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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9 19:36:13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生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生活区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五、保证宿舍内用电安全,严禁宿舍员工私接电源、私拉电线插座,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炒锅

  等大功率电器,以免引起电线过载,造成短路失火。

  六、禁止私自开启配电箱,禁止使用其他任何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禁止私自拆卸水暖设备、电气设施等。

  七、禁止私自挪用、开启、玩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器材在火警时刻正常使用。

  八、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下穿过或与可燃物接触。

  九、禁止在电线灯头、灯管、空调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

  十、人员离室锁门时,务必检查并关闭门窗,切断宿舍电灯、电扇、电脑、充电器等所有电器设备的电源或关闭总电源。

  十一、保管好自己财物,不在寝室存档大量现金,手机、电脑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财物失窃。

  十二、生活区范围内若遇到非公司员工有义务询问其情况,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

  十三、23:00以后需自觉熄灯,严禁在宿舍进行任何形式的聚众赌博活动,色情活动及吸毒等的违法行为,违者将上报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十四、火警:119匪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并正常开展消防管理活动。

  二、校内基建项目的设计建造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批手续,建筑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校舍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校舍室内装修、装饰应当尽量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经阻燃处理。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生活的场所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学校举办集体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五、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在设有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八、严格遵守《学校用火管理制度》、《学校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焊、割动火审批制度》。

  九、学校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十、电脑房、演播室、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列为学校防火重点部位,应设置防火标志,落实防火责任人,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严格管理。

  十一、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原则上不组织学生扑救)。

  十二、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整改,并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十三、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消防知识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加工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械制造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加工车间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车间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车间广大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车间主任为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员全面负责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车间安全员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 车间所有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车间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员工安全教育内容之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员工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 车间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 在车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机械制造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 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岗位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申办动火证,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条 车间任何人不准违章用电、不准私自接线、不准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故障要及时上报。车间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车间在消防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及火灾隐患的,应当发出《火灾隐患协办通知书》,并督促执行。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车间防火责任制: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确定车间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 针对车间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

  (四) 对车间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五) 相关人员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于车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机械制造公司防火委员会;

  (六) 支持、配合机械制造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

  (七)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八) 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九) 建立车间义务防火组织,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技能训练,参加灭火演练,了解和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发生火灾时的处置方法,能够迅速扑灭初期火灾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十)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一)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严格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二)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 进行防火检查巡检;

  (四) 监督、检查车间各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灭火及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值班调度电话8812638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五条 车间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车间安全员对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十九条 车间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应由车间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车间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 及时组织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二)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 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按《加工车间安全目标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予以处理,严重者按上级部门规章制度处理:

  (一) 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 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 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 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 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车间广大员工要切实认识到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的重要性和严重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预防和杜绝一切可能的火灾事故,保障车间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原有其它相关文件如与本制度相悖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1.公司宿舍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集体宿舍的楼房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

  1.2.每一层楼的主要通道和楼梯间应有安全出口指示灯和应急灯;

  1.3.安全出口灯应保证24小时长明,应急灯应保证意外停电时起到应急照明作用;

  1.4.宿舍的每一层楼均应安装消防栓和放置适当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长期有效;

  1.5.宿舍的`照明电源及其它用电源应有保护接地(零),所有的引电线应有套管,不得有裸露的金属电线;

  1.6.宿舍的吊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打伤上床工人的头、手等部位;

  1.7.宿舍的每一层楼应贴有逃生线路图,工人应熟记逃生线路,熟练掌握逃生技巧。

  2.入住公司宿舍必须按照公司宿舍行政部的安排入住,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私自换宿舍或床位。

  3.严禁在宿舍乱接乱拉电线。

  4.严禁在公司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炒锅等强度耗电用具。

  5.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或从事其它工作。

  6.吸烟者的烟头应把它淋熄后丢进拉圾桶,不可到处乱扔,不可躺在床上吸烟。

  7.点蚊香睡觉应把蚊香放置在绝对安全的位置,保证不会烧着被盖、衣服等可燃物质。

  8.上下楼梯应手扶护拦,不要蹦蹦跳跳的,防止摔作。

  9.在宿舍应保持安静,不要在宿舍放音响等制造噪音,影响他人的休息。

  10.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有关部门允许,不得留宿他人或把他人带进宿舍。

  11.不得把水到处乱倒,必须倒进下水道。

  12.节约用水用电,用完水后立即关水,人离开宿舍时应当关电。

  1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宿舍从事违法活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全体学生应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员对学生宿舍防火检查,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1.宿舍生管、管理员、楼层长、寝室长和学生要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救火、会组织人员疏散。

  2.学生宿舍内的消各类灭火器均属宿舍消防设施,严禁非消防用途使用宿舍内消防设施。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使用各种家用电器,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和私接电源保险,严禁使用电炉。

  4.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酒精炉。

  5.不得卧床吸烟,严禁点蜡烛学习。

  6.严禁学生在宿舍存放、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吹风、电夹板等禁用电器,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私拉电线。

  7.楼梯、走廊和阳台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各种物品。

  8.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要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9.了解消防知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在确认不会伤害到自己时,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焰。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xx〕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一.学校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学校内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以及消防栓要定期检查测试,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善。

  2)学校各类消防设施要按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3)学校各类设施要按月进行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好用,并做好记录。

  4)学校范围内的消防水泵、消防水管,消防水箱和消防栓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其他用。

  5)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消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

  6)学校全体教职工有义务爱护所有消防设备。

  7)对有意损坏、违章使用消防设施造成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用电防火管理制度

  1)学校内供电系统由专职部门控制、检查并维修。

  2)电器设备、电源和照明灯具等,要由正式电工安装和管理,严禁非合格电工人员操作。

  3)专职部门必须有上岗证方可上岗,上岗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任何部门不得私自乱接电源线盒使用私人电器。

  5)外来施工单位给人需要用电时,必须经过专职部门允许并由专业人员接电、拉线,严禁擅自拉线、接电现象,所有电源必须采用橡胶电缆。 6)严禁超负荷用电。

  7)必须接临时电源时,应在临时电源附近配臵适当的灭火器材,并熟悉使用方法。

  三.机房(电脑、电话)防火安全制度

  1)禁止用易燃液体擦拭机器,要采用不燃洗涤剂,用过的擦拭物不能乱丢,要集中处理。

  2)磁带卡片、程序表、文件等要存放在防火柜内,废纸每天要及时处理。

  3)值班员应该常巡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

  4)机房内的线路及接地装臵应定期检查,进行绝缘和接地电阻的.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值班员要熟悉机房内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性能、位臵和使用方法并保持清洁完好。

  6)禁止烟火。

   7)定期检查设备的散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

  8)保持设备清洁,定期除尘。

  四.厨房防火安全制度

  1)厨房内煤气管道、阀门接头、仪表、开头、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露。如发现泄露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通知,严禁明火检测和启动电源开关以及启动易产生电火花的设备。 2)电烤炉、绞肉机、切菜机、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超负荷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并作定期检查。

  3)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要超过三分之二,以防油溢出遇火燃烧,熬油时工作人员不能离开。

  4)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需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电源后方能离开。

  5)厨房内抽油烟机罩、抽油烟管要定期清洗。

  6)清洁时须防止各种电器及插座进水受潮,以免引起电源短路。

  7)厨房除配臵常用灭火器外,还应配臵灭火毯,以备油锅起火。 8)严禁挪用、遮挡、损坏消防设备。

  9)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挚、抽油烟机、煤气、供油系统等,并认真填写《每日消防安全检查自检表》,及时反馈上报安全隐患情况并防患未然及时进行检修。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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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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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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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单位结合实际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年一次或二次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给予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室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违章使用电气设备和私拉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者(不包括赔偿金);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

  一、医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医院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医院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院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医院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医院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医院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1

  为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爱护消防设施,做到人人都知道火灾报警电话(119),人人都了解熟知消防自护自救常识和逃生技能。

  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3、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使用耐火等级较低的易燃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实验用品做到按规定专门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制度。在室内,应存放一定量灭火用沙及灭火器材等。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在做实验前应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严防发生易燃易爆事故。

  6、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有效证件上岗,严格操作规程,液化气罐应存放操作间室外通风处,由硬质钢管接入室内,并经常检查管道接口是否漏气及橡胶管硬化现象,严防气体泄漏事故发生。

  7、人人爱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消防栓、消防带、灭火器材以及各种消防警示标志等,违者要严肃处理。

  8、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待检查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蜡烛、蚊香等,严禁吸烟,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加强对校内的用电线路、设备等安全检查,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按。发现用电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用电设施的安全。

  11、定期组织学校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培训,演练,提高处置火灾初起的能力。

  12、保障校内消防设施的完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完好率100%,并做好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2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卖场内消防安全制度

  1、卖场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2、卖场内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3、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4、卖场内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统一由安全员开关,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5、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6、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7、货架商品存放要与照明灯、整流器、射灯、装饰灯、火警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监视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8、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等,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二、仓库消防安全制度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4、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5、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三、办公区消防安全制度

  1、办公区严禁吸烟,并贴有严禁吸烟和防火的标志。

  2、办公区不得储存杂物,不得大量堆放商品,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3、办公区不得使用电炉、酒精炉、热得快、电饭锅等电热工具。

  4、办公区无人办公时,应关闭所有的照明灯。

  5、办公区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在工作结束时,关闭电源。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特制定上步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消防安全责任人:胡爱民

  消防安全管理人:刘建玲

  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

  教务处:米卫民

  政教处:王梓维

  教科室:王波

  总务处:叶国雄

  图书馆:于世娟

  食堂:

  财会室:熊雪松

  电脑房:黄小林

  体育馆:杨协飞

  教师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

  教室:各班班主任

  消防教育培训人:刘建玲

  义务消防队:

  灭火组:组长:叶国雄

  副组长:李金繁

  组员:白剑桥、严闯林、张华

  疏散组:组长:杨协飞

  副组长:周子坤

  组员:各班班主任

  救护组:组长:龚莉莉

  副组长:赵淑琪

  组员:李春恒、张战普、赵征

  通讯组:组长:王波

  副组长:朱莉

  组员:各班主任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归口安全处。

  二、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处室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各处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对本部门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搞好本部门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教职工的消防意识。

  (三)每天组织防火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四)督促检查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五)负责详细记录本部门消防活动以及检查情况,建立台帐。

  (六)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七)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器材完好。

  教职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一)热爱消防公益事业;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规定;

  (三)严格遵守消防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班前班后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学习消防知识,接受消防教育、参加各项消防活动,维护保养消防设施。

  (六)遇有火灾,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教工宿舍消防安全职责

  (一)教工应自觉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学校用火用电管理规定。严禁私拉乱接和违章使用电器,违者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学校行政纪律处分。

  (二)教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教工宿舍。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教工宿舍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三)教工宿舍禁止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或电源设备,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教工应自觉接受宿舍楼长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及学校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和爱护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应急疏散标志)、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五)宿舍楼长要对住校教工进行防火安全宣传、督促住校教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各类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单位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配齐配足消防器材,确保消防演练活动正常开展。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教训,表彰先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逐步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要求,健全消防工作台帐。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学校每季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教育,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处室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防范。

  (七)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灭火逃生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八)配合区教育局及消防大队开展火灾调查,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九)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应当填写防火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巡查制度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整改火灾隐患制度

  (一)为确保学校消防安全,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每日防火巡查计划,在巡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其所在的部门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整改意见,切不可拖延。

  (三)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四)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应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五)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六)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消防设备定期检测、维修制度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乱用。

  (四)对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善备用。

  (五)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制度

  (一)学校内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二)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货物,不准停放车辆和其他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三)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严禁安全出口上锁、堵塞,保证单位内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四)学校内所有行政教学楼、教工宿舍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五)安全处、总务处应对单位各种安全疏散指示牌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六)教室、功能室、教工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加强消防职业安全培训,教育教职员工群防群治,做好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二)定期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挂消防宣传图,致力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消防业务水平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三)制定落实每半年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消防灭火实战演习,义务消防队每月进行训练。

  (四)严格要求教职员工通过经常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使在各自懂得在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方法。

  职工定期消防培训制度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由政教处、安全处组织实施);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黑板报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六)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动火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校内需要动火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申报并经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后方可动火。

  (二)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三)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四)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

  (五)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二)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交用电说明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三)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

  (四)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五)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六)各处室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电工要定期对单位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

  (七)所有办公室、教室等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灭火疏散预案制度

  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安全处备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防火档案制度

  (一)为了使防火工作能顺利地进行,便于有效的安全管理,特建立本制度。

  (二)为便于查找和使用,防火档案资料应按其系统进行分类编号。

  (三)单位防火档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严加保管,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任何人员不能查看档案资料。

  (四)消防监督档案在保管人员变动时办好移交手续,不得把档案带走或据为己有。

  (五)凡涉及到重大机密内容,不能归入此档,以防泄密,并严格落实防火档案保管责任人。

  (六)消防防火档案及其材料在撤销、销毁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级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清当前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校是人员密集区,做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非常重要,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学校消防工作责任制,将学校消防安全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一个班级和每一名老师,每名教职员工在班前和班后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记录。

  (二)严格落实消防经费。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设施。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三)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

  社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常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制度和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标语、安全标志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方法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

  (2)对新进入单位的职工(包括季节工、临时工、外包工等)通常要进行单位、科室(车间)和班组三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对特殊工种还应当进行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当制度化,单位每月可以确定1-2天作为消防安全活动日,分析消防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

  (4)义务消防队应当在年初、年中或开业、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消防演习活动,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考核;

  (5)应当向外来人员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应当主动同邻近单位和当地居民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6)发生火灾后,应当适时组织召开火灾现场会,进行现场的消防安全教育等。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通常应当规定单位领导每月检查、部门领导每周检查、班组领导每日巡查、岗位职工每日自查;

  (2)检查之前应当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

  (3)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对于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等。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按规定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4)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必须按规定进行检修,保证完整、好用;

  (5)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开启状态,闭门器必须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并实行时值班制度;

  (2)消防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常见故障排除方法,并持证上岗;

  (3)控制室操作人员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意各设备的动态;

  (4)消防控制室操作维护人员对本建筑物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进行监视和应用,作好日常的技术管理;

  (5)作好各种情况记录,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给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好防火、灭火工作;(6)根据当地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级领导和消防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接受消防机构的检查。

  (五)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2)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3)灭火药剂失效以后应当及时更换新药剂;

  (4)消火栓不得埋压,道路应当畅通无阻;

  (5)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等。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2)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的,应及时向消防机构汇报;(3)对历史遗留的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消防机构汇报,并拿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4)实行责任制,落实“四定”,整改完毕后,应及时向消防机构送达整改回执。

  (七)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确定厂区内的.用火管理区域范围;

  (2)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动火检修前应当进行清洗、置换等安全处理;

  (3)规定火炉取暖场所和吸烟场所的具体防火要求;

  (4)划分动火作业级别,规定动火作业审批权限和手续,实行“四不动火”制度,亦即:预防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经过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现场没有消防安全监护人员不动火、风天不在户外动火。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

  (2)规定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

  (3)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4)规定专人负责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对防火防爆场所的看管等。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单位应根据消防法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2)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消防机构的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当地消防机构会同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

  (3)企业专职消防队的消防人员列入生产人员,享受本单位职工的保险、工资、奖励和福利待遇;

  (4)义务消防队的人数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分为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通讯联络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5)单位应定期组织培训班,对队员进行防火、灭火常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各组成员应当分工明确,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相互协凋;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3)单位应当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

  (4)单位应当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

  (2)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通常要求切断电源;

  (3)能够产生静电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必须安装消除静电的装置和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遭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并应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接地电阻检测;

  (5)危险场所应当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安装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6)对于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等。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基本内容包括:

  (1)对于消防工作制定具体的奖惩条件和标准;

  (2)对于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具体的评奖标准和方法;

  (3)对于违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下属单位和个人,除由司法机关、机关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外,单位应当规定具体的内部行政处分标准和方法。

  (十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主要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重点工种的防火管理制度等。基本内容包括:

  (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①积极协助消防机构保护火插、调查火灾原因;

  ②对于火灾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

  ③实行火灾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亦即没有查清起火原因不放过,单位领导和火灾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以及单位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和改进措施不放过。

  ⑵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致包括:汽油库、汽车库、变配电室、化验室、锅炉房、仓库以及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岗位等。这些重点部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管理制度。

  ⑶重点工种的防火管理制度。单位内的重点工种致包括:警卫值班员、电焊工、气焊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以及涉及易易爆危险物品岗位上的操作工等。这些重点工种及其所在岗位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防火工作职责和防火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毕,要下发所属各部门讨论修改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印发。通常还要装订成册以便于查阅,并在有关场所悬挂相关的规章制度挂板以便于有关人员随时对照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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