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
1 总则
1.1 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是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增强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观念,更好地贯彻国家法,为保障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1.2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公司成立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党委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1.3 公司密级分为三级,即绝密、、秘密。
1.4 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既能保守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又便于生产经营”的方针。
2 管理职责
2.1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2.2 确定公司重点和抓好公司工作法规文件及规章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2.3 对全体员工及其出国人员进行教育,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2.4 负责对工作的安排、指导和检查,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总结经验。
2.5 负责对失、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严重事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 工作的`原则
3.1 确保党和国家的安全,为经济工作服务。
3.2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
3.3 严格划分围,严格划分密级。
3.4 严格管理事项。
4 工作的围
4.1 上级下达或公司形成的带有密级字样及指定阅读围的文件、电报资料、党刊物、科技情报或其他有要求的事项。
4.2 公司控数据、统计报表及文件资料。
4.3 属于国际、国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及相应的数据、报告、论文等。
4.4 党、政重要会议的记录,重要的印信及技术、人事、文件、保卫、财务档案。
4.5 外事接待工作的接待人员、参观线路、介绍材料、会议记录及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2
一、档案是指公司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应有专人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并便于集团内共享和方便使用。
三、经营公司行政办为档案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档案形成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处理部门在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并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五、文件材料的归档实行随办随归的办法。
六、 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凡是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七、电子版文件形成后,应制成相应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同归档,并保证两者内容、形式的`一致。
八、经营公司行政办对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正副本原件及电子版必须统一存档管理,建立借阅登记和张贴存放登记制度。
九、经营公司行政办对员工个人档案必须统一存档管理,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最高学历复印件,驾照复印件,获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等。新员工入职时进行现场复印,每月15日-20日将新员工档案提交集团综合管理部;员工花名册电子版(基础信息,培训信息,养老医保信息)每月的15日-20日将电子版发集团综合管理部(利于保险等增减变动);员工调动时原单位将员工档案交集团综合管理部,由集团综合管理部登记后转移给新单位行政办。
十、为了便捷工作,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房租合同等要求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
十一 、公司签收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图纸资料,公司下发的文件等必须由行政办保存原件,并完善借阅手续。
十二、集团存档管理内容:
1、营业执照办理或变更;
2、每年的审计报告存档;
3、公司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或工厂红头文件、批复、图纸等等(原件);
4、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电子版;
5、员工个人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最高学历复印件,驾照复印件,获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工厂公司各类奖励证书等。
6、员工花名册电子版(基础信息,培训信息,养老医保信息)
十三、经营公司行政办档案管理内容:
1、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正副本原件统一存档管理,必须建立借阅登记和张贴存放登记;
2、员工档案存档(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正副本原件,电子版存档;
4、考虑工作便捷,要求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房租合同等,做成电子版存档;
5、员工调动档案:原单位整理封口后交由本人,传递给集团综合管理部,集团登记后转移给新单位行政办。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6、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
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4
1.集团为了加强保安工作管理,使保安人员执勤执行任务有所据;特制定本制度。
2.保安人员必须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荣誉和威信。
3.保安人员执勤每天实行12或者24小时倒班制,具体各班服勤时间由各单位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4.保安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4.1工厂、商场、办公区等集团场所的各类事故(事件)预防,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巡逻事项。
4.2员工下班后负责单位钥匙的保管工作。
4.3全面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要求。
4.4负责进出单位的外来客人及员工的管理、联络登记事项。
4.5进出单位车辆、物品的管理、查验及放行。
4.6协助单位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防火防盗等安全消防保卫监督检查工作。
4.7负责完成个人负责区域内的各项工作。
4.8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保安人员除前款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守则:
5.1工作应谨言慎行,执行公务时态度和蔼端正不卑不亢;服从上级命令,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
5.2执勤时应统一着装、端正仪容,各种配备齐全完好。
5.3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惕,遇有突发事故(事件)时,应临危不乱发挥团队精神,果断敏捷,做好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4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有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现象。
5.5应熟知本单位的水、电控制阀门、开关位置及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等,防止遇事慌乱束手无策。
5.6应管制入厂人、物、车,对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公用需料外,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携入。
5.7应按规定进行按时巡逻监督检查;工厂、商场等各处,办公室、厂房、门窗、水电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有闲杂人等人员逗留。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单位部门进行处罚。
5.8单位下班后,重要部位的钥匙交由办公区保安负责,以备巡查使用。员工加班或因事需进入办公室时,要求其详细填写'a&v员工下班后出入办公区域登记表'。
5.9交接班时,应将当班执勤情况等记入'a&v员工值班记录表',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每月月末报至行政部门核阅。
6.人员管制相关规定
6.1指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辖区正常工作秩序。
6.2严格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出入门的管理。
6.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离厂时(工作除外),须持审批手续离厂。
6.4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6.5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入厂应在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并联络有关部门接待。非经厂、部门人员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厂区。
6.6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入工厂者,应对照行政部门所列名单,核对无误后,在保安室登记入厂。
7.物品管制相关规定
7.1物品出厂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签认后的a&v出门证'按顺序及类别进行装订保管。
7.2各厂商交货时所携带其他厂商物品,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a&v值班记录表'中,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给予放行。
7.3离厂外来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7.3.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地点。
7.3.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所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7.3.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行政部门处理。
7.4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7.4.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行政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方可放行。
7.4.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7.5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部门主管所示处理。
7.6同仁进入工厂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产品,工厂相关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单(注明品种、型号等)后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主管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经查无误后放行。
7.7员工出厂区时对其包裹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7.7.1生产车间物品。如:线轴、布片、粘条、拉链、纽扣、肩垫、袖衫条、腰衬、成装等。
7.7.2办公、后勤、辅助等物品。如:电脑附件、打印纸、电话机、文件夹等;公用书籍、资料、画册等(已办理借阅手续的`须在门卫《小件物品出入登记表》上登记);维修、裁断工、打板师、司炉工、电工等作业工具;各类调味品、主副食品、餐具等;洗涤、卫生等日常用品。
8.车辆管制相关规定
8.1外来车辆进入工厂,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8.1.1随车人员按本制度6.5条款规定事项办理。
8.1.2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8.1.3一般接洽业务检查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等人员所乘车辆,保安应指定停车位置。
8.1.4库管员下班后,遇有外来取送货车辆欲进入厂区,必须先请示其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
8.2所有进出车辆应一律接受检查。尤其应注意进厂车辆是否载有违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8.3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车辆携带物品出入、停放等,亦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9.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
9.1发现盗窃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9.2保安人员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应熟练掌握安全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处理突发事故(事件)时应镇静,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用最有效的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
9.2.1根据判断尚可消除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报告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
9.2.2判断无法消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119或110或120等)、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9.3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会波及本单位等情况,迅速通报行政领导。
10.保安工作考核与奖惩
10.1经月考核完成下列要求者,计发全额奖金:
10.1.1月累计出勤,无任合迟到、早退情况者。
10.1.2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不营私舞弊,能够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10.1.3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工作,按时完成任务者。
10.1.4工作积极主动,提出合理、良好的建议经实施后确有成效者。
10.1.5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10.2 凡保安人员,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0.2.1一次扣罚奖金50%。
10.2.2二次扣罚奖金100%。
10.2.3三次取消职务津贴。
10.2.4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处理。
10.3奖惩工作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10.3 .1保安人员工作表现突出、制止各类事故(事件)发生有功、对单位贡献显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10.3.2由于保安工作不到位,致使各类事故(事件)发生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11.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相关管理制度具体条款执行。
11.2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5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市集邮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各县(市、区)和行业集邮协会。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邯郸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2、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本会名称变动;集邮协会印章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2、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秘书处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违纪处理
一、违以上规定者,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秘书处汇总存档。集邮协会印章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3、印章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印章的种类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条: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
(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印章的监印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印章盖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
第五条: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监印人对未经核准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6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7
1、讲究个人卫生、勤剪指甲、勤理发、不随地吐痰;
2、工作时按要求穿工作服、不吸烟;
3、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别、分餐具加工,防止食物中毒。
4、餐具洗净、消毒后要摆放整齐。
5、按时开饭,根据就餐人员的变化,严格按伙食标准及卫生要求备餐,不断提高烹饪技术,做到色香味俱全,花样、品种多样化。
6、每年按照防疫部门要求进行定期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否则禁止上岗。
7、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每周一次大清扫,达到餐厅、厨房无杂物、无异味、整洁干净。
8、了解各种炊事器具和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不违规操作使用。
9、按食材购进时间先后顺序使用食材,定期盘点库存,发现食材不足的'要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发现变质或过期食品要及时报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10、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任何物品。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8
第一条发文
1、公司各部门拟发稿(文)件,均须填制文件签发单,报总经理签发。
2、人事行政部需定专人对每份文件作好文号编制,及时准确按要求发送至相关单位、部门,并认真作好文件签收工作。
3、外送文件,经办人须用公司标准信封封存,并送(邮)至相关单位或上级部门,力求准确、无误。
第二条打印
1、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负责。
2、公司各级部门所需打印的公文或其它文字资料,均由部门专人(文员)负责。
3、各类公文及资料的校稿由提供公文或资料的`部门(人员)负责。
4、公司各类公文、文件、通知,人事行政部须分类存档一份。
第三条收文
1、凡外来文件或参会人员带回的会议文件,任何部门或个人收到后均应及时交至人事行政部,不得无故截留文件。
2、人事行政部收文后应及时作好收文登记工作,并根据文件精神或要求,认真填写公文处理传阅单,经人事行政部主管阅后及时由专人将文件送至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予以办理。
第四条传阅
1、人事行政部须及时准确地将传阅文件按文件处理要求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处。
2、人事行政部在规定时间内应及时收回传阅文件,不得有漏、损、销情况发生。
3、文件阅示人须认真阅文,并根据文件精神及公司要求布置好本部门或相关人员执行文件所要求事项,并在文件传阅单上签阅意见。
4、人事行政部根据领导批阅意见及文件精神,对执行未果的部门应督办,直至将公司领导意见及指示落到实处,并将执行情况报公司领导。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9
参考建议各位财务、人资、行政的朋友,可以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修改调整完善。重要在于制度的实施流程与执行管理和执行监督,并与岗位职能挂钩,同时需要符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可以将制度和办公OA软件及管理流程操作结合执行。
一. 总则
1 为加强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集团的各项财务管理行为,保证集团战略和目标顺利落实,保障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首联集团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2 集团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以集团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人利益最大化。
3 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3.1 建立和健全集团基本财务管理体制。包括组织机制、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信息流转机制等。
3.2 制定集团财务管理规则,包括各财务事项操作规范和管理权限,具体包括:
3.3 投资融资和收益分配:其核心内容是企业发展“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科学统一,具体包括选择融资渠道及合理的资本结构,综合分析评估投资风险与报酬,协助进行投资决策;制定符合股东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需求的股利分配政策。
3.4 通过系统的全面预算制度和配套的监控体系,对集团业务运作和资金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保证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效果和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
3.5 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加强风险防范,保证资产安全,降低成本控制的费用。
3.6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各政府机构和股东提交准确完整的财会信息。
4 集团内部各单位财务制度不得违反或与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相冲突,本制度未尽事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 财务管理体制
1 集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在集团高层领导下,由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各分公司总经理及总部财务管理部和总部财务副总的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除接受总部财务管理部的检查监督外,还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
2 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以总公司、各分公司财务部门为主,各职能部门为辅;总公司、各分公司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2.1 建立健全财务系统的基本规制,包括:
2.1.1 财务部门的目标体系和决策流程
2.1.2 核心业务的标准、制度流程
2.1.3 财务部门的组织设置/权限分配/岗位责任制/人员招聘、考核、培训发展等
2.1.4 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内部信息流转的规定
2.1.5 培育和倡导符合公司文化导向的财会系统价值理念
2.2 核心业务流程包括:
2.2.1 财务系统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业务及管理目标的制定流程
2.2.2 严格遵循国家和集团各项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融资投资收益分配以及财务结算和核算业务;
2.2.3 组织编制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2.2.4 负责经营活动分析工作,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2.5 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和税务筹划制度,保障整体利益的实现;
2.2.6 集团规定的重大业务审批制度
三. 权限分配
1 各经营财务事项审批权限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或集团高层领导构成。
2 审核责任人依据相关业务规范和经营政策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内容及要件进行审核。
3 审批责任人依据整体经营利益原则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必要性进行审批。
4 审核和审批权限人主要包括:
4.1 集团总部
4.1.1 职能部门经理:各管理职能部门经理在专业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1.2 财务副总:分管各项业务或分公司的副总在各自的分管领域范围内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1.3 总经理:依据相关投资、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1.4 总经理办公会:依据相关投资、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体现高管层集体决策的原则。
4.1.5 董事长办公会:依据相关投资、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在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中体现为最终审批权责任机构。
4.2 收入中心。收入中心为按业态分的各分公司。
4.2.1 各分公司:在专业职权范围内对分公司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2.2 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专业职权范围内,对纵向隶属关系范围内的单店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2.3 各分公司总经理:依据相关经营政策要求,对利润中心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2.4 此外,如在单项业务环节存在其他审核或审批权限机构,分别在细则中描述。
4.3 关于授权:各审批责任人可执行临时授权,向下或同级授权执行审批责任;
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授权事项、授权对象和授权范围(日期和内容金额),以授权方亲笔签字为准,特殊情况下该书面授权说明可电话沟通后后补。所有授权文件应编号归档保存。
4.4 财务开支审批一般原则:
4.4.1 先下级,后上级;
4.4.2 先定性审核,后定量核准;
4.4.3 先业务行政线,后财务线。
4.5 财务开支审批要点:
4.5.1 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真实;
4.5.2 单据是否合法,数量、金额是否准确;
4.5.3 是否完备了必要的手续,如:资产购置是否经过批准,资产是否经过验收等,办理财务手续的基础要件是否齐全,如原始业务单据等;
4.5.4 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
4.5.5 是否符合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4.6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除本制度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已明确的外,其余由各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
4.7 对审批权限中未能涉及的具体事项,财务人员应作出符合常理的专业性判断,交由具有类似或相近事项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则。
4.8 财务人员任职基本要求:
4.8.1 极强的保密意识;
4.8.2 认真、仔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4.8.3 忠于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4.8.4 工作稳定性较强;
4.8.5 具备与职位相适应的财会专业技能和任职资格。
四. 财务管理规则
1 筹资管理
1.1 筹资原则
1.1.1 总体上以支撑集团战略、遵从集团统筹安排、满足集团资金需要为原则。
1.1.2 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兼顾。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1.1.3 在控制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以综合资金成本率最小为目标。要注重学习运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1.2 权益性筹资
1.2.1 各分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各分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董事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1.2.2 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1.2.3 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1.2.4 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1.3 债务性筹资
各分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1.4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
1.4.1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万元时;
1.4.2 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时;
1.4.3 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1.4.4 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
1.5 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含)以下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1.6 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1.7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内部拆借须报集团审批:
1.7.1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 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副总审批;金额在万-万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在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1.7.2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 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副总审批;金额在万-万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在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1.8 各分公司应在维护本单位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业信用、缓交税费等方式融资。
1.9 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时,应考虑法律因素和对企业税收的影响,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2 投资管理
2.1 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2.2 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
2.2.1 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2.2.2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2.3 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2.2.4 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2.2.5 投资收益;
2.2.6 税务论证。
2.3 集团内企业任何权益性投资(含股权投资)项目的确定,都应在详尽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遵循稳健性原则,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风险”的慎重态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召开包括由财务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投资项目审评会,最终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
2.4 长期投资项目立项一经批准,财务部门、融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操作部门做好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资管理,包括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调度、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等工作。
2.5 集团内企业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在项目立项后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比照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
2.6 原则上不对被投资单位提供超出投资份额的借款、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全资企业应按审批权限报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合资企业由其董事会批准,同时必须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反担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7 年度终了后,投资单位应关注被投资单位(包括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催收应上缴利润。
2.8 被投资单位(不含股权投资)应在投资全部到位后或发生股权变更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歇业或终止经营,投资单位应及时办理或督促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
2.9 集团内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风险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企业从事短期投资必须经集团批准(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
2.10 被允许从事短期投资的企业,财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并监控及分析业务部门的操作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2.11 长、短期投资的所有权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
2.12 投资审批权限:
2.12.1 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
2.12.2 设立新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等权益性长期投资,投资额 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含万)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万元至万元(含万)的,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投资由集团股东会批准。
2.12.3 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资,在一级市场进行申购由集团董事长批准,二级市场上投资则必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2.12.4 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集团股东会批准。
2.12.5 债权投资
1) 国债及企业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在一级市场申购,在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在二级市场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2) 原则上一般不得向集团外企业提供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贷款,特殊情况下,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2.12.6 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新项目投资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万元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2.12.7 各分公司的投资及投资效果、收益情况每年至少应向集团汇报一次。
2.12.8 投资清理审批权限。权益性投资的清理须报集团领导审批。
3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3.1 集团定义单位价值(包括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在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为固定资产;对一些单价不足元,但数量众多,在企业的经营中发挥较大作用的,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列为固定资产,但需报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
3.2 固定资产的计划与审批:
3.2.1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有请购计划,详细说明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种类、名称、单价、购置原因等;
3.2.2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请购计划审批权限:
3.2.3 集团总部和各分公司固定资产请购计划金额在万元以下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为万元-万元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万元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3.2.4 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报废、出售及盘盈、盘亏的处理,应报经集团批准。
3.2.5 具体程序为:各分公司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请示报告,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会同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商定处理意见,最后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
3.2.6 单个分公司报废、盘盈、盘亏金额在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出售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集团主管副总审批;万元以上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3.3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3.3.1 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采取招标或询价的方式;
3.3.2 固定资产购置的经办人应在购置完成后持“购置固定资产审批报告”、“验收合格单”及有效税务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财务部门须查验上述手续是否完备并核对购入资产的内容、附(备)件、价格等与合同、发票、单据一致后方能入帐;
3.3.3 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资产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发票时,财务部门应依据“购置固定资产审批报告”,“验收合格单”,并注明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原因,预计取得发票时间,回收发票责任人等,办理暂估入帐手续。已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
3.3.4 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定购、办理产权登记、注册等;遇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办理时,需经集团董事长批准。
3.4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购买、转让及授权他方使用必须经过集团批准。
3.5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递延资产的帐面情况和摊销情况进行清理,对长期挂帐的费用性开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团相关会计政策及时处理,根据资产实际收益情况调整递延资产的帐务处理,并清理其他经济事项在递延资产中的临时挂帐,避免递延资产虚增。
3.6 财务人员应注意考虑费用资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随公司发展阶段和战略意图的不同,做出费用资本化与否的选择。
4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
4.1 库存现金管理
4.1.1 各分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结算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各分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4.1.2 各分公司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限额的核定以本单位3天以内的现金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4.1.3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的现金,应存入企业保险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时送存银行。
4.1.4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检查收付款凭证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经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外部凭证,并视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4.1.5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的原则,每笔现金收付后,须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4.1.6 “现金日记帐”应使用订本式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仍要设置现金收付登记簿,逐笔登记。
4.1.7 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日记帐与库存现金应于每日终了后核对,如出现长短款,应报告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4.1.8 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4.1.9 各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或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员每两月至少对出纳库存现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4.1.10 出纳员不得兼管任何购、销业务和实物收发;不登记除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外的任何其他帐簿;不兼管财务稽核和不抄寄结算帐户的对帐单。
4.1.11 现金支付范围:
1)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各分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4.2 银行存款管理
4.2.1 出纳员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交部门财务稽核人员审查核对并签字认可后报财务经理审批。
4.2.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4.2.3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4.2.4 各分公司要严格规定银行存款支付审批权限,出纳人员应严格把关,履行审批程序,做到单据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合乎规章。各级审批人员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间,应对审批权限进行书面授权。
4.2.5 财务人员应通晓各类银行结算方法,并根据情况选择对公司较为有利的方法进行结算。
4.2.6 各分公司应就临时闲置资金通过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获取最大利息收益。
4.2.7 款项支出须有可靠依据,并符合以下原则。:
1) 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 收到的资产必须经检查验收;
3) 有关凭证的价格、金额、付款条件等经审核无误。
4) 已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应加盖银行(现金)付讫章,以防重复付款。
4.3 结算资金管理
4.3.1 结算资金主要指因商品销售、购买物品等与其它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帐、呆帐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资金的管理。
4.3.2 结算资金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帐,并在备注中注明我方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不得以业务员名称等其他形式设立明细户头。
4.3.3 各分公司对存货销售应严格控制赊销,对库存积压的存货可采取降价、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各分公司赊销、积压存货降价处理应报经各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4.3.4 各分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对应收帐款的收回应负全部责任。
4.3.5 财务部门应每月向本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通报应收帐款情况,督促催收。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要求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
4.3.6 对于已采取多种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挂帐期限,可经本公司总经理确认和集团批准,报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帐损失处理。债权虽然从财务帐上核销,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债权,仍应设置处理坏帐登记簿进行备查登记,视情况采取或继续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4.3.7 各分公司应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公司债权客观存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提货凭证、对帐函件等。
4.3.8 在支付应付帐款时,应对照合同等仔细复核,并同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全部债权一起清理结算,防止重复付款。
4.3.9 财务部门每月应对债权的帐龄和债权损失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近况,对快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或偿债能力趋弱的债务人应及时提请本公司领导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防止坏帐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3.10 每个年度末,各分公司应按集团会计政策提取坏帐损失准备,并应定期对坏帐损失做出处理。
4.3.11 坏帐损失标准如下:
1) 债务人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
2)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
3) 因故在诉讼时效期内未起诉而债务人又拒不承认债务或虽承认但基本不具备偿债能力;
4)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偿债义务已达三年以上,仍然无法收回。
5)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就应列入坏帐损失。
4.3.12 报批核销坏帐时,应详细说明债务人有关情况、发生应收款项的经济事项、拖欠原因、催收情况等。同时,还应提交坏帐损失申请书,报经税务机关认可。
4.3.13 坏帐损失审批权限:各分公司的坏帐损失核销均应报集团审批;各分公司年度坏帐损失总额在万元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元以下的,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批;总额在万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的,由集团财务副总审批;总额在万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总经理审批;其余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如债务人为与各级审批人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董事长批准。
5 存货管理
5.1 盘亏、毁损、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各分公司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应报经集团审批后方可处理:
5.2 总额1万元以内的,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批;万元-万元的,由集团财务副总审批;万元-万元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具体报批程序同固定资产的报批程序。
5.3 外赠产品或其他存货的审批权限: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金额在元-万元的,由集团财务副总审批;金额在万元-万元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
5.4 低值易耗品管理
5.4.1 办公用具类低值易耗品统一由行政部门按计划购置,办理登记、领用手续,且采购与验收、保管不得为同一人,其审批权限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5.4.2 个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5.4.3 正常损耗、损坏需重新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
5.4.4 低值易耗品摊销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如一次性领用量太大,对当前成本费用产生较大影响时,亦可采用分期摊销法,但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5.4.5 低值易耗品之价值虽然一次性摊销,但对实物应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管理。
5.5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特点制订本单位的存货管理制度。
6 营业收入管理
6.1 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严禁收入不入帐或收入长期挂帐而不结转销售等隐瞒、截留营业收入,切实按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结算当期利润。
6.2 各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发货、退货的内部控制制度。仓库应根据提货凭证发货;
6.3 发生退货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退货原因,办理入库手续;退付货款后,应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款凭据。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0
一、基本原则
(一)一般程序
1、以出勤日计算每月应发工资;
2、每月10日发放上月基本工资,20日发放提成或绩效,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存入员工个人帐户(遇节假日顺延);
3、自动离职人员工资待办理完移交手续后于次月10日到财务部结算;
4、每月2日前由人事部统一上报公司人员考勤、人员岗位及相应社保异动表、奖罚等情况到财务部,部门人员奖金由各部门经理上报。
5、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福利待遇制度,根据当月考勤统计情况及公司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计算的工资,统一制工资表,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
6、工资单经财务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方可发放;
7、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并调整工资管理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保密原则
工资报酬实行保密管理,任何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非因履行工作职责之需要,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所获悉的公司薪酬结构;任何员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议论他人的薪资报酬,并不得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资报酬。凡违反者公司将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处理。
(三)收入挂钩原则
1、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及各事业部-利润中心的经营管理需要,各利润中心的人员收入、福利与所在利润中心的总体效益相结合,具体工资等级由各利润中心按本工资管理制定拟定。其中: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本人的业务完成额直接挂钩;非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所在利润中心的利润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联;根据不同利润中心的实际情况,条件具备部门的主管(含)以上人员可实行年薪制。
2、职能部门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的整体利润及个人绩效考评的实际情况挂钩,实行月薪制。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工资管理制度,根据本部员工岗位职责、员工个人工作资历等情况确定本部员工的工资等级。
(四)备案原则
1、对于利润中心的业务人员与录入人员的收入标准,可在公司的工资管理制度原则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做调整,但必须在经营计划中明确说明,并经公司批准后报运营中心备案,方可执行;
2、所有利润中心、职能部门的人员工资等级必须在财务或运营中心备案(年薪制的除外)。
(五)薪酬结构
1、薪酬结构种类
1)年薪制加期权股;
2)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期权股 ;
3)基本工资加佣金(提成)制;
4)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加绩效奖励。
2、基本工资可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饭补构成。
3、对应于不同级别的人员公司规定不同金额的费用报销额度,凡在此额度范围内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招待费、礼品费等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可与下月10日据实报销;同时部门经理对本部门员工费用报销,可在其相应的额度内,根据部门业绩及员工当月工作考核情况予以调整。
4、根据深圳市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深圳市户口员工的房补,以“住房公积金”体现,直接存入个人帐户;而非深圳户口的员工作为相应的福利, 对应不同的级别人员公司规定不同金额的费用报销额度, 凡在此额度范围内的住房费用, 可以据实报销。
5、实行以上薪酬结构的人员,除了由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加班费外,均不另外享受加班费。
6、每位员工只能享受一种薪酬结构,不允许既享受奖金基数又享受提成。
7、实行薪酬结构(3)(4)类的人员,其佣金(提成)提取标准以及计件工资的计算标准必须在公司财务部备案,并有财务部门的监督核算。
8、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其年薪总额的.50%—70%按月发放,根据收入标准相应级别确定每月的预期收入额,剩余30%—50%部分在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二、工资定级权限
1、各事业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公司总经理确定。
2、由公司总经理确定工资的人员,工资文件由财务部负责备案,财务部经理负责编制报表及发放的执行工作;其他人员的工资定级文件由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3、利润中心人员工资定级:
1)各事业部总经理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标准,与其利润中心的经营计划中各项指标挂钩,由公司总经理确定,财务部经理负责执行;
2)事业部总经理以下实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员的年薪水平及月收入标准,由事业部经理制订并随其利润中心的经营计划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3)年薪制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业务人员、操作人员的定级与考核标准,由事业部总经理确定后报运营和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4、职能部门人员工资定级:
1)部门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个人绩效挂钩,其工资级别由公司总经理确定,财务部经理负责执行;
2)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定级与考核标准,由部门负责人制订,报公司总经理审核后,运营中心、财务部备案并执行。
三、工资收入标准(见附表)
附表1:利润中心管理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2:成本中心管理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3: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4:操作人员收入标准;
附表5:业务人员收入标准。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x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维护及综合验收中的作用,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档案是指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整个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工程技术类档案资料。主要由建设工程前期文件资料、施工技术文件资料、竣工图、竣工测量文件资料、建设(施工)监理资料、声像资料等六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项目档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管理及个分、子公司项目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综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负责工程前期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项目工程部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竣工测量文件资料、建设(施工)监理资料、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组卷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档案的分类
第五条建设工程前期文件资料
(一)可行性研究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项目评估意见;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5、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
6、选址意见书。
(二)基础、设计、施工前准备资料
1、基础资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及观察记录;
(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他设计基础资料。
2、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工艺设备初步设计;
(2)技术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设备等图样,说明书、工程预算、计算书、材料表等;
(3)施工设计:施工图、施工说明、设计计算书、施工预算;
(4)经过批准的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3、施工准备资料
(1)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2)拆迂文件、补偿安置协议书;
(3)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人防、抗震、文保、白蚁防治、城建档案等部门审查意见书及认可文件资料;
(4)水、暖、电、有线电视、煤气供应协议书;
(5)建设工程规划(规划用地)许可证(附图、附件),施工许可证;
(6)工程项目参加单位(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中标文件资料及合同、协议、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等。
第六条 施工技术文件资料
(一)开工报告,停工、复工报告;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三)图纸会审纪要;
(四)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措施交底;
(五)工程定位放线、测量记录、验线记录;
(六)土壤试验记录、试桩记录、打桩记录、桩位复核记录、桩承载试验记录、桩位竣工总平面图;
(七)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记录、地基钎探记录;
(八)基础、主体中间验收记录,构件吊装记录;
(九)混凝土施工日记;
(十)技术复核记录;
(十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安装工程);
(十二)工程沉降观测、变形观察记录;
(十三)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十四)构件合格证;
(十五)砂浆、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十六)水、暖、电气等设备工程检查、试验、运行调试记录;
(十七)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
(十八)混凝土缺陷修补记录、补强记录;
(十九)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材料;
(二十)其他特种记录(沉井、沉箱等);
(二十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二十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二十三)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二十四)竣工报告;
(二十五)交工验收材料;
(二十六)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鉴定资料;
(二十七)施工技术总结,工程监理总结,工程试运行记录;
(二十八)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备案表;
(二十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十)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十一)工程决算、决算审计。
第七条 竣工图文件
(一)建筑安装工程
l、各类建筑、结构专业图;
2、各类电气专业图;
3、电信专业图;
4、煤气专业图;
5、各类给、排水工程专业图;
6、供热、冷专业图;
7、有关消防、抗震、楼字智能、电梯、工艺等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
1、总平面图;
2、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结点详图;
3、构筑物结构图;
4、各种管线特征点图;
5、管网综合图。
第八条 竣工测量文件资料
(一)综合性资料
1、竣工测量(地形、地下管线)技术资料;
2、竣工测量施测方案;
3、竣工测量技术总结及测量精度分析;,
4、竣工测量所用仪器的各种检测资料。
(二)控制资料
1、管线控制,加密控制点的观察手簿
2、光电测距记录;
3、水准观测手簿;
4、平面、立面求算值的计算书;
5、控制点分布略图、成果表。
(三)地形测量资料
l、地形及各种地下管线绘原图、印刷原图;
2、图根点及碎部座标的观测手簿及成果计算书。
第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资料
(一)由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三)监理通知、不合格工程项目通知;
(四)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审批表;
(五)工程部分暂停报告;
(六)工程移交证书。
第十条 声像资料。主要记录和反映工程开工、施工及竣工各阶段中重大事件、主要环节的.声像资料。如反映工程全貌的变化、方案论证、领导视察、隐蔽、基础施工局部(全貌)、重大技术和工艺施工、安装等有关照片、图像、录音材料及文字说明。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综合管理部、前期管理部、项目工程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保管工作。及时将办理完毕或有关人员保存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以确保资料的完整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收集、整理档案资料时,应按城建档案技术标准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上所反映的图形尺寸、材质、规格等内容须图物相符,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反差良好、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凡由易褪色书写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应附复印件。
第十五条 档案文件资料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绘制。
第十六条 照片(含底片)和声像材料,要求图像清晰,声音清楚,解说与画面同步,照片与声像材料的文字说明准确精炼;电子档案(软盘、光盘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七条 在整理档案资料时,遇下列情况,应要求责任部门进行重新制作:
(一)一张图纸上改动部分超过图面 35%或改绘后致使图面混乱、模糊、分辨不清的图(表);
(二)使用破损、受过光照图面不清、纸张有明显油渍、水渍和有霉变的图纸或资料;
(三)结构、工艺、平面位置(或局部)改变,无法在原图上通过修改来反映的;
(四)管线平面位置变动(长度超过总长的五分之一,线位平移超过 2m),构造形式改变,断面尺寸变化,竖向位置变动等;
(五)未按施工图位置施工的管线工程。
第十八条 所有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尺寸为70ram×50ram,内容有:编制单位名称、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签字要求填写清楚、齐全,不得代签。
第十九条 有关人员收集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资料须两套以上,原则以工程合同规定为准。
第四章 档案的组卷和移交
第二十条 组卷要遵循项目档案文件资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技术文件资料要按单项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项目竣工图按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消防、环保顺序组卷;项目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依据性、基础性、竣工验收文件组卷。
第二十二条 施工技术文件资料要按管理、依据、施工安装记录、检测实验、审定证明排列;竣工图按专业、图号排列;文字在前、图样在后。文字装订、图纸不装订。
第二十三条 案卷文字材料要用线绳三孔装订;图纸统一折叠成四号图纸规格:297mm×2lomm。
第二十四条 案卷必须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和封面、脊背;编写案卷页号,页号位置是文件资料正面右下角,双面书写文件资料背面为左下角。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资料统一采用卷盒。外表尺寸为3lomm×220mm。厚度分别为20ram,30ram,40ram,50ram 等四种。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数量一般为两套。一套由公司留存;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后6 个月内,综合管理部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城建部门联系,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并配合城建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资料的清点、审核、整理、立卷,入库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移交项目档案时应如实填写《移交书》,《移交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均应归入公司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2
第一节 薪酬制度的设计
01.薪酬泛指员工获得的一切报酬:薪资、福利、保险等各种直接、间接的报酬。薪酬表现形式:精神的、物质的,有形与无形的,货币与非货币的,内在与外在的。广义来说:薪酬包括工资、奖金、休假等外部回报,也包括参与决策、承担更大的责任等内部回报。
1)外部回报是指员工因为雇佣关系从自身以外所得到的各种形式的回报,俗称外部薪酬,包括直接和间接薪酬。直接薪酬是主体组成部分,包括基本薪酬(如年薪)、激励薪酬(如红利、绩效工资等);间接薪酬即福利:各种保险、非工作日工资、额外津贴、免费工作餐等。
2)内部回报是指员工心理上感受到的回报,主要体现为社会和心理方面的回报:包括参与决策、获得更大工作空间和权限、更大责任、个人成长机会等。
3)员工薪酬实质上是一种交换或交易,须服从市场交换交易规律。
02.薪资即薪金、工资的简称。薪金通常以较长时间为单位计算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年薪。工资通常以工时或完成产品的件数计算员工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如计时工作、计件工作。
03.报酬:员工完成任务后,获得的一切有形和无形的待遇。收入:员工所获得的全部报酬。薪给:分为工资和薪金两种形式。奖励: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如红利、佣金、利润分享。福利: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项目,如带薪年假、各种保险。分配:社会在一定时间内对新创造出来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04.影响员工薪酬的主要因素(*年5月):
1)影响员工个人薪酬水平的因素:绩效;岗位职务;综合素质和技能;工作条件;年龄与工龄。
2)影响企业整体薪酬水平的因素:生活费用与物价水平;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劳动力供求情况;产品需求弹性;工会的力量;企业的薪酬策略。
05.薪酬管理:是指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要求,通过设计完善管理制度及薪酬激励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最大限度发挥各种薪酬形式的激励作用,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06.薪酬管理的基本目标:
1)保证薪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吸引并留住人才;
2)对员工各类贡献给予充分肯定,使员工及时收到相应回报;
3)合理配置企业人工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4)通过绩效激励机制的确立,将企业与员工长期、中短期利益有机结合,促进双方结成利益关系共同体,谋求共同发展。
07.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1)对外具有竞争力原则。
2)对内具有公正性原则。
3)对员工具有激励性原则。
4)对成本具有控制性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付酬”
08.企业薪酬管理的内容:
1)企业员工工资总额管理。包括工资总额的计划与控制及工资总额调整的计划与控制。工资总额组成:工资总额=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的管理办法:首先考虑确定合理的工资总额需要考虑的因素:企业支付能力、员工生活费用、市场薪酬水平,员工现有薪酬状况等;然后计算合理的工资总额,可采用工资综合与销售额的方法推算、或盈亏平衡点方法推算、及工资总额占附加值比例的方法。
2)企业员工薪酬水平的控制。薪酬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劳动力与企业间公平的价值交换,即多贡献者多回报。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及社会消费状况,及时调整薪酬水平,调动员工。
3)企业薪酬制度设计与完善。包括工资结构的设计完善。不同薪酬制度有不同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关键要选择与企业发展战略及实际相适应的薪酬制度。
4)日常薪酬管理工作。
a、开展薪酬市场调查,统计分析并写出报告。
b、制定年度员工薪酬激励计划,对薪酬执行情况统计进行分析。
c、深入调查了解各类员工薪酬状况,合理安排员工满意度调查。
d对报告期内人工成本进行核算,检查人工成本执行情况。
e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要求,结合各部门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合理调整员工薪酬。
09.企业薪酬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
1)体现保障、激励和调整三大功能。
2)体现劳动的三种形态:潜在形态、流动形态和凝固形态。
3)体现岗位差别:技能、责任、强度和条件。
4)建立劳动力市场的决定机制。
5)合理确定薪资水平,处理好工资关系。
6)确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结构,对人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
7)构建相应的支持系统,如灵活的用工系统,严格有效的绩效考核系统、技能开发系统、动静结合的晋升调配系统。
10.衡量薪酬制度的三项标准:
1)员工的认同度。体现多数原则。
2)员工的感知度。明确简化的原则。
3)员工的满足度。等价交换的原则,及时兑现员工报酬。
12.在薪酬方面,国家主要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两方面。在福利方面,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最长工作时间、超时的工资支付、企业代缴的各类保险等。
1)最低工资。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下列因素:
a、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b、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c、劳动生产率增加率。
d、劳动就业实际状况。
e、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最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若超过最长工作时间,则:a、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c、法定节假日安排的,不低于300%。
13.单项工资管理制度制定的基本程序:(管理制度是确保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手段。) 1)准确标明制度名称。2)明确界定单项工资制度的作用对象和范围。3)明确工资支付与计算标准。4)涵盖该项工资管理的所有工作内容。
14.常用工资管理制度制定的基本程序:
一)岗位工资或能力工资制定的基本程序:
1)根据员工工资结构中岗位工资或能力工资所占比例,根据工资总额确定岗位工资或能力工资总额。
2)根据企业战略等确定岗位工资或能力工资的分配原则。
3)岗位分析与评价或对员工进行能力评价。
4)根据岗位评价结果确定工资等级数量及划分等级。
5)工资调查与结果分析。
6)了解企业支付能力。
7)根据企业工资策略确定各工资等级的等中点。
8)确定每个工资等级之间的工资差距。
9)确定每个工资等级的工资幅度。
10)确定工资等级之间的重叠部分大小。
11)确定具体计算办法。
二)奖金制度的制定程序:(*年11月)
1)按照企业经营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奖金总额。
2)根据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等确定奖金分配原则。
3)确定奖金发放对象及范围。
4)确定个人奖金计算办法。
15.工资奖金调整的几种方式:
1)奖励性调整。主要方式是依功行赏。个人奖金=企业奖金总额×个人应得的奖金系数。
2)生活指数调整。当生活指数提高时,为避免员工因通货膨胀而导致实际收入无形减少,企业将不得已增加员工工资,当然,若状况持续,最终会导致裁员政策。3)工龄工资调整。4)特殊调整。为企业做出特殊贡献或属于市场稀缺人才,企业应采取特殊工资奖金政策。
16.工资奖金调整方案的设计方法:
1)根据员工定级、入级规定,根据工作岗位、能力评价结果或绩效考核结果给员工定级。
2)根据新的工资奖金方案确定每个员工的岗位工资、能力工资和奖金。3)如果出现某员工工资薪酬等级降低,原来的工资水平高于调整后的工资方案,根据过渡办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维持工资不下降的原则,但薪酬等级按调整后的方案确定。4)如果员工薪酬等级没有降低,但调整后的薪酬水平比原有的低,则应分析原因,以便重新调整方案。5)整理测算中出现的问题,供上级参考,以便对调整方案进行完善。
第二节 工作岗位评价
01.工作岗位评价:是在工作岗位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预定的衡量标准,对岗位工作任务的繁简难易程度,责任权限的大小,所需的资格条件及劳动环境等方面所进行的测量、评定。
02.工作岗位评价的特点:
1)岗位评价的中心是客观存在的“事”和“物”,而不是现有的人员。
2)岗位评价是对企事业单位各类岗位的相对价值进行衡量的过程。
3)岗位评价是对同类不同层级岗位的相对价值衡量评比的过程。
03.工作岗位评价的原则:
1)评价的是岗位而不是岗位中的员工。
2)让员工积极参与到评价工作中,以便其认同评价结果。
3)评价结果应该公布。
04.工作岗位评价的基本功能:
1)为实现薪酬管理的内部公平公正提供依据。
2)对岗位任务的繁简难易程度、责任权限大小、所需资格条件等,在定性分析基础上进行定量测评,从而以量化数值表现出工作岗位的综合特征。3)由于对性质相同相近的岗位制定了统一的测评标准,从而使各单位各岗位之间,能够在客观衡量自身价值量的基础上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并具体说明在单位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4)系统全面的岗位评价制度为企事业单位岗位归级列等奠定了基础。
05.工作岗位评价信息的重要来源:
1)直接的信息来源,即通过组织现场岗位调查,采集有关数据资料。真实可靠、详细全面,但耗人力物力。
2)间接的信息来源,即通过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如工作说明书、规章制度等,对岗位进行评价。虽节省时间和费用,但所获信息笼统简单,有可能影响岗位评价质量。
06.工作岗位评价的主要步骤:
1)按岗位的工作性质,先将单位的全部岗位划分为若干大类。类别多少应根据单位的生产规模或工作规范、产品或服务的繁杂程度等具体情况来定。
2)收集有关岗位的各种信息,过去的、现今的各种相关数据,既应当有文字性资料,也应当有音像等。
3)建立由岗位分析评价专家组成的岗位评价小组,培训有关的评价人员,使其掌握岗位评价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能独立完成各个层级的岗位综合评价。
4)制定出工作岗位评价的总体计划,并提出具体的行动方案或实施细则。
5)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找出与岗位有直接联系、密切相关的各种主要因素及其指标,列出细目清单,并对有关指标做出说明。
6)通过评价专家小组的集体讨论,构建工作岗位评价的指标体系,规定统一的衡量评比标准,设计有关调查问卷和测量评比的量表。
7)先抓几个重要岗位进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采取对策,及时纠正。
8)全面落实岗位评价计划,按照预定方案,逐步组织实施。包括:岗位测量评定,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存储,信息集成分析等具体工作的开展。
9)最后撰写出企事业单位各个层级岗位的评价报告书,提供给各有关部门。
10)对工作岗位评价全面总结,以便汲取岗位评价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以后岗位分类分级等工作奠定基础。
07.工作岗位评价要素是指构成并影响岗位工作任务的最主要的因素。
08.岗位评价要素的分类(就相关度来分):一般,次要和无相关因素不应当列在评价要素所属的指标体系中。
1)主要因素,即高度相关(相关系数在0.8以上)或显著相关(相关度在0.5到0.8)的要素。
2)一般因素,即中度相关(0.4到0.5)的要素。
3)次要因素,即低度相关(0.3到0.4)的要素。
4)极次要因素,即相关程度极低或无相关(相关系数在0.3以下)的'因素。
09.工作岗位评价指标是指标名称和指标数值的统一。一般,影响员工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因素有: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技能、劳动环境及社会心理等几个主要的要素。
一)劳动责任要素有:(劳动责任是指岗位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大小,反映劳动者智力的付出和心理状态。)
1)质量责任。
2)产量责任。
3)看管责任。
4)安全责任。
5)消耗责任。
6)管理责任。
二)劳动技能要素有:(劳动技能是指岗位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技术素质方面的要求,反映岗位对劳动者智能要求的程度。)
1)技术知识要求。
2)操作复杂程度。
3)看管设备复杂程度。
4)品质质量难易程度。
5)处理预防事故复杂程度。
三)劳动强度要素有:(劳动强度是指岗位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反映岗位劳动者的体力消耗和生理、心理紧张程度。)
1)体力劳动强度。评价岗位劳动者体力消耗程度。
2)工时利益率=净劳动时间÷工作日总时间。评价岗位净劳动时间的长短。
3)劳动姿势。评价劳动姿势对身体疲劳的影响程度。
4)劳动紧张程度。评价劳动者生理器官的紧张程度。
5)工作班制。评价岗位劳动组织安排对劳动者身体的影响。
四)劳动环境要素:(劳动环境是指岗位的劳动卫生状况,反映岗位劳动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
1)粉尘危害程度。
2)高温危害程度。
3)辐射热危害程度。
4)噪声危害程度。
5)其它有害因素危害程度(化学物理因素)。
五)社会心理因素。是指社会对某类岗位的各种舆论,对该类岗位人员在心理上所产生的影响,主要采用人员流向指标。人员流向属于心理因素,是由于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地位对员工在社会心理方面产生的影响而形成人员流动的趋势。在上述岗位评价指标中,按指标的性质和评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评定指标。另一类是测评指标。
10.确定岗位评价要素和指标的基本原则:
1)少而精原则。
2)界定清晰便于测量的原则。
3)综合性原则。
4)可比性原则。
11.权重亦即权数,或称权值、权重值。在统计学中,从两方面来理解:
1)在加权算数平均数中,由于各变量值出现的次数多少,对其平均数有着权衡轻重的作用,因此,通常将各变量值出现的频数称为权数。权数可用绝对数或比重来表示。
2)权数也是同量度因素,即将不能相加的总体过渡到能够相加总体的因素。
12.权重系数的类型:
1)从权数一般形态来看,有自重权数(绝对权数)与加重权数(相对权数)。
2)从权数的数字特点上看,可采用采用小数(可大于1可小于1)、百分数(是小数变形,总和为100%)和整数(整数是加倍数,虽便于计算,但无法细致反映岗位差别)。
3)从权数适用的范围来看,可将权数分为三大类:①总体加权。②局部加权。③要素指标加权。
13.权重系数的作用:
1)反映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突出不同类别岗位的主要特征。
2)便于评价结果的汇总。
3)使同类岗位的不同要素的得分得以比较。
4)使不同类岗位的同一要素的得分得以比较。
5)使不同类岗位的不同要素的得分得以比较。
14.测评误差的分类:
一)登记误差。是在进行数据处理中产生的误差。
二)代表行误差。
1)随机性误差。
2)系统性误差。亦称偏差。
15.工作岗位评价标准是根据岗位调查、分析与设计及初步试点的结果,在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专家组对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各类指标的衡量尺度及岗位测量、评比的方法等所作的统一规定。15.岗位评价标准包括:工作岗位评价指标的分级标准、量化标准、方法标准等具体标准。
一)分级标准。工作岗位评价指标的选择与界定是制作岗位评价分级标准的前提。
1)劳动责任要素所属的工作岗位评价指标的评价标准。有:质量责任、产量责任、看管责任、消耗责任及管理责任指标的分级标准、操作复杂程度、看管设备复杂程度、产品质量难易程度及处理预防事故复杂程度的分级标准。
2)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和社会心理要素所属评价指标的分级标准。有:体力劳动强度、工时利用率、劳动紧张程度、高温作业危害程度、噪声危害程度、辐射热危害程度、其它有害因素危害程度及社会心理评价指标的分级标准。
二)工作岗位评价指标的计分标准制定。即量化标准。计分标准的制定,可采用单一计分和多种综合计分两类标准。
1)单一指标计分标准的制定。可采用自然数法和系数法。系数法可分为函数法和常数法两种。
系数法和自然数法根本区别:自然数法是一次性获得测评的绝对值,而系数法获得的只是相对值,还需要与指派给该要素指标的分值相乘,才能得到绝对数值,故亦称相乘法。
2)多种要素综合计分标准的制定。方法是其测评尺度建立等距水平或假设具有等距水平基础之上。具体方法有:简单相加法、系数相乘法、连乘积法和百分比系数法等。
三)评价指标权重标准的制定。
四)工作岗位的误差调整。调整的方法有:事先调整和事后调整两种。事先调整主要是通过加权来解决,而事后调整多采用平衡系数调整法,
五)岗位测评信度和效度。
1)信度是指测评结果的前后一致性程度,即测评得分可信赖程度的大小。
2)效度是指测评本身可能达到期望目标的程度,即测评结果反映被测评对象的真实程度。效度的实质是测评结果的客观性、有效性问题。
a、内容效度。
b、统计效度。
16.工作岗位评价主要方法有四种:排列法、分类法、因素比较法和评分法。前两种为“非解析法”,后两种为“解析法”,两者主要区别是:前两种不把岗位划分成要素来分析,而后两种则是岗位内各要素之间的比较。具体岗位评价方法详细比较表见书242页。
一)排列法。
1)简单排列法。亦称序列法,是一种最简单的岗位评定方法,是由评定人凭着工作经验主观进行判断,根据岗位相对价值按高低进行排列。具体步骤:a、由有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并做好准备工作。b、了解情况,收集有关岗位方面的资料、数据。c、评定人事先确定评定标准,对单位同类岗位的重要性逐一做出评判。d、将经过所有评定人员评定的每个岗位结果加以汇总,得到序号和。
2)选择排列法。亦称交替排列法,是简单排列法的进一步推广,有三个步骤。
3)成对比较法。亦称配对比较法、对子比较法、平行比较法、两两比较法。较以上方法更准确有效,步骤是:首先将每个岗位按照所有评价要素与其它所有岗位一一进行对比;然后,再将各个要素的考评结果整理汇总,求得最后的综合考评。该法缺点是:一旦岗位增多,则工作量很大。
二)分类法。是排列法的改进,主要特点是:各种级别及其结构是在岗位被排列之前就建立起来。工作步骤是:a、由单位内专门人员组成评定小组,收集有关资料。b、按照生产经营中各类岗位的作用和特征,将单位的全部岗位分成几个大的系统。每个系统再按其内部结构、特点再划分为若干子系统。c、再将各个系统中的各岗位分成若干层次,最少分为5-7档,最多可分为11-17档。d、明确规定各档次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权限。e、明确各系统、各档次岗位的资格要求。f、评出不同系统、不同岗位之间的相对价值和关系。
分类法可用于多种岗位的评价,但对不同系统的岗位评比存在相当的主观性,准确度较差。
三)因素比较法。是从评分法衍化而来的。是按照要素对岗位进行分析和排序。和评分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要素的权重不是事先确定的。其具体步骤是:a、先从全部岗位中选出 15-20个主要岗位,其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应是公平合理的(须是大多数人公认的)。b、选定各岗位共有的影响因素,作为岗位评价的基础。一般有以下五项:智力条件;技能;责任;身体条件;劳动环境条件。c、将每一个主要岗位的每个影响因素分别加以比较,按程度的高低进行排序。排序方法与“排列法”完全一致。d、岗位评定小组应对每一岗位的工资总额,经过认真协调,按上述五种影响因素进行分解,找出相对应的工资份额。e、找出单位中尚未进行评定的其它岗位,与现有的已评定完毕的重要岗位对比,要素相近的,就按相近条件的岗位工资分配计算工资,累计后就是本岗位的工资。
四)评分法。亦称点数法。该法首先选定岗位的主要影响因素,并采用一定点数表示每一因素,然后按预定的衡量标准,对现有岗位的各个因素逐一评价、评估,求得点数,经过加权求和,最后得到各个岗位的总点数。
其具体步骤是:
1)确定工作岗位评价的主要影响因素。所选是与岗位任务直接相关的重要因素,有四方面:a、岗位的复杂难易程度。b、岗位的责任。c、劳动强度与环境条件。d、岗位作业紧张、困难程度。
2)根据岗位的性质和特征,确定各类工作岗位评价的具体项目。
3)对各评价因素区分出不同级别,并赋予一定点数,以提高评价的准确度。在确定各项目总点数以后,可采用等级差数规定出本项目各级别的评分标准。(见书250页。)
4)将全部评价项目合并成一总体,根据各个项目在总体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要性,分别给定权数。
5)为了将单位相同性质的岗位归入一定等级,可将工作岗位评价的总点数分为若干级别。
评分法的优点是易于被人理解和接受,由于它是若干评定要素综合平均的结果,且有较多的专业人员参与评定,从而大大提高评定的准确性。缺点是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在选定评价项目及给定权数有一定主观性。因此评分法适于生产过程复杂,岗位类别、数目多的大中型单位的采用。
第三节 人工成本核算
01.企业人工成本,亦称人工费或人事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和支付给员工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从业劳动报酬总额、社会保险费用、福利、教育、劳动费用、住房费用及其它人工成本等。人工成本不仅是企业成本中用于人工的部分,也包括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员工分配的部分。
主要如下:
a、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b、社会保险费用。
c、住房费用。
d、福利费用。
e、教育经费。
f、劳动保护费。
g、其它人工成本。
03.确定合理人工成本应考虑的因素:
一)企业的支付能力。企业薪酬水平是由各种生产率决定的,一个重要原则:生产率增长先于薪资增长。影响企业支付能力的有:
1)实物劳动生产率。是衡量支付力的一般尺度。
2)销货劳动生产率。是一般尺度。
3)人工成本比率。是衡量支付力的重要尺度之一,也是分析企业人工成本支付能力最简单、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4)劳动分配率。是重要尺度之一。
5)附加价值劳动生产率,亦称净产值劳动生产率。是一般尺度。
6)单位制品费用。是一般尺度。
7)损益分歧点,是企业盈亏的分解点。
二)员工的生计费用。是企业“非支付不可的薪资”。生计费随着物价和生活水平两个因素变化而变化。
三)工资的市场行情。亦称市场工资率。确定薪酬要考虑市场行情,也称为同工同酬原则。
04.人工成本核算程序:
一)核算人工成本的基本指标。包括:
1)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
2)年人均工作时数。
企业从业人员年人均工作时数=(企业年制度工时+年加班工时-损耗工时)÷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3)企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4)企业增长值(纯收入)。5)企业利润总额。6)企业成本总额。7)企业人工成本总额。人工成本=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其它人工成本。
二)核算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比。
1)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与人工费用的比率。人工费用比率=人工费用÷销售收入=(人工费用÷员工总数)÷(销售收入÷员工总数)=薪酬水平÷单位员工销售收入。
2)劳动分配率。劳动分配率=人工费用÷增加值(纯收入)。
05.合理确定人工成本的方法:
1)劳动分配率基准法。是以劳动分配率为基准,根据一定的目标人工成本,推算出所必须达到的目标销售额;或根据一定目标销售额,推算出可能支出的人工成本及人工成本总额增长幅度。
合理的人工费率=人工费用÷销货额=(净产值÷销货额)×(人工费用÷净产值)=目标附加价值率×目标劳动分配率。
应用劳动分配率基准法的步骤:(具体计算方法见书259页。)
2)销售净额基准法。(该部分计算较多,详见书259-260页)。
3)损益分歧点基准法。(该部分计算较多,详见书260-261页)。
第四节 员工福利管理
01.福利,本质上是一种补充性报酬,往往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而是以服务或实物形式支付。有多种形式:全员性福利、特殊福利、困难补助。
02.福利管理的主要内容:确定福利总额,明确福利实施的目标,确定福利支付形式和对象,评价福利措施的实施效果。
03.福利管理的主要原则:
1)合理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计划性原则。
4)协调行原则。
04.各种福利总额预算计划的制定程序和内容:
1)该项福利的性质:设施或服务。
2)该项福利的起始、执行日期,上年度的效果及评价。
3)该项福利的受益者、覆盖面、上年度总支出和本年度预算。
4)新增福利的名称、原因、受益者、覆盖面、本年度预算、效果预测、效果评价标准。
5)根据薪酬总额计划和工资、奖金等计划,检查该项福利计划的成本是否能控制在薪酬总额计划内。
05.社会保障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1)具有经济福利性。
2)属于社会化行为。
3)是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为根本目标,包括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
同时,从国家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来看,社会保障应覆盖社会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二是服务保障;三是精神保障,属于文化、论理、心理方面的保障,是更高层次的保障。
06.社会保障的构成:社会保险(针对劳动者)、社会救助(针对贫困者)、社会福利(针对全体居民)及社会优抚(针对军人及其家属)等其它各种符合以上三要素的社会性保障措施。
07.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计算详见书265-266页。
① 附加价值=销售(生产)净额-外购部门=销售净额-当期进货成本(直接原材料+购入零配件+外包加工费+间接材料)
② 附加价值=利润+人工成本+其他形式附加价值的各项费用=利润+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租金+折旧+税收
合理人工费用率=人工费用÷销售额=(净产值÷销货额)×(人工费用÷净产值)
目标销售额=目标人工费用÷人工费用率=目标人工费用÷(目标净产值率×目标劳动分配率)
目标劳动分配率=目标人工费用÷目标净产值
目标人工成本=本年计划平均数×上年平均薪酬×(1+计划平均薪酬增长率)
目标销售额=目标人工成本÷人工费用率
销售人员年度销售目标=推销人工费用÷推销员工费用率
推销人员人工费用率=推销人员人工费用总额÷毛利率
目标销售毛利=某推销员工资÷推销员人工费用率
销售成本=固定成本+变动成本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3
第一条目的
为严明会议纪律,维持会场秩序,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提高会议严肃性及纪律性。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
第三条归口部门
行政管理部负责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会议纪律
为严明会议记录,维持会场秩序,保持会议的质量和效果,特将会议纪律及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1、小组会所有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达,做好会前定向,与会人员提前5分钟进入会场,各小组主持人清点、通报人数,各小组统一依次排座。
2、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会人员,应提前向当期主持人和董事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视为请假。
3、进入会场前,与会人员应统一着的队服,佩戴标志,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
4、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认真聆听,积极投入,不得交头接耳,私开小会,坐姿要端正,不得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5、会议期间严禁吸烟,手机关机或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
6、会议内容要“精”、“短”、“实”,严格按照流程进行。
7、发言人员在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发言要简明扼要,不讲与主题无关的内容,规定时间内未讲完需增加时间需举手申请,经主持人批准后方可继续发言。
8、讨论环节发言需举手申请,主持人批准方可发言,不允许七嘴八舌,发言不允许脏话,不允许攻击他人或恶语相向。
9、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者按考勤迟到或早退一次计算。
10、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提前1个小时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否则按迟到或缺席处理。
11、员工大会因故不能出席,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在行政文秘处备案,否则按迟到或缺席处理。
12、进入会场前,参会人员应整理自己的`仪表,做到衣冠整齐、精神饱满;会议期间要求集中精神、认真听取发言,不得交头接耳。
13、会议进行期间应把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不接打电话,不玩手机或上网;如必须接听电话,到会议室外接听。
14、会议期间严禁吸烟。
15、开会时参会人员应坐姿端正,不随意走动,不允许打瞌睡,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16、参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机密,并妥善保管会议材料。
17、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安排他人代会。
18、违反会议纪律者,公司根据情节的轻重做出处罚(见附表)。
第五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4
1 、公司所有证照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
2 、公司证照保管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加锁存放于安全柜内。
3 、由总经理办公室建立证照台账并定期核对台账记录与证照原件,保证二者相符。
4 、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携带拿出总经理办公室。
5 、未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公司证照(包括管理证照人员)。对于非法使用证照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罚。
6 、使用证照必须登记,注明使用证照的名称、用途、时间、归还日期等。
7 、管理证照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8 、所属分公司证照管理与使用参照上述制度执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5
1、目的: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规范资金收支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2、主体内容:资金日常管理、资金支出管理、资金收入管理
3、细则规定:
(一)资金日常管理
1、资金定义: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一切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2、库存现金的管理:原则上公司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实库存限额规定。现金的支出须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出纳人员须将公司库存现金存放至公司保险柜处,并妥善保管其密码和钥匙。每日需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账实相符,财务经理应至少每月对库存现金进行一次盘点抽查。
3、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遵照银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每日需编制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取回各银行对账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作为会计档案进行装订存档保管。
(二)资金支出管理
1、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续。无合同、协议的(或无有效合同、协议),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2、资金支出必须依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中金额进行支付,严禁“无票”支出,严禁“白条”抵账。
3、各项资金支出原则上需根据预算进行拨付。同时,各部门对于资金支出应提前与财务部进行申请(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一天申请,3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需至少提前两天申请,3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需前三天申请),以便财务部备款。
3、各类支出相关细则管理如下:
(1)、个人借款支出
a、公司员工因公干需要向公司借支款项,()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由公司副总和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出纳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向借支人支付款项。
b、个人借款支付方式:原则上个人借款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个人借款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转入员工工资卡内)。
(2)、零星费用报销支出
a、操作流程根据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执行,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完整无误的单据,进行款项支付。
b、零星费用报销方式:原则上费用报销为1000元(含)以下,通过现金方式支付;费用报销金额为1000元以上,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3)、商品采购货款和大额行政采购支出
a、由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副总、总经理相关节点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款项支付。
b、应依据我司与供应商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原则上此类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4)内部转款及其他支出
我司向关联单位转款,必须依据董事长、总经理审核的转款单,进行款项转出。
(二)资金收入管理
1、公司销售收入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收取,各部门应提前向财务部了解“转入户”具体详况。
2、对于少数客户以付现方式向我司支付货款情况,应至少由一名业务部人员陪同行政部销售后勤人员向其收取现金。销售后勤人员收取现金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出纳再向开具收款票据。对于个别客户需先行开具票据再付现情况下,由销售后勤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已开票据,再由销售后勤人员持该票据去完成收款后,于一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3、对于上述第“2”点关于收取客户现金情况重点说明如下要点:
a、至客户处收现,由销售后勤人员收取(但应至少有一名业务人员陪同),销售后勤人员对资金的安全性负责。
b、销售后勤人员收现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交至财务部出纳处。
c、对于收取的款项,任何人员不得侵占、挪用。
4、财务部出纳人员每日向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报送资金日报表。
5、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由各部门会签后,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4S店资金管理基本规定在全市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管理暨招投标现场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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