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精选18篇)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1
一、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三、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五、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安全办公室备案。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2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组建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与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水利工程合同、协议等。
一、合同管理职责
1、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局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局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审签管理
1、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7、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8、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9、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11、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6、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四、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五、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局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六、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局办公室所有。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3
1、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努力保持设计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2、参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组织现场勘察。
3、完善修改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特别是对工程进度控制提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真正实现合同管理。
4、进行技术交底,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处理问题的时间节点和要求。
5、协调项目所在镇政府、村委、受益群众代表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在项目管理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6、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确定联检工程,严格实行质量联检制度。
7、正规管理,严格落实项目业主管理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理施工的`制度,通知做好记录、要求使用文字样式。
8、项目管理车辆实行公车保障和社会租用车辆相结合,社会租用车辆所需资金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9、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实行下乡补助制度,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下乡补助和工作用餐补助。
10、督促施工单位与出工单位建立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加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
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
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
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
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建设单位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
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要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要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1、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凡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单项工程均应进行阶段验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导流)、下闸蓄水、机组起动、通水等是重要的阶段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基本竣工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规程要求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提出有关报告,并按规定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文件、图纸造册归档。
(2)在正式竣工验收之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对初验查出的问题应在正式验收前解决。
(3)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根据初验情况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决定竣工验收有关事宜。
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
部属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水利部主持验收。部属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由流域机构主持验收。水利部进行指导。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会同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验收。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其中,大型建设项目验收,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派员参加:重要中型建设项目验收,流域机构派员参加。
第四章、实行“三项制度”改革
第十六条、对生产经营性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1、工程建设现场的管理可由项目法人直接负责,也可由项目法人组建或委托一个组织具体负责。负责现场建设管理的机构履行建设单位职能。
2、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
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实行招标投标制:
1、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际采购导则进行,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方式以及工程特点,决定招标方式。
2、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项目的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已列入计划,投资基本落实;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经组建,并具备应有的建设管理能力;
(3)招标文件已经编制完成,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批准;
(4)施工准备工作已满足主体工程开工的要求。
3、水利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标管理按第二章明确的分级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水利部负责招标工作的行业管理,直接参与或组织少数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并做好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其他国家和部属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建设,要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
1、水利部主管部门全国水利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
3、要加强对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监理单位必须持证营业。
第十九条、水利施工企业要积极推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走向市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业要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施工,在组织结构上,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经营管理上,建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项目独立核算管理体制;在生产要素配置上,实行优化配置,动态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实行目标管理。
2、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项目经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各方(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必须接受和尊重其监督,支持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
2、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
4、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积极利用和发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建设管理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作用,组织学术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加强水利建设队伍联络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1)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其中:重点工程情况应在水利部月生产协调会5天前报告工程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实物工作量,关键进度、投资到位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月报和年报按有关统计报表规定及时报送,年报内容应增加建设管理情况总结。
(2)部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流域机构和水利部直接报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和水利(水电)厅(局)应将所属水利工程建设概况,工程进度和建设管理经验总结,于每年年终向水利部报告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确保在全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明确各阶段的工作程序,明确各步骤的责任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乌什县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在全县范围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测工作,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七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健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在授权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阿克苏地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掌握本县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五、对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参加受监水利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水利局质量监督检查分站对全县水利工程质量总负责,工程现场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业主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驻工地甲方代表的职责:
一、必须做好每天的现场记录;
二、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期的进度和质量工作;
三、在施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在现场做出处理意见有困难的,要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四、在施工期,需要进行工作量认证的,应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项目建设中,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地区和县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程、规范。
二、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甲方代表上报需要处理的问题、认证工作,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和掌握,并上报分管领导;
四、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按照招标承包制合同规定,在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均应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方案、措施和各种图纸、资料,经过审阅后,方可施工。审查时,必须严格认真,对正确的部分予以肯定,对不足之处或错误,则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坚持质量标准,加强现场控制。坚持制约。坚持对质量要求的高标准,绝不能降低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已出现的问题,应坚决纠正,凡是采用补救措施的,要及时进行补救,对于较为重大的质量问题,则应坚持制约,该返工的返工,该补救的'补救,不怕推倒重来。
第十三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采用“控制”与“协助”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解决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可能出现的矛盾,对建设工程要时刻以实现高速、优质、低消耗视为己任,要时刻为工程建设想办法、出主意,积极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中,要努力加强对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认真监督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工作。
投资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复核设计变更,核实工程量。工期控制在施工阶段,审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工期控制。对不能按计划执行的,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罚。
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是一项主要的工作。检查建筑物所用材料、购配件、设备质量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等实施质量预控,在施工中,通过重要技术复核、工序操作、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成果检查、认证和监督标准、规范的贯彻。前一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工作。通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把好质量关。将安全生产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把好材料和试验关,对拟在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各种材料,不论是业主负责供应,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都必须提交生产厂家材质证明及其资料进行认可。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范进行材料质量抽检工作,经常深入现场随时抽样检测,以确切地掌握每个时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在工程建设中,两管理是实施三大目标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合同管理是进行投资控制、工期控制、质量控制的手段,以合同为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信息管理以收集、整理、保存施工现场的各种资料,并准备各阶段的验收资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组织监理单位对施工期间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变更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努力协调施工过程中各方面之间的关系。经常组织技术人员对存在问题、技术方案进行讨论,所有技术方案必须经过编制、讨论、审定三道程序方可实施。在每月工程量审核过程中,必须完成对档案、技术资料的同步审查,审查人、负责人经鉴定认可,再由审查人、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本制度具体由水利质量监督站负责执行,站长为第一责任人。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6
一、局属各单位所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安全责任书。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还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取消其所在单位的投标资格。
三、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施工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严禁开工。
五、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施工企业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局安全办公室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重新报项目法人批准,报局安全办公室备案。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水利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上报。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事故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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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努力保持设计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2、参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组织现场勘察。
3、完善修改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特别是对工程进度控制提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真正实现合同管理。
4、进行技术交底,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处理问题的时间节点和要求。
5、协调项目所在镇政府、村委、受益群众代表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在项目管理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6、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确定联检工程,严格实行质量联检制度。
7、正规管理,严格落实项目业主管理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监理施工的制度,通知做好记录、要求使用文字样式。
8、项目管理车辆实行公车保障和社会租用车辆相结合,社会租用车辆所需资金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9、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实行下乡补助制度,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下乡补助和工作用餐补助。
10、督促施工单位与出工单位建立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科负责水利局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并且对水利局的所有收支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不得直接管理财务收支活动。
会计、出纳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及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标准按照地方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须节俭的原则,单位来客人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未经领导批准的或超标准的餐费收据,财务科不予报销。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账、保管。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账簿必须设置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赠送、转让。工
2.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等资产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1、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设置和管理账务,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2、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3、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工程项目款支付报账单(支付工程预付款时除以上材料外提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合同预约的比例支付)。
(六)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收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四、资金的审批
(一)旅差费:由本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后财
3务部门方可报销。
(二)招待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办公费、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固定资产,购入固定资产必须报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自行采购或集中采购。由经办人、办公室负责人、主管会计、主管领导签字。
(五)其他资金
由经办人、部负责人,主管会计、分管领导签字,以上签批手续完备后可报销。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9
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共有30个管理办法。针对公司安全管理体制建设、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职业病防治、档案资料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控制、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技术、施工用电、应急救援等方面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二级单位”指公司所属各分局、各子公司、事业部、公司直管项目部的统称,“项目部”是指公司在建项目部,包括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和公司直管项目部。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部。
五、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努力实现死亡事故“零”目标,建立本质安全企业。
七、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落实到人、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二级单位(项目部)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同时,应针对本单位(项目部)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实际,制订具体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二级单位(项目部)要在贯彻执行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同时,与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十一、公司国外工程项目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并按照“不低于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08版)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水利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条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职能科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各职能科室对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科学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下达水利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
(三)对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四)对所属的水利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审核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水利事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局内部财务实行局领导班子集体管理,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在局长审批前财务核算中心应对票据和开支标准进行审核。
第五条下属单位经费实行年度包干核算。由核算中心控制年度预算按月核销。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开支标准,按苍财预[20xx]29号关于印发《苍南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出差人员报销时必须附有按管理权限批准的出差呈报单;中层干部由主管领导审核,一般干部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后予以报销,参加会议的还必须附会议通知文件。
第八条为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安全用车、车辆管理根据苍委办(20xx)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和苍财预[20xx]29号关于印发《苍南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按月将所需办公用品计划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统一组织采购报销办理领用手续。各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第十条局机关各科室需订购有关工程技术等专业书籍必须由各科室负责人报请局长审批后,交局办公室负责办理订购、入库、报销、借用等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局公文、资料应一律在打字室打字、复印,由于停电、坏机、公文所需时间紧迫特殊情况,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证明后,可在指定打字店打字、复印。
第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前需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会议经费开支预算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局办公室根据苍财行(2008)12号关于印发《苍南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为加强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凡上级部门来人或其他来宾需要接待用餐的,由分管领导交代局办公室统一根据苍委办(20xx)7号《关于实行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总量控制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为规范水利收费分成行为,调动各种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局下属单位(不包括机关各科室)收取水费、水资源费按30%分成,水域水源补偿费按1.5%,用于弥补单位的事业经费。
第十五条为预防不测,应变及时,使防汛机构及时掌握和传递汛情,加强上下联系,多方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防汛24小时值班补贴正班每天30元,副班每天15元。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本局制定的有关开支规定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新的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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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编制依据。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必须在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编制之前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
凡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开工在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补做安全卫生预评价;几未进行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已经竣工投产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须对其安全卫生现状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为了从设计源头上加强和规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的技术审查工作和安全卫生竣工验收评价工作。
第六条水电水利行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专篇、竣工验收评价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规定,仍执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水电规办[2001]0026号文)。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管理中将安全卫生作为强制性实施的专题审查项目。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向国家(省人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下列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国务院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2、属于国家核设施、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工程);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工程);
4、国家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
上述以外的其它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应报送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务本规定由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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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对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包括25个管理办法,针对股份公司安全机构设置、检查考核、教育培训、事故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因素、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技术等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管理制度》中,“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或直管的分局(工程处)、施工局(项目部、联营体)以及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二级单位”所属或直管的项目部。
四、《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五、股份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六、股份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设本质安全企业。
七、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技术可能、经济可行、风险可控、管控可及”的原则,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赶工抢工,坚决反对在安全生产不受控条件下的产值规模扩张;坚决反对企业减少必要安全投入形成的.非正常业绩利润。
八、股份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坚持谁在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责任明确,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九、各单位在贯彻落实《管理制度》的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各单位要在认真贯彻OSH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同时,积极研究和引进其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思想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一、海外业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守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按照“不低于股份公司国内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十二、本《管理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管理制度》以股份公司正式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2006版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13
为了规范本项目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行为,控制费用支出,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基建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水利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预算管理
本项目属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因此,对本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二、资金使用管理
1、该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必须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2、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应根据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支出预算等办理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3、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的内容: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工程预付款的`管理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部施工组人员审核后,呈项目法人审批,并提供合法的预付款收据。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3、工程预付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项目部及施式组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管理
1、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数额内控制使用。
2、建立并规范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一支笔审批。
3、遵守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
五、工程价款结算形式与手续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定期(每月)或阶段性进行结算。
1、由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结算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的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支付凭证,签发计量支付凭证,报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
3、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进一步核定,重要为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法人审批。
4、财务部门付款时,必须重点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等,若没有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六、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主要包括的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以及附表。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编制依据一致性的要求;会计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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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xx年1月5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档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档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其他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档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档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档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登记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三章归档与移交要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档案的实际保存期限,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是对项目法人等相关单位应保存档案的原则规定。项目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档案归档范围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档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供档案的内容及质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档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0xx)。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字(章)手续完备,归档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xx)要求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位工程或专业为单位编制竣工图。竣工图须由编制单位在图标上方空白处逐张加盖“竣工图章”,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签字手续。每套竣工图应附编制说明、鉴定意见及目录。施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编制竣工图:
(一)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须在施工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二)一般性的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更改,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
(三)凡涉及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可不再加盖竣工图章)。重绘图应按原图编号,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变更依据,在图标栏内注明“竣工阶段”和绘制竣工图的时间、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在图标上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声像档案是纸制载体档案的必要补充。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各自产生的照片、胶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的声像材料均应标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不同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较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二者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二)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三)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四)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具体内容参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必须编制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应为案卷级,并须填写工程档案交接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与实物,并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第二十三条工程档案的归档时间,可由项目法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分阶段在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也可在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向项目法人归档。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和项目法人向有关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未通过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档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档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他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档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档案专项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档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档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档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档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应保存档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档案总量应在200卷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1、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16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基础上,必须对项目及每一个分部工程,甚至特殊的工程、难点制定更为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详细说明如何实施项目及分部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质量。承包人在开工7天前将填写"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报到监理部,认可批复后实施。
二、开工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招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到建设(监理)机构办理开工批准手续。
1.当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应在计划开工前十天,上报《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审批。
2.分部工程开工
在完成合同项目开工的基础上,即合同开工令、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批表、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审批表、施工组织及人员审批表、有关人员资质证书、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项目划分、材料进场检验报告、测量成果审批表、资金流计划审批表等内容完成的基础上,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师审批。
三、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开会时共同研究解决。
四、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工程技术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难点、设计特点、工艺、工序重点),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有关单位执行。
五、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监理人员审核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抽样。对于水泥、外加剂、沙子、碎石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并送检进行复查,不合格的材料要清除出场。
六、设计变更制度
1、监理机构仅接受下列工程变更指示、通知或建议
①执行发包人单位发出的工程变更指示。
②由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单位为合同工程实施所提出的工程变更建议或设计修改通知。
③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方案或施工状态发生变化,工程承包人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施工变更建议。
2、变更建议书内容
工程承包人向监利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②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③变更工程量清单。其包括工程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用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④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3、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的通知、要求或建议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①变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质量标准,也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运行与管理。
②工程变更设计技术可行,安全可靠。
③工程变更有利施工实施,不至于因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④工程变更的费用及工期是经济合理的,不至于导致合同价格的大幅度增加。
⑤工程变更尽可能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不至于因此而导致合同控制性工期目标的推迟。
七、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①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所有完工将覆盖的工程,以及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著影响的部位施工完成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将评定资料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将所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一天提出验收报告,关键部位也有同样要求。
②监理单位接到承包人申请报告后,在36小时内通知联合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验收表》并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手续;未经共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部位,严禁自行封闭或掩盖,否则不予以认可并作违规处理。
③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监理部主持,组织设计和运行单位、地质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承包人负责人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④隐蔽工程联合检查验收时,地质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供检查所需的施工地质测绘图和相应的地质检测资料、自检资料。
八、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①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都必须经过"三检",应有详细地自检记录,尤其要重视原始资料的整理、保存,保证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隐蔽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因技术资料不全、不实而无法确认质量等级的,不得组织评定。
②"三检"合格后,由承包人凭上序工程的验收合格和《工序质量评定表》向监理申办开工(仓)签证,监理机构进行抽检评定等级,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小时内完成必要的抽检工作,联检在3~12小时完成验收签证。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③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和一般的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人及时改正,做好记录并及时记入监理日志,指明质量部位问题的性质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待改正并重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④如承包人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部分工程暂停指令》待承包人改正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方可重新开工。
⑤单元工程质量在施工承包人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承包人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定后,并经承包人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报现场监理工程师评定其质量等级。
⑥分部工程完工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查验后,复核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需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其工程质量等级。
⑦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自检,由承包人总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组织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基础上,由监理部门复核,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
⑧承包人应逐月填报《施工月报》,监理部填报《监理月报》。
⑨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人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工程师指示单》,督促承包人执行。
九、混凝土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制度
①在混凝土开工28天前承包人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监理部审核。
②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前,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进场材料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才能用于工程。
③不合格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运离现场,否则,监理工程师可安排他人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混凝土浇筑前必须完成基础面或混凝土施工缝、模板、钢筋、止水、伸缩缝和排水孔安装质量评定。
⑤检查混凝土拌和料含水率检测和计量检测。
⑥检查拌和物坍落度试件取样及检测程序。
⑦检查混凝土入仓、平仓分层、振捣、铺料间歇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⑧混凝土浇筑项目拆模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得做任何表面处理。
⑨隐蔽工程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不得覆盖和进行下一道工序。
⑩混凝土是否按规定时间养护。
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申请计量。
十、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改正,并做好记录。但遇严重的或质量不合格时可发出"质量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改正。
(2)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可根据情况令其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或全部工程暂停施工。待施工单位改正后,报监理部进行复验,合格后发出《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可填报工程报验单,经监理部查验后,可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或协调验收。
(4)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十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者超出《验标》规定的偏差范围,需做返工处理的统称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部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
(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部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不得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手续。
(4)施工单位应及时上报"质量问题报告单",并应抄报建设单位和监理部各一份。对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应由施工单位研究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份报监理部;对较大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由监理部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监理部,由监理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后,经监理部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十二、施工进度及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部每月以月报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报送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十三、投资监督制度
(1)监理部进点后,立即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对施工单位完成工程量进行实地计量,以修正合同工程量,并形成记录作为结算的凭证。经常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
(2)对重大设计变更或因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而增减较大投资的工程,监理部应及时掌握并报建设单位,以便控制投资。
十四、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部应逐月编写《监理月报》,并与年末提出本部的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建设单位,年度报告或"监理月报"内容应以具体数字说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以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价值的经验等。
十五、工程验收制度
(一)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制度
分部工程签证是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及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是更好地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完善检查验收的必须。
1、当某一分部工程已经完工或按合同要求已经完成,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递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附件。
2、分部工程检查签证由监理部主持,由设计、施工、业主单位、运管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3、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应在单元质量工程评定及总监签认的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对检查签证项目进行系统整体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进行。
5、分部验收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没有达到设计标准的等验收遗留问要题提出处理意见。
6、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并据以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的主要资料有:
①项目划分资料。
②变更资料和施工要求。
③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试验资料、半成品及预制件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④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单元工程质量及分部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
⑤地质资料。
⑥设备鉴定书及安装、试运行记录。
⑦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技术会议纪要。
⑧工程安全有关资料。
⑨工程管理有关资料。
⑩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7、施工单位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开始前5天,向监理部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签证申请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监理部在接到施工承包人验收申请后的7天之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监理部主持和组织联合验收组应在7天内完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工作。
8、联合验收组在验收工作中,除应审核研究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各项签证文件及资料外,还应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必要的抽样试验、检查、以便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9、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签证文件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交监理部和发包人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施工承包人。
10、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及验收签证书等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国家及水利部颁验收规程和其他地区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标准制备。
(二)单位工程验收
1、承包人申请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及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监理签署意见。
2、监理部参加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完成尾工处理工作。
3、监理部协助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或工程临时移交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文件等。
2、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合同约定,组织或协助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3、协助发包人制订各类验收工作计划。
4、编制工程验收报告。
十六、现场记录制度
现场监理人员要准确、及时地做好每一个工程项目的现场记录(主要是监理日记和旁站记录),客观全面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得涂抹、缺页、损坏和遗失、应妥善保管。由专人负责逐日将从事的监理工作写入监理日志,特别是涉及设计、承包人和需要返工、改正的事项,应详细做出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当天水文与气象概况:水位、天气、风力、最高、最低气温等。
2、当天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内容包括监理旁站中发现的否违反批准的施工方案、操作工艺及技术规范,重要工序、欠稳妥工序和不宜测控工序中的所见情况,当天施工用的机械、设备(名称、数量、性能、检修)运行情况等,都应有详细的记录。
3、监理决定及指示。
①监理旁站对当天所作的决定;当天发生的纠纷及解决办法;总监或各级领导来工地现场指出的问题;当天与总监和各级领导口头谈话摘要;达成的主要协议等。
②监理对施工单位的指示。主要内容包括正式函件(用于重大的指示);日常指示,如在每日的工地协调会中发出的指示;在施工现场发出的指示。
4、进度控制情况。当天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若发生施工进度拖延,应说明其原因);当天的综合评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说明。
5、当天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6、其他记录。包括工程量认证、工程款支付、监理月报、工程设计变更、监理会议、安全作业情况等情况的记录。
十七、会议制度
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包括监理例会、协调会议、专题会议等,这些会议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②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工程开工的7天前,由总监或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参加主要人员:监理部全体、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设人员、设计代表、发包人单位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会议内容包括:各方分别介绍工程各自驻工地现场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其分工;发包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授权,并介绍监理人员;发包方介绍工程建设准备情况;承包方介绍施工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机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及监理规划主要内容,并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和总监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研究确定有关各方在施工阶段参加工地会议的人员、周期、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③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十天召开一次工地例会。监理部全体发包人单位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设计代表参加。会议主要检查上次例会研究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和改进意见;检查和分析目前施工进度完成情况,要研究确定下阶段进度目标和计划,并制订和落实调整措施;审查核定工程计量与合同费用支付情况。
④工地协调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人员与其他各单位相互之间出现分歧和矛盾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不定期的)协调会议,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分歧和化解矛盾,团结、合作、共同完成建设任务。
⑤专题会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或施工的原因出现问题,影响了施工质量和进度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主持召开专题性的会议,请发包人、设计、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技术措施,便于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建议供发包人决策。
⑥监理部内部工作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全体监理人员参加,研究监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问题。每天晚上一次碰头会约20~30分钟;每周末一次小结,约2个小时;每月一次大结,约半天时间;年终一次总结,每次会议都应有会议记录,重要的内容应形成纪要和大事记。
⑦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各类会议纪要并分发给各方。
十八、监理档案管理制度
(1)监理单位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理档案。
(2)监理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业主提交如下监理档案资料:
实施工程监理的前期工作,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交底等。
实施监理过程中的积累资料、表格。
质量控制抽检评定资料。
监理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报告与业主、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竣工验收资料。
(3)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监理合同、授权书、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交底等
监理表格。
质量控制抽检评定资料。
监理过程中,各种会议纪要、通知、报告与业主、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等。
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
照片及录像资料。
十九、监理人员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监理业务;
(5)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6)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7)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8)坚持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二十、监理人员工作纪律
鉴于本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为保证本工程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准则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制定了严格的监理纪律,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监理工作人员"十不准":
不准向承包单位透露应保密的项目信息;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建筑材料;
不准对承包单位"吃、拿、卡、要",损害监理形象;
不准接受承包单位的奖金、奖品、礼金、礼品及各种津贴;
不准参加由供货方主办的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活动;
不准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旅游、休假和娱乐活动;
不准循私情、袒护影响监理质量的任何行为和个人;
不准私自承揽监理项目范围以外的监理业务,搞非法"合作"监理;
不准私自借用承包单位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监理工程师要接受业主与监理公司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分,触犯刑律的应依法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一、本制度与设计、有关规范、及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后者执行。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17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水利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专项资金按渠道和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2、专款专用原则。水利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3、专项资金拨付的原则。要坚持以投资计划、用款计划为根据,按工作程序、工程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
二、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4、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区本级以及镇(街道)自筹资金。专门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在一定时期内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防汛类(包括岁修项目)、小农水及河道疏浚类(包括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圩区综合整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太资金类(包括入湖河道清淤、蓝藻打捞)、水利建设项目等。
5、对区以上补助类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各水利站及时报送水利局主管科室各类合同、工作量计算单、有关部门审计审核报告、支付发票等其他相关材料。区水利局财务科依据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的有效的资料按相关规定比例拨款。
6、镇(街道)水利站对拔入的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镇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对于不执行镇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对每笔专项资金必须遵循独立核算,需要执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的,按规定及时进行报账。
7、对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的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按财政收支两条线核算管理制度执行,及时足额上交主管部门。
8、对基建类项目按财政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9、镇(街道)水利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上级单位可以暂缓或终止资金拨付。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的.资料或有关信息资料不实的;
(2)未专款专用的资金;
(3)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账务处理
10、对专项资金收入:“一级科目”统一设置为:拨入专款;“二级科目”统一设置为区以上或(镇、街道自筹);“三级科目”统一设置为xx专项。
11、对专项资金使用:“一级科目”统一设置为:拨出专款或专款支出;“二级科目”按各项目目录设置;“三级科目”按实际支出明细分类设置。例如:专款支出—xx河道—清淤款、或拔出专款—蓝藻打捞—xx村堆场费。若是购置固定资产的,同时应该借记固定资产—xx设备;贷记固定基金。
四、监督管理
12、镇(街道)水利站主要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面负责,水利站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13、镇(街道)水利站应每季度向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上报区以上专项资金和镇(街道)自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
14、水利局主管业务科室及财务科是专项资金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执行进行监督,每季度对水利站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15、镇(街道)水利站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6、此制度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17、本制度自之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工程管理制度 18
1.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招标项目:凡是各基层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3.招标范围:涉及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20万元的各类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凡是够招标条件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6.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标准备工作由项目实施基层单位具体负责。
7.水利局负责管理全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邀请县监察、计划、财政、审计部门等全程行政监督。
8.项目的招标必须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局一名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招标事宜。
9.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编制招投标实施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水利局提交备案的'招投标报告。
10.水利局组织人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11.本制度从20xx年1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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