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管理制度

时间:2023-02-15 17:35:10 毅霖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通道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通道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通道管理制度(通用14篇)

  通道管理制度 篇1

  为做好各收费站收费现场车流通行的安全保畅工作,确保收费现场秩序的有序开展,结合收费站车流特点,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收费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站长

  副组长:副站长、票证员

  成员:收费班长、收费员

  二、各成员职责分工

  (一)组长:收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现场收费通道开放管理规范的制定。

  (二)副组长:分管、落实开展收费通道开放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内容,负责收费现场日常开放通道的监督管理,特殊情况及时到现场指挥、疏导。

  (三)成员:服从组长、副组长安排,协助增开车道、车辆疏导等工作,根据收费站日常车流特点及特殊时段,及时保障现场车辆快速通行。

  三、通道开放规范

  (一)收费站日常车流开放规范:

  日常车流高峰指,在现场开放通道不低于2条的基础上,每条通道车辆排队等候达5辆时,2分钟内立即增开通道疏通车辆。如通道内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及时驶离的,要求立即增开通道疏导车辆。

  (二)收费站周末车流开放规范:

  周末车流高峰指,每周五16:00―24:00至周日08:00―16:00时段,现场开放通道不低于3条,在此基础上,每条通道车辆排队等候达5辆时,2分钟内立即增开通道疏通车辆。如通道内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及时驶离的,要求立即增开通道疏导车辆。

  (三)收费站节假日车流开放规范:

  1、国家重大节假日(春节、清明节、五一、国庆节)期间,现场依据河池公司下发《河池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重大节假日收费站保畅工作方案》内容执行,开启2条小型客车专用通道,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和引导;另外开启3条及以上通道,供大客车和货车通行,在此基础上,每条通道车辆排队等候达5辆时,2分钟内立即增开通道疏通车辆。如通道内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及时驶离的,要求立即增开通道疏导车辆。

  2、国家法定假日(元旦、壮族“三月三”、中秋节等),站长依据往年法定假日通行车流数据分析,提前安排人员排班,开放通道不低于5条,在此基础上,每条通道车辆排队等候达5辆时,2分钟内立即增开通道疏通车辆。如通道内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及时驶离的.,要求立即增开通道疏导车辆。

  针对现场发生的车流高峰时段,收费站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

  1、车流高峰时段要求值班站长及时到现场指挥、协调疏导工作。

  2、保障现场设备正常工作,各班组预备充足的票、款、卡上班需求,全心全意接待服务车辆。

  3、特殊情况发生时,由值班站长负责处理解决,保障现场良好通行秩序。

  通道管理制度 篇2

  为规范酒店管理和避免酒店物品流失,现对员工出入酒店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1.原则上酒店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走设在酒店规定的'员工通道,不可走其他任何出入通道,并且凭员工证出入酒店。

  2.出入酒店地下室通道时只可在酒店后侧绕行,不可走酒店门前。

  3.部门经理级及以上员工、区域当值服务员和管理人员及特殊情况报批后可走其他通道。

  4.部门经理级及以上员工、区域当值服务员和管理人员及特殊情况报批后可走客用电梯,其他员工均不可乘坐客用电梯。

  5.下班后无故不得在酒店的任何营业场所滞留(消费除外)。

  6.酒店员工在携带大型物品或类似酒店物品出酒店时必须要有部门经理或总监签字的员工/宾客公物携出单方可携带外出,员工/宾客公物携出单在出员工通道时应主动交给保安员后上交保安部,否则保安有权扣押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7.坚决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酒店,违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非酒店员工出入员工通道时,保安对其携带物品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没有酒店员工/宾客携出单时决不允许携带酒店任何物品出去,有类似情况保安应即时上报值班主管。

  8.违反员工通道管理制度及程序将给予10元/处罚。

  通道管理制度 篇3

  酒店式公寓物业员工通道管理规定:

  一、公司员工上下班一律员工通道进出。未经上级批准禁止从公司大门或其他客用通道进出公司。

  二、保安员直接对员工通道进出实行监督控制,员工不得将个人私人用品带入工作区域,所有在职员工需主动接受保安员对包裹、物品等安全检查和纪律监督,未按规定拒不接受检查者一经发现,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罚。

  三、员工需按时上下班,未经上级许可,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内(除个人消费外)随意逗留、进出公司和不走员工通道,否则一经发现,严格按《员工手册》进行处理,保安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玩忽职守者将加重处罚。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签署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道管理制度 篇4

  一、职工上下班必须由职工通道出入。

  二、员工进入本宾馆应主动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出本宾馆应自觉开包接受检查。外聘施工单位由各部门办理施工出入手续。

  三、员工或其他人员携带物品出本宾馆时,应自觉出示由部门经理签发的'“携带物品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四、夜间营业,机动车辆出入本宾馆时必须停车,自觉接受执勤人员的检查,经许可后方能通行。

  通道管理制度 篇5

  (一)全面开展防火巡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小区内消防通道的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以及相关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消防车通道上若需设置石墩或其他障碍物,应设置可移动式,紧急情况下可迅速移除。

  (二)严格落实法律责任。《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单位违法,可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有违法行为人承担。《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可依据《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罚。

  (三)加强消防通道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小区业主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学习消防常识,加强日常检查,共同维护小区消防通道的正常秩序,确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车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及小区公共消防安全,全力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四)积极开展宣传演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保安防火应急队伍,经常性开展消防常识及消防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所有业主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成立义务防火巡查队伍,每个单元设置一名“楼道长”,每幢建筑设置一名“消防网格员”,定期联合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物业管理部门要联合小区业主积极开展日常消防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家庭防火水平以及小区整体防火自救能力。

  通道管理制度 篇6

  1.港区内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2.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货物,不准停放车辆和其他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严禁安全出口上锁、堵塞,保证码头内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码头内所有仓库、车间、办公楼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安全部应对码头各种安全疏散指示牌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通道管理制度 篇7

  家居商场安全门、安全通道的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安全门、安全通道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各类安全门、安全通道的管理。

  3.主要职责

  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4.内容

  4.1商场内所有安全门、安全通道、消防通道是专用于救火灾和任何人平时不得随意使用。

  4.2任何时候都必须保证安全门处于完好状态,禁止任何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行为发生。特殊情况下需用安全门或紧急出口搬运品的',必须事先征得安保部领班同意,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4.3安全通道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禁止任何部门分隔或堵塞安全通道。

  4.4消防通道上禁止堆放物品,非消防车辆不准停在消防通道上。

  4.5安全门指示标志、指示灯要完好无损,如发现损坏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4.6安全员每天巡视检查以上各通道,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立即报内保领班,并做好详细书面记录,调查核实后为整改通知,责令违规单位整改。

  5.记录

  5.1友情提示

  5.2进出人员登记表

  通道管理制度 篇8

  (一)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这种现象在老旧小区、城中村、农村等地最为常见。居民私自搭建简易车棚、储物棚等临时搭建,且很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极易引发火灾蔓延,且这些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导致消防车辆无法正常通行。

  (二)违停占用消防通道。随着家用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的.停车问题一直难以妥善解决,居民购买或租用停车位或车库要花费大量资金。由此导致很多住宅小区的居民一方面图方便,一方面图省钱,经常将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长此以往,违停占道也成为小区消防安全通道管理上的最大积患。

  (三)擅自堆放占用消防通道。在一些小区检查中经常可以发现,很多居民擅自将杂物堆放在楼梯间,有些居民家中装修甚至将大量装修材料和砖墙破瓦随意堆放,造成严重的消防通道堵塞。有些居民将电瓶车放置在共用楼道充电,不仅占用消防通道,还带来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通道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设置满足规定的安全通道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人员、财产在遇有火灾情况下能安全有效的撤离和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的建筑和场地。

  3.职责

  3.1新建建筑设施由设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通道的设置、保持和维护。

  3.3消防安全专职人员对各场所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安全通道的设置、管理要求

  4.1公共建筑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人数少于50人,面积小于60m2的建筑可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4.2楼房的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底层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4m。

  4.3公司范围内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经过的建筑门、洞时其净高净宽≮4m,门垛之间净宽≮3.5m。

  4.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3.5m,道路上空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4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5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位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平屋顶。

  4.6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这设有拦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不小于1m。

  4.7楼梯间内宜有天然采光,不允许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

  4.8厂房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应采用侧拉门。

  4.9车间内安全通道,人数200人以上时≮1.8m,一般安全通道≮1m

  4.10所有设施、器材与周围物品应有1m以上距离,且有1m以上通道与通道相通。

  4.11库房安全通道按“库房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12所有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并始终保持畅通,不许堵塞堆放物品。

  4.13消防安全专职人员应对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车道等设施经常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与各所在部门消防负责人通报,要求及时纠正与处理。

  通道管理制度 篇10

  (一)居民自身消防安全意识欠缺。居民群众做为占用、堵塞小区消防通道的主体,其消防安全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等是主要原因,并未从自身小利益和消防安全的大利益之间加以考虑。这些也反映出消防宣传的.广度、力度不强,强制手段、措施应用不到位。

  (二)物业管理单位措施不足。做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对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担负主要职责。但很多物管单位为避免与居民发生冲突,物业管理费收缴便利等因素,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推诿扯皮,对居民违法行为约束力不够。

  (三)岗位职责不清。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的消防通道管理通常都依靠保安来兼职,没有形成专人专管,也未从思想认识上高度重视。特别当发生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互相推卸职责,往往形成发现问题后“无人管、无人解决”的尴尬局面。

  通道管理制度 篇11

  1、严格执行巷道行走规定,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2、在运输大巷行走,严禁扒车。必须靠人行道一则行走。

  3、在采区行走,沿规定行走路线快速通过,不准在采区停留。不准进入行走线路以外的空区。

  4、在行走时要注意力集中,随时注意路面。通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严禁打开风门。

  5、通过弯道、交叉口、人行井等时,都应一停、二看、三通过,随时注意来往车辆和其他人员上下情况。

  通道管理制度 篇12

  一、安全疏散允许时间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指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离开着火建筑物到达安全区域的时间。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确定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重要依据。

  如果建筑物为防烟楼梯,则楼梯上的疏散时间不予计算。

  安全疏散允许的时间,高层建筑,可按5-7分钟考虑;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6分钟,三、四级耐火等级可为2-4分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5分钟,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3分钟,其中疏散出观众厅的时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2分钟,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1.5分钟。

  二、安全疏用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目的,在于缩短疏散时间,使人们尽快从火灾现场疏散到安全区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宽度指标

  为尽快地进行安全疏散,除了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适当限制安全疏散距离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必须适当。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最小净宽,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

  2.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1m/100人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3.4.1.1的要求

  3.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厅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按通过人数0.8/100人计算,且不宜小于1m;其厅内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最小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65m/100人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8m/100人计算,且均不应小于1.4m;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4.高层建筑每层疏散楼梯最小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表3.4.1.2的要求。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应按通过人数0.6m/100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3的要求计算。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计入观众厅的疏散门。

  2.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4的要求计算。

  3.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楼梯、走道,以及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5的要求计算确定。其中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的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表3.4.1.5中的指标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三)工业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4.1.6的要求计算确定。当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即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厂房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可按表3.4.1.6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8m。

  2.对于飞机停放与维修厂房,其飞机停放与维修区内的安全疏散及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确定。飞机停放与维修区的飞机安全疏散应根据飞机实际进出需要设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与宽度。

  3.库房由于平时使用时人员较少,且一般都有进出货物的大门,其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只要满足正常人员通过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通道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第五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道管理制度 篇14

  为挽救急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本院设立急危重孕产妇生命“绿色通道”,在抢救过程中为病人提供快速、有序、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使急诊“绿色通道”更顺畅,特作如下规定:

  一、绿色通道的对象

  1、危重孕妇、急产孕妇等高危孕妇的急诊处理。

  2、无家属陪同且须急诊处理的.孕妇。

  3、无法确定身份(如弱智且无人陪等)且须急诊处理的孕妇。

  4、不能及时交付医疗费用且须急诊处理的孕妇。

  5、其它应当开通绿色通道的`情况。

  二、绿色通道的操作流程

  1、孕妇一旦进入绿色通道,即应实行“三先三后”即先救治后检查,先抢救后分科,先抢救后收费。

  2、在抢救过程中,如需进行各项检查,必须由医生或护士专人陪送。

  3、各有关临床科室(外科、内科、儿科)、医技科室(如检验科、放射科、CT室、药房等)及后勤部门(如电梯、急诊收费处等)凭检验单上的“绿色通道”字样优先为患者提供快捷服务。

  4、需急诊手术孕妇应在抢救室做好术前准备,护士通知手术室后立即送入。手术后产妇可转入病区继续治疗。

  5、本院无法处理的急诊孕妇,立即联系120转上级医院治疗,等待救护车的同时,积极作相应的对症处理,转院途中要有医护人员陪同。

  三、绿色通道的制度

  1、急诊科建立“绿色通道”记录本,做好详细记录,由急诊护士填写,对重危病员的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事发地点、病情摘要、初步诊断、诊疗措施及去向作详细记录以便核查。

  2、接诊医生应及时向医务科、行政总值汇报抢救孕妇情况,并向行政总值请求人员、设备、后勤物资的协调。

  3、由医生、护士和医技科室配合提供相关抢救收费依据,由收费人员在“绿色通道”病人信息表上做好登记,并做好催款和交接班,属于“三无病人”要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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