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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7 12:00:42 王娟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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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通用5篇)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

  (一)总则

  1.控制目标

  (1)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

  (2)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

  (3)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1.不相容岗位分离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

  (2)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分离;

  (3)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分离;

  (4)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2.经办和核算无形资产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

  (2)熟悉无形资产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识;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3.部门具体职责

  (1)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无形资产购置方案;审核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文件。

  (2)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3)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公司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按《预算控制制度》执行;

  (2)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综合考虑无形资产投资方向、规模、资金占用成本、预计盈利水平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编制预算;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2.无形资产外购流程业务操作操作人内控要求采购申请各经办部门

  (1)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请购申请;

  (2)采购项目已经可行性论证并且可行;

  (3)对请购的无形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有明确要求;

  (4)编制《无形资产购置申请表》。

  审核法律部/财务部

  (1)审核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2)审核财务相关条款的适用性。

  审批授权审批人

  (1)按照公司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2)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审核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核的采购项目不予审批。

  3.无形资产验收

  3.1无形资产验收

  3.2外购无形资产

  (1)外购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组织,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在办理无形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管理部门应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3)管理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

  3.3自制无形资产

  (1)自制无形资产制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自制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3)财务部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项目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4.1.1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由财务部和管理部门共同管理。

  4.1.2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帐。

  4.1.3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值,数量,生产厂家,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

  4.1.4公司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至少一年一次)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和处理,以确保无形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4.1.5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的保管期限为5年。

  4.1.6财务部根据购置合同明确的使用期限与估计使用年限孰低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所有权归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均属摊销范围。

  4.2无形资产的权利保持管理部门应保持公司无形资产在寿命时限内的占有权,具体参照《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5.无形资产处置和特许使用

  5.1无形资产处置

  5.1.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5.1.2处置鉴定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技术专业人员对处置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

  5.1.3处置审批根据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5.1.4处置审计

  (1)审计部在处置前会同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依据是否充分,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

  (2)财务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呈批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5.2无形资产特许使用公司特许其他公司使用公司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拟定方案,经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6.监督检查

  6.1监督检查主体

  6.1.1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无形资产业务决策的审批进行监督。

  6.1.2审计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能描述,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6.1.3财务部:依据公司授权,对公司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6.2监督检查内容

  (1)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无形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办理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处置等无形资产业务时是否有健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购建无形资产是否纳入预算,预算的编制、调整与审批程序是否适当。

  (4)无形资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无形资产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作价是否合理。

  (5)检查入帐依据是否合法,完整。

  6.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6.3.1不按照上述流程操作,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6.3.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7.生效实施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2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过程,确保无形资产处置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控制无形资产处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处置的方式

  无形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3条处置原则

  公开、公正、合理、有序,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

  第2章无形资产处置前的评估和处置程序

  第4条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前,应由资产管理部组织专家对无形资产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按照国家相关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对无形资产的处置价格不低于评估值。

  第5条无形资产处置程序

  1.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填写“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待处置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

  3.公司资产管理部将技术鉴定结果和对于处置申请的`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资产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复,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合理处置无形资产。

  第6条公司财务部门对获得的无形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处置收益。

  第3章不同处置方式的实施措施

  第7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选择合理的方式,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

  第8条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9条无形资产报废

  1.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无形资产报废单”的样例如下所示。

  2.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

  第10条企业出租、出借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11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企业无形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第12条重大无形资产处置项目

  1.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制。

  第4章附则

  第13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第14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所有。

  第15条相关文件资料

  1.“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

  2.“无形资产报废单”。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3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条无形资产是指分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特许权和软件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三条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整理与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属于专项费用的,由项目实施部门经办人携带取得资产相关的票据或资料到费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由费用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非专项资金的,由财务科长、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进行审核相关的票据或资料,财务科进行账务处理。月末财务科编制《无形资产摊销明细表》经财务科科长进行审核后做账务处理。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内容、计价和摊销

  第四条无形资产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分公司在一定期间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四)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五)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六)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分公司所拥有的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经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第五条无形资产的计价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第六条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分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二)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三)无形资产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提出申请报告,由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批后上报公司,根据批复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4

  第一条无形资产是公司的重要资源,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条自行创造或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归公司所有,经董事长审批后,可向外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商标权归属公司。

  第三条无形资产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的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四条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2、若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以下方法确定:

  1、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上限。

  2、法律中规定了有效年限,合同或者申请书中未规定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为准。

  3、法律中未规定有效年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

  4、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为上限。

  5、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第五条无形资产可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可得到额外经济利益,应对无形资产进行维护和提高。

  1、专利权或商标权到期前,应办理相应法定手续得以延期使用;

  2、非专利技术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严防非专利技术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3、专利权、着作权或商标权受到侵犯,应及时加以制止;制止无效,应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无形资产不受侵犯。

  第六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七条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无形资产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非专利技术是指公司拟永久拥有的独家专有技术。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有关无形资产开发或购买,按公司《“三新”研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购置无形资产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要求: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六条,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岗位互相分离;

  (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第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公司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配方、源程序设计、工艺等。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无形资产权利的保护。

  第八条,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保管无形资产。保管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九条,对接触无形资产中公司核心技术实行授权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接触公司的核心技术。

  第十条,公司应指定可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有权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每接触一次,保管人员均应在登记簿上登记,详细记录接触人、接触时间、时长、接触目的、接触批准人。

  第十二条,对必须同时由技术部门保管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资料副本,除发明人或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接触全套设计图纸或资料。

  第十三条,对生产加工核心技术的车间或工段、或工位应该封闭管理,除授权指定人员外,非该被封闭领域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领域。授权指定的非该领域人员进出均应严格登记,详细记录进入者姓名、事由、时间、批准人、离开时间、时长。由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还应登记领入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在计算机上保存或运行的无形资产,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第六章“信息系统的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的商标除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外,还应对商标的印模加强保密管理。与印制商标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每批商标印制完成,应立即收回印模,不得留存在印模单位。

  第十六条,一旦发现有人或单位侵害本单位无形资产的,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牵头成立由总经理办公室、销售等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害本公司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升级。

  第十八条,至少在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预计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公司减值准备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九条,按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以下相应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己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总经理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置,比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三条,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无形资产调拨的价值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应报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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