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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7 19:29:56 秀雯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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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码头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1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条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程序

  第六条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

  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

  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

  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

  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

  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

  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

  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

  8、加强对储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

  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四)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xx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3

  1、进入码头区域要求。

  1)非本区工作员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车辆进入需安装阻火器)禁止参观、拍照。

  2)凡进入码头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钉子鞋,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

  3)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员工外,其他人员进出码头作业区应在门卫登记。

  5)码头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业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尽心尽职,不得撤离岗位,不得玩忽职守。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3)靠泊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个人防护用品。

  4)禁止在码头前沿和危险的地方攀爬,防止发生坠水事故。

  3、装卸作业

  1)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输油臂时,必须按输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业前准备好消防器材,防止万一。

  4)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装卸完毕,清理现场所有的杂物。

  6)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饮酒。

  4、环境保护

  1)码头区域内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纱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3)禁止在码头水区域内排放油类及各种化学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质。

  4)禁止在码头区域内游泳。

  5、码头的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的管理

  1)码头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定期检查,试验,每月不少两次,确保消防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消防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补充恢复原状,以备应急时随时时可用。

  3)防污设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未经允许不准随意使用。

  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的保安管理,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港口生产和生活环境,维护港口正常营运和作业秩序,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是指包括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员工、承包公司员工、船员、船员家属、来港办事的一切人员及司机(除国家执法机关人员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包括公司的交通及运输车辆、外来交通及运输车辆(除国家执法机关车辆外)。

  第四条所有进出码头的人员、车辆、货物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及码头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进出码头

  第五条凡进入码头的人员、车辆应自觉出示证件;进出码头都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及闸口检查员的检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车辆谢绝进港。

  第六条所有人员进出码头,均须凭本公司核发的有效证件乘坐港内交通车进出码头。

  第七条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员工证进出。

  第八条承包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码头服务上岗证》进出。

  第九条驻港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进出码头时凭本公司核发的《人员出入证》进出。

  第十条外来施工人员(建筑施工、维修及设备技术安装及维修等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临时进港证》进出。

  第十一条参观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参观证》进出。

  第十二条国内非外派船员凭船员证、船舶排簿进出码头。

  第十三条 外派船员、外籍船员凭《护照》、《登陆证》进出码头。

  第十四条港澳台船员凭回乡证进出码头。

  第十五条相关政府人员,穿制服凭工作证进出码头。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查验一切人员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发现人员的'资格凭证与本人身份不符时,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暂扣资格凭证,并由当事人部门或单位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安全保安人员对当事人给予违规警告。

  第三章车辆进出码头

  第十八条 本公司车辆进出码头凭《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进出。

  第十九条外来集装箱拖车进闸凭《码头作业单》在闸口办理有关手续或凭《短期车辆进港证》进码头。出港时,凭《作业指南》到出闸口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外来给船方送货的车辆(称供给车)或加油车,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后,核发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进出码头。

  第二十一条外来参观人员随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港,如需进港时,经安全保安部审核后由接待部门派员办理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后随车参观。

  第二十二条运载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出码头时除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须持有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进港。

  第四章货物进出码头

  第二十三条散货进港凭《码头作业单》查验进港。

  第二十四条散货出港凭有效的《散货出港证明》查验放行。所有物品均须凭公司相关部门开具的出港证明查验放行。

  第五章证件的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员工证》,并将员工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来港参观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参观证》。

  第二十六条 劳务承包公司员工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名单由安全保安部核发《码头服务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外来施工人员由工程发包部门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进港证》。

  第二十八条驻港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单位出具证明,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核发《人员出入证》。

  第二十九条公司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离职员工《员工证》收回,送综合事务部注销,并将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

  第三十条承包公司员工因公司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承包以及承包公司辞退其员工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其《码头服务上岗证》,并送安全保安部注销。

  第三十一条外来施工、维修人员的《临时进港证》由工程发包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负责统一收回。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车辆因报废、失窃或其他原因不再在码头行驶的,由综合事务部收回《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的核发及收回均应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外来集装箱拖车由所属车队填写《短期车辆进港证申请单》,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短期车辆进港证》,有效期半年,每半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临时车辆进港证》的办理,船舶物料供给车,需经操作部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到安全保安部办理单次有效的《临时车辆进港证》;工程承包、施工单位运送材料的车辆,需经工程发包单位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加油车需凭工程技术部申请单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其它外来车辆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和《机动车辆行驶证》由安全保安部核发《临时车辆进港通行证》,并在离港时收回。

  第六章人员、车辆进出码头通道

  第一节人员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以及外来人员(除海员及其家属外)一律从进港路最北边的闸口(北1闸口)通道进出码头。

  第三十六条船员及家属从海员通道进出码头。

  第二节车辆、货物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七条集装箱车辆从进港路北5、6、7、8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5、6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八条超限(如超宽)车辆从进港路最南边闸口(北16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九条船舶物料供给车、加油车及其它非集装箱车辆从出港路最南边的闸口(南1闸口)进闸,从南2闸口出闸。

  第四十条公务车辆从进港路最北的闸口(北1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七章人员、车辆、货物进出码头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非机动车辆与摩托车(执行公务人员除外)禁止驶入港区。

  第四十二条禁止影响码头正常作业或对人员、财产构成危险的带病车辆进入码头。

  第四十三条人员、车辆只准进入与其它进港工作有关的地段。非操作人员和车辆不准进入操作区。外来参观人员及车辆需进入操作区的,必须由接待部门派员陪同,且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同时,陪同人员应负责向参观人员说明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海关监管货物必须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安全保安人员在码头上发现违规或可疑人员、车辆时,有权查问,必要时可将其带出码头并作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车辆人员进出码头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司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保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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