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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

时间:2024-02-02 10:15:12 计划 我要投稿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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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1

  鉴于A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授予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30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为保证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能够得以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 总则

  (一) 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营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做大做强公司,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保证公司实施的300万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

  (二) 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实现期权奖励与本人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三) 适用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 考核体系

  (一) 考核组织与执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考核工作。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3. 监事会负责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4.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整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5.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二) 考核对象

  1. 公司董事;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子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

  (三) 考核内容

  1. 职业素质与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影响力;

  2. 团队精神和领导力;

  3. 工作业绩。

  (四) 考核办法

  由被考核对象的直接上级、直接下级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分,分值比例分别按直接上级50%,直接下级与相关人员各按25%的权重进行计算。

  总经理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审定。

  考核评分办法具体如下:

  1. 职业素质与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影响力(15 分)

  考核期间内被考核对象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职业素质与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对周围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所展现出的`工作热情和感染力,考核期间内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

  2. 团队精神和领导力(15 分)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团队合作精神,考核激励对象在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中分工合作,为公司总体业绩目标的实现作出的贡献;具有良好的领导素质,有效领导激励下属完成分管的工作,考核被激励对象分管部门的团队精神、实力和业务发展态势。

  3. 业绩(70 分)

  A、 定量业绩:按经营责任制目标管理考评成绩(指标业绩与经营责任制目标管理成绩相结合)。

  B 、定性业绩:岗位管理控制点(岗位职责)、个人工作计划、考核期内被考核对象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考核期内被考核对象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

  4. 创新及超额工作加分

  考核期间有明显的工作创新或完成工作量较大的超额工作,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获得额外加分,数值一般不超过5 分。

  5. 重大失误和违纪减分

  工作期间激励对象及下属发生重大差错、失误或未能尽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及其他损失或收受回扣、非法侵占等重大违纪行为应予减分,直至取消业绩分数。

  6.考核结果等级划分

  85 分(含)以上的,考核结果为A 级;

  70 分-84 分,考核结果为B 级;

  60 分-69 分,考核结果为C 级;

  59 分(含)以下的,考核结果为D 级。

  (五) 考核程序

  1. 考核流程

  每位激励对象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组织审核制定后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

  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年初制定的各管理层级的《绩效管理办法》和《个人工作计划》及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

  公司经营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年初依据各岗位制度《个人工作计划》和各公司《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表》,提交公司总经理组织审核后,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备案。

  考核对象每月应根据公司制定的规定,依据本岗位的管理控制点,认真填写《月度工作计划/总结》(月度计划系年度计划的指标分解),报各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考评年度结束后次年初,考核工作小组综合每季考评结果和有关数据,最后汇总激励对象的得分情况,并对其予以核查、分析,确认激励对象当年的考核成绩,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工作目标调整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调整年初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时须经直接上级审核后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确认激励对象最终的个人绩效表现时,可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3. 考核工作组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参与评分,考核结果保存,统一输入电脑。被考核对象对所有考核项目进行自评,自评只用于对比最后得分,不计入总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对考核数据统一汇总并折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对最后得分进行核查、分析、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六)考核期限

  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需进行考核的期限。

  三、考核结果应用:

  1.本办法下的考核结果作为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依据。即激励对象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达到C 级以上(包括C 级)时为考核合格方可行权,如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 级,则为考核不合格。

  2.以上考核结果也可作为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其他奖励和职务变动的参考依据。

  四、考核结果管理

  1.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应

  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2.对于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激励对象应在考核结果通知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填写《考核申诉表》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提起申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查、整理调查记录、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即为激励对象的最终考核结果。全部申诉程序,应在考核完成二周内结束。

  3.完成绩效考核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五、附则

  1.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2.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小组(股票期权激励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5.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相关考核工作,包括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对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股权激励计划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计划旨在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有资格参与的公司员工提供一种长期激励,从而使其利益与本公司保持一致,并为公司长期服务。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股票认股权是向有资格参与的人士赠与的一种选择权,持有该选择权的人士可以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本公司股票。

  第三条 如果本计划被新的认股权计划所取代,则在实施本计划期间赠与的认股权依然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执行,新计划生效后赠与的认股权依新计划执行。

  第四条 本计划需由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处理公司薪酬事项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认股权计划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薪酬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并可决定终止和恢复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认股权计划有决策权,包括:

  1. 批准公司股票认股权计划;

  2. 批准认股权计划的修改;

  3. 批准薪酬委员会拟定的认股权赠与方案;

  4. 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终止认股权计划。

  第八条 监事会对认股权计划行使监督权,包括:

  1. 对认股权分配方案有知情权;

  2. 广泛了解公司员工对认股权分配方案的意见;

  3. 在股东大会表决认股权分配方案时提出独立意见。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主要由公司董事组成,也可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薪酬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至少一半的成员应是公司的外部董事。薪酬委员会设主席1名,负责对薪酬委员会的领导。薪酬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可连任。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 制定和修改股票认股权计划,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 制定股票认股权计划的实施细则;

  3. 制定公司经营班子在经营年度和经营周期( 通常包括3个经营年度 )的主要经营目标、考核办法和相应的认股权奖励数量;

  4. 根据对经营班子、其他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考核结果以及认股权计划制定每次的认股权赠与方案;

  5.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票认股计划的执行情况;

  6. 根据认股权计划,决定认股权持有人行权日程的加速和终止;

  7. 对认股权计划的条款作出解释;

  8. 在有必要时提议终止认股权计划;

  9.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秘书,负责办理认股权计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认股权账户。秘书由薪酬委员会任免。

  第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设立“股票认股权账户”对认股权进行管理。“股票认股权账户”是每个持有人的认股权的赠与状况、可行权状况和行权状况的明细记录。

  第三章 股票认股权

  第十三条 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人士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有实质控制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薪酬委员会认定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方有资格参与本计划,但被薪酬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公司急需人才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条 任何持有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人士,将不能参与本计划,除非其认股权的行权价高于同次赠与的其他认股权的`10%,或在赠与后的3年内不能行权。

  第十六条 股票认股权从获得赠与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股票认股只能以现金行权。

  第十八条 本计划将以合法协议予以明确,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实施。须经中国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批准。

  第十九条 本计划基于不同时期取得的认股权赠与额度(以定向增发或大股东转售方式实施)而分为不同的“期”,在上期的认股权额度未赠与完毕之前,本公司将不申请新的额度。

  第二十条 本计划首期所获得的认股权赠与额度,通过新增发行方式实施的,其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15%。

  第二十一条 认股权价格:上市前所发出认股权价格由薪酬委员会厘定,报董事会批准,上市后认股权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赠与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算数平均值的80%,具体价格由薪酬委员会厘定。

  第二十二条 股票认股权只能由认股权持有人实施,不得转让、抵押。认股权持有人死亡后,尚未行权的部分可以由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继续实施。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计划有关规定收回的股票认股权,公司可重新赠与。

  第四章 认股权数量和行权价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已发行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由于送股、转增股本、配股、股票合并、换股等而改变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和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要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分派现金红利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不享受分红权,但行权价须作出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行权价=调整前的行权价—每股派现金额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的数量和行权价要进行调整,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的数量也要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认股权数量=调整前的认股权数量X(1+送股比例或转增比例)

  第二十七条 当本公司股票因公司合并(不论是新设合并还是吸收合并)而被换为一种新股票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要进行调整,尚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也要做相应调整。但本公司采取换股方式吸收其他公司时不需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认股权数量=调整前的认股权数量x换股比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换股比例换股比例为每一股本公司股票换取新股票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当公司进行配股时,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都要进行调整,尚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以及尚未赠与的认股权的数量也要调整。调整方式为:调整后的认股权数量=调整前的认股权数量X(1+配股比例)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调整前的行权价格+配股比例x配肌价)/(1+配股比例)

  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增发新股时,如果出现向老股东的配售并进行除权处理,则视同配股处理。若没有向老股东的配售且不做除权处理,则已赠与但尚未行权的认股权以及尚未赠与的认股权额度均不需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 3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9日,2000年6月21日、22日,中国联通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挂牌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批准,中国联通2000年推行实施了经理层强制持股计划和有效期为10年的认股权计划。目的是对符合条件的联通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理人员和特殊人才实行长期奖励计划,使他们不仅能够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而享受股东权益,而且能够共担风险,同时让公司能够更好的吸引和留住所需的人才,通过调动雇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意识,鼓励经营者的长期行为,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

  1.计划管理

  认股权计划包括经理人员股票期权计划、非执行董事股票期权计划、雇员股票期权计划。计划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负责管理。

  2.期权股份

  依据计划规定,所有期权类型可用来行权的股票数额在计划期内不能超过计划批准日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用于计划的股份是公司已核准发行的普通股,可以是未流通的股票、库存股票或者是经董事会同意回购的股票,依据计划已授予但未行权的并被终止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股份可以依照计划重新进行分配。同时授予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任何时间,董事会决定上市、登记或核定的股份必须遵守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得到股票上市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

  (2)发行或回购的股份也应遵守同样的规定。

  (3)除非上市、登记、核定、批准都是有效的或者能够被董事会无条件接受,否则,授予的股票期权都不能行权。

  (4)股票期权属于期权持有人自身,不可转让。期权持有人无权出售、转让、抵押,无权促成或破坏与期权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第二方的利益。

  3.授予数量

  除依据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所需的股票外,如果授予股票期权将使得依计划下配发或将要配发的股票,及按其他计划准许公司配发授予董事、经理人员和雇员或使他们受益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的票面价值总额超过公司发行股本票面价值总额的10%,不得再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权。如果授予某个符合规定的雇员股票期权将造成按本计划应配发给该雇员的股票;和按之前的股票期权计划已配发给该雇员的股票;及按之前的股票期权计划应配发但未配发的股票总数超过按照本计划已配发和应配发的股票总数的25%时,不得再向该雇员提供或授予股票期权。

  另外计划还规定,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必须经由股东大会批准,而计划的参与人及其联系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权。在股东大会表决是否通过有关注销的决议时,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股东大会批准注销后,已注销期权可重新发出,但必须符合有关计划的条款。

  在期权授予方面,计划规定董事会在计划期内,可以随时自主决定在一定条件下将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以一定的价格提供给符合规定的行权人员。行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接受的数量,不过接受的数量必须是该股票交易的一手或其整数倍。同时计划规定在首次公布全年业绩或公布中报业绩前的一个月内,不得授予期权、直至有关资料在报刊上刊登为止。经理计划规定是在资格人参加计划的决议当日或提升或受聘日授予。经理人员和特殊人才的股票期权可以单独或同其他奖励一道授予。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哪些经理人员和特殊人员应当被授予期权,授予时间和授予次数,与期权相应的普通股的数量,和应当授予的期权种类。经理计划和雇员期权计划每两年全面配发一次,每次全面配发期间,薪酬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向符合要求,但上次末获配发的相关雇员配发股票期权。非执行董事的期权每年定期等额授予一次,公司的每一位非执行董事将按规定的条件每年自动得到一定股数的股票期权,数量由董事会确定。雇员期权计划每两年全面配发一次,每次全面配发期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向个别新的符合要求,但上次未获配发的.雇员或其他公司认为有特殊情况的雇员配发股票期权。

  4.行权价格

  行权价为下列两者中较高者:

  (1)期权授予日的收市价

  (2)期权授予日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5.行权方式

  有两个基本要求:

  一是行权人必须满足行权时仍在公司工作并且从期权授予日后一直连续在公司工作,否则不能行权;

  二是当公司要求时,行权人应向公司以现金方式足额缴纳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涉及此次行权的税收,否则,行权人应当自己负责应缴的税收。行权时购买股票所支付的现金必须一次付清,一般应以现金方式行权,除非薪酬委员会制定了其他决议,即:

  (1)行权人交易自己原先持有的公司普通股股票,用此收益行权;

  (2)同时缴纳一部分现金和交易一部分股票,二者价值合计等于行权费用总额。期权行权后,期权所涉及股票应在有效行权的30日之内发行并分配给期权持有人,公司应一直保有充足的被批准但尚未发行的以分配给剩余的未行权的期权。计划规定,所有分配和发行的股票都应遵从香港或其他适应地区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条款修改

  计划规定,如果未经过已授予期权行权人的同意,当修改、暂停或终止计划时,不能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和义务。薪酬委员会在遵守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修改计划时,可以按照如下方式修改计划条款:

  (1)准许对授予的股票进行小的调整,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其他地区的所得税改变后或其他新实施计划的新要求。

  (2)定期或不定期的挑选和决定受奖励人员。

  (3)决定是否和多大程度上奖励股票期权,强制性持股和储蓄性持股计划。但对于如下一些内容:期权的转让、期权赠予的限制、期权认购数量的付款要求、期权行权的限制、行权时所附股票的权利、期权持有人在公司停业时的权利、期权价格的决定或调整、行权(或任意特定时期)的限制、接受期权的资格条件的重大改变或改变授予雇员股票期权的资格等级、每一奖励计划所需的普通股票的权数等修改,如果没有经过半数公司股东(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东、可转换优先股股东、及其他类型和系列股票的股东)同意,则修改无效。

  7.强制条款

  中国联通认股权计划有一个很特别的特点是与强制持股计划结合在一起,满足强制持股要求是授予股票期权的附加条件,对于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完成强制持股的人员,应当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1)取消参加经理人员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资格;

  (2)减少其应得的股票期权的数额;

  (3)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为此公司专门制定了强制持股计划,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强制持股的股票通常是由个人从公开市场购买、或来自奖金的部分或全部和部分工资以股票形式发放、股票期权的行权、奖励限制性股票或将涨工资部分以股票形式发放。为了鼓励经理人员的长期行为,计划规定以此计划购买的公司股票在股票持有人在公司受雇期间不能出售,参加人员在从公司离任两年后或正常退休一年后方可出售其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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