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范文集锦七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贷款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贷款合同 篇1
委 托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借 款 人: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受 托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 政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 ,金额 (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项:
1. 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 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结息,利息支付日为 ,利息共分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 ,到期结清本息;
3. 其他: .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
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担保字第 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担抵字第 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担质字第 号《质押合同》;
□ .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 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贷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
项目:_________
种类:_________
金额:按当天牌价买入价计算: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
用途: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第二条 利息。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息。
第三条 用作抵押的外汇
币种为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
第四条 抵押外汇的来源为:_________
第五条 开立帐户。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帐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等。
第六条 借款使用。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的用款日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
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第七条 抵押外汇的使用权。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抵押外汇的使用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 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还款计划。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按期按额归还所借人民币本金,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第十条 退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退还甲方用作抵押的外汇,不受汇率变动影响:
1.在甲方按期按额归还借款后个营业日内,乙方将甲方用作抵押的原数额外汇全部退回给甲方。
2.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约定,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后,应在 个营业日内将同额抵押外汇退回给甲方。
3.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的约定,乙方在处置抵押外汇以抵偿所欠贷款后,如抵押外汇还有剩余,应将剩余外汇在处置外汇后个工作日内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贷款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任何一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就变更、解除本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已占用对方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应返还给对方。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本合同项下的抵押外汇不能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按期按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因乙方的迟延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给予赔偿。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也未和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按银行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并可以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和罚金,或者根据逾期贷款金额和罚息数额,以任何方式处置相同数额的抵押外汇,以抵偿甲方所欠借款。
4.乙方擅自提前收回贷款,除应及时退回抵押外汇外,还应根据收回贷款的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按贷款总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给予赔偿,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6.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被宣告解散、破产,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可以任何方式处置抵押外汇,以抵偿不能收回的贷款。
7.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退汇,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有关的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贷款合同 篇3
贷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___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贷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____________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_________万美元;
第二条贷款期限:____________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贷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________年期__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2。按贷款人制定的_________年期_____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
3。按贷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____或
4。按贷款人自营统筹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每_____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贷款用途: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贷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贷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订货的,应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撤销贷款。
第六条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贷款提款期为____________年至________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万美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万美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万美元。
贷款人允许贷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外汇借款合同样本外汇借款合同样本。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货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贷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贷款:____________年_________万美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万美元;____________年_________万美元。
如贷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贷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将按贷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贷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贷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贷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贷款。
本贷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第八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由_________作为贷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贷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保险事项:为避免贷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贷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贷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贷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违约和违约处理
1。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b。未经贷款人同意改变贷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c。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贷款购置的`设备。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2。根据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贷款。
b。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为____________%的罚息。
c。冻结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加贷款。
d。向贷款担保人追索贷款。
e。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还贷款项外汇借款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f。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企业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银行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经办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合同 篇4
银行受_________(甲方)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为此,与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 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 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 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 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 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 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代理意见, 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 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 ‰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 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 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贷款合同 篇5
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 (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 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 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 ;帐号: .
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后一年) 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
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
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二)贷款本金偿还。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三)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 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
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
2.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
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
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方(合同专用章)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 (签字、捺印)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贷款合同 篇6
借款人 关于 项目使用(国家) 贷款的转贷协议 年 月 日,鉴于借款人 向中国银行 分行申请使用 (贷款名称)贷款,根据中国银行与 (国外银行名称)签订的国外贷款协议,借款人 与中国银行 分行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签订本转贷款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借款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贷款人”指中国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 分行,其法定地址为: ;
“担保人”指 ,其法定地址为 ;
“项目”指 ;
“商务合同”指作为买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与作为卖方的 (公司名称)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有关“ 项目”的商务合同(合同号为 );
“国外贷款协议”指为了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贷款人”同 (银行名称)银行签订的`本“项目”的信贷协议;
“工作日”指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行对外开门营业的日子;
“承保人”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
第二条 贷款的金额和用途
“贷款人”在此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 。
本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权限用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贷款的期限
根据“国外贷款协议”的规定,本协议的贷款期限为 年,其中用款期为 年(从 开始至 截止),宽限期为 年(自用款截止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结束),还款期为 年(自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结束)。
第四条 贷款账户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应在“贷款人”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五条 贷款的使用及前提条件
一、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方可在本协议项下使用贷款:
1.“国外贷款协议”业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商务合同”业经有关当局批准生效;
3.“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
4.“借款人”遵守在本协议十二条中所作各项保证,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5.“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进行外债登记。
二、本协议项下贷款的用款期为 个月,自 之日起至 之日止。用款期满后借款人不得再用款。
三、“借款人”使用贷款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贷款人”。
四、如“借款人”申请延长用款期,应在用款期结束前 天提出,由“贷款人”与国外贷款银行联系。如国外贷款银行同意,可以为“借款人”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第六条 利息及费用
一、本贷款的利率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为基础,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利息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 年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息日。
二、承担费为年率 %,一年以360天计算。计算期按贷款的未用余额,自签订“国外贷款协议”之日 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每 向“借款人”计收一次,每年 月 日, 月 日, 月 日和 月 日为收费日。第一次收费日为“国外贷款协议”签订后第 天。
贷款合同 篇7
售房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自有坐落于营口市鲅鱼圈区 路 号 小区 栋 #楼 单元 楼 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房产转让价格
1、甲、整( )。
2、该房屋售价中包含
三、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按照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办理。
1、签署本合同时,乙方支付甲方付房款人民币(大写)( );甲方必须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证原件交与乙方。
2、签署本合同后,由乙方代甲方继续交纳银行按揭贷款等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义务提前告之乙方。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推托,否则视为违约。
四、相关事宜
1、甲乙双方议定:月
2、甲方将该房屋移交给乙方前,所有该房屋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结清。该房屋待全部房款结清后,交易全部费用由 承担。
3、该房屋以现状售予乙方,甲方须保证该房屋与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约定的房屋原状。
五、违约责任
1、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当日,甲乙双方及甲方配偶须同时到场,如因甲乙双方原因,延误办理时间的',由延误方负责。
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须按合同条款进行交易。如属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如属甲方违约,甲方则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并退还乙方所付其他款项(不另计利息)。
3、乙方须按时间向甲方交付购房首付款,如超过日未用甲方支付购房款,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购房定金,同时终止本合同。
4、甲乙双方的通讯联络以本合同所载明的电话、地址为准,甲乙双方必须保证上述电话、地址的真实性。
六、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宜
八、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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