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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25 14:07:5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5篇)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5篇)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1

  一、目的: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2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3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4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控制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绍兴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过期不合格食品主动退市销毁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经营食品存在过期、质量问题及其他不符规范等情况,主动对相关食品采取退市或销毁等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发现经营食品存在下列情形,应当主动退市或销毁:

  1、有毒有害,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

  2、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

  3、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4、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包装破损、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7、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8、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9、含有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供货商选择中强化食品安全要求,并在供货协议中制订相关条款,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过期不合格食品处理方式。

  第四条对食品存在质量瑕疵,但不会也没有对人身造成较大影响,且尚有国家允许另有利用价值的食品,如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要求退还,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货台帐,记录不合格食品的品名、型号、数量、来源、不合格项目、退还日期、接收单位和最终处理方式等情况备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要求供货商作出不再二次上市的书面承诺。

  第五条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过期不合格食品必须主动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并做好销毁记录,登记备查。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已主动采取退市、销毁措施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其所经营的食品属过期不合格食品,不主动退市或销毁的,或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及名义上退市但实际上经改头换面后仍继续销售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食品退市销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对退市销毁情况适时回访,或函告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所在地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抽样检查,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3

  一、目的

  使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快速、完全的召回,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职责

  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启动及审批。

  2、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产品召回的总体策划与监督。

  3、质量科负责食品安全危害的评估;仓库负责召回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实施。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

  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标识不全、不明。

  (4)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外包装不合格、外观不合格、感官质量不合格等。

  2、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当地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

  (1)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b、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c、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d、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2)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a、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b、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c、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d、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应汇报总经理,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五、食品召回的实施

  1、食品召回由总经理启动,由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实施。

  2、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总经理宣布实施召回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3、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通知生产部门停止生产,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确定召回方式,由总经理批准后,通知仓库、销售公司实施召回。召回方式有:

  (1)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公司应将受影响产品全部收回。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3)一般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做出换货或退货处理。

  5、销售公司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7、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六、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

  1、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各相关方反馈回来的反馈单,确认所需召回的产品是否全部处于隔离状态。

  2、如未全部收回需召回产品,则根据危害风险程度通过媒介如报告、布告、新闻等形式通知消费者,详细说明危害类型,迅速收回产品,并明确召回数量。

  3、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已进行隔离的产品组织再次评估,根据危害等级、运输成本和货物价值等确定处置方案。

  (1)对于一般不合格产品,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感官质量、理化指标不合格采取补救措施。

  (2)对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

  4、处置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开具《召回/隔离产品处理通知单》,下达至各相关方,由各相关方对召回/隔离的产品进行处理。

  5、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召回产品的处置进行监督与跟踪。

  6、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不安全食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预防方案,有关部门进行整改,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7、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4

  一、目的: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

  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来源,由质检科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其危害消费者健康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召回以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3)销售部人员按召回计划要求,立即实施召回工作,并填写产品召回记录,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不安全食品管理制度5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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