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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11 13:28:5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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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用车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旅行社旅游用车制度,杜绝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选择合法、手续齐全正规的旅游客运公司。

  二、旅游用车必须有相关部门要求的“三证一单一牌”,即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安全例检合格单和旅游包车线路牌,必须有完备的有效的`乘客座位险。按照《旅游汽车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车况良好,无重大投诉。

  三、旅游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按期参加培训和通过年审。

  四、旅行社租用旅游客运车辆必须与营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车辆牌号、驾驶员、旅游始发地和目的地、行车路线、安全责任等安全条款,明确费用“公对公”结算方式。

  五、行车中,驾驶员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不与乘员闲谈,不帮乘员捡拾物品,确保行车安全。旅行社要按行程所需落实双班驾驶员并安排路途食宿。

  六、随同导游兼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行车前,导游员要提醒旅游者摆放好物品,防止行李砸伤碰伤乘员或损坏物品;行车中,提醒旅游者照看好自己的小孩,不准在客车通道上行走或奔跑,防止摔伤;遇到颠簸路段,提醒旅游者拉好扶手,防止碰伤。

  七、遇到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和行车安全规范驾驶,导游员要善意提醒,及时纠正违规驾驶行为;对不服从劝告、继续违规驾驶的驾驶员,要令其停车,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拒不改正的,要与旅行社联系,请求撤换驾驶员,确保安全。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2

  为加强校内车辆安全管理,规范校内车辆的行驶与停放,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禁非本校教职工的一切车辆驶入校园,更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校园车棚里。

  二、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码,发现违规者门卫和保卫人员必须进行劝阻,可以要求离开校园,可以取消其车辆驶入及在校内车棚停车的权利。对劝阻无效的,门卫、保安及其他教师都有权扣车,再作处理。门卫、保卫发现情况不作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课间,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穿梭进出,以防止与奔跑追逐的学生相撞造成责任事故。

  四、上学、放学学生进出校门口高峰时间段,要主动避让学生,延时开车离校。严禁一切车辆与学生抢道。

  五、小车驾驶合格证获得未超过半年以上驾龄的,不得开车进入校园。

  六、严禁进入校内的所有车辆,包括电瓶车和自行车都不得从教学楼底层的中间通过。

  七、准许进入校内的一切车辆应无条件接受门卫、保安、学校保卫科人员管理,按规定路线开车,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停车。

  八、本制度对本校教职工、食堂人员、小店人员、校外蔬菜食品商品运送人员、垃圾处理车等一切进入校内的车辆适用。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和配备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机要通信用车,人员编制数10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超过100人的核定2辆;

  2、应急保障用车,人员编制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3、实物保障用车,选择以实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车的,按照每人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实有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具有独立“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1辆应急保障用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1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公务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三)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2辆编制。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或中央无偿调拨车辆的。,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收车辆。

  第八条因新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予以核编。

  第九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应配备新能源汽车,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非新能源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十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门的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需要在年度配备计划外购置公务用车的,以及因公务用车丢失损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有关部门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制空缺的;

  (二)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

  (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非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置经费,必须提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且应符合当地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九条乡镇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的车型。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务用车登记通知单,为新采购的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出具上牌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符合实物保障用车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选定以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用于安排执行以下公务活动:

  (一)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用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二)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含前期筹备工作);

  (三)执行机要保密工作任务;

  (四)因公接待;

  (五)干部职工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驻昌省直机关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平台公务用车不得固定给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干部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统筹调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主要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应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旧车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处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审批手续。旧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在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采取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对车辆编制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xx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户籍管理,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对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过户变更、报废等手续,并定期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xx违法问题。

  第三十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七)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八)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九)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十)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xx《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市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xx年12月1日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20xx年9月27日印发的《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4

  一、为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本制度中指公司营运中的危险化学品车辆。

  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由安全科负责建立专用车辆档案,并督促驾驶员及时做好车辆到期定级、维修、检测等工作。

  二、回厂的车辆应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统一停放停车场内,并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三、车辆必须实行统一调度制度。车辆调度工作要求:

  1、确认本次/批运输货物是否符合公司对危货承运的规定范围。

  2、确认本次/批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车辆的资质要求和必备安全条件。

  3、确认本次/批,配载货物数量和调用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是否相适应。

  4、确认本次/批下达的车辆调度单提示的承运指令和安全事项是否明确无误。

  5、确认本次/批危货调运程序中各项安全工作指标是否配套布置,同步实施,同时对业务承运台帐、日志应予如实记录反映。

  四、接受的承运车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就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车辆使用、保养、维修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磨合保养。

  2、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对车辆、槽罐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检与年检。参加公安机关车管所组织的车辆年检。

  3、车辆修理。当车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安排维修车间修理。

  4、车辆保险。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购置车辆保险。

  设备管理制度:

  一、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仔细检查随车所配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二、消防器材应按规定要求配备,必须定点存放。设置的`位置,应醒目易见、使用方便,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消防重点部位应设立明显标志,配备、设置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并保持足够的数量。

  四、扑救火灾用过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收回,进行充气换药并填写消防器材使用登记表。

  五、消防器材实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气体型灭火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泡沫灭火器按规定时间进行换药,消防器材的完好率应在95%以上。

  六、消火栓设置位置应合理,消防用水、管道保持畅通,其流量、压力达到规定要求。

  七、严禁在消防柜(箱)、消火栓、消防间周围堆放物资,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装载、道路运输、运输途中停车、运输完成清洗回场、停车以及停车管理等活动的驾驶员、押运员和停车场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用车安全管理制度5

  1、学校租用车辆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特别是中考送生,学生人数较多时应向主管部门汇报。

  2、租用车辆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维护合格,切驾驶员必须提前检车辆车况。

  3、接送学生专用车辆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4、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5、所租车辆驾驶员当是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6、行驶途中教育学生头手不深出窗外,车未停稳严禁上下。

  7、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谨学生带上车。

  8、严谨与驾驶员交谈。

  9、与驾驶员认真签定用车合同。

  10、严谨要求驾驶员超载,超速行驶。

  11、按时准时接送学生,如有突发事件必须与校方提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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