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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05 09:51:54 毅霖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一)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安全防火,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创建无火灾、无失盗、无虫鼠霉变,无差错事故的四无库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随意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电炉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电器设备。

  3、库房内不准存放易燃杂物,物资存放距照明灯不得小于0.5米。

  4、非库房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库管员要了解本库物资对易碎、易潮的物资要特别维护,经常保持库内正常的温度、湿度,合理库存。

  6、库管员要经常清洁库内地面、货架、物资的尘土,保持库内干净整齐。

  7、库管员下班前要关闭水、暖、电源的开关,锁好门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上班后如发现库房内有被盗迹象,要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经理及相关人员处理。

  8、库管员有维护所在区域安全秩序的'义务,发现漏电、漏水及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库房所备消防设施不得乱动或挪作它用,周围不许堆放任何物品,并经常检查,使之保持有效状态。

  10、库管员应熟知灭火器材的属性,并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二)库房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成品库房由保管员负责。

  二、库房要求门锁齐全、进出方便,库房钥匙只能保管员掌握,闲人不得进入库房。

  三、库房的衡器必须经常校准,保证进货、发料数量准确,防止错进错发。

  四、要按照分类划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货物品名,设置卡片,按规定的区域和原料离地、离墙存放。

  五、对直接进入车间加工的鲜活原料,应及时加工处理,并负责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计划、有安排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原则。

  七、保持仓库内外清洁卫生。设防鼠、防虫蝇、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保持库内无虫蝇、无蟑螂、无蜘蛛网、顶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帐、建卡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凭据齐全。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亏空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索证制度(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防伪标识、产地清真证明等证件),对不符合证件要求的产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有责任拒收入库。

  十、根据库存数量、用量,及时向采购部上报采购计划,确保库存物资的充足供应。

  十一、每月底对库房原材料进行一次盘点和结清各项帐务,若出现差错责任自负。

  十二、食品库房杜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车间、科室负责人批准,报生产技术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生产技术部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钢厂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1.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实行仓库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保管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4.仓库内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使用。

  5.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到安全部办理申请手续,方可作业,管理制度。

  6.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内。

  7.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8.仓库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9.各类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及维修。

  10.仓管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

  11.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具体规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墙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灭火器材1.5米。

  12.仓库内不准住人(包括午休),不准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电烫斗、电炉、电钟、电烙铁、电视机及交流收音机等电器设备。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

  仓库消防管理制度是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超市制定仓库消防管理制度当然是为了确保超市仓库的安全及超市工作人员的安全。因此超市员工要遵照超市仓库消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和灯头都应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仓库中不能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使用的电灯泡不能超过60w。

  5、库房中所设置临时电线的'存在时间不能超过2星期。

  6、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7、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8、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四、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五、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六、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七、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一、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二、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十三、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十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库房管理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库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库房,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库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库房,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

  一、一般规定

  (一)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爆炸物品储存库负责人应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公司经营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核。

  (二)爆破器材储存库成立消防安全小组,爆炸物品储存库主任任组长,综合管理部经理任副组长,部门指定1名兼职消防员。

  (三)消防安全小组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4.根据易燃易爆物资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5.对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和职工,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

  6.进行季节性和专业性防火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督促解决火险隐患。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四)根据不同场所中可能发生火险的物料、器材的性质,按规定选用和配备各种类型、规格的手提灭火器,配备的数量要求如下(以面积为单位):

  1.办公室、值班室和临时动火作业场所等,50㎡以内配备不少于1个。

  2.易燃易暴物品库、爆破器材临时堆放场等,50㎡以内配备不少于2个。

  二、消防器材管理

  (一)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他用,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种消防器材用于扑救火灾,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处,如有损坏,应报综合部,并报损重新配发。

  (三)消防器材一律由公司综合部统一购置,按各部门需用实际数量和预计施工现场的需要配发,需用部门必须事先提出下一年度的.需用计划,否则不予配发。

  (四)凡配发各门的消防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要定期检查、保养,冬季要做好保温工作,使各种消防器材经常处于完好状况。

  (五)严禁对消防器材乱拿乱放,严禁动用消防栓、严禁埋压、圈占、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

  三、防火管理措施

  (一)库房和库区,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语牌。

  (二)严禁使用各种明火,禁止吸烟,不得携带火种及其他引火物进入库区,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要与烟火明火作业场所及高压架空线保持适当的防火距离。

  (三)仓库区域内,必须能使消防车通畅。

  (四)非工作人员,不得私制进入库内,必须进库时,要经过本库保管员同意方可。

  (五)库区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应设有适当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

  档案馆是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业务管理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轻化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档案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档案馆馆长是档案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档案馆的消防安全工作,代表档案馆承担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部署的年度和阶段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逐级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及操作规程;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档案馆综合科科长协助馆长负责部门安全工作,具体组织落实档案馆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档案馆全体人员均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档案馆实行每天安全值班制度,每天由一名工作人员和一名负责人(馆长、科长)进行安全值班巡查3次及以上,填写值班记录。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各库房、办公室门锁情况;

  (二)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四条档案馆门卫为消防安全重要责任人,门卫24小时值班,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负责档案馆24小时的安全值班和守卫工作,住门卫室;

  (二)白天负责档案馆所有办公室、库房区域外各通道的安全巡查,防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相关区域;

  (三)晚上负责档案馆所属区域几个进出口的大门关闭、守卫工作,重点负责档案馆的安全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五条档案馆办公室、库房、技术和服务用房及周边通道均为无烟区域,严禁任何人抽烟和使用明火。

  第六条档案馆每学期至少组织全体人员对馆内所有区域进行两次以上全面安全检查,排查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档案馆应积极参加学校、武装保卫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全馆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意识和正确判断、处置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消防安全隐患报告程序。档案馆所有人员(含门卫)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按程序报告,报告程序是:

  (一)向馆长当面或者电话报告隐患情况,包括隐患内容、隐患部位、隐患程度及处置建议;

  (二)如遇需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安全隐患,发现隐患者必须立即采取正确、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若隐患需要其他部门或人员协助处理的,则电话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场处置整改。

  第九条安全工作考核。档案馆在每年年终考核时,应同时总结部门安全工作,对在一年工作中为安全隐患检查和安全事故处置做出贡献的人员,用部门奖励性绩效给予200元及以上奖励;对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馆内安全管理规定或安全工作安排者,给予扣除奖励性绩效200元及以上处罚;对因个人玩忽职守、处置方式不正确等原因造成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扣除奖励性绩效500元及以上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主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一、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总务处统一负责,要对全校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学校新建楼体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学校消防器材、设施由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其完好有效性。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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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仓库区域应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醒目防火示意标志,严禁明火,并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三、严格执行《学校公用物品管理规定》,履行仓管员职责,做好物资防潮、防腐、防火、防暴、防鼠、防盗等安全工作。

  四、仓库物资的存放应做到按类别整齐、规则,坚决执行“六不准”:

  1.不准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2.不准随意进行动火作业;

  3.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4.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让无关人员进入;

  5.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不准堵塞库内的消防通道。

  五、仓库内禁用碘钨灯,日光灯等电器设备和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得使用60瓦以上灯泡。

  六、下班时,仓管员必须检查货物,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七、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整好用。

  八、禁止在库内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特需时,应先取得安全部门批准,并落实防范措施方可进行。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时,立即扑救,并及时报告。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1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配备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4、建立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①接班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班,交班人员未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②交接班必须在现场面对面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③交班内容应包括:当班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帐簿、各项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等;上级交办的任务和工作精神。

  5、建立出入库查验和登记制度。

  ①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对出库传票和收发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民用爆炸物品明细帐》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将民用爆炸物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人员卡发放、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6、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7、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8、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定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9、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按批号堆放,不同规格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②仓库内装运的'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人行检查、清点通道宽度不小于0.8m。通道上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4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

  ③堆放工业炸药、工业索类火工品等成品箱的堆垛总高不应超过1.6米,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米。

  10、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

  11、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使室温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低于60%,每天应检查库房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并做好记录。

  12、库内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8米范围内设防火隔离带。

  13、严禁在库房内开箱拆包,需开箱拆包作业的应在防护士堤进行。

  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所有存放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办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精通熟悉,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设施。

  第二条仓库主管领导须经常对仓库管理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第三条仓库周围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

  第四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必须是防爆型,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第五条库必须备用足够,合适的消防设备。

  第六条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混放在一起。

  第七条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明显的品名标号,以防领错。

  第八条搬动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拿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破捐损的'应立即处理。

  第九条库内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第十条非本库人员不得随意入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入库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经仓库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处罚:

  (1)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当班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处100元、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违反规定,在药品试剂仓库抽烟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其参加安全教育。当班人员不及时制止的,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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