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应急预案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难免会突发一些事故,为了避免事情往更坏的方向发展,总归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饮用水应急预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饮用水应急预案1
绍兴市**小学
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生活饮用水日常管理:
1.学校学生生活用水采用市政供水,饮用水学生采用各楼层直饮机供水,饮用水设备统一由区教体局招投标采购。
2.由设备供货商专人负责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每学期定期开展对学校饮水机相关设施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定期更换滤芯等耗材,并统一做好记录。
3.学校每天由保洁员负责对饮水机进行清洗保洁,进行监测保证正常运行,如有故障立即向总务处报告,如通过目测、鼻嗅、口尝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对饮水水质异常的.报告。
三、事故报告: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师区教体局、疾控中心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纯净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3.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4、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5、由总务主任和食堂主任联系组织卫生的纯净水或食堂单独烧开水等方式提供水源,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绍兴市**小学
20xx.9.1
饮用水应急预案2
制定饮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对于提高学校预防和处置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全面明确、履行各级职能,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构建稳定、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学校发生饮水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做好登记,上报学校领导,并同时向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所和教育局报告,电话报告内容为事件发生的时间、涉及班级、发病人数、主要症状。
2.学校发生饮水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启动应急机制,落实专人负责,及时调动人员共同处置:
(1)校长统一安排、指挥调控;
(2)总务处负责立即保护好现场和关闭水总阀门,保存造成污染或疑似的饮水。
(3)食堂管理员负责保存饮水的保温桶、灌水用的水壶、烧水的锅炉、洗刷用具、消毒的药品。
(4)卫生员老师、班主任以及老师们一起保护好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并及时送患者去医院治疗。
3.供水员等有关人员调查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学校派人做好家长与学生、教工与家属的安抚工作。
5.学校应配合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所做好调查,提供患者的信息(学生包括年级、班级、发病时间、症状以及恢复情况等),协助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做好必要的.采样工作。
6.严格按照专业人员的建议和要求做好预防饮水污染的措施
具体包括:(1)严格执行检查制度(2)加强日常卫生工作(3)加强消毒工作(4)加强健康宣教(5)暂停集体性活动等。
7.每日向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所报告老病例的恢复情况,以及新发病例情况,并做好记录。
饮用水应急预案3
为深入加强学院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学院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院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建立和健全学院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组织机构,以便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后能快速及时地处理。学院要成立突发饮水污染事件的领导小组。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条件:学院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2、处理办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②迅速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局体卫艺科科,同时报区疾病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
3、汇报内容:
①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院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③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④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4、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5、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6、配合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保险机构介入处理。
9、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10、书面汇报前因后果及处罚情况。
11、整改计划、措施。
四、学院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办法
1、学院必须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
2、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学院师生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院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制定学院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5、院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和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6、学院要根据供水方式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1)桶装饮用水
学生饮用桶装饮用水应做到:
①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②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③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④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的记录;
⑥饮水机清洗宜请专业机构进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⑧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2)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①水箱每学期由专业机构清洗消毒并备案;
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锁加盖;
③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④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五、学院发生饮水污染事件报告程序和联系方式
(略)
饮用水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应对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保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因遭受突发事件引起供水困难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处置和善后处理等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加强群策群防机制的建立,发动群众及时报告突发性水源地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分级建立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按属地原则,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上一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5)属地为主,就近应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贯彻突发事件所在地为主,就近应急处置的原则,防止因推委扯皮而贻误时机。
13预案适用范围
131适用范围
(1)按地域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区域:贵阳市中心城区(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部分〈原小河区〉、观山湖区、高新区、乌当区);花溪清溪、贵筑、溪北办事处;白云大山洞、艳山红、龚家寨办事处;清镇市红新社区、新岭社区、巢凤社区、百花社区、红塔社区和红枫湖镇所在地;开阳县城关镇所在地;修文县龙场镇所在地;息烽县永靖镇所在地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按类别
①由于工矿企业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②由于暴雨、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由于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受到影响从而供水困难;
③由于恐怖事件等人为因素使得污染物进入水源地造成的水污染事件,或者因上述原因使得水源地水利工程遭受破坏使得供水困难;
④由于水源地富营养化引起的供水困难事件;
⑤其它意外事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以及供水设施破损事故等。
132适用主要饮用水源地及水厂
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地16处,建有水厂16座,设计供水能力13075万吨/天。水源地及水厂基本情况见表1—1。
14事件级别认定标准
(1)水源地重要性的划分
根据贵阳市各水源地2011年供水量占各区县总供水量的比值,以及其供水人口等情况,确定贵阳市各水源地的重要性。
(2)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员和影响的时间,将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10天以上;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重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6—10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20—2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较大事件:
①水源地突发事件,造成水厂供水困难甚至无法供水,受影响人口占供水口的50%以上,且持续时间1—5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0—1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20—29天;
④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1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30天以上。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一般事件:
①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3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9天;
②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2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1—19天;
③水源地供水困难,受影响人口达到供水人口的10%以上,且时间持续达5—29天。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后,立即成立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应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水利局局长和属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为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应急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所有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项目;审批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项目;审批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工程措施项目。
市水利局:负责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饮用水源污染警告;判断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响应级别;通过水文站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急水源调度方案。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迅速到达现场,与有关部门勘察污染状况、污染趋势等,判断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负责“两湖一库”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负责节水宣传,推广节水器具,加强城区耗水大户,如洗车业、洗浴业、建筑施工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负责受污染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监管、转移、救济等工作;负责管理好所属环境绿化的车辆,以备送水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对事件污染控制区的隔离和封锁现场,负责交通保障工作,适时进行交通管制,协助、会同相关单位疏散转移群众,监控肇事者和网络舆情,维护社会治安。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保障应急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市政府新闻办:协调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农委:负责组织受保护动物的转移、救济,及时疏散污染物区域内的种子、种畜禽、化肥、农药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加强农作物、养殖业的污染防范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动物及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灾情,制定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方案,申请、管理、分配救灾物资;负责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调度,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配合相关部门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贵阳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救援补助资金,对贵阳市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给予支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贵阳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运行,将重大应急事件常规演练和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水利部门预算。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局做好应急频率的使用,负责协调省无线电管理局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必要时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属地政府,做好现场群众的撤离、安置工作事宜。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突发事故的抢险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的救灾工作。负责应急供水时的洒水车供水任务;负责突发灾害时相关现场人员的生活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市安监局: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饮用水水源地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商务局:在紧急情况下,负责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做好救灾应急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贵阳警备区:负责组建抢险队伍,协调驻筑人民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贵阳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支队所属队,协调驻筑武警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相关的抢险队伍及送水车辆,配合城管部门向受影响的区域送水;
通信部门:移动及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通讯设施的安全,确保应急通信设施的畅通。
供水企业: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实施制水生产过程控制和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市北控水务集团负责市区(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部分和观山湖区)水质指标监测;各区(市、县)供水公司或集中供水企业负责各自区(市、县)水源地水质指标监测。
贵阳供电局:恢复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区域资源调配;落实指挥部下达到的指令;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加强辖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成立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传递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32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发生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协调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进行突发事件的处置。开展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调查取证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等。
233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
主要职责:组织对事发地现场人员疏散,组织警力对事发地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理,监控事件有关责任人员,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
234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含疾病控制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影响人口进行身体检查和疾病救治,对因传染性疫情引起的水源问题实施预防控制,制定相关的预防控制方案等。
235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部门等
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发放,受灾人员的安置、安抚,以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等。
236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水利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负责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时,统一组织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和报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保护措施的紧急公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37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事发地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38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水利水文、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水文地质、水污染防治、农业及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等。
3监测与预警
31城市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监测
311监测频次
监测频次为水质、水量监测站点每月监测1次,常规水质监测站点每2个月监测1次,动态(常规)监测站点一般每月监测1次。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到达现场、及时测出数据、及时提供可靠权威信息,根据污染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测、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手段。
312监测数据的报告
重要水源地取水口监测断面水质由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水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常规监测由水库管理单位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河道型水源地常规监测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自来水水厂负责原水、中间水、出厂水水质监测,一旦发现有污染物超标的'情况,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区(市、县)政府汇报,当地环保部门根据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辨析污染物超标的原因。
当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水源地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当地环保部门应立即寻找污染源,检测污染物质,上报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和报告。
报告单位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应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涉及敏感人群,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涉及到跨贵阳市以外的行政区域的,按规定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事件分级标准,将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预警分级划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红色)、II级预警(橙色)、III级预警(黄色)和IV级预警(蓝色),详见表3—1。
323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
根据预警级别的不同,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关的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后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水利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布。
324预警信息的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人口(含影响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5预警的解除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4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后,遵循“谁获悉、谁报告”的原则,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各区(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电话。各区(市、县)水利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水源管理单位和当地供水企业;水源管理单位应会同供水企业专业人员前往现场核实,迅速做出初步判断,确认可能对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出水源应急调整方案。水源管理单位应立即进行现场水样采集,1小时内将初步检测结果报告上级部门,相关水环境监测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2小时内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复验,并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同时上报市水利局和市生态文明委,市水利局和市生态文明委核实商定后,上报市政府。
42分级响应
421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
市水利局和市生态文明委在确定I级、II级、III级水源地突发事件情况后,应立即报请市政府同意,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22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水源地Ⅳ级突发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供水困难时,事发地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所属地区市民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应急监测、调查和处置组负责组织调用相关部门的消防车、洒水车、水罐车等到发生突发事件地区应急备用水源点取水,集中组织向受影响地区送水;由市物资集团公司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交由当地政府组织向停水地区市民供应。供水企业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在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对高耗水工矿企业城区耗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控制,必要时暂时停止供水;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用水逐步以河水取代自来水;新闻宣传组应配合市节水办做好节水宣传,号召城市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应急水源,并加强跨区域供水协调调度。其他市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44应急结束
441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42终止应急响应
当应急处置结束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水源水质趋于稳定为止。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损失统计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损失及影响应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由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事件发生区(市、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协作,对应急抢险需要、调集、征用有关部门、企业物资的,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灾情损失及影响进行统计评估,出具相关的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制订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12社会救助
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供水企业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灾民损失情况进行评估,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卫生、教育等部门,各社会团体组织有关专业人士或志愿人士对受到突发事件影响而产生心理障碍的人提供心理援助。
513危险品处置
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消防、卫生、农业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14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调查评估
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要会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报市政府。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期限可适当延长。
53恢复重建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4信息发布
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并经确认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应急保障
61财力保障
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2物资保障
建立水源地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和备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区(市、县)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同时制定本辖区内的备用水源保护和调用方案。供水企业应储备应急用的水质中和药剂;气象局应储备应急用的人工增雨弹;建设局应储备应急用的钢管、PV管等供水管件;各应急备用水源管理部门应储备应急用的抽水、提水设备等物资。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63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文广局等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等有关通讯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4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向水源地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66治安维护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组织公安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贵阳警备区和武警贵阳市支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7人员防护
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认真分析水源地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68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9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影响水源地水环境质和量安全的科学研究;加大对水源地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技术平台,提高保障水源地安全的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供水企业在水源地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水利局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负责市级重点水源地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2宣传教育
市水利局、市生态文明委和各区(市、县)政府等制定应对水源地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水源地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区(市、县)政府、供水企业和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73培训
市水利局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
74责任与奖惩
对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饮用水应急预案5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17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中毒、传染病流行,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和应对准备措施,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时进行监督、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技术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监督、监测、预警、报告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置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4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特别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Ⅰ级):影响特别重大,由国家卫计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Ⅱ级):因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供水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重大影响;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中毒、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国家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Ⅲ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供水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较大影响;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中毒、传染病流行,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Ⅳ级):因水源污染导致日供水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供水企业出厂水水质不达标,使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等受到一定影响;因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中毒、传染病流行,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 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发生在云南省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建议。
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办公室、规财处、应急办、疾控局、医政医管处、食品处、药政处、宣传处、中医传承处、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等负责人组成。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宣传报道组及后勤保障组等。疾控局负责饮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应急办,具体负责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州(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卫生应急响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卫生应急响应的建议;组建与完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按规定对外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2.2 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根据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担任指挥。负责指挥、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3 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现场调查、监测检验、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工作。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1.1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协助或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水样及其他有关样品并检测,及时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或通报应急领导小组或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应急检测、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
(5)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指导开展水质和介水传染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1.2 州(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及时确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或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常规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病因学检测;
(3)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4)开展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2.3.2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2.3.2.1 省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采取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落实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制定相关应急技术方案,配备应急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5)组织开展全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为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收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2.3.2.2 州(市)、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1)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辖区内较大、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
(3)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经常性卫生监督,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4)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配备和完善应急处置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5)定期进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案例汇总分析,分别报送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
2.3.3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患者、介水传染病患者和其他患者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疑似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引起的中毒或介水传染病患者,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采集和保留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病因分析和诊断。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州(市)、县疾控预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适时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包括:监测报告网络和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及时将监测结果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3.2 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监测等有关信息,分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特点及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单位、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使用单位。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单位、供水单位的工作人员、生活饮用水使用人。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供水人群、中毒(患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3.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事发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迅速启动卫生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成立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供支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1.1 现场调查和处置
4.1.1.1 接报和应急准备
(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出现中毒和传染病病例,以及发生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的事件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详细记录和核实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和事件的影响情况(用户的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饮用者的健康状况);患者的主要症状和表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救治情况(在家人数、住院人数);报告者姓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详细记录和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3)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立即安排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相关专业人员,携带应急采样检测器材、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器材、医疗救治设备等赶赴事件现场。同时做好样品检测准备工作,如怀疑涉及食品或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通知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4.1.1.2 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1.1.3 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当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2 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方式和新媒体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把握正面引导原则,消除公众恐慌心理,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2 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 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生活饮用水24小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最长潜伏期内传染病无新发病例。
4.2.2 终止程序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州(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报告。
一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置
5.1 后期评估总结
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以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取证、查处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由事件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5.3 责任追究
5.3.1
对造成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3.2对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信息发布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同意,按照《卫生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要求,根据事件不同级别,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6 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机制;要改善卫生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现场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水处理剂、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所需。
6.3 经费保障
有关部门要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置的各项经费。
6.4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由云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饮用水应急预案6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诸教[2009]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理预案。
一、可能引发生活饮用水中毒的原因
1、管网水(青山水库水)受到污染。
2、桶装水在运输、存放、搬运过程中受到污染。
3、饮水机内机身、水龙头消毒不及时或长期不消毒而引发的二次污染问题。
二、工作处置原则
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按照迅速控制危害源、控制事件扩大、保障公共卫生设施安全、积极救治病人、减少伤亡、消除危害因素的原则进行处置。
三、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有毒有害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介水传染病,引起师生健康存在潜在危险因素事件的处置。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1、成立应急组织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组员:
2.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实际,制定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抢险救助工作。
(2)、在现场抢救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五、应急处置措施
1、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由组长负责统一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各负其职,立即开展处置工作。
(1)、由赵洪义负责立即要求水务部门停止供水、严控污染扩大,并负责收集水样本。
(2)、由胡宝星负责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和教办,开展检测、分析查找原因。
(3)、如果发生人员中毒,由顾越海负责立即将中毒者送往医院抢救,并报告120救援及有关部门的协助。
(4)、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由杨春娟负责指挥班主任通知家长,赵旭升老师协助做好接待安定工作,必要时向110求援,确保学校、家庭、社会的安定。
(5)、楼烈锋老师和各班班主任负责做好饮用水中毒事件的专册登记,统计好中毒师生的具体情况(包括:班级、人数、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就医情况等),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卫监所进行调查。
2、因故导致供水中断,处理小组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应急方案,具体由赵洪义通知诸暨市越岩山泉水厂,迅速调运合格的矿泉水及时送到食堂及各教室,食堂由宣小芳负责接收,教室由个班主任负责具体使用,确保学生日常清洁用水;如合格的矿泉水调运不能如期到达,处理小组应向上级申请调休。在此时,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管网水。凡必用的`必须报校长同意,再由校长报教办备案。恢复供水后,管网水必须做清洗处理,由赵洪义具体负责。
3、在饮用水中毒事件发生、报告和处理过程中,学校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谎报、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报请教育局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饮用水应急预案7
1总则
1。l 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障全县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豫政〔2007〕66号)和《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国
本预案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全县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县城及各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暂指由本次报请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若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后,以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的饮用水水源地为准。
1。4 事件分级
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事件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特别重大事件(I级):指因危险化学品贮运过程中发生泄漏或者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城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指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指因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一般事件(IV级):因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使村镇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预防为先的原则。把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3)坚持科学处置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
(4)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有关法律宣传,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依靠科技优先原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6)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l 组织机构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县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环保、公安、安监、交通、水务、卫生、气象、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承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事务,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建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县应急指挥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5)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控制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县水务局:负责公共供水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规划后备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督促自来水企业采用特殊的自来水处理措施,如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确保饮用水安全;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督促区域供水达到水质标准;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须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维护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件现场处置调查、群众疏散,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
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县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由饮用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资料的监测,采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根据需要制作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要素预报服务产品;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发改委: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协助组织工业企业地下水源井的应急供水能力恢复和取水设施的储备和维护。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县农业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县林业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县财政局:负责预警和应急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相关饮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并协助做好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电业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
县电信局:负责保证应急通讯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通信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的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
事件发生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预警
3。l 信息监测和报告
(1)环保、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各网络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可能对我市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2)环保、水务、气象等部门监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评估,并视情上报办公室。
(3)办公室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手段,进行信息评估,根据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指挥部,由指挥部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2 预防工作
预防工作应当坚持着眼于应对当前、考虑长远的原则,通过强化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实施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态修复,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主要采取的措施为:
(1)把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环保部门应着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规划研究,住建部门应组织开展饮用水供给保障研究,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应对可能产生的危机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相关部门联合组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测网络,通过现代化的监测、监控手段开展相关水文、水质和气象等各类参数的日常监测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的表征手段切实做好信息监测与报告工作。
(3)摸清饮用水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6)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内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
(7)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实施地下水补充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3。3 事件信息发布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安全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I级(特别重大,红色)、II级(重大,橙色)、III级(较大,黄色)和IV级(一般,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预警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控制或关闭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闸、泵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知自来水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4应急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的等级,针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4。1 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对较大级以上突发事件,由办公室向指挥部和上级机关报告,同时通知下游相关各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于及时减小受害范围。县环保、水务等部门分别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
4。2 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部门,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
4。3 现场控制
现场由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4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卫生部门应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
(2)环保部门应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根据以下几种污染特点,确定污染种类:①化学性污染:工业为主的污染如造纸、化工企业等集中排污,冶炼废渣浸泡后突发排放;农业污染为主的如突发农药沉船造成的河水污染,农田施农药后经暴雨冲洗入河道污染。化学性污染健康危害多为急性化学性中毒。②生物性污染:生活污染为主的污染和医院污水排污污染,其健康危害多为急性肠道传染病;③化学性与生物性混合污染:健康危害同时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的传染病等。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点及有关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对首发病例进行详细调查;开展横断面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寻求因果关系;根据水源水系寻找、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份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开展环境监察。现场监察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当地环境监察人员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5)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采集水(包括污染水体和出厂水、末梢水等)、底质、土,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份的检测,并根据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积)计算可能污染的范围,在污染源下游和饮用水源附近设点,同时在上游设对照点进行监测;生物材料监测,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有关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检测;必要的急性毒性试验。同时调查饮水、饮食情况,采集直接饮用的缸水、开水、食物等相关样品进行检测。
(6)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
4。5情况上报
现场调处人员将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指挥部,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指挥部负责报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指挥部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4。6应急救援
(1)及时救治病人,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2)采取控制措施。县水务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启用备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环保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捞、吸附污染物等。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开关相应闸口,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如加入药水中和、净化污染,加大处理工艺,提高污染处理能力,如水厂加大或减少投氯量和净水剂用量,用活性炭处理过高的有机污染物等。
(3)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加密监测频次,降低仪器检出限,提高检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
(4)加强水源保护。
(5)观察水生动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4。7 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提出现场划定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的建议,向指挥部报告后发布警报决定。指挥部要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指派专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消息。
4。8 污染跟踪
相关部门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4。9 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10 行政处罚
环保、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对突发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5应急的终止
5。l 应急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集中式饮用本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3)本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己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由办公室报请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公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组织专业队伍对事件发生地现场清理及污染物进行处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并组织实施。
6。2后评估
应急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相关部门及时查找事件原因,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 应急装备和物资贮备
根据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
(1)配置技术先进的预警监测、监控设备。通过自动监测系统、远距离视频监控系统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质、气象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2)建立快速反应的信息沟通和指挥平台,保证预警信息畅通。
(3)贮备足够的应急处置所需物品,做好自来水深度处理的物质准备工作。
7。2 应急队伍建设
组建一支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队伍。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
通过讲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培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门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应急处置的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法律、法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应急处置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4 资金保障
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调度、处置,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7。5 宣传与演练
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进行广泛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预防和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以确保本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8预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9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饮用水应急预案8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尹梦蛟
副组长:汪涛
成员:全体教职工
2、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学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2、学校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3、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饮用水应急预案9
学校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学校常规管理中,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就是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发生师生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事故时,能及时正确地应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切实保障全校师生教职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总指挥:
当学校发生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
一般情况下由第一总指挥张富强负责,如果第一总指挥不在校,则由第二总指挥祝华军负责;如果第一及第二总指挥都不在则由第三总指挥陈兴全负责。(三位总指挥不能都不在校)
(二)联络员:
胡邦志负责向区急救中心、区防疫站和区教育局联系。报告中毒发生时间、主要症状、中毒人数等。如果怀疑与投毒有关,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蒋智群负责通知班主任老师和家长。
(三)秩序维护:
1、保护事故现场,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饮用水、留样食品以及病人的呕吐物和大便立即封存,既为防疫站调查事故原因做准备,又避免传染和扩散。
2、疏散人群,为救护车进场做准备。
3、食物中毒发生后,应注意保持学校的稳定,要严格控制消息发布渠道,避免师生、家长不必要的恐慌。
(四)现场医护处理人员:
1、当学校教师发现有师生因食品、饮用水中毒现象时,及时通知医护处理人员到场进行进一步的确认。
2、医护处理人员进行及时的医护处理后,视其中毒程度选择送往医院,并先由学校派人到医院守护病人。
①轻、中度中毒,及时将中毒的学生送通平卫生院救治。
②严重中毒,及时作现场医护处置或及时联系通平镇卫生院医生到现场作临时医护处置后,等待区防疫站或区急救中心的`急救。
(注:病人发生呕吐时,切忌止吐。呕吐有利于毒物排出。)
二、救护措施
1、值班人员或任课教师每天坚持晨检、课检,如果发现有食品中毒现象的师生,及时通知现场总指挥。
2、现场总指挥到场后,及时安排值班人员调查了解中毒范围和人数以及初步了解中毒原因,同时,及时通知联络小组、医护小组、秩序维护小组的相关人员到场,各施其职,实施救护工作。
3、医护小组及时了解中毒师生的中毒程度情况后首先对中毒感染者实施催吐,并及时作出送往急救地点或请医生临时医护急救等决策。
4、联络小组及时报告区防疫站、区教育局和学生所在班的班主任老师及学生家长。
三、常规管理
1、加强安全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通过集会、班队活动、晨会和板报、宣传画及手抄报、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对学校食品销售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管理,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卖三无食品食品。
2、建立健全学生家庭联系的档案资料,以便在应急状态下使用。
3、建立学生到校情况报告制度,以便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
4、教会学生及学校食品销售人员正确识别食品的有关知识,如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和商标等食品知识。
5、教育学生养成不乱吃零食的好习惯。不吃不卫生的食品,不吃过期的食品,不吃无生产日期、商标、厂家及保质期的食品等。
6、保持食品库房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7、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食品试尝和留样制度
8、建立健全门卫登记制度,严禁校外人员无故进入校内。
饮用水应急预案10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X
二、活饮用水日常管理:
1、学校学生生活饮用水及自备水源,应经当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2、由专人负责抽水、烧水、供水、消毒及管理设备设施。抽水房上锁,对学校饮用水设施进行必要的保养,以确保供水设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时对饮水设施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学校的自来水供水蓄水池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样送疾控中心检测一次。
3、开水房锅灶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保温桶每日使用前进行清洗和消毒方能使用,并做好记录。开水须烧开达到100℃,提供给学生直接饮用的开水应降温到50-60℃后才提供饮用,开水桶应上锁,确保学生安全。
4、饮用水管理员负责每日对自备水质进行监测:通过目测、鼻嗅、口尝和简单的化学试纸测定等手段,监测学校水质是否有变化。
三、事故报告:
1、学校疑似饮用水污染事故突发后,饮用水管理员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报告校长并保留水样。
2、校长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赶到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3、事故初步确认后,校长在10分钟内向县教育局、疾控中心(乡镇卫生所、)镇政府等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处理:
1、在校长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领导小组副组长立即组织对校内已经饮用过污染水的师生进行清理,小组成员对水源、设施、现场等进行保护,维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组长指挥组织饮用过污染水的学生到指定地点休息、观察,等候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如有学生出现异常症状,由小组成员进行初步处理;小组成员和班主任协助医务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小组成员负责协同其它教师联系家长并组织学生在教室休息或自习。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5、小组成员负责接待到校家长,并进行安抚、慰问。
6、由华建国联系干净水源到学校,以满足师生正常的饮水、生活需求。
五、善后处理:
1、成立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安排行政和教师对受害人员家属进行慰问安抚。
2、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关系,协助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原因,积极配合专业部门人士消除污染,尽早恢复学校正常用水。
3、正确接待媒体,有效避免负面报道。
饮用水应急预案11
一、应急预案目的
在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时,能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稳定。
二、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
主要职责:
调查协助组: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学校有关部门立即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市疾病控制中心。
人员救治协助组:
协调单位与各级部门及单位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医务室做好第一时间抢救并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记录并通知家长。
后勤保障组:
总务处负责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在各部门配合下,认真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饮用者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饮用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饮用水应急预案12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迅速查明水污染事故的原因并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保证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将茶溪中学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康斌(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肖清华蔡园新成员:全体教师
(二)应急处理分队
1、第一小分队:康斌吴料华康松香
2、第二小分队:肖清华蔡园新阳诗慧
(三)信息和后勤保障组:罗慧芳曹孜
二、应急处理
(一)接到报告
1、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时,认真填写《水污染事故报告登记表》,记录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范围,人员发病情况等。
2、向相关领导报告
接报人在接到疑似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核实后向局领导汇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3、出发前准备夜间及节假日:
(1)行政值班人员报告情况后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同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
(2)接到通知的监督员立即携带处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相关文书及快速检验设备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日期间:
(1)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及监督工作;同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采样。
(2)监督员携带处理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相关文书及快速检验设备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设备:
1、携带应急处理箱。
2、携带采样瓶(理化指标)、余氯比色剂、生活饮用水快速检测设备。
(二)现场调查
卫生监督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有效控制现场并进行卫生学调查。
调查内容:
1、流行病学调查:
(1)首先了解水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请有关人员简单介绍主要临床表现,有无危重病人,饮水情况等,根据情况安排进行调查。
(2)积极协助救治病人,提供救治建议。
(3)详细了解发病及与发病有关情况,填写《水污染事件个案调查表》。调查表要填写完全,记录详细,被调查人签字。
2、现场卫生学调查:
先进行水质快速检验,测定水中余氯含量,三氮含量,根据结果进行初步判定,同时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管网布设、供水设施近期的使用情况,查找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及污染物名称、性质和含量等。如初步判定为化学性污染,应了解水源周围工业布局,进一步确定污染物,了解其数量、途径及发生时间;如初步判定为生物性污染,应重点了解水源周围医院、厕所、污水排放情况及饮用水管道走向情况等。以上情况均应以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的形式进行记录。
(三)水污染事件采样:
采集水样时在水源的进水口、出水口、管网末梢平均布点,采集对照水样,以确定污染的范围。注意事项:
(1)采样量不受常规数量的限制;
(2)怀疑细菌性污染时必须无菌采样(由县疾控中心提供采样容器)。
(3)采样记录要详细,并经被采样人签字确认封存送检;(4)样品应及时送检。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时,认真填写委托书、送检单。
(5)采样过程中,一组采样容器采集同一件样品标注一个号码。
(四)在实际工作中,上述调查可以交叉进行,不同调查部分获得的信息要及时交流,便及时发现调查中的遗漏,随时进行补充。
三、行政控制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包括:
1、责令停止供水(停止供水时间由污染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解决临时供水,停止公共供水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封闭供水设施,责令清洗消毒;
3、责令控制排除污染源;
4、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5、劝阻居民不要饮用被污染的'水质;
6、污染原因解除,连续两次监测结果已确认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及时恢复供水;
7、水质恢复正常后,公告公民及时解除控制。
四、分析与报告
(一)初步调查报告
对于值班期间的水污染事件,主班人员最迟于次日上午10时之前,写出初步调查报告,报县卫生局及县卫生监督所。对于上班期间的水污染事件,调查人员于当日写出初步调查报告,送主管所长审阅,审阅无误后由调查人员交综合办公室报县卫生局及县卫生监督所。构成水污染事件,按规定进行报告,同时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初步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过;
2、临床资料分析;
3、流行病学分析;
4、现场检查情况;
5、采样情况;
6、控制情况;
7、初步印象。
(二)确认
1、确认水污染事件需由主管所长召集包括主管所长、参与调查的监督人员,进行讨论确认,由调查人员负责写出讨论意见,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2、上述人员无法确认的,由主管所长召集本所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讨论确认,必要时可请3名专家进行讨论确认。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写出讨论意见,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三)调查终结报告调查人员在水污染事件经确认后的2天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终结报告基本内容:
1、水污染事件发生经过;
2、临床资料分析;
3、流行病学分析;
4、现场检查情况;
5、采样情况及实验室检验结果;
6、调查结论;
7、处理意见
调查终结报告由卫生监督所主管所长审阅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四)结果上报
卫生监督所将《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和调查终结报告一并报局办公室,同时负责网上填写《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五)资料归档
水污染事件涉及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案卷的相关要求进行归档;不涉及到处罚的,也应该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归档:
1、水污染事故报告登记表;
2、水污染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
3、样品采样记录;
4、检测报告;
5、初步调查报告;
6、讨论意见记录
7、调查终结报告;
8、饮用水污染件信息报告卡;
9、其他相关文书。
五、组织分工及物资储备
1、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2、卫生监督所要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仪器应急用诊断试剂、消毒灭菌药械等物资。
饮用水应急预案13
1 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编制《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主要为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控制、保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案,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以及其它事关水源地安全的事件时,供给的水量和水质得到基本保证,不因发生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造成大范围的供水影响和供水安全,使突发事件处于可控状态,保证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急措施能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轻水源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xx.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xx.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xx.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xx.6.10修正,20xx.9.1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次修订,20xx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xx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xx.12.7修正);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xx.12.22修正);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xx.5.1);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xx.3.1);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xx.6.5);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xx.5.1);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xx.6.1)。
1.2.2 有关预案、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20xx.12.29);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xx.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xx);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xx);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xx);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xx);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13号);
(10)《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xx〕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xx〕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xx〕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xx〕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xx〕9号);
(1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环办应急〔20xx〕17号);
(1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xx年第1号);
(17)《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应急〔20xx〕5号);
(18)《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函〔20xx〕150号;
(19)《安徽省水功能区划》;
(20)《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xx]32号文,20xx.3.27);
(2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芜政秘〔20xx〕2号);
(22)《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政办秘〔20xx〕245号);
(23)《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24)《芜湖市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
(25)《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6)《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12月8日);
(27)《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年8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镜湖区境内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的事件,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范围具体如下:
(1)芜湖市二水厂(杨家门)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右岸1km范围。
(2)镜湖区方村自来水厂饮用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3)镜湖区天民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保护区陆域1km范围。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镜湖区境内3个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执行主体为镜湖区人民政府。本预案在《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芜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镜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芜湖市其他各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衔接工作。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突发事故等突发事件,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产生影响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应与《芜湖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芜湖市交通运输系统应急预案》平行联动、相互衔接,共同协作、互相通报突发事件进展及处理处置情况等信息。当发生跨行政区域水源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除此之外,在与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衔接方面,与饮用水水源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及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预案上下联动、相互衔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及污染物迁移的全过程,共同配合做好污染物拦截、信息收集研判、事件预警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镜湖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主要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单位:应急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宣传、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考虑到水源地的重要性和敏感性,一般情况下,由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区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工作,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领导、组成部门、职责分工和日常应急管理职责见附件1。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是根据不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的,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长。
2.4 现场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等,还包括请求支援的外部应急救援力量。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2.4.1 应急处置组
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城市管理局、供水单位等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以及熟悉水源地情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6)协调公安、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4.2 应急监测组
组成:为应急监测机构,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水厂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2.4.3 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为供水保障机构,由镜湖公安分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疾控中心、镜湖区住建交通局、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2.4.4 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为后勤保障机构,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财政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等负责管理应急物资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2.4.5 应急专家组
组成:为技术支撑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生态环境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托芜湖市应急专家库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4.6 综合组
组成:为综合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委宣传部、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和镜湖区政府办等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水源地应急预案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详见附件,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2.5 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当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态发生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请求帮助和支援。外部应急救援力量主要为长江芜湖市海事局、周边市级人民政府。
2.6 具体要求
2.6.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6.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人员组成要求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同时担任。协调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专项工作组由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供水单位、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执法监督、宣传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管理或水源地管理的工作人员组成。
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出的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期间如有人员变化需及时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均以AB角制度建立,各重要岗位均有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需要,共设立6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2.6.1.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要求
(1)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要求;
②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③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④协调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①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③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④研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副总指挥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②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要求
日常职责:
①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②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
①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④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4)专项工作组职责要求
镜湖公安分局:查处导致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镜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镜湖区城管局、镜湖区环卫所:参与在供水区域发生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镜湖区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镜湖区应急管理局:协助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有关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
相关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保护与监管,发现水质异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现场处置工作;配合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群众投入救援和应急工作。
(5)各街道应急小组职责及与指挥机构的关系
本次预案明确各街道应急小组(包括街道工作人员及自来水厂工作人员,详见各街道应急小组名单)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得知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同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由于距离事发地较近,街道应急小组负责前期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围堵、截流、疏散人员、报告相关单位等工作),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③自来水厂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部分依托自来水厂,部分依托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部门物资,另补充购买必要应急物资),以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调动迅速、便利;
④街道应急小组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使各应急小组成员熟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让周边工业企业及群众从中感受到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学习到有用的救援知识。
各街道应急小组的职责主要是在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并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之前负责前期处理工作,在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后,听从指挥部的指令,并配合应急处置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6.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镜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事件时,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通过信息核实,判断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应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镜湖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副区长为总指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为副总指挥(特殊情况,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可以委托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根据不同水污染事件,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所有参与应急处置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6.2.2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展开行动。
(2)负责应急准备、预警发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解除等工作。
(3)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5)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应明确信息收集和研判的责任单位、过程和具体要求。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包括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镜湖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以及供水单位等部门,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上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芜湖市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收集范围与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致,即为各水源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根据本项目特点,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信息收集:
(1)区生态环境分局、供水单位、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相关热线、网络、群众举报等途径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通过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信息研判是指运用科学严谨的研究方法,对各种信息线索、零散脱节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整理与关联,产生一个预测性或判定性结果的过程。信息研判主要包括对信息的真伪断定和风险评估两方面。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指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镜湖区人民政府。
接到信息报告的镜湖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生态环境、住建、水利等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为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②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③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⑤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⑥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发布流程:协调办公室根据收集报告信息,通过核实、研判,确定可能或已经发生饮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启动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咨询电话、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途径: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警报器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和人员。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以下途径发布:
(1)通过已建立的区人民政府工作网络,以文件传真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区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微博等发布预警信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4)由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的对象:预警发布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5 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后,进入预警状态,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还应启动应急措施。
3.2.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预警解除的条件。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均有及时上报的权利和责任。
①当在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发现人员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协调办公室;
②区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或信息后,应急协调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③区应急协调办公室确认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立即报告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水局、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交通运输(遇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橙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并上报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为红色预警级别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部门报告。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情形无法判明等级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预警级别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因环境污染引发的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④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区域共同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形成联动机制。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及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①初报。应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②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③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核实和水质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判断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的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生态环境、水利、卫健、供水单位等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应急监测支援。镜湖区应急监测组主要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镜湖区农业农村水务局、镜湖区住建交通局、镜湖区卫健委、供水单位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规范
监测工作中涉及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时段、采样方法、化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的环境标准要求进行。
(2)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3)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4)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
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注意采样点代表性。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HJ/T191、HJ/T164、HJ/T194、HJ/T193、HJ/T55 和HJ/T166 等。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控制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断面。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故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现场采样记录也是应急监测采样时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是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的第一手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全面,可充分利用常规例行监测表格进行规范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②现场示意图,如有必要对采样断面及周围情况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特别注明采样断面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如建筑物、桥梁等名称。
③监测实施方案,包括监测项目(如可能)、采样断面(点位)、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
④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事故发生的原因。
⑤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如水温、水流流向、流量、气温、气压、风向、风速等)。
⑥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程度);如有可能,简要说明污染物的有害特性。
⑦尽可能收集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盛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标签等信息,尤其是外文标签等信息,以便核对。
⑧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的签名。
(5)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6)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为迅速查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为快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首先可采用如下的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的监测方法。
②现有的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7)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8)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用于监测的各种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并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实验用水要符合分析方法要求,试剂和实验辅助材料要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实验室采购服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需控制温湿度等条件的实验室要配备相应设备,监控并记录环境条件;应急监测报告应完整。
(9)污染跟踪
应急响应小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加强监测,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3.5.3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应急监测组的住建、农业农村水务局、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3.5.4 应急监测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应明确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的部门、程序、方法及工作要点;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地表水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应急处置组应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包括先期处置、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③通知相应的自来水厂 、所在地街道办、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和镜湖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④服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3)应急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如下措施:
①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咨询组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应急处置组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并衔接启动《镜湖区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供水部门通过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当发生供水应急状态时,紧急切断部分管路,实行区域间歇性供水;
⑤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⑧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3.7.2 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并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随时掌握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和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应急供水保障组应配合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供水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1)事件所在地镜湖区人民政府、区农水局、区住交局按照应急预案,通知水厂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供水辖区内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2)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制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从上游或备用水源地紧急调用水源,改路供水;用水量大的生产、服务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要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3)节约用水,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首先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对高耗水工矿企业、洗车、洗浴中心及其它服务行业实施限量供水,并号召城区居民实施节水,对于缺水率较大的部分区域可启动自备水源,并加强供水协调调度。
(4)水源调度。当启动红色预警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停止取水以及供水,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通过芜湖市其他水厂供水设施或依托芜湖市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供水单位的应急监测能力、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情况见下表。本次预案应急监测依靠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水厂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根据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清单应包括物资、装备和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还应明确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要求。根据现场调查,现有应急物资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负责物资调集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详见第二部分的应急资源调查章节。
根据现有物资储备情况,还需储备完善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1)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涉及重特大突发事件,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5·24”要求(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解除群众的思想疑虑,防止各种谣言的传播。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3)镜湖区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镜湖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除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同时,区委宣传部应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的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3)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根据生态环境、卫健部门的监测结果,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达到“水源地威胁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的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的应急处置组组织专家咨询组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依次报请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
(2)现场应急处置组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3.10.3 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区政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涉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事件的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 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应急监测组还应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定期采取监测措施,供水单位严格监视取水口的水样指标,严格监管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期污染防控措施,确实落实到各责任部门、涉事企业单位及个人,如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事件调查
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后,应由镜湖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对一般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并应配合芜湖市人民政府对较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配合安徽省政府对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组织调查。
4.3 损害评估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一步需要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报告应根据事件等级红色和橙色,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20天和10天内完成。
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事件原因、过程及后果(包括伤亡、经济损失、影响);
(3)分析、评估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
(4)事件结论、主要经验教训,责任人认定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4.4 事件总结
综合评估结束后,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并形成书面材料。
4.5 善后处置
(1)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和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2)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牵头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做好安民、安抚、社会救助、理赔等工作。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3)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4)受灾居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民政局、供水公司等单位要迅速设立饮用水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日常生活用水的安置工作。卫健部门要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各专业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规程,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工作。有关现场清理和处理工作,应根据专家对灾害事故的性质和传播范围等进行认定,由公安、卫健、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设立警戒哨,划定警戒范围,由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采取相应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有关专业部门应继续对现场情况进行监控,根据专家评估结论,再进行解除警戒。
(5)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具有获取与饮用水水源有关信息的权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保通讯畅通,指挥部办公室要保持值班电话全天有人接听,并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在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应急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各协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在相互联络中应视具体通讯情况,遵循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选择使用各种通信设备。如:台式电话、高频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专项工作组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地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2 应急队伍保障
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水利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1)宣传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2)培训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应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培训周期为1次/年。
(3)演练
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集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演练的主要内容:现场环境状况的快速测定,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备用水源的应急启用,中毒人员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
演练周期: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演练。
5.3 应急物资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由镜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牵头,区住交局、区农水局、各街道协助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做好应急物质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根据时间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5.4 经费保障
镜湖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防范、应急设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住建、卫健等部门提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呈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区财政预算。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对受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区财政局配合主管部门对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5 其他保障
5.5.1 交通运输保障
镜湖区住建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应急现场的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镜湖区卫健委负责提供应急所需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5.5.3 治安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5.5.4 社会动员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编印、发放水源保护的宣传资料,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5.5.5 人员安全保障
(1)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桶装水。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5.6 应急资源的管理保障
建立和完善镜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通信网络和镜湖区环境应急物资库。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
加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5.5.7 技术保障
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环境应急预警监控指挥系统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预案实施前后,由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演练和修订。建立与其它部门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在出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相互协作。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镜湖区人民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同时,随着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进行预案的修订和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区域范围内企业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出现涉及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较大企业;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区域内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变化的;
(4)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饮用水应急预案14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一、应急领导小组人员及分工:
组长:蔡瑾婷
成员:谭清、刘建新、周桃园、袁宇希、冯瑛
二、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发生在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和水源性的传染病不在校园内蔓延。
三、预防措施
1、组建机构,统一领导。
成立学校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的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饮用水,做好每年两次水处理设备的检测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3、依法管理、加强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规范师生饮用水供应工作,师生饮用水要有专人管理,饮用水存放环境整洁,并加强日常检查,一旦发现变质,立即停用;饮水机要定期消毒,。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5、强化教育,防患于未然。
加强师生的教育。充分利用班会、讲座、板报、广播等,开展饮水卫生安全及水源性的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饮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的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事故,按要求立即向学校校长报告,并于2小时内向上级和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2、学校教师将在第一时间送中毒学生到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家长。
3、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饮用水封样,并送检疫部门检测。
4、积极做好中毒学生的就医陪护工作,及时联系学生家长,如实向学生家长阐述事故经过,并认真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争取家长的配合、谅解。
5、学校保健教师做好专项登记工作,包括:饮水污染情况、班级、人数;因饮水而得病的学生姓名、发病日期、主要症状、处理情况等,并积极协助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部门做好调查工作,在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6、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认真做好理赔工作。
五、责任追究:
在师生饮水突发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事故发生、报告和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瞒报或玩忽职守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饮用水应急预案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条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小河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导担任。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主要负责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并协调联络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环境污染投诉;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对区内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的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区消防部门负责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中的抢险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区城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涉及饮用水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保障便捷畅通的应急交通运输渠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区水利局负责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和配合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水利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区消防部门组成。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七条 小河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我区饮用水源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上报相关领导部门,以争取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九条 小河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并报市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第十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或补给水源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的污染事故;因环境突发事件使城区主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污染事故;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使主要城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使主要乡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Ⅳ级(一般):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使村镇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 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得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区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小河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上报省环保局;成立相关专家组分析研究情况,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事件扩大。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并根据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终止程序,执行《小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急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饮用水源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三)应急过程评价。涉及饮用水源一般环境事件由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源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程序上报。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速报制度执行《小河区集中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速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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