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景区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
1、总则
1.1确保景区游览秩序正常,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和景区的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景区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
2、职责
2.1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的游览秩序、日常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及贵宾接待的保卫工作。
2.2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及用电安全,负责消防报警设施维护保
2.3各部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3、工作程序
3.1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1场务管理部门实行昼夜定岗巡查制度,负责景区游览秩序的维护和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2场务管理部门的保安人员负责本景区闭园后及晚间维护景区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3.1.3景区的保安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填写执勤记录。
3.1.4景区门卫负责对进出景区的员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3.1.5景区保卫人员按照值班查岗规定值班和检查景区内的秩序。
3.1.6景区各部门均应在开园期间协助做好景区游览秩序维护及安全工
3.1.7景区如发生突发事故,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1.8景区保卫部门接到上级保卫部门或景区领导下发的贵宾接待计划通知后,按规定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3.2消防安全
3.2.1消防工作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三级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层层负责,形成整体的、全方位的防火网络。
3.2.2各下属单位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责任,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场务管理部门的.消防队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责任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2.3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全景区的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24时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3.2.4景区防火责任人员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辖区的消防设施、游览场所、餐厅、商场进行严格检查。如发现设施损坏,立即填写《消防安全意见书》报相关部门及时维修;如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由其通知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5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场务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后由场务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人员负责验收确认。
3.2.6场务管理部门消防人员负责消防报警器的监管,每天填写《消防值班记录》。
3.2.7突发火灾时,按《景区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理。
3.2.8消防人员应按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做好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消防演习工作。
3.3施工现场安全
3.3.1施工单位进入景区施工前,先与景区工程管理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
3.3.2场务管理部门按《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规定,对现场防火安全进行控制。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做好游览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感,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有秩序地参观游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风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景区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对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本景区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改善安全条件,完善安全设施;
7、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
8、协助调查事故原因。
第五条有秩序地维护游客参观游览,游览前必须宣讲游览的安全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六条严格执行核定载客的规定,严禁无证上岗,严禁酒后驾船,严禁单独载客行船。
第七条船只破漏失修或驾船工具缺损不准开船;病、残人员不准开船;洪水超过警界线不准开船;照明设备不全不准开船。
第八条划船载客,谨慎操作,必须平稳,要靠右边缓速行驶,转弯要减速鸣示,靠码头要小心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不能发生硬碰撞。
第九条导游、渡工必须提醒游客坐船时备带救生衣。
第十条遇停电时先稳定游客,导游不得离开队伍,把游客带到安全的地方就地休息等待送电。二十分钟后因发电机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送电的必须报告领导,及时派员把游客带出来。
第十一条导游员要提示游客安全事项,严防触摸路边电缆及电器设备,及时制止游客误偏安全地划。
第十二条安全员及安全领导小组各部主管人员,要每天对所负责事项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领导小组每星期五统一全面对地下河的行人步级、栏杆、码头、船只、照明、灯光线路、吊桥、配电房、发电房等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抢救并做好善后处理、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安全设施管理、保护,确保景区时单位转产及游客人身安全,特制定管理、保护措施如下:
1、景区内一切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保护、维修均由景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景区内协调单位(商铺、酒店)应积极协助,并有义务、有负责配合共同做好景区的“四防”工作。
2、景区内所有大小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专家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上级领导同意后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建设,景区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或随意乱拆乱建。
3、景区内各单位所设的`饮食旅馆业、娱乐场所必须经有关单位(部门)严格审批,符合消防要求具备“四防”条件的准予经营。
4、景区内游览(开放)区和植物核心(禁区),设有明显的告示牌,景点危险地段设置护拦杆,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4
1、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
2、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经营场所按规定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灯,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经营、生活场所有各自的防火分区和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设有疏散标志。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6、经营产所不得存放危化品。
7、严格执行用火安全制度,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用火点附近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8、严格控制野外用火。不得随意丢弃烟蒂,不得在野外使用明火。未经允许不得在景区内使用明火取暖、烧烤、篝火等。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5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游客、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景区文物、建筑等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旅游景区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旅游景区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使消防工作与景区建设相适应。
四、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景区建设的需要,成立安全防火委员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五、旅游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时,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六、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核单位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旅游景区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九、旅游景区应当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十、旅游景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旅游景区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对发现的'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十二、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十三、旅游景区应当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十四、在禁止烟火的地域,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牌,对游客的吸烟、使用明火行为加以制止。
十五、旅游景区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必须经持证上岗的员工设计、敷设,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十六、发生火灾后,应当立即利用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队员进行扑救,并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在公安消防队赶到火场扑救火灾时,旅游景区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火灾的扑救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6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三、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四、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五、落实各保安岗位、各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六、安全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治安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掌握小区内的保安工作规律及特点,加强重点岗位(如财务、水上安全、护林防火等)的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遇事汇报。
(三)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四)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治安案件的发生。
(六)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它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值班室或主管领导报告。
(七)廉洁奉公,坚守原则,是非分明,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八)不得在景区内介绍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的赠与。
(九)注意观察来往人员的情况及其携带的物品,发现可疑人员要选择适当的位置加以监视并及时报告。
(十)驱赶景区范围内践踏草地、乱散发广告、捡垃圾等违章人员。
(十一)要按点、按时、按线路认真仔细的巡逻,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保安人员要做好来访记录。景区内实行24小时警戒,保安员要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保安岗位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员应提前到达岗位,如接班人员未到,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二)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勤情况和当班应注意的事项。
(三)向下班移交值班记录本,交接人员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
(四)接班人员应将上一班交下的值班装备查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八、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责任区域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二)治安巡逻员因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撤离工作岗位或不按规定巡逻而造成的被盗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种隐患,按损失价值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治安巡逻员发现盗窃、破坏及各种事故隐患不抓获,不上报,不排除而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员如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者按其盗窃价值的双倍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安巡逻员在巡逻执勤时发现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或排除大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者,给景区或游客避免造成较大损失的,景区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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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台帐化,纳入档案工作。
2、各类安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落实。
3、台帐的制作和填写必须规范化,书写端正。
4、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5、台帐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台帐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督促相关工作。
6、台帐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
7、安全管理员和台帐管理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学习他人经验,努力搞好安全台帐管理的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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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旅游景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使用、经营旅游景区的单位或个人是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景区的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旅游景区应至少明确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置和确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景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通道。
第四条旅游景区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天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的旅游景区应坚持昼夜防火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六)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七)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场所落实专人看管情况;
(八)厨房、人员宿舍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十)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十一)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内容开展定时的防火巡查;游览、参观或开放期间,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
第五条旅游景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住所、宗教活动场所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要有专人看管。
第六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应严禁使用高温灯具、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
第七条旅游景区内属消防或文物等保护范围的,严禁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举办演艺、游园、展览、庙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同时依法将相关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旅游景区应当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所有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立消防安全提示。
第十条旅游景区应依法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具备处置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第十一条旅游景区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在游客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明确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人员及其职责,并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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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办公室内及公共区域(楼梯)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室内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七条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的餐具、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八条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第三章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办公室地面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拖把洗干净,拧干水后拖地,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染。
第九条当日轮值人员要检查办公室所有垃圾筐,如果垃圾框满就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垃圾放在卫生间的垃圾桶内。
第十条每周一、三、五当日轮值人员不但要打扫办公室地面的公共卫生,还要打扫公司楼梯卫生。
第十一条办公室地面、洗手间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保持地面无瓜皮、果壳、纸屑等脏物。
第十二条卫生间的垃圾桶满时,轮值人员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将更换的垃圾放在一楼楼栋口对面,由保洁人员定时运走。
第十三条洗手间台面、镜面要保持干净、清洁,茶叶渣过滤框和桶内污水,轮值人员要每日清理,用水管冲洗过滤框和桶。
第十四条当日轮值人员有事外出,由次日轮值人员顶替值勤,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以上制度规定办公室监督执行,每日检查,发现不合规定的,扣罚当日轮值人员50元,由办公部开出罚单,总经理签字,从本人当月考勤奖中扣除。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办公桌面脏乱、个人物品随意摆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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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研究,掌握景区标准化需求和现状,选定体系结构方案。
(三)编制标准体系表。
(四)开展服务标准编写培训,起草标准草案。
(五)对标准草案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服务标准体系表及标准草案。
(六)制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各部门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承办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服务标准项目计划
第九条服务标准项目包括服务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景区服务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条整个标准体系分为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
第十一条标准化项目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各部门是标准化项目的提出单位,提出标准项目后,由服标办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论上报领导小组。予以立项的项目由服标办编制计划草案。
第四章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服标办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各科室、各部门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标准的制修订按《服务标准体系建立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景区服务标准的编号由“z”的'拼音首写字母cdg、标准类别代码(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为jc、服务保障标准为bz、服务提供标准为tg、第三层支体系序号为xx、标准顺序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五章服务标准的复审
第十七条标准发布后,应根据业务发展适时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十八条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景区服务发展需要的,给予确认继续有效;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或者不完全符合景区实际,可对标准内容采用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个别、少量修改或补充;标准中需要修订才能适应景区发展需要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按照修订程序进行;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根据标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现场采取的临时或紧急处置措施等各种信息反馈和运行记录,适时上报服标办,对体系进行评价,完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的全过程,以保证体系持续改进,时刻处于最佳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在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中规定本年度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并组织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宣传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不执行标准的部门与个人,应进行教育,并按考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景区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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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大雁山风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保障景区机动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大雁山景区通行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购票进入。第三条为方便景区商户车辆出入,大雁山风景区设有《广东大雁山森林公园VIP卡》和《景区机动车通行证》,每间景区的商户限配五辆机动车通行证,超出额度的合作商户的车辆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办理VIP卡,凭通行证或VIP卡方可免票进入景区。
第四条《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分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1年,期满后由车主单位申请,大雁山风景游览管理区审验换发,实行登记发证,一车一证的方法。临时通行证由大雁山风景游览管理区制发,在通行证上注明为“临时车辆通行证”和有效期限,车辆有有效期内可免票出景区。
第五条负责景区日常的卫生清洁维护的车辆,必须由单位或工程主要负责人,备齐有效的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景区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经过景区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景区办公室核发《景区机动车通行证》。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临时车辆通行证:
(一)在景区施工的工程车,由施工单位备齐有效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景区办公室领取《景区机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经过景区领导审批同意章后,由景区办公室通知票房需要放行的车辆号码,进入景区时由票房发给临时通行证,出景区时将临时通行证交回票房。
(二)为景区旅游企业送货的'车辆,由票房询问清楚后,登记好车辆号码司机电话和送货目的地后,由票房发放临时通行证准其进入,出景区时交回临时通行证给票房。
第九条持《景区机动车通行证》的通行车辆应当遵守核心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不得在下列禁行时段内通行。
(一)重阳节期间:重阳节实施交通管制期间,除公务车辆之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景区;初八至初十的三天,年卡及通行证不得使用,进入景区的车辆和游客实行人车收费。
(二)因天气影响,为了游客和车辆的安全,景区会实施临时性封闭,游人及车辆不得进入景区;
(三)景区的开放时间是07:00——22:00,非景区开放时间,年卡及通行证不得使用;持有《景区机动车通行证》的雁山景区商户的车辆,晚上23:00后不得自由出入景区。
第十条核发通行证的车辆,只能在通行证规定的时段内通行,同时应遵守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一条经批准进入核心景区的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核心景区管理制度,严禁随意摆放或占道。
第十二条核心景区禁止自行车通行,禁止无牌车辆进入景区。第十三条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车辆载客。
第十四条票房实行保安员值守,所有进入景区的车辆,一律凭通行证放行或购票进入。第十五条票房保安或工作人员在放行时应仔细查验证件,对进入景区车辆放行时应查验其车牌号与通行证一致,通行证不得转借其他车辆使用。
第十六条无证车辆强行闯关的,报辖区派出所或交警部门处理;冲关损坏车杆的,照价赔偿,情节恶劣的报派出所处理。
第十七条该管理办法由大雁山风景游览管理区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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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平遥古城景区步行街的车辆管理,维护景区步行街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古城景区步行街是指平遥古城景区南大街、东大街、西大街、北大街、城隍庙街、衙门街栅栏封闭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区域。
第三条平遥县旅游秩序整治规范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步行街范围和车辆管理规定,予以公布实施。平遥县公安局古城旅游警察大队负责步行街车辆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步行街车辆管控时间:冬季(12月-3月)时间:早8:00-晚22:00;夏季(4月-11月)时间:早8:00-晚23:00;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重大节假日、重要勤务依据游客流量适当延长。
第五条步行街管控时间内禁止机动车通行、停放,古城居民婚丧嫁娶通过步行街的,需提前到管理部门将车辆情况、通行路线报备后通行。
第六条步行街管控时间内禁止两轮自行车、电动车骑行、乱停乱放。
第七条古城景区及周边禁止两轮自行车、电瓶车租赁行业。
第八条古城景区及周边宾馆、客栈禁止向游客提供两轮自行车、电动车使用、租赁业务。
第九条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警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非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古城旅游警察大队暂扣车辆,由交警部门依照规定作出处罚;宾馆客栈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局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列入旅游黑名单。非法经营租赁两轮自行车、电动车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对车辆予以没收。
第十条平遥县旅游秩序整治规范领导组办公室为居民、经营户在步行街封闭口提供两轮自行车、电动车停放点,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倡导广大游客居民、涉旅行业及机关工作人员绿色出行、严格遵守本规定。涉旅行业及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管理部门处罚后应向所在单位通报,并报告旅游联席会议办公室。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3
1、为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景区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景区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3、景区的'发展应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和谐旅游景区,强化以人为本的宗旨,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在编制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景区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5、景区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自主经营。景区应接受所在地旅游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服从旅游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景区应向所在地政府的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经常报告工作,取得上述部门的支持,配合旅游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各项工作。
6、旅游景区应按照国家旅游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推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制度和定期复核制度,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
7、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8、旅游服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9、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0、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县级以上旅游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依法对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旅游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对旅游景区的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2、旅游景区对导游人员及景区内的游乐项目、餐饮、商品等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13、景区的工作人员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制度。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员工食堂归属总办管理。
(二)食堂实行凭票就餐制,不准使用现金。
(三)食堂餐具、用具购置实行报批制,由食堂根据实际需要编报材料购买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四)食堂原材料购置本照勤进快销的原则,不购进腐烂变质食品,不购进残次原材料。
(五)食堂饭菜要粗粮细做、细粮巧做、品种多样、价格合理,不出售腐烂变质食品,确保员工吃饱吃好。
(六)食堂要保证地面、墙壁、台面整洁卫生,地沟无污物无污水,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用餐环境。
(七)餐具统一洗刷、消毒、管理,炊事人员要着装整洁,勤洗手、洗头,勤剪指甲。
(八)炊事人员要虚心听取员工意见,逐步改进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饭菜质量。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景区内生活服务单位的燃煤锅炉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其他炉灶应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宾馆、饭店的营业炉灶必须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原煤散烧;排放污水超过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污水回用;生活垃圾应分类袋装,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使用高音嗽叭或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一切自然资源和自然、人文景观。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存环境,禁止采集和销售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开矿冶炼、建炉煅炼、改变水系等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严重破坏的地段,要封闭进行自然恢复。
第十三条 游览步道及交通道路的建设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破坏生态和景观,提倡采用天然石板路等。较大景区内的交通应当采用环保节能的方式,如电瓶车。机动车停车场应建在景区外隐蔽处并加强绿化和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中心区或主要游览区不得安装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各种线路、管网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景区内禁止焚烧秸秆,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规模,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观赏动物应做好卫生防疫和粪便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环保机构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景区景点日常环境监测制定制度,定期监测景区景点内的理化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做好环境卫生和文物保护工作,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建设水冲厕所或生态厕所,杜绝乱扔食品包装袋,废纸等废物和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现象。加强对饭店、宾馆的管理,卫生洁具、餐具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卫生洁具、餐具。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宣教设施,通过宣传教育片、宣传手册、广告标语、导游解说等方式宣传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6
1、总则
保障景区导游导向服务规范化,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方便游客游览。
2、职责
2.1景区办公室负责审批景区导游、导向标识制作的申请。
2.2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各类标识的规划,并进行美术设计和报批;负责导游图的设计、报批和制作。
2.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的培训。
2.4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导游、导向标识的制作、安装及维修。
2.5景区办公室负责标识的检查。
2.6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标识的报批和临时性标牌的.拆除;负责有关导向咨询的培训。
3、工作程序
3.1导游图管理
3.1.1导游图由市场管理部门安排设计,报景区领导审批。
3.1.2导游图的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场管理部门联系合格供方制作并负责文字和版面的校对。
3.1.3印制好的导游图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分发。
3.1.4导游图印制供方的印刷质量应经过评定,不合格的应予退回。
3.2导向咨询服务管理
3.2.1员工上岗前应经过充分培训,熟悉景点情况,了解景区活动及配套设施的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
3.2.2如有游客咨询,员工应热情、礼貌、准确地回答和提供服务。
3.3景区标识的管理
3.3.1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景区形象宣传和游客的游览需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的标准图形设计景区公共标识,经景区主管领导审批后颁布执行。
3.3.2景区标牌的更新与改造,由景区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全面检查一次,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任务。
3.3.3各部门使用的临时标牌,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设计制作任务。
3.3.4场务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与安装。
3.3.5临时性标牌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及时拆除。
3.3.6场务管理部门对景区标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破损,由场务管理部门填写维修单并安排维修。
3.3.7定期巡视时,发现景区标牌损坏或破旧等问题,由景区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7
1、泊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的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2、驶入本停车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逆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试车、练车。
3、请将车辆泊入指定车位,跨车位停泊者按所占车位缴费。
4、车辆进出不得堵塞行车道,否则本车场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主负责。
5、经查有不良车况或漏油车辆谢绝进入车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7、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丢垃圾杂物等。
9、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驾驶员离车前请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0、若遇不符合泊车规定的车辆,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11、为确保公共安全,严禁闲杂人等进入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
12、因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而致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车场概不负责,并有权对情况严重者采取扣留车钥匙等强制的措施。
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把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成环保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现场的大型食堂,污水排放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第六条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防蝇灭蛆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第七条化学用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同时拌和场、预制场、自采石料场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合格后排放,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降尘或采取措施回收利用。
第九条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
第十条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第十一条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后公示群众,求得群众谅解。
第十二条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厨房尽量采用煤气。若只能使用烧煤茶炉和大灶时,应使用消烟除尘型,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之内。
第三章野三坡景区、国家地质公园环保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要求
1、凡在景区(九龙镇、野三坡镇)施工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要求美观、绿化,充分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同时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景区施工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后方可开工。
2、位于景区的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施工前必须与业主签订《景区环保施工责任书》。
第十四条弃渣要求
1、隧道弃渣除用于路基填方外必须堆放到业主指定的弃渣场内,不得随意堆弃。同时在指定的弃渣场内的弃渣要求堆放规整。如果设置临时弃渣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应符合相应环保要求并及时倒运至永久弃渣场内。
2、弃渣过程中要对弃渣场规范处治,防止堵塞河道、冲淤农田、弃渣滑坡等现象的出现,同时要有临时防护措施。
3、弃渣场便道要硬化和及时养护,不能扬尘,不能泥泞。
第十五条运输要求
1、所有途径景区的施工车辆必须要有明显标志,夜间通行时要有反光标识。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控制车速,同时主动避让旅游车辆和游客。
2、施工车辆要求干净整洁,材料运输时要用苫布覆盖,防止遗撒、遗漏、扬尘、车轮带泥等现象的发生,必要时设专人清扫、养护旅游道路,如有条件尽可能在夜间通行。
3、大型设备的运输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和业主的同意,安排在允许的时段通行,同时要有专人指挥交通。
4、运输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尽可能少在旅游路上出现故障。一旦出现故障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及时用拖车拖出景区道路之外,以免发生交通堵塞现象。车辆途径景点附近时禁止鸣笛。
5、遇旅游黄金周期间或景区有重大活动时,施工车辆要绕行,不能绕行的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的同意。
6、施工便道必须按要求编制具体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业主备案。便道、临时占地会破坏地表植被,造成生物量损失。因此施工便道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旧路,不能利用旧路的,临时便道应尽量布设在征地范围内,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对施工便道进行恢复。施工便道的.设置应考虑到原有景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造成景观破坏和景观污染。
第十六条地质环境保护
1、本路线主要以隧道结合桥梁的形式穿越野三坡国家地质公园,要求施工单位选择合理的爆破技术,从而减少对围岩的扰动,保持围岩的稳定,最终减少爆破施工对地质公园的影响。
2、隧道仰坡、路堑开挖、便道施工时须避免对代表性地质、特殊构造的破坏。
第十七条水环境保护
1、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要经过沉淀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合理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2、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岩浆和淤泥运到指定的弃渣场堆放,不得倾倒在水体中。隧道弃渣时首先修建排水设施和挡渣墙,弃渣应从低处分层堆弃,经压实后再堆弃下一层,弃渣结束后回填表土并恢复植被。
3、雨季施工时要加强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临时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施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量。
4、监理人员要做好水保措施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保措施的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
所有施工应尽可能少的破坏地表植被,不得已破坏后要及时的恢复,禁止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并尽量保护其生存环境。
第十九条围挡要求
1、景区范围内在旅游路两侧的作业区要进行围挡,围挡要求使用彩钢板,其外观做到整齐美观,并且必须与景区相协调一致,不能影响景观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景区内平交道口、便道出入口、距离景点近的作业区等处的安全、警示标志要规范、齐全。除必要的宣传标志外,应尽可能少的设置施工单位的宣传条幅和标牌,同时所有的标志标牌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第二十条罚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存在野蛮施工现象的承包人,业主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监理人员对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施工负有检查、监督、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被监理单位疏于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业主将对监理人员进行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罚款。
3、具体的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参照《项目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施工过程中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评价报告》、《野三坡地质公园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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