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

时间:2023-04-10 14:18:53 贷款 我要投稿

关于贷款合同范文集锦8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贷款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贷款合同范文集锦8篇

贷款合同 篇1

  甲方(银主方)

  乙方(项目方)

  甲方为支持乙方开发项目,协助乙方筹措建设资金,特安排资金在乙方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开具人民币大额存单,并将存单用于乙方质押写贷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惠、诚信的原则下,就存单用于为乙方担保贷款一事,达成如下操作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存款金额:人民币 亿元,分批操作,首批人民币 万元。

  二、存款期限:三年定期(到期收取本息)

  三、存款受益人:甲方。

  四、办理方式:甲方提供定期大额存单,为乙方在银行按正常的质押姐贷款程序进行贷款,用于乙方的项目建设。

  五、贷款银行:乙方安排的贷款银行须是一级支行以上单位(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六、财务回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存单面值20%的回报(中介费另行承诺)

  七、存单质押风险规避:甲方开具的人民币大额存单在用于为乙方向银行贷款后,为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所贷款的银行须向大额存单受益人出具书面“银行承诺书”(见附件)

  八、本息回收:甲方所质押的存款单期满前30天,乙方应主动、积极自行平仓还贷,解除质押,保证存单受益人按时提取存款。不管乙方是否及时还贷,存款受益人(甲方)将持贷款银行签发的书面“承诺书”追索存单,提取存款本息。

  九、操作程序:

  (1)甲乙双方确认本操作协议条款,乙方申请的贷款银行确认签发书面“承诺书”。

  (2)乙方向甲方提交:1、已确认并签署的本协议书;2、“银行承诺书”由乙方银行签署;3、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立项文件等;5、贴息费用凭证。

  (3)甲方受理后,(乙方贷款主体资格和贷款项目可行性认定由乙方贷款银行审查确认)即向乙方发出受理商务函,明确具体的操作日程及安排。

  (4)乙方按甲方通知的地点和时间安排甲方相关人员赴乙方所在地。

  (5)甲方人员到达后:1、查验乙方企业相关法律文本(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是否齐备;2、项目批文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3、重点咨询贷款银行是否同意按本约定的方式办理存、贷款并按甲方提供的“银行承诺书”样本签发给存单受益人。

  (六)核实无误后,甲方即在乙方指定的'操作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乙方按首笔操作资金的百分之五的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待甲方首单 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进入专用帐户后,再进行剩余贴息的交接;然后甲方办理转定。

  (七)在甲方办理转定的同时:1、乙方应将一次性贴息(扣除已交保证金)全部交给甲方;2、甲方协同乙方与贷款银行按正常程序开具大额存单和质押写贷款手续;3、乙方会同甲方在贷款银行行长办公室接受由行长和有关责任人共同签发的存款单期满前返还存款单的“银行承诺书”正本,给存单受益人持有。以上环节均在贷款银行同时办理。

  十、业务操作期间,甲方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预收乙方 万元操作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1) 甲方人员到达乙方所在地后,贷款银行若不能按本条款约定方式办理存、贷款业务,甲方可自行离开,乙方所交费用不退。

  (2) 甲方人员到达乙方所在地后,乙方条件具备均能按本协议条款办理,而甲方提出与本协议约定条款以外的任何条件或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款到帐。致使业务不能进行,对此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交费用。

  (3) 甲方资金到帐收取了乙方保证金后,乙方不能按本协议第九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有权自行划走存款资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4) 甲方收取了保证金后不按本协议第九条(七)项约定方式办理,甲方按所收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十二、末尽事宜:本协议若有末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补充约定条款,与本协议一并执行,并产生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了30 万元操作费后即刻生效。业务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 (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贷款合同 篇2

  借款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企业营运的需要,向乙方以自有土地、房地产设定抵押借款作为营运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沈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人民币 万元(或同等金额的外币)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营运周转的需要,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二年期。

  借款利率及付息:按照中国银行的放款利率 ,每月付息 。

  4、借款的支取:在上述借款总金额下,依甲方实际资金需求乙方给予配合逐笔拨付,并以现金或汇款入账户方式支付。

  5、借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它收入。

  6、本合同在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

  2、房产:【 地证字第 】

  3、抵押期限:两年(或为: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4、抵押权包含前欠未还、现借款、转让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 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二、 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1、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2、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与房产,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3、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借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借出的贷款本息。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5、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分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对挪用借款部分在原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借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借的本息。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借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10%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它规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支付借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支付的.借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借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1、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2、甲方开立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估价、登记、证明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律师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系经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三份,自甲、乙双方各自代表签字,且经由虎门镇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订立时间:二○ 年 月 日

  订立地点

贷款合同 篇3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建设面积_________m2,系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_______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

  第三条 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_______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 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乙方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八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它债权的担保。

  第九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损坏,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求偿权。

  第十条 抵押物由于国家建设及其它政府行为而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不足以作为债务担保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一条 甲方应乙方要求需要保险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为抵押物投保,并以抵押权人作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限结束而本合同未结束时,应继续全额投保。

  第十二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

  第十四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四)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债权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扬州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单独设立抵押合同,本合同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甲方因工作调动,变更常住地址,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议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并经扬州市房产交易所登记监证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登记监证部门_________份。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有_________,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个人与房地产抵押立契。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合同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四、本合同格式解释权归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贷款合同 篇4

  贷款人(甲方)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小写)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条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罚息。

  第十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二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执________份,贷款方执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

  ____月____

贷款合同 篇5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组建(合作)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

  ‰(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贷款合同 篇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小编整理的装修贷款的合同样本,欢迎来参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经济合同法》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工程装修内容

  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

  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

  工程造价为:¥ 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四、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质量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 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此时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此时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此时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 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此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盖公章) (盖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贷款合同 篇7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原因将自己购买的物品数量重量大于或小于1克,向甲方作质押。

  2、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物品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元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整。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利息: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2.5%;综合费用(人民币)元整。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不足叁拾日(月)按足叁拾日(月)收取利息。

  7、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1%违约金。超三十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8、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现金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甲方归还该封存物品。

  9、保证条款:乙方保证该质押物品绝非盗抢或诈骗所得,属于合法正规购买,该质押物品无任何争议,质押物品非赝品。甲方占有质押物品时应封存由乙方签字手印。如封存完好无损,甲方归还时乙方不得有任何争议。质押期间甲方如丢失或损坏质押物品,甲方需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按评估价值计算。

  10、乙方保证:

  (一)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本合同销毁,自行终止。

  (二)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三)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11、违约条件:

  乙方违约,甲方提前单方终止合同变该物品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甲方有权单方行使质押权。

  12、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3、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15、本合同附件:

  1、承认书

  2、本物品封存并由乙方签字

  3、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20xx年月日

  签订合同和履行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共计两页

贷款合同 篇8

  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受 托 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自愿将自有资金:币种_____ ,金额 (大写 _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

  第1条 公司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_____ ,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 (小写:__________ )。

  2.2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 _____年,自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2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 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2 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5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4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_____%。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5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_____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委托人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 _____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第9条 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 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 ;偿还方式为下列第 __________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 _____结息,利息支付日为_____ ,利息共分_____ 期支付,每期付息金额为_____ ,到期结清本息;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12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30个对公营业日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_____项:

  15.1 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保字第 _____号《保证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抵字第 _____号《抵押合同》;

  □ 编号为 _____担质字第 _____号《质押合同》;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2 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16条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

  第17条 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 _____项约定办理:

  17.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

  第18条 受托人对于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

  第七章 委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19条 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并自行承担该贷款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委托人声明其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20条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其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1条 委托人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委托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委托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委托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22条 委托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委托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委托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委托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委托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23条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第24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25条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26条 委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自有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贷款发放金额。

  第27条 委托人声明: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委托贷款金额、用途、利率、贷款期限等均经委托人确认。

  第28条 委托人承诺: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八章 借款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29条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第30条 借款人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对借款人而言属于必要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代表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签署人已获借款人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借款人签署及递交本合同和/或其他相关文件,以使借款人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31条 借款人签署、递交及履行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不违反任何借款人已经签署、递交或履行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且不违反借款人的任何义务或任何管辖借款人及其财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亦不违反借款人的章程或其组织文件。

  第32条 就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到委托人或/及受托人判断本合同项下的风险或决定是否签署本合同、是否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是否采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行动之所有重要方面,借款人都已尽其所能向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提供了充分的、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解释和其他信息;借款人保证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

  第33条 截至签署本合同时为止,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签署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责任的、任何针对借款人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其他法律程序,并且借款人基于善意和诚信原则已合理预期直至贷款发放日都不会出现上述情形。借款人未隐瞒任何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事件。

  第34条 借款人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已知悉并完全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八章 受托人的声明及保证

  第35条 受托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委托贷款经营资格。

  第36条 已发放的委托贷款尚未到期或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受托人不承担委托贷款的任何风险。

  第37条 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对于借款人在付息日支付的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若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了其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受托人应于到账后5日内划至委托人账户。

  第38条 受托人在向委托人划付利息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为委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受托人实际划付给委托人的利息应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九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39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9.1 委托人有权委托受托人协助其催收贷款,但委托人应承担催收费用;

  39.2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本合同之约定及时划付借款人按期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

  39.3 委托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39.4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

  39.5 委托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交付委托贷款的本金和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的本息。

  第40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0.1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并使用委托贷款。

  40.2 借款人在使用委托贷款前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向受托人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款借据;

  40.3 借款人有义务在受托人处开立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款、付息等手续;

  40.4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40.5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保证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0.6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7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停业整顿、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事件,应提前三十个对公营业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40.8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理影响的其他任何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9 如借款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董事会成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须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发生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位变动的,借款人须在变动后十个对公营业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

  40.10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委托人、受托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41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催收等手续;

  4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1.3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41.4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则在委托贷款逾期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将该笔委托贷款注销,受托人不再履行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章 委托贷款风险的承担

  第42条 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委托人、受托人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若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未能清偿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

  第43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受托人无义务为委托人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委托人的要求并经受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44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_____项处理:

  1、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_____%支付违约金;

  3、其他: 。

  第十二章 受托人的除外责任

  第50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1条 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物状况以及担保物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52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且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2.1 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的,受托人不承担未送达责任。

  52.2 委托人的邮寄凭条作为已送达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邮寄凭条均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明依据。

  第53条 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第54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5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56条 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57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其他

  第57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合同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及时地书面通知其他方。

  第58条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2) 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59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相关的其他任何合同、协议或承诺,不受后者存在、有效性、终止、被撤销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

  第60条 本合同构成三方就该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事宜的全部合同,并取代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做出的一切书面的和口头的有关合同、协议、约定、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但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为同受托人订立本合同而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向受托人提供的申请、承诺、保证、陈述与说明对委托人或/及借款人仍有约束力。

  第61条 委托人、受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委托人、受托人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章 附件

  第62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63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 ;

  2. 委托贷款通知书;

  3.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利率调整通知书。

  第十七章 附则

  第64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_____份,委托人、借款人及受托人各执 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65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委托人、借款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各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6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在 签订。

  委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借款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受托人: (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年 ___月 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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