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名,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
二、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安委会成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发生变化时及时行文。
三、公司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安全主管经理、生产主管经理
成员:其他副总经理及安全保卫部、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工会、生产管理部的负责人
五、安委会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等),并监督落实。
2、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方面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对全体员工及各级领导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5、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6、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制订新的工作要求。
7、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8、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措施。
9、组织、制定并实施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10、负责对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并严格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对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对预防各类事故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2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级安全管理生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3.1相应性原则:与本厂行政机构相匹配,根据年度机构调整情况对安全管理机构作相应调整。
3.2分级设立的原则: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工段)级。
3.3首长负责制原则: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第一责任者,即各部门负责人。
3.4设立常务管理机构的原则:一般设立专门的安全办、或由专业管理部门作为兼管的常务管理机构。
3.5职能全面的原则:即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应覆盖包括厂内的所有工种、部门及岗位。
4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4.1安全管理机构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能够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2安全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4.3安全管理机构要每月召开两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4.4安全专题会议内容必须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构成
5.1根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和焦化厂实际情况,分级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5.1.1厂安全领导机构为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
5.1.2厂安全管理机构为安环科。
5.1.3部门负责人和车间主任为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1.4各班组(工段)(工段)长为本班组(工段)(工段)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5.2厂安全生产领导组人员构成
焦化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应由厂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厂主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组成员应至少包含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
6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6.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厂内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6.2安环科的职责
6.2.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分管安全环保副厂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和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安环处指导。
6.2.2组织制定或修订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职业卫生等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6.2.3负责编制全厂年度、中长期、月、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防震减灾、消防、绿化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开展工作。
6.2.4组织全厂安全、环保、消防、绿化检查。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6.2.5负责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厂级安全教育;负责组织检查全厂各单位、各层次安全教育培训。
6.2.6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参加各单位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认定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2.7参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大修、技改技措项目的劳动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保证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6.2.8负责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岗后体检,并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6.2.9对全厂重点危险源(点)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纠正违章;督促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2.10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化安全管理办法。
6.2.11负责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6.2.12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及各类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搞好安全技术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6.2.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加强安全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指导基层安全工作。
6.2.14负责组织全厂环境绿化及管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绿化管护工作。
6.2.15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总结推广环境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污染物防治管理。
6.2.16负责全厂环境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各生产单位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实行清洁生产。
6.2.17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并对各生产单位和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6.2.18本单位费用指标的控制。
6.3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职责
6.3.1贯彻执行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领导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
6.3.2落实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
6.3.3参与厂召开的各类安全会议,向本部门(车间)员工传达厂安全指示精神;组织召开部门(车间)安全会议。
6.3.4协助、配合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6.3.5组织部门(车间)开展、参与安全培训。
6.3.6组织开展部门(车间)的隐患排查工作,并落实整改情况。
6.3.7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6.4班组(工段)(工段)长职责:
6.4.1贯彻执行厂安全管理制度。
6.4.2负责班组(工段)(工段)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6.4.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实施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6.4.4负责落实本班组(工段)(工段)所属设备(含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6.4.5组织参与厂各类安全培训与安全学习。
6.4.6组织开展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文明生产,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安全。
6.4.7及时报告本班组(工段)(工段)安全情况。
6.4.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7人员的任命
7.1依据特点书面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负责人、应急救护队员、事故调查员等。
7.2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并有任命书。
7.3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包括:
7.3.1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7.3.2标准化系统评价培训。
7.3.3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培训。
7.3.4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培训。
7.3.5事故、事件调查技能培训。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公司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配备要求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2.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车间技术员兼职担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2)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5)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技术部报告;
(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7)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8)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技术部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五、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4
为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保障生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设置配备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二、管理职责
1、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2、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各部门根据安全管理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管理要求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须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参加。
2、机构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专职安全干部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具体人员以文件任命为准,如遇人员变动,及时进行增补。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炼钢厂安全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依法配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要求,结合公司有关规定和炼钢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任职,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三条安委会设置及人员配置
炼钢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炼钢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
安委会设主任一名,由炼钢厂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三至五名,由厂内副处级以上(或等同于此级的专家、助理)任职资格担任;设成员若干名,由各职能管理科长、生产车间主任组成。
第四条厂级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设置及人员配置
一、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协调解决全厂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工作的有关事宜。
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副厂长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安全科科员兼任。
二、安全科为炼钢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全厂人数的3‰以上配置安全管理专业人员。
第五条厂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一、各生产车间成立安全管理组,管理组设组长一名,由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二至三名,由车间副主任担任,成员若干,由车间技术员、各工段(班组)长。
生产车间配置专职安全员一名。车间下设工段、班组级,设置兼职安全员,由工段长、班组长兼任。
二、职能管理科室配置兼职安全员一名。
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安委会主任是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七条安委会副主任是分工管理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八条安委会成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工段级或班组级兼职安全员,是基层工段(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
第十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研究、解决炼钢厂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和问题。
三、听取各职能科室和生产车间执行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审定阶段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障基金的投入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审定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传达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决策。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三、综合分析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组主要职责
一、在厂安委会和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要求。
二、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实现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安委会主任、副主任人员和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
第十四条厂安委会成员变更时,要及时以文件形式下发安委会调整后的组成。
第十五条厂属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配置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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