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集锦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欢迎阅读与收藏。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
一、成立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园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
二、幼儿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卫生防疫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定期年检。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学期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四、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及原料。
五、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六、幼儿园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七、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二、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县幼儿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县卫生防疫部门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四、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规范,幼儿园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教师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班的全面教育教学工作,使幼儿在体、智、德、美几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认真执行生活日程,严格按照生活常规要求,培养幼儿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保证幼儿有足够的户外活动时间,做到动静交替,使幼儿保持良好情绪;
四、制订学期、月、周、日计划,并结合本园本班的实际情况,做好教材、教具的准备,认真备课,保证计划的落实;
五、认真进行课堂教学,要求用直观的游戏形式,让幼儿多看、多听、多想、多说、多做,调动幼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注意个别幼儿的差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和游戏的质量;
六、课外时间开展各种游戏、排练文艺节目及开展体育锻炼,并负责组织幼儿观察、劳动、娱乐及各种节日活动;
七、全面了解每个幼儿,负责建立本班幼儿教育教学档案;主动与本班教师及保育员团结协作搞好本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工作及生活护理。培养幼儿文明卫生习惯及良好进餐习惯;
八、对幼儿进行初步的“五爱”教育,培养幼儿优良的品德、文明礼貌的行为、活泼开朗的性格。
九、做好家长联系工作,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与家长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2
1. 各班教师与配班保育员必须按时照顾本班幼儿水下及起床。睡觉时间:12:00,起床时间:14:30。
2. 幼儿午睡必须排队进出,不准互相推搡。
3. 保育员应及时进入午睡室,维护好幼儿纪律,不能做与午睡管理无关的事情。
4. 午睡时要注意开窗通风(冬天提前开窗通风),管理人员要保持午睡室的干净.通风.无臭气.霉味。
5. 午睡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午睡室安静,任何人不得因任何事在午睡室喧哗,更不能扎堆闲聊。
6. 保育员要根据季节特点照顾幼儿午睡,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教会幼儿正确的穿脱衣服的'方法及顺序。脱衣服应先脱裤子,用被子盖住腿后再脱衣服;穿衣服应坐在被子里面先穿衣服,再穿裤子。有效防止幼儿感冒。
7. 午睡室要勤于打扫,幼儿被褥勤换洗并定期晾晒消毒,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午睡值班人员定期检查。
8. 保育员要对本班幼儿午睡情况作好记录,注意发现并消除睡眠室的安全隐患。
9. 造成睡眠室安全事故者,由园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后果严重着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
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物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4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学校,经园长同意并签名即可。由园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内外清洁整齐。
3、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然后通知学校。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5
一、维护幼儿安全的原则
1.防患于未然,加强预见性。
2.组织有序,稳定幼儿情绪。
3.提供充分与足够的活动时间与空间。
4.教育与信任并重,处理好“收”与“放”的关系。
二、安全管理与教育的内容和方法
在班级保教管理中,应注意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进行适当的安全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玩具的安全
①杜绝使用危害幼儿安全的玩具,如边缘锋利的玩具、容易破损或断裂的玩具、用有毒材料或涂料制成的玩具等,小班避免给幼儿提供体积较小或豆类的玩具。
②教会幼儿玩玩具的方法,尤其是户外大型玩具,应让幼儿掌握游戏常规。对于需成人指导才能玩的玩具,一定要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③注意玩具的维修和保管。如要定期给玩具消毒,对残旧的玩具要及时修理或丢弃,避免某些尖锐物体刺伤幼儿的手指。
2.活动安全
①在使用剪刀等危险性工具时,要注意教幼儿掌握操作技能、要领。如,将剪子交给别人时,要把剪刀的尖端握在手掌心,将剪刀柄递出去,以防刺伤别人。剪刀用毕要合好,放归原处。
不能拿着剪刀乱跑。
②除非特别规定,不准幼儿玩弄电源插座、插头、电线,不能玩火柴、打火机等。
③不随便吞吃非食物的东西,不把钱币、玻璃球等小东西含在嘴里。
④使用户外活动器械要遵循正确的运动技能和方法,遵守活动规则,不得做任何危险的`动作。如,爬攀登架时要抓紧护栏,不相互推拉。
⑤走路奔跑时要注意四周,不猛跑、猛停,要会躲闪,防止和同伴碰撞。
⑥上下楼梯靠右边走,不能与同伴相互推拉、挤。⑦不把头伸到阳台、窗台、护栏外面,不攀爬楼梯护栏。⑧不玩带刺或有尖角的物品,不把这些东西带在身上。⑨户外游戏时,不远离集体。要整理好衣着,系好衣扣,鞋带,以免活动时绊倒发生危险。
⑩团体排队户外活动时,要确认并紧跟前面的小朋友,不掉队,不随便离队。教师应有二人随行,一前一后照顾幼儿,并随时清点人数。
3.交通安全
①引导幼儿学习认识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在街上乱跑;横穿马路不慌张,注意看清左右有无行车,才可以过马路。
②乘车时,幼儿不可将头、手伸出车外。在车上不得大声喧哗,不在车上玩耍和跑动,要扶好车把,以免发生危险,不玩弄车门和车窗。按顺序上下车,不可相互推挤。
③教师要随时关注本班幼儿情况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隐患。
不得让幼儿单独离园,不能让陌生人接走幼儿。
4.着装安全
①幼儿着装要舒适、安全,避免穿太长的裙子、太大的衣服,以免影响幼儿活动,且易绊倒,发生意外。
②教师不能穿太短、太窄、太长的裙子,以及太高的高跟鞋,以免当幼儿发生意外时,影响教师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不能留长指甲或佩带影响教学的饰品。
5.防火安全
①幼儿园要按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②每个班应贴出一张安全通道示意图,并组织教职工熟悉通道及消防和紧急事故电话。
③幼儿园应预先拟定紧急状况疏散计划,并让幼儿实际演习,以应付失火、地震等紧急状况。可通过比赛(游戏)的方式进行,教师听见紧急讯号后迅速带幼儿离开教室集中到室外空地(操场等)。这种练习每学期举行一次。
接送安全制度
一、家长送幼儿入园时,必须亲自把幼儿交到教师手中,不能只把幼儿送到大门口,防止幼儿走失。
二、教师接待幼儿入园时,对家长提出的要求,反映的情况、所带的物品、药品要认真记在交接本上,以防止遗忘。
三、幼儿离园时,教师要帮助幼儿做好准备,开大门后,由值班教师把幼儿亲自交给家长。幼儿在园期间发生的事情要如实向家长反馈。
四、严格按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行事,不到接送时间不准家长接孩子,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教师请假,经允许方可。
五、如果家长代接,教师必须打电话跟孩子父母确认后,由来人签字才能接走幼儿。幼儿不认识的陌生人不准接走幼儿。
幼儿园晨、午检制度
一、晨检
1、晨检要求:
每天幼儿入园,须接受早班教师的晨间检查。
2、晨检内容:
一摸:幼儿有无发热现象。
二看: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三问:个别幼儿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
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迅速处理。3、晨检记录
晨检后,教师需将健康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登记下来,并关注当日幼儿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联系家长。
二、午检
1、午检要求:
每天中午幼儿入睡前,须接受值班班教师的午间检查。2、午检内容:
先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及有无发热现象。其次让幼儿自己先把衣兜里的玩具或其他物品全部掏出放在规定的地方,教师检查幼儿有无携带不安全的物品。
3、午检记录
午检后,教师需将观察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登记下来,并关注当日幼儿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保育员安全工作制度
1、热爱保教工作,对幼儿关心,态度和蔼,动作轻柔,细心照顾,配合教师对儿童进行教育。
2、早上7点20到校,在幼儿到之前打扫整理完毕,地面无污渍并保持干燥。
3、配合教师教育幼儿注意用餐文明,不争抢,不浪费,细嚼慢咽,适量进餐。
4、餐具及水杯每天刷洗干净并烫洗,不能油腻,及时消毒,并摆放整齐。
5、午睡时每隔一段时间就巡视一遍,有问题早发现。6、室内不留垃圾。每周五大扫除,清洗毛巾,擦门窗玻璃,刷厕所。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各级政府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政府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政府教育、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
(三)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学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规定设立卫生室。学校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对讲机、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学校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四章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区和教职工宿舍区隔离。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登录和持证出入制度,外来人员经允许只能进入学校办公区,并由专人引领陪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设立隔离线,杜绝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入校现象。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要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大型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同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报告,由办事机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工,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教学楼、办公楼、图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环境安全
第三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安监、城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三十一条公安、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贴近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学校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和设施,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停车泊位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逃生和报警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开学初、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
(三)每月开展一次用水、用电、防火、防盗、人身防护、疾病预防、饮食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心理健康、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等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全方位、系列化的学生安全教育活动;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演练;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每学期对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园)长、校园专职保卫干部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公安、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方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学校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7
1、幼儿园的消防安全工作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宗旨,由幼儿园管理事务后勤的老师专门负责。
2、按照消防有关条例,在厨房及各楼道口配置消防灭火器及消防栓,并定期请消防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更新。保证各设备使用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3、由幼儿园消防安全负责人安排,定期向幼儿园各位保教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讲座,传授消防安全知识,并组织响应的`消防演习活动。
4、定期检查幼儿园用电线路以及煤气、电器等器材的使用安全,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请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解决。
5、在干燥季节,进一步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巡查,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6、在各班及食堂、仓库等部门建立安全责任制,由班主任及各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园的消防负责人员汇报,万一发生火灾,首先应迅速组织幼儿按园定的路线进行疏散,严禁组织幼儿参加救火行动。
7、由各班教师负责做好幼儿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幼儿玩火、玩电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并严把入园关,严禁幼儿带危险物品上幼儿园。
8、有各班的班老师负责做好对家长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严禁家长在幼儿园内吸烟,或给幼儿购买易燃易爆的物品。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8
1、保证园内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烫伤、走失、触电、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定期向家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园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活动中去。
3、认真贯彻有关食品卫生规定,严防食物中毒。
4、幼儿厕所、盥洗处的地面保持清洁干燥,洗手水或洗涤水用前先放冷水,再放热水,防止出现烫伤。
5、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且要放在成人知道的地方。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
6、放学后应有人专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功放机、拉电闸。要灭炉火、锁门,防止意外事故。
7、不准私自带幼儿去不安全的地方。
8、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园,不得进班,有事可在办公室等候接待。
9、对园内出现的'事故,要进行分析研究,做好记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
10、工作人员要保证幼儿的行为安全,出现情况应及时汇报,不得延误。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9
一、安全保卫
第一条 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要求来访者必须登记并得到门卫或园长的允许后方可入园。
第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人、物、事交接准确无误。
第三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发现盗警、火警等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定期检查房舍、设备、大型玩具的安全、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并采取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严禁幼儿触摸各种电器开关、电热设备。加强对幼儿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第六条 教育幼儿要遵守纪律,培养幼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幼儿离园时,家长凭接送卡必须得到老师的允许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遵守接送卡制度;大门上锁,防止幼儿私自跑出园外或错接幼儿等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对幼儿进行互助友爱的教育,幼儿出入教室、上下楼梯时要有老师看护,做到不拥挤、不打闹,互相帮助,井然有序。
第九条 教育幼儿不做危险的事情,不采食花、草、种子,不把小物件衔在口中,或把玩具放在口里吮吃。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做好安全防火、防盗工作。
二、饮食安全
第十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度,培养良好的卫生意识。
第十二条 严禁采购腐烂、变质的'食物,购进原材料要求无毒、无害,采购成品、成型食物应向厂家索取卫生许可证或有关部门证件,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营养要求。
第十三条 库存食品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包装食品要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用容器加盖存放,注意保质、保鲜。不与非食品混放并采取“三防措施”。
第十四条 食品的洗切、加工必须遵守“一洗、二浸、三烫、四炒”的烹饪程序,饭菜煮熟、煮透,符合卫生要求,保证不受污染,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加工用器、容器、餐器应严格遵守消毒、保洁规程,严防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工作室,工作人员应该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工作衣、帽,要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卫生。
三、药品管理
第十七条 内服、外服药品要注明标识并分格存放,同时要放置在幼儿不能随便拿到的位置。
第十八条 给幼儿服药时应仔细核对姓名、药名、药量,避免误服或过量。
第十九条 未经医务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给幼儿服压药,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不得擅自离岗;幼儿出现紧急病情时应迅速送医务室或医院救治。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提高医疗保健知识,同时提高应变能力。
四、活动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清点人数并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活动内容要符合幼儿年龄阶段的实际能力,切忌组织幼儿参加有危险的活动,确保活动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组织幼儿户外活动时,工作人员应严密监护,不得擅自离开或闲谈,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要清点人数,规定接送时间,建立家长接送制度;特殊情况出现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十六条 加强纪律教育、防火防水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0
1、需在园服药的幼儿,要求家长只给幼儿带一天的服药量(请家长接幼儿离园时将液体药品带回)。
2、幼儿当日需服用的'药要用纸袋包好封口,在纸袋上注明孩子姓名、班级、药名、服药时间、服药方法和剂量。
3、服药幼儿家长详细、认真填写《在园幼儿带药服药记录表》。
4、保健护士核对纸袋和家长填写的表格,经确认无误后收药,放在班级药箱篮。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1
一、预防烫伤
暖水瓶、开水壶、热饭、菜、汤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禁止热源进班。
不允许幼儿进营养室、保育员室(门随手关)等危险地区。
幼儿尿湿衣裤,盥洗前,一定要试好水温(用手背试水温)。
幼儿进餐、饮水或喂药时,温度要适宜,手摸杯子不烫手为宜。
冬季取暖期间,保证热水袋的安全。
水箱上锁,水温适宜。
二、预防外伤
清除园内房屋、场地、玩教具的`不安全因素。拐角、器械边角要圆滑,墙面要软处理。大型玩具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
教师组织户外活动要随时观察每个孩子。活动范围不要太分散,要在教师的视线内,避免过于疲劳或保护不到所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小班户外活动时间或地点要与中大幼儿班分开。
幼儿使用的设备要稳固。桌椅板凳没有毛刺,饮水桶、毛巾架等要固定好。
剪子、刀子、针等锐利物品要放在成人专用材料柜内(储藏室、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通过游戏形式,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逐渐使他们过渡到自我保护阶段。
三、严防异物入耳、鼻、气管等处
给幼儿投入的玩具要较大,防止误把玩具当食物吃进肚子或含在口中。
户外活动时注意幼儿是否捡了石子、小棍等物品营养菜谱,如发现要及时清除,防止幼儿把异物塞进鼻、耳中。
如发生异物进入耳、鼻、气管事故,教师不要随意采取措施,弄清情况后,再进行排除。如保健老师解决不了,应及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激。
每天晨午检时要询问孩子是否带有异物,必要时应由教师集中保管。
幼儿睡眠时,值班教师要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观察幼儿是否在被子里吃豆、巧克力糖等食品,防止食品进入气管。,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2
生食海产品加工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生食海产品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生食海产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二、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三、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佩戴口罩。
四、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五、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六、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
七、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时,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备餐及供餐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备餐及供餐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非备餐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备餐间。操作人员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二、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在无人工作时开启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三、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五、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冰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冰箱内,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洁。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至少设有两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
九、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十、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十一、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十二、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十三、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维修保养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二、接触食品的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避免因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
三、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原料加工中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五、所有食品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除虫灭害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除虫灭害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灭蝇灯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二、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三、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四、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五、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者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中毒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餐饮服务有毒有害物品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二、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更衣场所管理制度
一、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
二、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与从业人员数量相符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
三、更衣场所在门口处设从业人员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四、从业人员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卫生间管理制度
一、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卫生间应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三、卫生间内的洗手设施,应设有相应的清洗和干手用品或设施,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结构应易于清洗,水龙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触动式开关,并宜提供温水。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四、卫生间应设有效排气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不生锈的防蝇纱网。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五、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有效的防臭气水封。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3
幼儿园娃娃车是接送孩子专用交通工具,关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加强对园车接送的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接送老师:
1、接送车都要带学生花名册,并进行点名上下车。
2、要组织幼儿排队上下车,注意乘车纪律和安全。
3、上车后给每位幼儿安排座位,播放碟片,并教育学生不要把头和手伸出窗外,。
4、上下车要接送老师亲自开门,要等车停稳了才能让幼儿上下车。
5、在接和送的过程中,接送老师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应把学生送到指定地点。
6、接送老师应先开门下车后再组织幼儿有序下车,和家长实现交接(早晚:从家长手中接过孩子,将孩子交到家长手中。)
7、对没有接到/送到手的的孩子,接送老师要打电话联系家长,并告诉班主任。
二、驾驶员:
1、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接送学生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中速行驶,礼让三先,安全正点。
2、驾驶员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岗,协助跟车教师维持好学生上车时的秩序,做到正点发车。
3、校车返校后,驾驶员必须有序地将车停到指定的地点,然后对车辆进行清扫,保持校车的整洁。
4、注重车辆的.保养,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周六要对车辆进行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检修。
5、校车应做到专人专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校车给他人学车与驾驶。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如当班司机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必须事先告知学校管理人员。学校经查验有关证照后,方能让替班者试车,驾驶技术不熟练的不准出车。
6、负责接送学生的教师,要经常教育学生,做到有序乘车,文明乘车。维护好车上的秩序,要敦促司机在指定地点停车。车停稳后,才能让学生上、下车。
7、驾驶员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开疲劳车,不得开有“病”的车。
8、驾驶员必须接受学校后勤管理人员的管理,每学期由总务处按本制度拟定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
9、考勤管理:迟到一次10元;请假一次(上午/下午)扣30元;缺岗一趟扣25元。
10、交通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闯红灯除交警部门罚款外,学校另扣20元;
2)违反交通管理法其他条规的按交警的处理:①按交警裁决的责任大小,依比例修复校车;②人身伤害原则上按交警裁决的比例支付,极其特殊的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但乙方必须支付一定的底数(半年的工资)。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曙光星城阳光幼儿园
早上接车流程
1、校车到点在固定地点等候。
2、同家长幼儿打招呼,并从家长手中接过幼儿,进行简单交流。
3、安排幼儿座位。教育幼儿头、手不伸出车外。
4、相同站点人到齐后点名关车门,发车。
5、行驶到另一站点同上程序,有到点未到幼儿,接车教师应与家长取得联系,请其自己送往。(请假幼儿应主动同接车老师联系)
6、车子到达幼儿园,司机鸣笛,提醒班级教师接车。
7、接车老师组织幼儿下车,接车老师一定将孩子送到本班级老师手中。并转告家长交代相关事项。
8、接车老师上车,检查有无遗漏幼儿、物品。方可下车。
下午送车流程
1、下午4;20/5:00,班级教师将幼儿亲自送到相关接车老师手中。
2、接车老师组织幼儿站队。
3、车子在园门口停稳后,接车老师组织幼儿有序上车。
4、安排幼儿坐好,清点人数。教育幼儿头手不伸出车外。
5、车子在行驶过程中,老师应站起巡视幼儿情况,避免幼儿间争吵。
6、车子到点停稳后,教师先下车,将孩子亲手教到家长手中。并交代相关事项。
7、超时家长还没有到,应联系家长,并将幼儿带会园里,交到本班级老师手中。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4
一、接送幼儿制度:
(1)来园:8:00—8;40幼儿来园必须由家长送至学校大门交给晨间接待教师手上。
(2)离园:5:00—5:30,提前10分钟开大门,幼儿须由家长亲自到学校大门口接,幼儿一律不准擅自出教室,要求家长遵守时间,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3)把好园门。校警、护校队值班人员坚守岗位,防止幼儿擅自离园,除来园、离园外,其余时间关好园门。对外来人员要询问登记,身份不明者不得进园。
(4)严格晨、午检制度。检查孩子的健康、精神状况,检查幼儿是否携带危险品入(如别针、弹豆、小刀等物品),一经发现,坚决没收并告知家长领回。
(5)药品保管。保健员保管好各类药物。幼儿带来药物必须妥善保管,喂药时要仔细核对,做到“三查”(姓名、药品、剂量),防止发生错误。
二、交接班制度: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点清儿童人数,交代安全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2)幼儿在园内发生任何异常情况,无论大小,无论后果如何,值班人员都必须如实交班。
(3)值班护校队。每天安排早晚值班,巡查幼儿安全,安排教师早晚延时护校,护校队与带班者均应不缺勤、不迟到、不离岗、互报人数。认真做好护导工作。
三、教职工安全教育制度:
(1)安全教育。向教职工和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加强幼儿自我保护意识。
(2)全日观察。教师配合保健员加强对幼儿的全日观察。午睡时要加强巡视,不准用被蒙幼儿,防止窒息高烧昏厥等意外事故发生。
(3)外出安全。幼儿外出散步、参观等要有2人以上带领,严禁1人独自带班外出,进出口要清点人数,并注意运动器具的安全。
(4)食品安全。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详见食品安全制度)。
(5)防止烫伤。严禁外来人员及幼儿进入厨房,热的汤、菜、饭、开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加盖,不准放在幼儿容易碰到的地方,防止烫伤,防止污染,茶水桶加锁。
(6)每两周进行园舍、器具、设施、设备、电线、用电安全等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
(7)妥善开关门窗,防止碰碎玻璃,刺伤、轧伤幼儿。凡幼儿经过的地方及活动场所要经常检查,无尖锐危险物,不乱放杂物,保持通道通畅。
(8)消毒剂等由专人负责投放,严格消毒时间,并做好记录,严禁将消毒药剂放在班上。
(9)认真做好各类记录:
①晨检记录
②全日观察记录
③家访记录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5
一、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1、对重点部位要建立每日巡查制度,巡查内容要建档登记,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2、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重点部位的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其他部位的检查每季度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检查。
3、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名,并建立档案。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改正的及时改正,一时难以改正的,应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并落实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2)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3)值班室、消防控制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4)体育教学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5)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值班巡逻制度
为确保幼儿园财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实行学校值班巡逻制度,凡值班者,必须对学校教育、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2、值班巡逻根据季节特点进行,加强对教学区的值班巡逻,对各要害部位加强防盗、防火巡逻。
3、遇有节假日,由学校出面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巡逻,并对全校治安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
4、值班巡逻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值班巡逻期间擅自外出、玩忽职守,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身安全损害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食堂食品卫生管理、疾病防控制度
1.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幼儿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求,园长作为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把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之中。
2.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学校领导要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报告制度,健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管理制度,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卫生资源及设施。
3.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建立各项卫生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保健医生做好每天晨检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日检统计表,保证学校预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4.广泛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普及卫生知识,通过各种形式,做好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召开防控工作会议,加强有关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培训,保证每周有健康教育,教会师生防病知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做好人员密集场所的防范。教室、会议室、图书室、科学探究室、音体室、多功能厅等人群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落实好以下防范措施:
(1)保持室内通风换气。
(2)每天确保幼儿生到室外2小时活动时间。
(3)按规定做好消毒工作。
6.发现疫情,及时处理。学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肌肉酸痛等症状,应通知其家长带孩子及时就医,不得带病上学;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课。发现可疑症状的疑似病例,要立即按《应急预案》隔离、报告,协助医疗部门救治,同时上报。并跟踪随访接触者,划定专门的隔离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保护健康人群,避免交叉感染。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这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定期对师生教育,加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开设学生消防知识管理课堂。
2、建设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幼儿园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爆物品,剧毒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7、定期进行安全训练演练。
8、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预案。
五、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进一步强化幼儿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幼儿园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幼儿园大门口安全值勤制度。幼儿园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幼儿园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幼儿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教师值勤,疏导交通,提醒幼儿与家长手牵手出校园,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在幼儿园门口和幼儿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四、幼儿园要加大对教职工、入园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
五、园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幼儿园办理登记手续。
六、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幼儿园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幼儿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七、幼儿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相关文章: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06-29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01-03
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05-29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07-13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0-10
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03-08
幼儿园班级安全管理制度04-03
幼儿园校舍安全的管理制度01-14
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01-29
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制度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