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的合同

时间:2023-03-13 17:12:13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实践的合同1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实践的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实践的合同15篇

实践的合同1

  随着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消防部队肩负的职责和使命日益繁重,除了参与日常的火灾扑救外,还承担着建筑倒塌、交通事故、化学灾害、空难、反恐、地震、风灾、洪灾、泥石流等18种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职能的拓展使消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如此繁重的执勤备战工作量,仅靠15万现役消防官兵远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合同制消防队伍便是这一严峻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新型消防组织。纵观当前大泉州合同制消防员的数量已经和现役消防官兵人数基本持平,合同制消防队伍已经成为消防部队一支庞大的体系,是新时期多元化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有力补充。如何使这股新鲜“血液”在消防部队的“肌体”中更加充满活力的“流淌”,将其建成具有顽强战斗力的队伍,需要用心去琢磨,去尝试。

  一、大泉州合同制消防队伍的实践和收获

  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下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城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4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公里,总人口774万人。目前,全市共有12个消防大队、22个消防中队(其中合同制消防中队9个),2个特勤中队,现有消防现役警力320余人(其中干部150余人)、合同制消防员180余人。近几年泉州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不断扩大(晋江市号称“中国鞋都”、石狮市又誉“服装城”、惠安县的石雕产业等),高层和地下建筑频频拔地而起,高科技、新能源、新技术、新设备广泛利用,用电、用气、用火大幅度增加,导致了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的机率越来越高。2007年至今,大泉州共发生火灾3977起,死亡34人,受伤5人,直接财产损失7880千万元,火灾发生率在全省一直居高不下。2006年9月,五部委出台《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相继,福建省制定印发《福建省“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经过精心筹备,2006年12月5日,福建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在泉州市举行,晋江设置主会场,晋江龙湖合同制消防队以试点单位参加了业务技能汇报表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2.5”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后,笔者先后深入到丰泽北峰消防二中队、晋江龙湖消防三中队、陈埭消防四中队及石狮石湖消防二中队、伍堡消防三中队等合同制消防队伍参观走访,亲身体验合同制消防队伍在管理教育、业务训练、执勤战备、灭火抢险救援等工作中的表现,客观总结其实践意义和收获。通过深入的调查剖析和研讨,笔者极力想充分的展现这支新型消防队伍在消防部队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疑可以这么说,大泉州整体的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已经走在全省的前列。起初,笔者了解到:2006年2月12日当天14时至20时近6个小时的时间内,晋江龙湖消防中队共实施处置20起火灾及抢险救援任务……。类似的数据近年来在大泉州丰泽、晋江、石狮、惠安等经济发展飞速的地区频繁出现,这让笔者倍感钦佩和欣慰,作为一名基层带兵人,笔者认为合同制消防队伍与现役消防官兵的工作目标是基本一致的,思想稳定、业务素质强的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到基层一线,和现役消防官兵一起合作完成艰巨的防火监督、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缓解了现行公安消防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但这种新生力量的出现,给基层消防大、中队的管理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怎样合理调配他们,充分调动两者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两者之间的有效配合,共同提高部队整体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已成为基层亟需解决的课题。

  二、当前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目前,对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管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建立纯粹的合同制消防员中队(驾驶员例外),统一管理;一种是现役和合同制消防员共存一个中队(如晋江安海消防二中队),混编管理。现阶段对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管理模式和制度都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总结。

  虽然这支新型消防队伍在灭火救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合同制消防员不属现役编制、经费有限、待遇偏低、保障不力、社会地位不高、非物质奖励匮乏等原因致使合同制消防员的人员流动性大、优秀人才难以保留,队伍建设和发展停滞不前。主要表现在:

  (一)队员结构成份复杂。从征招的合同制消防员的成份来看,有退伍的战士,有参加过工作的职员,有走出学校的大、中专毕业生等等,他们的思想行为、社会阅历不一样,因此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不一样,对待生活、工作的态度也存在很大差异,队员结构成份复杂。

  (二)应聘入队动机多样。从应聘入队的合同制消防员的目的、动机来看:有的是来消防队过渡的,有的是来消防队打工的,有的是来消防队锻炼的,还有的抱着好奇的心情加入消防队等等,在应聘前对消防工作的'目的、消防队的性质、任务、消防队的管理要求根本不了解,应聘之后,发现消防工作与其个人的追求相差较大,不愿意接受军事化管理,造成队员流动性较大,队伍管理比较困难。

  (三)思想情绪波动性大。合同制消防员进队前对消防队的了解不多,进队后才知道消防队是实行军事化管理,很大一部分队员一时难以适应部队生活。在消防部队过的是集体生活,队员之间相互接触较多,这就要求合同制消防员要有集体观念、合作意识、和睦相处的能力。而现在的年青人一般都是独生子,从小没有吃过苦,没有受过太多的约束,对独立的生活不适应,加之消防部队紧张有序的生活秩序,受军事化管理的约束,其适应期较长。虽然有一部分是退伍军人,熟知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但从部队退伍后与社会接触有一段时间,社会经验和阅历都比较丰富,再次接受部队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心中不免会产生失落感,从而导致消防队伍不稳定。

  (四)责任心、事业心不强。据调查,约70%的合同制消防员更多地把消防事业看作是一份工作,到期拿工资,对个人利益看得比较重。2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抱着对部队的向往和来队锻炼的思想来到消防部队。剩余10%左右的合同制消防员把部队当跳板、持有观望的思想,一旦有更好的工作岗位就提出不干,自动离职,必然导致精力外移,不可能把百分之百的心思用在干工作上,压滤机滤布工作责任心不强。

  (五)业务训练热情不高。消防部队承担的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日益繁重,对消防官兵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养兵千日,用兵千日”,消防部队长期严格的正规化管理和艰苦的体能、技能训练,繁重的执勤战备工作,会使许多合同制消防员感到工作艰苦,对业务训练等表现出诸多的抱怨。另外,合同制消防员不可能像现役军人那样得到荣誉、培驾、入党、考学和士官选举等,成绩和表现的好坏对他们来讲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他们心里想的更多是自身的利益,从而造成了队员训练热情不高,甚至出现了“练为看”、“走过场”、出工不出力等现象。

  (六)能力素质参差不齐。合同制消防员来部队前接受教育的程度、身体素质、个人品质都有很大的差别。有的队员有一技之长,比如驾驶、修理等,有的是消防战士退伍的,对消防业务很熟悉,身体素质也很好,但有的是刚出校门的,对业务不熟练,但文化程度较高。因此要缩减队员之间能力素质的差异,很好地凝聚他们的向心力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七)灭火救援经验不足。大部分合同制消防员在思想上对消防工作表现出畏难情绪,特别表现在灭火救援任务处置过程中,由于日常业务训练不精,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有限,临场时各种危险因素的刺激造成队员心理紧张、恐惧、急躁等一系列不良反应。面对困难束手无策,反应迟钝,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面对危险惊慌失措,不能控制自己的思维和行动,对于各类应急突发事故的成功处置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八)工资待遇明显不均衡。作为合同制消防员,他们和现役部队的消防员一样从事着同样的抢险救援、灭火执勤任务。而作为现役部队的消防战斗员,过年过节有福利发,平时有荣誉可争、有入党考学之取。合同制消防员将自身与其相比,难免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理,并逐渐产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绪,没有干劲,同工不同酬矛盾突出。其次,由于地方政府拨付的经费有限,经济收入与承担的繁重、危险工作任务明显不均衡,在同现役消防官兵“横向比较”中更凸显经济收入的高低“落差”,引发众多合同制消防员不能安心“红门”,一旦遇到待遇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三、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切实可行的对策和举措

  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经过几年“渐进式“的发展,目前这支队伍已占大泉州灭火救援力量的二分之一,已成为我市灭火救援战线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通过规范队伍建设和管理,培树合同制消防队伍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打造一支专业、精干的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首要任务。

  (一)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消防工作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性工程。消防事业是一种社会公益事业,消防保卫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职能。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不断加大投入,保证这支队伍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另外,合同制消防员在消防工作中随着年龄的增大,受体能、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将不再适应工作的需要,因此工作往往存在一定的年限,容易造成队员在消防部队中发展期望值不高。为此,可以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规范解决合同制消防员的出路问题(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地区已考虑将合同制消防员列入事业编制,逐步规范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和发展,进一步保障合同制消防员的养老待遇),解决队员的再培训、再就业,让在队的人可以安心工作,在离开队伍的时候可以继续为社会做贡献。

  (二)严格把好招聘选拔关口,确保合同制消防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要本着“高标准、高起点、严把关”的原则,重点从灭火救援任务和部队管理的实际出发,正确的把握征召范围和方向。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办法,确保招聘有章可依;二是严格把关依章行事。消防部队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要切实把那些思想素质好、文化基础好、身体条件好、职业道德好的优秀青年招聘到消防部队中来;三是着重把好人情关,对应聘人员必须坚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不打折扣,不降低标准,确保给消防部队征招到素质过硬、职业道德好、有奉献精神的合同制消防员,为合同制消防队伍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帮助合同制消防员迈好警营“第一步”,实现角色转变。穿上消防制服并不等于就是一名合格的消防战士,要实现从地方青年到合格消防员的转变,还需要经历更加艰难的考验,付出更多的汗水。这就要求加强对合同制消防员的入营教育,帮助他们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努力实现角色转变。善于运用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律学、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手段,进一步增强合同制消防员思想认识,靠真理的力量去抓住人、吸引人、打动人、激发人。日常生活中,坚持以情带“兵”的原则,尊重和善待合同制消防员。设身处地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自然就会赢得他们的尊重和支持。要在人格上尊重他们,不能认为他们是打工者,他们也害怕别人这样认为。另外要在生活上关心他们。现在的年轻人吃苦能力和自我生活能力比较差。虽然很多人当过兵,但是消防部队对于他们来讲还是比较陌生的。所以一定要让他们感到基层消防中队就是他们的家,战友就是他们的兄弟。以兄弟之情关心合同制消防员,那么情有了,心近了,干劲就大了。还要在工作上帮助他们。“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消防是一门知识性、技术性乃至于危险性都较强的工作,掌握消防技术需要一定的时间,每个人的掌握能力也不一样,所以在工作上干部、班长要手把手地教,干部要能够和他们打成一片,多鼓励少批评,这也是帮助他们树立信心,自觉遵守部队的管理,使其积极投身工作的方法,让他们有了军人的自豪感,使命感,这样工作也就有了信心。

  (四)坚持现役带头的原则,做好“传帮带”工作。现役军人的一言一行就是一面镜子,合同制消防员看着、比着、模仿着。如果我们进行一下“换位思考”,他们刚刚进入部队,内心深处还会当自己是个“新兵”(即使很多队员以前当过兵)。他们会不自觉地认为现役军人都是领导,都是管理者。那么现役军人表率作用差了,他们会认为:还是军人呢!还不如我呢!所以现役军人要处处作表率。首先从制度落实上下功夫,认认真真地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其次执行命令上作表率。命令体现了部队纪律的威严,即“令行禁止”。所以不要因为个别现役军人的不良形象带坏了整支合同制消防队伍。最后要在完成任务上作表率。在工作中,现役军人要敢于做排头兵,勇于争先,率先垂范,充分展示基层消防中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作风。

  (五)坚持“实践”这一原则,用于开拓创新。第一、从文化上创新。合同制消防员本身就是个新生事物,虽然不具备“兵”的性质,但在工作任务与服务对象上与现役消防官兵又具有一致性。这就要求在工作中不断实践探索,把一切有益于合同制消防员生活、战斗、训练的因素加以总结、提炼、整合、升华。最终形成对合同制消防员具有指导意义的“文化”。第二、从训练上创新。在日常训练与工作中,在强调现役班长、骨干作用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合同制消防员的经历与特长,实现优势互补。第三、从制度上创新。在制定和完善有关纪律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可操作性”的问题,既要在维护好现役消防官兵利益的同时又要兼顾到合同制消防员的利益。特别是合同制消防员作为“家门口兵”,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条令条例制定本单位“家门口兵”管理具体规定,加强对“家门口兵”的管理力度,区别不同队员和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

  (六)发挥特长优势,增强工作积极性。每个人都喜欢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且在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时候往往能激发更大的热情,并能有所创新和突破。消防部队要重视合同制消防员的特长和自身的优势,挖掘他们的潜力,他们有多少才干,消防部队就尽量给他们提供多大的施展空间,让他们看到自身的闪光点,这样可以有效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为消防部队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七)强化业务训练,提高实战能力。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消防战士,其业务素质一定要能胜任灭火和抢险救援实战需要。在部队战训工作中,对合同制消防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虽然不能达到现役消防部队的标准,但必须遵循严格按刚施训,不断提高实战能力的原则。要组织合同制消防员进行跟班学习和强化训练,使其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防火巡查的方法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基本常识。通过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全面提升合同制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依据《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在抓好合同制消防员岗前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合同制消防队伍岗位训练、业务考核等机制,认真抓好合同制消防员的灭火救援理论学习、典型案例分析,广泛开展大练兵活动,开展消防经验交流会,使其掌握各类火灾扑救和其它灾害事故处置的程序,车辆器材实用性能以及个人防护装备操作使用等,促进合同制消防员战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要针对个别素质弱、工作经验少或在其他部队服役的队员的个人情况,量身制订训练计划和训练内容,尽早促使其早日具备能担负起参加执勤备战、灭火救援工作的本领,不断增强其实战能力。

  滤布(八)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合同制消防员实际情况,量化、细化管理条令、制度,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提高战斗力、凝聚向心力、产生号召力,增强合同制消防员的主人翁意识。

  1.建立合同制衔级制度,增强队员责任感、荣誉感。在日常中,职衔多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是人在某个领域,某个地点,某个时期任的职位、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一种荣誉的象征。在现行的合同制消防中队中,通过对合同制消防员实行衔级制度,有利于增强队员的责任感、荣誉感,有利于队伍的管理与指挥,有利于激发进取心。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他们的归宿感,激励他们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他们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成为社会上一个标志,这有利于增强合同制消防员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

  2.实行量化综合考评,保持部队旺盛的生命力。合同制消防队伍不同于现役消防部队,不能完全死搬硬套部队条令条例进行管理,可以在条令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当放宽对条令条例的要求,充分借鉴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以及用人制度,把请销假、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日常制度的遵守情况、训练成绩、理论学习、内务卫生、警容风纪等内容综合编制成若干项制度或规定,并制定评定标准或量化考评细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考评,每年年终进行总结考评,表现不合格的及时予以解聘,表现良好的予以续聘,表现优秀的推荐参评支队、总队“十佳合同制消防员”等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通过建立一系列激励机制和考评机制,使合同制消防队伍这支新的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3.建立激励机制,激发训练活力。训练积极性是搞好训练的内在动力,在现行体制下,合同制消防员由于训练成绩的好坏和自身无利益关系,因而积极性普遍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想方设法调动队员的训练积极性,丰泽消防大队推行“月训练标兵”活动,对合同制消防员每月进行量化考评,将量化考评的成绩直接与和工资档次挂钩,以此有效提高合同制消防员训练热情。除在训练考核奖励上有所倾斜外,还优先安排队员休假和探亲、提拔担任班长等。这样一来,大大提高了合同制消防员的训练积极性,为基层消防中队全面完成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4.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亲和力。合同制消防员的用工性质决定了其与公安消防部队的管理教育有着原则的区别,合同制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队伍相比在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纪律意识和服从服务意识上也有明显差距。因此,教育训练工作绝对不能简单直接,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做到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确保队伍稳定的基础上有序的开展各项工作。

  新的历史时期,合同制消防员作为消防部队的新生事物,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消防部队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困难,其特殊性无疑给我们基层带兵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要用心去琢磨,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管好这支队伍,才能真正使用好这支队伍,才能整合资源优势发挥队员和装备的最大效能,为消防事业的发展和部队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实践的合同2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xx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

实践的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在读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所在院系: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与乙方的关系: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电话:_____________紧急联系人地址:_____________

  鉴于:

  1、乙方系学校在校学生,且已向甲方提交了学生证或能证明乙方学生身份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

  2、乙方已年满十六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到甲方实践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实践期限

  乙方的实践期限按以下第____项确定:

  (一)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实践任务完成。

  第二条实践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部门____岗位实践,具体实践内容如下: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实践岗位。

  第三条实践时间

  乙方的实践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灵活安排。

  第四条实践补贴及其他待遇

  (一)乙方在甲方实践期间,甲方按____标准向乙方支付实践补贴。实践补贴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_____________。

  (二)乙方缺勤期间的实践补贴按如下方式计算。

  (三)乙方同意甲方自其实践补贴中直接扣除如下款项:

  1、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

  3、因缺勤产生的扣减;

  4、其他依据甲乙双方约定产生的扣减。

  (四)实践期间,甲方为乙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五)实践期间,除上述实践补贴外,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待遇:__________

  (六)除上述实践补贴、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提供其他任何待遇。乙方在实践期间发生伤、病、亡等情形的,除了为乙方办理相应的保险理赔手续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实践纪律

  (一)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努力完成甲方规定的实践任务,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实践所必需的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实践。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安全卫生规定,遵守操作流程,避免身体受到伤害。

  (三)实践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组织实践或提供服务。

  (四)在实践期间,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当向甲方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的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五)对在甲方实践期间所接触、知悉的甲方的保密信息或者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承诺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在实践期间及离开甲方后均应当严格保密。除因履行职责所必需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已公开披露,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提供、允许他人使用。

  乙方离开甲方时,应当将因实践所获得的所有物品、文件、资料及其备份无条件返还给甲方。

  (六)乙方在实践期间取得毕业证的,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向甲方出示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实践,乙方均应当按照甲方的离职管理制度及具体要求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实践期满或实践任务完成;

  2、退学或被学校开除;

  3、在学校正常的毕业时间或者在此之前取得毕业证。

  乙方未能在学校正常的毕业时间取得毕业证的,本协议在正常的毕业时间自动终止。

  若乙方不能在毕业证所载明的毕业时间向甲方提交毕业证,则本合同于乙方提交毕业证时或者甲方知道乙方已毕业的消息时终止。因乙方怠于提交或告知导致甲方未能及时调整用工关系的,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1、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管理要求的.;

  2、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实践任务的;

  3、擅自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组织实践或提供服务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实践或者患有不宜在岗的疾病的;

  5、实践的岗位被撤销、合并的;

  6、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而调整组织结构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减少实践人员的;

  7、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__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

  (五)乙方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___________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乙方假满后逾期未归达三天或未经请假擅自缺勤达三天的,视为乙方自假满之日或缺勤第一天起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赔偿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实践纪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或有第六条第(六)款约定的情形的;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双方在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一)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二)乙方确认本合同首部的“通讯地址”为其目前真实的联系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需要发送给乙方的通知等任何文件邮寄至该地址,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乙方,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邮寄至该地址的文件经与乙方同住的成年人员的签收,视为送达乙方。甲方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上乙方的,有需要告知乙方的事项通知到乙方的紧急联系人,亦视为已告知乙方。

  (三)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践的合同4

  甲方乙方:

  为明确社会实践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社会实践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到甲方进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时间自日起至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社会实践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时间。

  二、社会实践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机安排社会实践实习学生各项工作。

  三、社会实践待遇

  社会实践实习期间,甲方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社会实践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甲方需支付乙方

  四、劳动纪律

  (一)乙方在社会实践期内应做到:

  1.遵守甲方依法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社会实践任务。

  3.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二)除乙方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批准其他任何理由的长假(三天及以上假期视为长假)。

  (三)乙方需按甲方协作单位的相关规定出勤。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社会实践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社会实践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社会实践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社会实践合同,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社会实践期间,甲方如发现社会实践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合同。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双方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实践的合同5

  甲方(实践单位):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践生):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障各方的权益事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实践(实践)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实践时间:

  由乙方的实践进度为准。

  二、实践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结合乙方所学专业,对口安排乙方在本单位从事岗位实践。

  三、甲乙双方全力与义务

  1、甲方提供实践场地与相关设施条件;

  2、实践期满后,甲方应对乙方的实践表现作出客观鉴定;

  3、实践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管理规定;

  5、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如有违反造成甲方财务损失,按甲方规定及相关法规处理;

  6、对于不能遵守相关制度的.实践生,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学生实习协议书》;

  7、穿着打扮符合实践单位对员工仪表仪容的要求。

  四、实践生薪资

  实践期间无薪资待遇。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践的合同6

  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3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实践的合同7

  甲方(实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践学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学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提升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教育部要求中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积极探索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乙方赴_____幼儿园顶岗实践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一、实践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实践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实践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士的工作环境,保证其人身安全,明确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甲方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内部员工的要求对乙方顶岗实践进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3、与丙方一起做好顶岗实践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并委派幼儿园内骨干员工对顶岗实践的学生进行实践指导。

  4、实践期间,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

  5、实践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6、顶岗实践结束后,根据乙方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以作为考核乙方实践效果的依据。

  五、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顶岗实践。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实践单位的考核,尊重实践单位的各级领导、实践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3、顶岗实践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如因不服从实践单位管理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4、乙方必须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自己的情况,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5、顶岗实践期间,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实践单位,如因病或事确需离开的必须向甲方领导及校内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待指导教师同一头方可离开。

  六、丙方职责和义务

  1、丙方需要与甲方一起做好乙方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工作。

  2、为了保障实践期间的.安全,丙方应组织乙方学习有关人身、生产安全的教育。乙方在实践期间若因不服从甲方管理而发生意外事故,由丙方负责处理,甲方有义务协助。

  3、丙方需要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到甲方现场指导和了解乙方的顶岗实践情况,加强与甲方指导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帮助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丙方需要与甲方一起做好对乙方的顶岗实践考核鉴定工作,对其实践期间的表现做出实践鉴定。

  5、对在顶岗实践过程中违反《顶岗实践协议书》、擅自离开实践单位的学生,丙方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约定

  1、乙方实践学生应遵守甲方《职工管理规则》之劳动纪律、道德规范、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的规定,不能做出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

  2、实践期间,甲方支付乙方毕业实践生的每月实践津贴标准为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无特殊情况,协议期慢协议自然解除。

  2、乙方实践学生如出现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如若不按协议约定执行,乙方与丙方协商后,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附则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实践的合同8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现象。具体来说,一是合同的内容存在遗漏,即对一些合同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例如合同中缺少对质量条款的约定。二是合同中的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前后矛盾。一般来说,合同漏洞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且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填补漏洞的方法,如果在缔约时已经知道而故意不予规定,尤其是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填补漏洞的方法,则不能视为合同漏洞。例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因为考虑到市场价格在交货时会急剧波动,因此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明确的价格,而只是规定价格随行就市,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活价条款"。活价条款虽未设定具体的价格,但实际上当事人在缔约时已经意识到这种情况,且约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合同漏洞。严格地说,合同漏洞的存在一般不应影响合同的成立。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观点,"此多属契约非必要之点",如果合同的必要条款出现漏洞,则可能因为该条款的欠缺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在合同根本不成立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漏洞问题,更没有必要对漏洞进行填补了。只有在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作出规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法院可以依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解释,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二)、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

  合同是当事人通过合意对于其未来事务所作的安排,而合同的订立需要通过一定的文字表达来规定合同的内容。但正如美国学者凯纳普所指出的“文字都是用来表达人们的思想的符号,但文字作为人们表达思想的工具并非是十分完美的,因为某人使用某个用语可能并未表达其真实的用意,甚至人们使用相同的用语所表达的意思截然不同,对合同来说同样如此。同时,由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各种情况都作出充分的完全的预见,当事人即使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和雄厚的法律,也不可能在合同中将其未来的各种事务安排得十分周全,所以在合同中出现某些漏洞,甚至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明确是在所难免的。还要看到订约当事人需要通过一定的用语表达合同的内容。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缔约当事人对某个条款和用语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发生争议。在实践中,合同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由于个人各方面的局限性和外在世界的不确定性、复杂性,人们无法在事前把与合同相关的信息都能写到合同的条款中。二是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没有表示,或者当事人对非必要内容有表示,但没有达成一致,同意留在合同成立后继续商议;三是由于合同订立与履行存在交易成本,人们所签订的合同在许多方面将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将会理性地漏掉许多意外事件,这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经济得多。所上的各种原因就会造成合同执行时解释方面的争议,所以需要确立合同解释和合同漏洞填补方面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合同漏洞填补的基础

  合同是反映经济交易的法律形式,其所蕴含的是法律维护下的个人自尊及自信,即个人可依据其自由意思,与自己所选择的相对人缔结合同,创造规制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大陆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英美法系学者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该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传统合同法理论以合同自由原则支配下的合意或对价为中心。在大陆法上,合意是理性的同义词,表明人类有天赋的自由凭自己的理性意愿建立合同关系。而在英美法系,对价是理性的外化物,人们之间是否受合同的约束完全要看双方的允诺之间是否存在着一个表明等价交换的关系的对价,合同关系全靠对人们的意思的解释来决定。因此,传统合同基于合意的理念,认为合同关系是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合同就不能产生合同责任,没有合同约定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即当事人不应当被他所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约束。但是,合同漏洞补充是法官依据裁判权,对合同欠缺条款进行完善,根据补充的合同内容来决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当事人受到了自己合同中所没有意思表示的调整。大陆法系采取“推定的意思表示”说,英美法系采取“合同默示条款”说来解决合同漏洞补充与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

  推定的意思表示说与事实有不符之处,第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必须根据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确定。推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阅存在意思表示,这是一种事后由判断者作出附加前提条件的假定,实际上改变了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的情形。第二,合同漏洞完全是因为交易条件的不可预测不可证实而发生的时候,当事人对合同漏洞不可能有意思表示或已经存在意思表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推定。如活价条款,当事人对价格条款事前达成了协议,只不过该条款需要事后的补充。又如购买河蚌后发现珍珠,买卖双方不可能事前知道河蚌中有珍珠,从而对珍珠的归属有所意思表示。合同默示条款说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所以,本文认为,合同漏洞补充的基础的是合同关系的扩大。

  现代合同理论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以限制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原则促使了合同关系的扩大,具体在两个方面。第一,不存在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传统合同理论认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能归属于合同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而现代合同理论则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在接触后,相互之间就产生了信赖关系,缔约过失有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再局限于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附随义务。合同当事人即便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也要承担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在现代合同理论中,合同责任因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扩张。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条款,合同当事人从接触洽谈合同之时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无论是债权的行使还是债务的履行,都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一)、我国合同漏洞填补的最基本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我国《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了填补合同漏洞的各项标准,有学者将其称为“补充合同的一般原则”。这三个条文构成了合同解释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我国合同解释的最基本规则。同时,这些规则主要是用来填补合同漏洞的,也可以称为漏洞填补的规则。所以,讨论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问题,首先应当理解上述条文的相互关系。

  (二)、实践中的合同漏洞填补的程序

  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填补漏洞的第一步,是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在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继续通过其达成的补充协议,来填补合同的漏洞,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同时,通过当事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是最有效地填补漏洞的方式。由当事人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补充协议必须针对合同的漏洞而达成,否则,仍然不能解决合同条款的争议。

  2、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第二步是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则应当由法官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所谓按照有关合同的条款来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以及现有合同的条款来确定合同究竟需要哪些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填补合同的漏洞。

  交易习惯也是填补合同的漏洞的确定标准。所谓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这就实际上解决了合同对履行义务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履行义务的问题。

  四、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之建议

  笔者根据自身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适用难题,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

  (一)、法院在判定如何填补合同漏洞时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需要考虑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因此,法官在填补漏洞时,必须要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对当事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而判断合同的成立实际上就是要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也就是说对主要条款双方已经经过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而达成了合意,为此,在填补漏洞时,法官应当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必须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承诺过程,还是仍然处于缔约阶段。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传真求购某种型号的钢材,乙在收到该传真后即向甲发送该型号的钢材,甲拒绝收货,双方为此发生了争议,要解决此种纠纷,法官首先需要解释传真的内容和性质,确定该传真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就是合同解释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当事人是否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如果仅仅就次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例如,甲向乙兜售某表时,乙点头同意,后甲将表交付给乙时,乙拒绝接受。在该纠纷中需要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从表面上看乙点头同意是已经作出了承诺,但由于甲在兜售该表时并没有提出表的价格,则乙是否对主要条款作出了承诺,则需要作出解释。第三,当事人虽然没有对主要条款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但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实际的履行,那么能否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中确定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合意,则需要作出解释。第四,当事人虽然没有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则需要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交易的习惯等方面考虑解释当事人所应当达成的主要条款,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在确定合同确已成立、且又存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通过达成补充协议填补漏洞。

  (二)法律应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因合同漏洞发生合同纠纷诉之法院,法院大多宣告该合同无效或不适用合同关系来处理。这种方式尽管简单,但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合同法应具有的鼓励交易的原则。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目标,也是我国合同法中所必须具有的方针和规范功能。在合同的条款存在漏洞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简单宣告合同无效,将使得许多交易被不合理地消灭。从经济上看,此种做法是低效率的。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的职责应当是通过依据一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和合同解释的规则来填补合同的漏洞,努力促成交易。法院可能视不完全合同是完全合同,从而避免因合同无效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失去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由法官拥有了补充合同漏洞的权利,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解释权,有可能使合同的判决不利于合同双方利益最大化。另外,合同漏洞的产生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可观测性和不可证实性,法院不可能在依赖于合同方不能提供信息的条件下,应用合同漏洞补充规则作出更有效率的判决,其时法院形成的意见将凌驾于市场合同之上。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建立合同漏洞的判定规则为法官在合同解释中的权力设定了一般的范围界定或限制,真正将法官的这一主观活动纳入法律控制之下,合同解释及漏洞补充规则的设定是必不可少的。

  (三)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

  合同漏洞一般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充,当事人最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也完全符合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但是,第一,重新协商过程也会产生多种合同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重新谈判的过程本身所产生的事后成本和对重新谈判的预期所产生的事前成本;第二,当事人诉之法院就已经表明双方对合同重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第三者提供裁决;第三,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处理意见是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需要综合考虑的条件之一。所以,当事人事后协商完善合同漏洞不能完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合同漏洞可以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来补充完善。在选择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时,首先应当使用任意性的规则,然后才能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如果法律对合同漏洞的填补已经规定了特殊的方法和程序,这首先应当采纳法律的特殊规定,只有在不能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方法。例如适用附随义务来认定合同义务,适用情事变更来处理因经济条件变化而出现的纠纷,适用物权法规则来处理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

  五、总结

  本人作为单位里的一名法律部门工作者,根据在从业实践中,经常接触到合同漏洞填补及其相关问题,也必不可少地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故而能更多的从实践的角度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的认识模糊和司法疑难,以及由此而发现该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所显现出的立法缺陷和漏洞,在此谈谈自己对我国合同漏洞填补法律制度的几点看法。但是,由于自己的理论水平和认识所限,难免存在某些不成熟的观点和表述,敬请关注此问题的专家及同仁给予批评指正。另外,在撰写此论文的过程中,笔者的同学、同事、老师等,均给予了悉心的指点和建议,也促成了本论文的顺利完成。在此,笔者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论合同漏洞的填补》[J].法学前沿,20xx.(2):21;

  2. 崔建远《合同漏洞补充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解释》[J].法学,1996.(9)。78;

  3. 张家勇《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5):126-132;

  4.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6.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 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和规则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八卷,第51页。

  8.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9.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实践的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与有关单位的资源优势,保持长期联系和长效投入,落实新乡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环节,共同培育高素质的新一代大学生,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相互支持、诚信协作的原则,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2、乙方每年暑假向甲方派遣1-2支优秀学生组成的社会实践服务团队,或10名左右优秀学生开展政策宣传、支教帮困、技术服务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3、在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任务的.前提下,实践学生可协助甲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实践的合同10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

  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作出补充。笔者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作为商品房现售合同的生效条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其无效。如此补充现有法律的漏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

  这是每个审判员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最有影响和意义的分类是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这是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并结合合同成立时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的分类。鉴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两种合同的生效条件等分别作出了规定,上述合同分类问题的影响则直接及于法律适用和合同效力的认定,决定着案件审理的方向。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对于已竣工未验收和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商品房,其买卖合同应按预售还是按现售处理,笔者认为,将上述商品房按现房处理、归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房更符合我国法律区分现房和预售的初衷: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是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得部分资金,且该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预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至少还在建设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国人对现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盖好了的房子是现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产为期房。基于此,笔者主张将上述房产的买卖纠纷适用现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其结果是区分预售和现售以工程是否竣工为据。这其中实际隐含着已竣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产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条件的现房这一观念,和合法与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种类相同即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的理念。

  三、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其他人认为,“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过程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

  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法院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

  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五、审判实践中的几点做法:

  1、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屋质量问题,审理时把握“是否根本违约”这一关键。如果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根本违约情形的,可以判决退房并赔偿损失。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多数案件是开发商违约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如一般质量问题、面积存在少量误差等,这种房屋质量问题被发现时,多数消费者已经入住,有些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判决退房,会使双方损失扩大,可判决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进行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2、在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纠纷的处理上,着重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预售方不能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商品房的纠纷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纠纷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的建房资金不到位而引起的,有的是因为预售方将商品房转卖给第三人引起的,等等。对于这类纠纷,较难处理的问题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在预售方不能按合同交付房屋的纠纷中,多数预购方都要求预售方退还房款(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有的预购方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类纠纷,在坚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切实维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在预售方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要求预售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如果判定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则可能由于预售方无力退款而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预售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而预售方又有足够的资金可以退还房款的,则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又无退款的能力,则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保护预购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责令预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预售方已建的商品房或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强制拍卖,以拍卖的价款退还预购方的房款。

  3、抓争议的主要焦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当事人会有几种乃至十几种诉讼请求。在调解时,抓住主要矛盾,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有调解成功的可能。如我院审理的李某等商户诉黑龙江长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有十一项,但经过与合同对比分析,合法的请求只有三项,而在这三项的合法请求中最主要的是支付预期交房违约金。抓住这个主要争议焦点,法官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很快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实践的合同11

  摘要:当代企业间业务往来与经济活动中经济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是企业间诚信合作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经济活动实现目的和各种权益的保证。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意识不断加强,不过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给我国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有时甚至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加强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有效进行风险控制是当下企业发展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合同管理;实践;探索;制度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营与贸易模式层出不穷,合同变成企业与个人,企业和企业之间经济合作的主要枢纽,它也成为企业管理内部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只有企业能够对经济合同进行科学的管理,才可以有效控制与规避经济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目前经济活动中合同管理的情况进行剖析,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企业提高其管理水平。

  一、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已成为企业进行依法管理、经营的重要保障,其不仅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企业陷入各类纠纷,它有效的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现状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国内企业发展不断进步,同时经济合同管理也不断加强,但是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它不仅阻碍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甚至可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往年有代表性的经济合同管理案例和本人实际工作经验,国内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对经济合同当事人情况了解不详实。主要指对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履行合同的能力、履行合同的信誉了解不彻底,即对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充分了解。或者在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无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以独立法人的资格签订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对经济合同文本内容审查不严格。一是对经济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审核不严格;二是对经济合同签订目的有错误认识,未引起足够重视。为实现收益,抢工期,认为先开工,再签订合同,出现不签或事后补签合同的情况;三是对经济合同严密性、可行性及合法性审核不严格。

  3.用章管理不规范,很多企业用章审批手续不规范,常以内部行政章替代合同专用章。例如,有些单位个别工作人员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对私自用印给予方便,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4.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健全。工作流程不明确导致管理措施无法执行到位。如多个高层领导管理,内部审批权限不明确,导致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在实际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出现推卸责任。

  5.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都处在相对封闭状态,各管理部门相对独立,其执行情况无后续跟踪记录。企业有的经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结束,企业其它管理部门并不了解。各管理部门衔接的不好,管理也十分凌乱,审计过程中缺少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一些文档资料,最终只能到相关部门那里寻找合同和相关附件,很容易出现错误或漏缺,还缺乏总体控制。

  三、如何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为了保障企业经济往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使企业长足发展,就必须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

  首先要健全企业内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服务机构,同时强化风险意识。企业应该按照其自身的条件来设置法律机构或部门,安排专门的法律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同时与专业科室保持合作关系,在各项经济活动与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与其沟通咨询,从而避免出现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加强经济合同基础知识的学习,定期进行培训。企业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新动态,充分了解与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同时企业还应该定期安排法律部门专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及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为其提供有效和切实的法律意见。

  第三,加强与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强化与实施监管制度。经济合同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该做好基本的资料登记、搜集管理工作,切实对每个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及时的整理与归档,同时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商洽信函资料及附件与合同文本一起进行统一保管,必要时进行扫描或者复印,如此一来在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企业就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同时企业还应该严格经济合同印章的审批使用流程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遵循用章制度,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查找用章登记信息表,避免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以及经济损失。此外,加强企业内部检查与考核制度,及时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总结。企业应不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环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上级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与执行环节,发现有不依据条约履行的,应及时有效纠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从而维护经济合同管理在企业经济活动中的权威性。

  四、结束语

  经济合同是目前企业与企业间之间经济往来与合作的纽带,经济合同管理也成为了企业管理是否成功的重要衡量指标。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目前企业达到经济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健全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服务机构,明确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职责与工作,不断改进与优化经济合同管理步骤,提高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度,是保证当代企业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张国新.论经济合同在外资企业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外资,20xx(23).

  [2]张海波,陈凡,陈玉平.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医院管理论坛,20xx(09).

  [3]程涛.浅谈全面风险管理之法律风险防范[J].河北企业,20xx(06).

实践的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

  学生手机:_______________

  家长姓名:_______________

  家长手机:_______________

  家庭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为今后学生实践就业做好准备,现经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拔,该同学被_______________(填公司名称)面试合格,即将开始顶岗实践,实践期限为20__年_____月_____日——20__年6月30日。为确保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协作和学生的实践质量,并加强对学生在实践期间的管理,现拟定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实践前期选拔工作,安排学生实践前准备工作。

  2、就学生有关实践待遇与用人单位商谈,并在实践前通报乙方。

  3、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做好学生实践期间思想工作和定期对学生的实践考核工作。

  4、负责实践期间学生与用人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学生的实践选拔工作本着本人自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选拔的原则,具体实践岗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统一管理,乙方在实践期间享受实践生待遇。

  2、学生在实践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按要求完成实践任务。服从学校对实践单位的安排,服从实践班主任和实践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调度;对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实践班主任反映,不得自行向实践单位提出,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做与实践无关的事;病假、事假必须按实践单位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向实践班主任报告;用人单位有权随时对违纪学生进行辞退,取消其实践资格,被辞退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到学校报到,否则按旷课论处,并参照旷课的有关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4、对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可向实践班主任反映,通过正常途径、合理方式予以解决,不得自行处理,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5、在实践期内,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指挥。若私自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后果由自己承担,并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在实践期间若遇到人身侵害等原则问题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以便处理。

  7、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实践工作,掌握好子女实践状况和工作时间,协助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并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全过程负责子女的实践期间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8、对学生在实践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脱离实践单位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z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践生管理条例》(《学生实践手册》第2页)相关规定,视情节进行处理。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实践班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家长签字):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学生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实践的合同13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加速,我国建筑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已开始逐渐地全面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近年来国家对建筑行业不断加大管理的力度,积极规范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履行与实施,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大规模建筑市场秩序整顿,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目前建筑市场过于向买方倾斜,竞争激烈,利润减少,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合同条件也越加苛刻。因此,只有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合同的认识,重视建筑合同及其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建筑工程的风险,增加建筑企业的利润。抓好建筑合同的管理,对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增加建筑企业社会经济效益,树立建筑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规范与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同时为保障广大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均具有极其重要的特殊意义。

  本文主要从当建筑合同管理的任务、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实践进行了理论阐述,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建筑工程全同管理的经验进行了探讨,为当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概论

  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作为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核心,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建筑工程项目良好有序地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尽享组织、知道、协调及监督,保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合同的贯彻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概念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核心,控制与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影响着建筑工程的实施进度,只有对建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实施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实现建筑工程的最终目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的各级建设施工单位与政府部分众多,且对社会影响巨大,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的进程、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和谐建设,其内容主要包括供应商分类、合同起草、合同评审、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后评价等。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越来越重要,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核心的合同管理,也日益成为一项繁杂且重要的任务,对整个建筑行业均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作为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建筑工程管理的各个阶段。管理过程中任一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可能引起连环的反应,因为那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因此,作为建筑工程从业者,首先要明晰建筑工程合同的概念,科学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范畴,并要对现阶段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内涵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建筑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上效力的书面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则主要是由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工程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过程,从而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建设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发生、制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确保合同条款得以切实执行的一系列活动。

  (二)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与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建筑工程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2、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

  建设工程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相对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增多等与现象,根本上说是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工程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合法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筑市场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与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3、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

  经过改革开放后30年的发展,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国内外的建筑企业都可参与公平竞争,而面对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如果国内建筑企业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同时,使我们的工程发包商认识不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的规范管理,只有加强与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国内建筑企业才有能力与国外建筑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也才可能赢得自身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三)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

  1、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的效力,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建筑合同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这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准则和依据。如果不订立合同,将无法规范双方的行为,也无法明确各自在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无权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建筑合同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约束

  建筑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应以合同为依据。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工程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也应以建筑施工合同为重要依据。不订立合同将给工程施工的实际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

  3、培育更市场经济下的建筑市场

  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是主要管理办法,市场经济为主的体制下,建筑合同是维护市场运转的重要因素。因此,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首先要加强法律观念,培育合同意识。推行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等,都是以签订合同为基础的。如果不订立建筑合同,必将不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中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筑工程项目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地位与作用。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地位

  在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和核心,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依据,也为建筑工程项目良好有序地进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确定了建筑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建设范围、承包内容、施工成本、建设工期和施工质量等要求与目标,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在施工中各自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建筑合同管理必然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管理职能要素进行控制、协调及紧密配合,同时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的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实施的始终,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在建筑工程项目谈判签订的阶段,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审查建筑工程项目的文件和合同文本,策划和协调工程项目合同,并且分析评估合同的风险性和利润率。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依照法律程序签订合同,建立有效的合同实施保证体系,以保证合同顺利实施,实现合同的最终目标。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在相关的政府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在建筑工程合同履约的阶段,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实时检查与监督,对合同实施的信息和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以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对合同各相对方提出的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分析与协调,以维持各工程单位的良好的建设协作关系。

  1、合同管理对建筑项目管理的作用

  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对一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及成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是依据施工合同而成立的。工程项目经过投标中标了,才有可能成立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经理部是合同管理的继续,而工程项目管理是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的,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三个目标值,这三大目标正是项目经理部控制质量、进度、投资的三个方面依据,项目部控制目标是和施工合同的目标相一致的。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围,合同管理配合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从上述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所以合同管理对项目管理的作用就是指导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达到预期的目标。

  2、合同管理对建筑索赔管理的作用

  建筑工程索赔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或补偿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可以索赔的内容有三方面,第一方面是业主违约,包括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或施工场地不具备“三通一平”的条件,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施工;业主没有接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业主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业主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的答复,造成施工延误;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第二方面是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索赔主要包括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于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等。如地下水、地质断层、地下障碍物引起的索赔。第三方面是合同变更。包括业主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建筑标准或削减预算等等;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必须修改设计图纸;发生不可抗力,必须进行合同变更;产生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有新要求;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不同。上述事项如发生,遵循索赔程序,在索赔证据确凿的条件下,都可以根据合同向业主提出索赔并得到损失的补偿。因而,合同管理是建筑索赔管理的依据,依据本身明确、清楚索赔才能成立,所以合同管理对索赔的作用就是找出确凿合理地证据,降低风险,维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对建筑投标工作的作用

  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其核心是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投标书、报价清单或概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这就确定了合同的三大目标。工期:包括工程的总工期,工程开始、工程结束的具体日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持续时间。它在合同协议书中,在施工进度计划中规定。价格: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单项工程的价格。它们由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报价单来定义。是承包人完成工程责任所应得的报酬。工程质量、规模和范围:如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这由图纸、规范、合同条件、工程量表来完成。合同管理就是要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因此,投标工作是合同管理目标的确定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它的水平高低与施工企业盈亏有直接的关系,合同管理的作用就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自身条件合理有效的减少投标风险系数。

  三、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建筑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实施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必须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在我国的工程建设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的合同管理水平较低,对合同不够重视,导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环境不完善,合同意识淡薄,专业人才缺乏

  当前有关建筑行业领域的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导致合同相对方往往在法律上“钻漏洞”、打“擦边球”;加之有法不依的现象目前较为严重,执法不严的问题也时有发生;此外,截至目前,我国仍缺乏统一的建筑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以及各分包商之间常因合同界定不清,责、权、利不明确导致纠纷,或互相推诿,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四是劳务分包制度不完善,劳务分包还未全面纳入社会监管。

  另外,在建筑施工企业界,特别是众多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还不同程度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脑子里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不习惯按照合同办事,合同意识极其淡薄。有的企业对合同的签订虽然非常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的过程。许多建筑施工企业不设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业主行为不规范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业主由此而提出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作为建筑承包商,迫于生计不得不接受,有些承包商希望进行严格的合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于业主的不规范行为而难以实施。主要表现是:一些业主单位凭着买方优势地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背离招标文件,或要求附加条款,或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给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少数业主单位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等,时有发生。

  3、合同中语句用词矛盾、错误和不准确,甚至签订无效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中语句用词矛盾、错误和不准确,以及迁就建设单位,导致合同履约率低。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期中矛盾、错误、两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两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更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旦出现纠纷,必将导致合同一方或又方巨大的损失。

  4、在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签订阶段存在的问题

  (1)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有的不能够依照《合同法》和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和工程项目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订立合同条款,这样的合同即使双方签订,一方面无法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脱离了企业实际,实施起来有一定的困难。

  (2)依法订立有效可行的工程项目合同,在合同内容里需要明确的体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在施工中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这就需要用词准确、清楚的合同文字,而有的合同条文的文字不能够做到准确、规范,有的甚至用词错误,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问题、引起争议。

  (3)工程项目合同条款不能够做到严谨全面,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中竞争非常激烈,建筑行业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部分承包商为了揽下工程项目,一味迎合招标方,只提好的方面,回避坏的一面,含糊其辞,一切只为把合同签下来,因此签订了不正规的合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在合同中找不到如何处理违约的相应条款。

  5、在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阶段存在的问题

  (1)重签订、轻执行,一些企业仅仅重视合同的签订,以把项目揽到手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够按照签订的合同内容办事。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具有动态性的。动态性就是要注重合同履约全过程中实际情况的变化,由于工程项目涉及到实际操作,出现变化是很正常的,只要及时做到合同变更,就可以解决问题。而部分履约负责人员不能够及时掌握对其不利的变化,没有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终止,使企业蒙受损失。

  (3)来往书函随意化,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部分企业对合同文件不够重视,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履约过程中不能够及时索要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施工相关的产品说明书、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明等。还有的企业合同负责人应该发出的书函没有发,应当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有的为了省事或碍于面子仅仅是双方口头答应,导致出现问题时无法举证。

  有的企业平时来往的合同文书有时是传真过来,盖了章再发回去,并未对其进行妥善的保存或是扫描存档,当需要的时候发现传真文字已经褪色,失去用处。

  (4)工程项目合同履约程度低,部分合同的签约双方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遇到问题随意修改合同,有的甚至违反了合同规定。

  (5)工程项目索赔意识不强,无论采用什么合同类型,也无论合同多么完善,都难免要出现各种问题,索赔都是不可避免。业内有一句老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索赔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而部分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出现问题后,索赔意识淡薄,导致自身受到损失。

  (二)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剧,并向买方市场倾斜,在工程项目实施中迫切的需要合同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提升企业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加强对合同文件的整理与存档,保持部门的信息互通

  要注重 加强对合同文件的整理与存档工作,以及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对来往合同文书要做到及时准确的整理和存档,留取证据。同时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缺少不了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因此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显得尤为重要。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部门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专业性很强,涉及工程管理、法律和公关等方面的知识,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部门来管理这项工作。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解决合同争端和赔偿问题, 更有利于整个项目管理水平和整个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尽量避免出现问题,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和索赔策略。

  3、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实时控制合同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教育和组织优化取得一定成绩的基础上,建筑企业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合同管理活动不同阶段的实时特征、具体要求以及工作侧重点等实际问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的可利用资源状况和实际管理水平,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职能,统一管理项目各个部分, 突出合同管理的关键点, 同时建立企业自身积极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监察和考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加强合同管理制度的指向性作用,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贯彻。

  4、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企业应加强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制定并遵守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经营,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合同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企业要积极引进和培养相关的管理人才,实施人力资源战略计划,提高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5、做好索赔工作的资料收集工作

  在建筑业内有一句老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索赔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完善合同管理的关键。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理由充分资料齐全才好及时就相关项目进行索赔。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索赔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索赔工作应贯穿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始终。

  四、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践分析

  (一)工程背景

  西安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2)工程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xx年9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

  (4)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6)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7)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8)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2、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a.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b.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3、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二)合同管理分析

  由上所述,可知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建筑合同的一种类型。但从该合同条款的内容来看,该建筑合同明显存在不妥之外,表现为: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此外,建筑合同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合同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面对此种建筑合同签订时未能考虑到的情况,首先应合同一方应及时与另一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小结

  由上案例可知,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在建筑合同整个管理过程中,很容易由于合同中用词用语错误或不准确这样的问题,而业主往往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而建筑企业大多较为缺乏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往往在合同签订时对相关问题不够重视,导致在履行合同时出现诸多问题。

  五、结论

  作为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建筑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管理中。一个建筑工程的顺利完成,需要对项目整体及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作为建筑企业,首先应该不断加强合同的法律意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加强纪律与制度建设,也必须认识到建筑合同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建设单位进行足够的了解,并与业主进行充分的谈判,同时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结合业主的具体建设施工与监理要求,以保障所签订的建筑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科学性,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设立专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聘用专业的人才负责建筑合同的管理、审核及风险评估。工程合同管理必须以国家合同管理法律法规为根本,但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一旦发生纠纷,漫长的法律程序将对工程各方产生很大的损害。因此,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应把握风险因素。工程合同管理中,合同争端有时候是难以避免的,其最终的解决方式一般有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是解决合同争端的两种最终方式,属于法律最终解决方式。按国际惯例,合同双方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其结果均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合同管理方,应充分制定合同管理的风险预案,以快速、经济且合理的解决纠纷。

  然而,由于合同管理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对双方采用友好解决方式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筑企业在标准合同条件应尽量采用仲裁条款,双方在该条款中约定选择的仲裁机构给予明确,以完善企业自身的合同管理章程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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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合同14

  摘要: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非常容易导致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发生纠纷,这不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工期,同时还会使得工程建设的质量大打折扣。为了将工程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往往会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合同管理对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有详细的确立,并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促进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进行。基于此,该文主要对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不断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关键词: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够为工程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能够确保工程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的应用

  1.1工程变更

  在对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对于工程的变更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才有效。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一方面会延长工程的建设工期,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工程的变更产生额外的费用。由于工程的建设工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若是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实际的合同来规定工程的变更情况;如果是承包商请求变更,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必须报给业主,只有业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据合同的情况来进行工程的变更。对于工程变更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依据合同来进行分配,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因工程变更而发生的纠纷问题,最终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能够更好地进行。

  1.2工程延期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将合同管理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应用。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是与承包人无关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长。对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恶劣的施工环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业主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与承包人无关的因素。监理工程师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时候,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与承包人无关;第二,工程延期发生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延期申请;第三,对于工程延期的资料,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给了监理工程师;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时间终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1.3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与承包人无关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对费用索赔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对索赔的原因以及金额进行核实,并且需要确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账目进行核对,以防承包人在索赔费用上面出现相应的差错。

  1.4工程违约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违约的情况经常出现,导致违约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仅有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也有因为业主资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违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协调,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1.5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之一,按照相应的规定,在获得整个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的范围和性质将其分包给下面的分包商进行施工。同时,作为业主,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性质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分包商。对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与工程的承包商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为了确保对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对工程的分包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防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总工程的30%以内,这样能够保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1存在的问题

  2.1.1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国外针对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专职工程师进行操作,专职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管理内容深入了解,因此国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而我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员或工程预算人员兼职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缺少专职专管。

  2.1.2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认识从我国现状来说,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意味着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从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实际上,工程合同协调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

  2.2对策建议

  2.2.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招聘,选取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二是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在职学习来提高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并且对有未来发展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外出深造,对最新合同前沿技术进行学习。

  2.2.2增加合同管理的认识管理人员要增加合同管理认识,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合同管理工作。针对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上交管理部门,确保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项目进展,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次管理人员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对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关键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3结语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烦。如果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归属进行明确说明,不仅能够保证双方在利益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还能促进施工组织和管理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通过分析合同管理应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我国项目建设能够对合同管理形成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我国的工程管理能够做得更好、更长远,从而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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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合同15

  甲方(实践项目):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践学生):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实践学生与实践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实践期限

  乙方到甲方实践,实践时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实践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______,从事______工作。乙方在实践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甲方做好乙方的劳动生产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工作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按不定时工作制安排乙方工作。

  四、实践期报酬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元(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实践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终止实践。

  2、实践期间,乙方造成甲方财产、经济损失的,按甲方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必须严守甲方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个人及其家庭谋取私利,不得将甲方资料、机密等资讯透露给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乙方应遵守劳动操作规程,若因违反规定操作而致自身受到安全、健康的伤害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1、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有特殊情况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实践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工作交接,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实践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实践要求或不适宜该工种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践,并支付实践期间的工资后,解除本协议。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给乙方实践工资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协议。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4、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次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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