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2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
(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
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
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
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
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xx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xx元
第十七条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xx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xx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xx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4
一、目的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四、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2、事故报告管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司值班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
(3)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乡镇安监站、县区安监局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另根据《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将信息报市安监局。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5)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6)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5、事故后续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5
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
(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
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档案保管工作。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都应存入档案,以便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6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负责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2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3企管部:保证救护车辆安排、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工伤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人力中心)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3.5事故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负责轻伤及微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工伤事故
4.1工伤事故范围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事故等级划分
本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参照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将事故等级分为五级:
5.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5.2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的伤害,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2.1轻伤1级:表皮划伤或肌肉挫(拉)伤、肿胀无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内,医药费5000元(含)以内;5.2.2轻伤2级:因伤休息8-15天(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含)以内;
5.2.3轻伤3级:因伤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3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轻伤)的伤害,无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安全环保部参照以上标准进行事故级别鉴定并考核。
6、事故报告
6.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运用各种快速方法分别向本单位领导、公司安环部报告,如需用车,直接向总裁办申请。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体,应做好标记。
6.2.工伤事故现场,需经安环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场,由事故单位划出警戒区域,设置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6.3.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分析、报告按如下规定进行。
6.3.1轻伤事故
由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参加人员:事故责任者(伤者住院,视情节需要可到医院了解)、知情人、当事人、有关领导和安环员。在了解事故经过、分析原因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计划。分析出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间接责任者或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考核处理意见。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24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安环部。
6.3.2重伤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或授权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具体参加人员和会议程序与轻伤事故相同。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48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公司安环部。
6.3.3跨部门的'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或联合)召开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会同安环部编写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事故处理由公司安环部根据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分别按轻、重伤情况报送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结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公司并立即上报各级政府机关(安监、公安、工会等)进行事故处理。
7、事故考核
7.1本处罚标准适用于:
7.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7.1.2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7.2险肇事故:
7.2.1一般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处罚如下: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考核500元;车间主任(副)考核400元;责任班长考核300元;责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 7.2.2重大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1000元;车间主任(副)扣罚800元;责任班长扣罚600元;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
7.3轻伤事故:
7.3.1轻伤一级:考核事故责任人50-1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1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200元,厂(部)级领导,300元。
7.3.2轻伤二级:考核事故责任人100-2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300元;厂(部)级领导500元。
7.3.3轻伤三级:考核事故责任人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责任安全员(班组长)4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500-800元,厂(部)级领导800-1000元,
7.3.4工伤费用小于5000元的事故,可不计入年度工伤指标内。 7.3.5升级为重伤的:按重伤考核标准执行追加考核(补罚差额)。 7.4重伤事故
7.4.1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
7.4.2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1000-20xx元。
7.4.3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单位主管领导(厂、部长)责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组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重伤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同一车间,年度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车间主任降职、降薪。
7.4.5同一单位,月度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评比资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单位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1000-20xx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免于考核)。
7.5.2发生工亡事故的厂(部)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考核20xx-3000元;
7.5.3发生工亡事故的厂主管领导责任者(厂、部长),考核5000元
7.5.4公司主管领导责任者按公司个人经济责任制考核。 7.5.5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年度安全先进评选资格。 7.5.6发生死亡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车间主任(包括工段长)通报批评并试用3个月(按80%工资发放);同一车间年度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车间主任撤职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厂长、厂长降职、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考核相关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助理、科长、区域负责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责任人的考核及行政处分由董事会决定。
7.7火灾事故的考核
按照火灾事故损失的20-50%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并考核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直接领导、安环员和责任人500-20xx元。 7.8工伤事故损失
即保险理赔后的差额部分,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可从各单位在奖金总额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对隐瞒事故不报单位的考核
7.9.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每起按事故损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处理);
7.9.2考核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处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考核。 7.10厂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上报总裁办,厂外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不做工伤事故考核处理。
7.11对外包施工单位事故
外包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发生的事故,参照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处理,所发生的各类赔偿、费用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7.12发生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加倍处罚责任单位。
8、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7
一、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救援总结报告制度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分别组织对本地区、本领域每一起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成功救援情况及时进行总结,逐起事故编写救援总结报告。
(一)救援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3.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4.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及组成情况;
5.专业救援队伍、装备调用情况以及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6.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救援过程中应用的装备及技术情况、专业救援队伍的搜救情况;
7.事故原因和性质的简要分析;
8.事故救援的经验和教训,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技术等方面;
9.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救援队伍改进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10.事故现场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抢救的有关图片。
(二)救援总结报告上报程序与时间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事故救援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相应的上级机构,同时报送省应急中心。
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季报制度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省属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3、4与相关的内容和表5、7报送省应急中心,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8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特点(特别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特点)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案情况进行抽查;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同时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情况;检查的重点是:救援组织及人员落实情况,通信联系方式情况,救援设备、器材准备情况,与工程项目特点结合的情况,救援时的安全通道和预演情况等。
第四条 发生死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情况不明的大规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时,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的建设局,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苏州市建设局报告,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生5人(含5人)以上死亡事故时,苏州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启动苏州市建设局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附件:
1、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通知》(苏建质〔XX〕56号)的通知。
2、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制订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苏建质〔XX〕61号)。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9
1、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事故抢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对举报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3、对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对隐瞒事故隐患,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对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企业从业人员要认真查找自己岗位存在的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0
1、矿级每月要组织安全科等有关科室,对全矿每个生产系统、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特殊时期随时排查。
2、区(队)车间每旬对本辖区进行隐患排查。
3、当班安全员每日对所辖区进行隐患排查。
4、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尾矿工、维修工、电工、配电室等)每班对本班的重点部位和生产辅助环节进行不少于三次的隐患排查。(班前、班中、班后)。
5、各级、各岗位查处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严防事故隐患扩大,排查中一般隐患当即处理,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矿安全科,和矿安全主管负责人,登记、汇总、并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县安监部门。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消除制度
1、矿级安全科对本矿车间、采区、各班组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每日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别填写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
2、对排查登记的.《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每月汇总,填写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上报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汇总的各类事故隐患汇总填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季度报表》,上报本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4、矿级确定一名主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安全科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各类事故隐患治理表格,及时上报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5、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类报表及相关材料,认真整理,建立健全档案,以备审查。
6、企业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隐患扩大,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7、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当即处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隐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预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督办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
8、排查出的各类隐患,都必须登记建档,对已经排除的各类隐患(包括当场排除的),要及时验收消号,对排除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和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特殊情况要经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组织验收,确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车间、采区、安全科室负责人对本辖区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及重点安全岗位工及从业人员,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各级负责人、各重点岗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对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或发现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不报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企业主管安全责任人及矿安全科管理人员,要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及隐患排查消除报告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填写报送有关部门,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存查。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1
1、国家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告。
2、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积极进行重大隐患整改,并保证整改质量。
5、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不进行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2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4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事故制度15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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