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压力管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2
1、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压力管道管理指导思想、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改造等各环节必须遵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
2、管理职责
2.1公司机动部负责对公司内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2.2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管理内容
3.1.1监督管理范围依据原化工部颁布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a)进口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称直径dg大于等于50mm;
c)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1.2对于非上述条件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3.2压力管道设计
3.2.1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3.2.2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负责。设计文件要明确体现出设计标准、安装施工规范、所用材料标准、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及腐蚀速率。
3.2.3公司机动部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质保体系的监督管理。
3.2.4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厂基建及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
3.3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压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资格,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3.2管件、管道附件等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及性能报告,使用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复验。
3.4压力管道制造与安装
3.4.1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并从事相应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
3.4.2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负责。
3.4.3制造安装单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设计选用标准,并且有合格证书,必要时进行复验。制造安装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设计单位下达材料变更单。
3.4.5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需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对制造单位实行产品监造。
3.4.6安装单位应随时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确保压力管道安装及修理改造质量。
3.4.7对外委项目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检修工作。
3.4.8技改、技措项目中,压力管道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告报公司机动部,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条件及现场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
3.4.9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
3.4.10进行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工操作证,并从事相应的焊接工作。公司机动部负责焊工培训组织工作。
3.5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新压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备好主要部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等文件,并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公司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在用压力管道使用证办理手续按3.5.1 ,资料除以上要求外,还要有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或检查记录。
3.5.3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压力管道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参照原化工部颁发的《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格式》,并妥善保管好压力管道资料,做到科学管理,有据可查,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3.5.4各单位必须结合设备巡回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对装置区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及时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头。使用或管理单位对所使用或管理的压力管道安全状况负责。
3.5.5管道在运行中一般严禁带压处理缺陷,如生产需要在开工过程中做冷紧、热紧或带压堵漏时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执行。
3.5.6在使用及检查中如遇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a)管道超温、超压、过冷经处理仍然无效;
b)管道发生泄漏或破裂危及安全生产;
c)发生火灾、爆炸或相邻设备和管道发生事故直接威协管道的安全运行。
3.5.7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及从事压力管道技术管理、检查、检修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5.8停用二年以上的在用压力管道,使用前需做耐压试验、宏观检查及壁厚测定,必要时应委托检验部门检验。
3.6压力管道检验
3.6.1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内容和检验周期按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
3.6.2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原则上应由公司内具备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需外委时,由公司机动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3.6.3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从事资格证书允许范围的检验工作。
3.6.4工厂根据年度检验计划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月份检验计划,并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检验计划报公司机动部。
3.6.5工厂负责提供受检压力管道的资料,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并提出安全检验任务书,协助检验单位办理施工手续。
3.6.6检验实行工艺流程卡传递制度,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要得到工厂确认,检验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检验方案逐项检查验收。
3.6.7检验发现超标缺陷,及时通知工厂组织修理,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6.8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两周之内提交检验报告或检验通知卡,保证按时开车。
3.6.9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3.7压力管道修理改造
3.7.1压力管道修理主要指检验中发现超标缺陷部位的修理及使用中出现泄漏等问题的修理。
3.7.2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视为其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维修资质。对压力管道进行修理改造时,其施工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3.7.3修理改造的外委项目要实行资质审批制度。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要对外委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3.8压力管道附件检验
3.8.1管道上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等管道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3.8.2工厂对压力管道进行巡回检查时,对管道附件进行运行检查。
3.8.3停机检查由工厂组织实施。
3.8.3.1安全阀校验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4.2.13条《安全附件检验》。
3.8.3.2压力表要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工厂定期安排。
3.8.4工厂要对压力管道安全阀建立台账和定压记录。
3.8.5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产需要,需经设计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8.6在对压力管道做定期检验时,要对管道附件抽检。
3.9事故管理
3.9.1出现爆炸、泄漏、燃烧等事故要及时报于公司机动部。
3.9.2主管领导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挽救。事后要认真总结,并做好处理工作。
3.10定期报表
3.10.1压力管道基础数字普查汇总表。
3.10.2年度压力管道修理计划表。
3.10.3年度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计划表。
3.10.4年度压力管道检验计划表。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3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建立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注册登记工作;
四、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验工作;
五、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六、对事故隐患及时措施进行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应书面形式报告质监部门;
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蚀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八、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4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三、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四、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五、使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八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
第二十三条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于本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6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安装,并符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应在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向质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压力管道的显著位置;
三、在用压力管道应按有关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册;
四、做好压力管道(含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压力管道检查,并做书面记录;
六、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七、使用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计划;
八、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重新使用;
九、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质监部门办理注销;
十、压力管道使用中严禁超温、超压操作;
十一、做好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文件和压力管道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书、使用维护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十二、压力管道的重大检修作业应由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
十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十四、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十五、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办理事故报告手续;
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7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6)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4)压力管道单线图;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二、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3、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4、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使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四、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五、巡线检查制度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管道振动情况;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七、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八、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制度
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用大量清水将管道冲洗干净。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九、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a.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等部位;
c.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d.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e.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泄漏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3.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4.位置与变形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艾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6.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法兰面是否发生异翘曲,变形。
8.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何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因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2.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3.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4.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5.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十、安全附件检验制度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l次;
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11.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锁紧状置损坏,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a)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b)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
(c)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d)当安全阀须进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检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2)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报告。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报告。
十一、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
第七条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9
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小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制定公约如下:
一、凡属物业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同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部分),一律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二、住户出门前应当将电器、燃气和水阀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三、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要改动,请报物业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完成。
四、住户如需增加电容量,必须先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报供电部门审核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同时应按供电公司的规定交纳增容费。
五、每单元均有最大的设计使用功率,请住户累计电器功率不要超过最大限度,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六、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1、下水道内禁止倾倒剩饭剩菜及其他杂物。
2、对水表、电表等计量仪器,请勿随意更换改动。
3、公共水路、电路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切勿擅自维修,以免造成事故。
4、特殊用电要求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
以上几点敬请遵守,否则导致的后果须自行承担责任。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0
1、严禁动用明火,在已废弃的沼气管道上动火时仍要进行气体检测,待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
2、沼气管道施工需要降压、并用氮气置换,在漏气严重的`场所检修管线时不得使用碘钨灯等高温强光用具。
3、对于已经燃烧的的沼气管线,要采取隔离警戒措施,并及时关闭两侧阀门,以便灭火。
4、沼气管道必须有消除静电和必要的防雷措施,周围不可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压缩机房内沼气管道及阀门要每月进行一次密闭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消除。
5、沼气管道不能靠近高温热源,靠近的要采取隔热措施,在寒冷地域要采取防冻措施。
6、不准在地下室敷设沼气管线,因生产需要,应加装套管,并在两端连接室外通风管,以防沼气泄漏。
7、沼气管道长距离埋地钢管,除妥善包扎绝缘保护层外,还应采用阴极保护措施;短距离钢管埋地也应采取牺牲阳极反腐。
8、沼气管道埋地后应进行严格测漏。检查管道泄漏状况是确保防火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通过验证合格标准,才能通气,并定期检查沿线漏气情况。要防止沿土壤裂缝窜漏到附近房屋地平下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
9、长距离沼气管道,应按一定距离安装阀门,以备火警时切断气源。
10.地下沼气管道检修动火,除遵守一般动火要求外,还应注意下水道、阴沟地缝内积存沼气,引起爆炸。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1
一、本规定所辖钢丝绳是指2m及以上提升机在用的提升钢丝绳。
二、各钢丝绳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职验绳工负责钢丝绳的检查工作,并建立专用的`《钢丝绳日检记录本》。
三、使用中的钢丝绳必须每日检查一次。日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断丝:检查断丝的根数和部位,捻距断丝情况
2、检查钢丝绳的磨损和直径变化情况
3、钢丝绳的润滑和锈蚀情况
4、绳头和绳卡的牢固程度等。
5、检查结束后,认真填写记录。
四、各提升钢丝绳必须坚持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拉力实验,结果报机电管理部存档。
五、各单位主管技术员或分管副职每周参加验绳一次,并在记录本上签字。
六、机电管理部主管技术人员每月与验绳工共同验绳一次,测量绳径和磨损锈蚀情况,验绳结束,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
七、机电管理部主任工程师或分管副部长至少每月查阅一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本,查阅后签名。
八、以上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每出现一次未执行情况,罚使用单位分管干部100元,扣该单位当月标准化考核分1分。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2
1、主管位置正确,管卡配套位置准确,伸缩节固定完好。
2、主管控制阀便于操作、拆卸。
3、主管上支管三通位置准确,水表和表前控制阀必须试压后才能安装,同时形成阀门试验记录。
4、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
5、排水管道必须准确留设坡度。
6、管道支吊件制作安装应保证牢固、美观、排列整齐。安装支吊件、阻火圈应特别注意上层楼板防水。
7、施工过程中,随时对排水管口进行临时封堵。
8、安装中注意与土建施工的配合,严防穿楼板处漏水,尤其是穿管的'套管与管之间的间隙。
9、施工单位各工种和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施工的管道做好成品保护,保证交工时管道的整洁完好。
10、所有管道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完成后通知监理、甲方一起进行冲洗、通水、灌水、通球试验,并做好各种记录,若发现不合格及时处理。如不按时记录将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3
(一) 输气管道的调度管理
输气管道的调度是生产运行的指挥,负责分析、调整运行参数及调配气量,制订输气计划,保证对用户的`供气。输气管道调度的主要职责包括:
(1) 根据输气、供气合同,制订合理的供气计划和运行方案。当计划或方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协调,做好气量调配工作。
(2) 根据管道储气设施情况,全线运行工况及季节、昼夜用气量的特点,做好供气调峰,保障安全供气。
(3) 定期分析输气管道的运行参数,包括分析和设备的输送能力,运行效率、动力消耗、清管效果等,使运行方案最优化,还应从水力、热力及气质参数变化中,及时发现输气管道泄漏或堵塞等异常现象,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 调整运行参数由值班调度负责下达指令。变更天然气的运销计划,改变生产流程及特殊情况下的调度指令,应由调度长批准后下达。接受调度指令的单位,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5) 在输气管道发生事故或受到事故威胁的情况下,由值班调度决定和传达紧急调度指令,由现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二) 输气管道的运行管理
输气管道的运行管理应遵循有关的规范,如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输油输气管道仪表及自动化设施管理规定、输油输气管道电气设备管理规定等。为了安全运行,应注意:
(1) 管道运行压力不应高于其允许最高操作压力。
(2) 管道内天然气温度应小于反腐层允许最高温度,保证管道的热应力符合设计的要求。
(3) 应根据管道实际条件及输气计划,制订经济合理的运行方案与供气调峰。
(4) 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管道进行日常维护等。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4
1、目的
保证全厂设备、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液体介质的盛装容器,以及关键设备易损坏的监测部位。
2、引用标准
信强化工工作标准。
信强化工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3、职责
3.1 设备科负责制度的制定及监督考核。
3.2 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所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定期、在线监测实施。
4、具体规程
4.1 定期检查项目:
4.1.1检查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的接地装置。
4.1.2检查关键设备的振动值、测厚、壁温等数据。
4.1.3检查设备、压力管道本身及所属附件、支架、振动、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4.1.4管道阀门的'材质、等级是否符合。
4.1.5管道的涂色是否符合要求。
4.1.6设备科每月抽查一次车间的监测情况。
4.2 在线监测:
4.2.1监测各设备的管道的温度、压力、负荷是否超标。
4.2.2监测防腐、保温、防冻设施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4.2.3监测设备、管道有无跑、冒、滴现象。
4.2.4设备及管道是否有异常振动、响声。
4.3 相关规定及考核
4.3.1各车间建立定期监测台帐,对设备、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目的不同所做的监测数据,必须填写《设备检查记录》。
4.3.2设备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一项不按台帐规定在线检查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20元,对检查责任人罚款30元。
5、相关记录
5.1《设备检查记录》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5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本公司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门应组织办理以下手续:
1、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3、操作人员上岗证。
三、安全部门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时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修理。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6
为了保证化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
1.公司(总厂)设备动力处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管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部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证、自制自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及修理工作。
(5)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负责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统计年报和事故报表。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
2.设备动力科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
(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11)设备动力科负责对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及技术鉴定工作。
3.使用单位
(1)车间设备主任应负责全车间压力容器的管理,组织编制本车间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车间设备员在车间设备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①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②负责填报锅炉、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办理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③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④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辅导。
⑤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⑦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⑧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术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及管理、检验、修理
1.设计与制造
(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工作要严格按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设计和制造。
(3)压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应严格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开展工作。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
(4)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总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证章),三类容器应附有强度计算书。
2.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大修后,须经厂(矿)设备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应按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须经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审批,三类压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须经上级设备动力部门批准。
(3)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3.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有明确的安装技术要求和安装负责监督人。各企业基建施工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应指定基建部门专人负责安装技术工作,对施工单位压力容器安装进行监督,业务上接受设备动力部门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领导。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的设备动力部门和安装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向使用单位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所管锅炉压力容器应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并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操作法,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验证批准,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者,使用登记证自行作废。
(3)各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履历(簿)卡,压力容器登记表,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运行及事故记录,压力容器检测记录、报告和评定,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应有使用登记证。有安全装置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压力容器装置定期校验(正)记录。
(4)已登记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挂上压力容器铭牌和使用登记证标志。
(5)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职能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制定适应生产要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对于情况不明,技术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各企业应通过全面检验、理化分析、强度计算做出评定,作为该容器的基础技术资料。
(7)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8)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反腐、保温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油漆完整,器内反腐层应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反腐层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随同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5.检验
(1)一般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
(2)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3)高压管道每6年进行一次检测。各使用单位可将管道、阀门进行分段,每年测厚和停车检修时拆下抽检一部分,6年内保证轮检一次。中低压管道也要根据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0年。
(4)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5)对一些确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和测厚,同时应补做容器耐压试验残余变形测定。
(6)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学工业部《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送主管部门。
2.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7
签 发 人:
责 任 人:
签发日期:
执行阶段:
◆水泵、管道管理员工,应搞好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正常供水。熟悉水泵的特点,了解水泵、管道的使用条件,掌握水泵、管道的维修保养技术。
◆检查泵座地脚螺栓上的螺母松紧,调整轴向间隙;旋紧螺母上的'定位螺钉,压紧填料压盖。
◆检查电动机内润滑油,经过预润后装妥电气装置;逆时针转动检测有无过紧或卡住现象、正逆机构灵活有效等。
◆露于空间的管道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涂刷防腐涂料,刷防腐涂料的间隔时间不宜过长,生铁管不超过3年,熟铁管不超过2年,发现管道漏水要及时维修。
◆对一般控制阀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开关试验和检查,防止起用时间不开或点不动。当阀门漆面受损时,应涂刷防腐涂料;对关不紧的阀门、龙头要及时处理。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8
1、加强本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储罐、残液罐等,含安全附件以下同)、压力管道(本站的工艺管道,含安全附件,以下同)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
2、档案管理人员结合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
2.1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装箱单等;
2.2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监检验收资料;
2.3修理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2.4定期检验报告给予检验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2.5压力表、安全阀、接地电阻等安全附件的检定、检测、修理、更换记录和资料;
2.6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以及报废报告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主要参数、购置时间、启用时间、使用登记证号、注册号码、历次检验情况等。
3、站长负责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保、会排除故障),同时要明白设备上安全附件的作用和操作步骤。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消除冒、滴漏现象并做好防潮、防腐、防晒、防冻防静电等相关工作。
5、站长负责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山东省特检院菏泽分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得使用。
6、设备管理人员结合安全员每月至少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检周期以检测机构规定的检验周期为准。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19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强度校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第37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21
一、事故
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或附件由于破裂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业主或用户要立即向本省授权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并将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表尽快传递给本省授权管理机构(安大略省要求48 h内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查检验与事故调查。一些涉及的政府部门和警察部门在伤亡事故发生时要介入调查。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导致修理的损坏事故,阿尔伯塔省规定,当锅炉协会行政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用户向其提供损坏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
安大略省在20xx年分别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9起、10起、10起,死亡或严重受伤人数分别为3人、13人、2人。
二、违章与处罚
(一)阿尔伯塔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干涉或阻挠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履行他们的职责与权力;
(2)在安全规范官进行检验、审查、评定、主持考试时,他人有意识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假证或误导;
(3)没有准备好、没有保留或没有上交阿尔伯塔省《安全规范法》要求的资料;
(4)违犯《安全规范法》,违犯有关许可、证书或变更通知规定的条件;
(5)违反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命令;
(6)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令要求采取的行动。
第一次违反《安全规范法》时,个人处罚不多于15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1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处。
第二次或以后再违反时,处罚不超过30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2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并处。
(二)安大略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制造安装单位、修理改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或未能服从《技术标准与安全法》及有关规则和部长命令的.任何条款;
(2)制造虚假陈述或提供假信息;
(3)违反或未能服从授权管理机构的条款和项目;
(4)违反或未能服从检验师的要求或命令,或妨碍检验师工作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对于违章行为,处以个人不多于5万加元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处以公司最高100万加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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