。
(2)作业计划:销售人员依据《月销售计划表》,每月填制《拜访计划表》;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次月计划拜访的客户及其预定停留时数,填制于《拜访计划表》之“客户”及“计划”栏内,呈主管审核;经主管审核后,销售人员应依据计划实施,主管则应确实督导查核。
5、查核要项之销售人员
(1)销售人员应依据《拜访计划表》所订的内容,按时前往拜访客户,并根据结果填制《客户拜访调查表》。
(2)如因工作因素而变更行程,除应向主管报备外,并须将实际变更的内容及停留时数记录于《拜访计划表》内。
6、查核要项之部门主管
(1)审核《销售拜访调查报告表》时,应与《拜访计划表》对照,了解销售人员是否依计划执行。
(2)每周应依据销售人员的《拜访计划表》与《销售拜访调查报告表》,以抽查方式用电话向客户查询,确认销售人员是否依计划执行或不定期亲自拜访客户,以查明销售人员是否依计划执行。
五、注意事项
1、销售部主管应使销售人员确实了解填制《拜访计划表》并按表执行之目的,以使销售工作推展更顺畅。
2、销售部主管查核销售人员的拜访计划作业实施时,应注意技巧,尤其是向客户查询时,须避免造成以后销售人员工作之困扰与尴尬。拜访计划作业实施的查核结果,应作为销售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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