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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井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井下管理制度1
1.动力电缆由机电科统一管理,设电缆管理组对井下电缆实行专职、专业管理,指定供电副科长、1~2名供电技术员负责井下电缆发放、审批工作。
2.井下各采掘头、面必须有供电设计,采掘工区以此向机电科提报电缆领用单据;临时线路必须由供电工程师批准。
3.机电科电缆管理组负责电缆领、发、修补、验收、压号及帐、卡、图牌板的管理,并统计消耗情况,提出电缆增补计划,器材科进货,电缆管理组领取。
4.新电缆和检修好的电缆,两头必须压号,标明电缆长度、规格、编号,使用中的电缆严禁截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科长及技术员的批准。
5.闲置电缆及更换后的.破旧电缆,由使用单位于七日内回收上井,及时交电缆管理组。
6.采煤工作面的电缆应依安装后移交的电缆数量随回采进展,逐步回收上井,更换电缆必须以旧换新,新电缆下井后,旧电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
7.凡由电缆组发出的电缆,必须经过试验并符合规定要求,依试验记录开出“下井合格证”,无证下井,井口把钩工必须禁止入井。
8.井下电缆的敷设、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采掘头、面十五米内的电缆必须有保护措施(不能吊挂部分)。
9.垒砌穿有电缆的风墙时,施工单位必须给电缆留出孔洞,再由电缆分管单位加装铁管护套并封墙。
10.巷道施工改棚、透窝点附近2米的电缆必须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矿机电副总批准后实施。
11.电缆变更使用单位或新安装头、面转入生产,移交单位将设施修整完好,由矿组织交接双方和电缆管理组到现场清点数量,办理转帐手续。
井下管理制度2
一、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安全监管
1、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井下管理制度3
1、信息监控中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规定,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每15天至少一次。对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超限断电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断电试验起始时间为批准开工时间。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工作由监控一、二队按计划在检修班进行,各生产队组现场必须安排一人配合现场调校操作人员共同完成调校工作,并在调校记录卡上签字。
3、监控一、二队必须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计划安排好当天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审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闭锁及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报告》;并将该报告送井下机电队一份。
4、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机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在调校工作开始前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进行一一标注,核对该队所有参数设置,确认参数设置准确。
5、监控一、二队现场调校人员到现场后,告知队组即将进行调校工作。然后由队组电工用电话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始调校工作。调校人员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操作流程逐一进行调校,并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试验。调校工作全部结束后,队组电工电话汇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机房值机员核对断电情况、调校情况、甲烷传感器位置等是否有误。
6、信息监控中心机房核对工作结束后,机房值班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取消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的`标注。
7、如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试验失败,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监控一、二队会同生产队组电工必须及时处理,使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功能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填写记录,信息监控中心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8、断电试验成功后,各生产队组要认真填写断电试验记录(附表2)。
9、调校期间,各队组电工要服从现场调校人员、机房值机员的安排,严禁检修风机和随意切换风机。
井下管理制度4
一、加强对钢丝绳检查,每天至少一次,发现特殊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绞车操作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
二、加强井筒维护,减少井筒淋水,尽量使淋水沿井壁流下,多设地滚,并保持转动灵活,润滑良好。
三、必须认真解决钢丝绳与轨道和枕木的问题,否则对钢丝绳的危害极大,大到可能造成钢丝绳跑车事故,甚至可能磨擦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四、加强钢丝绳涂油,选用合适的`钢丝绳油,提升钢丝绳每日至少涂油一次。
五、新绳入库后,应放在避光、干燥的库内,以免钢丝绳受潮。
六、不得强行从固定的绳捆中解出钢丝绳,必须在绳捆支撑后能自由转动情况下取出钢丝绳。
七、我矿必须认真执行,违者据情节轻重罚50—l00元,造成事故者自己负责。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井下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井下机电设备防爆管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出现,结合鑫铜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的单位。
第二章具体内容
第一条机运部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其职责是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入井防爆性能检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检查。
第二条机运部要不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使用情况、完好及防爆情况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两次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电气设备质量整改通知单,对失爆的按规定进行罚款,并在规定处理期限内,按时检查落实处理情况。
第三条所有设备入井时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许可证。运输队应对入井的设备严格把关,认真核对设备入井证,没有入井许可证的设备,运输队有权拒绝该设备入井。发现没有有效许可证而下井的,给予当班运输队井口把钩负责人100元/台的罚款。因该台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条机运部每月对全矿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总结评比一次,对防爆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每月做的好的单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对有关领导和防爆检查人员给予200元奖励。
第五条所有机电设备的入井、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各队设备管理员持设备出库单(或调拨单)到机运部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许可证,办理完毕将入井证井口联交运输队当班井口负责人,井口负责人按程序检查无误后方准设备入井。
(二)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运部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矿领导同意并由值班调度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部防爆检查组补办入井许可证。否则,罚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或经办人100元/台·天。
(三)各单位设备包机人员应妥善保护设备防爆检查合格证,以便上级领导及矿设备检查组的检查核对。该台设备升井后或在设备检查中被设备检查组认定不得继续使用时,书面通知该设备使用单位,防爆检查合格证自动失效。
(四)矿防爆检查组应对每台入井的机电设备进行登记入册。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入井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无有效许可证的设备,对使用单位和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由检查组对该设备检查后确定补办许可证或停用。
(五)电焊机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井下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该设备拒绝入井。
第六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各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其隔爆性能良好。检查存在失爆的单位,给予一处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队长、支书、机电队长及责任人各加罚500元,检查每月存在两处及以上失爆的单位,加倍处罚,机电队长撤职、责任人调离机电岗位。
第七条井下电气管理严格执行《三大保护细则》,否则,经检查发现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开关等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间距符合标准;小型电器应上板,否则,罚款50元/台。
(二)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流水侵蚀而无保护措施的罚款50/台。
(三)接地保护装置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缺少接地线的一处罚款200元。接地螺栓锈蚀每处罚款50元。
(四)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清楚的罚款20元/处。
(五)擅自甩掉检漏保护,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另罚责任人100元。
(六)检漏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台罚款500元。
(七)不按时做检漏试验或记录填写不认真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八)因甩掉检漏保护而发生触电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另对主管队长、班长各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xx元。
(九)擅自改变设备机电保护整定值的,发现一处罚款500元。整定值内外不符的每处罚款200元。
(十)甩掉或短接继电保护的一处罚款500元,对于因甩掉或短接保护而造成电机烧坏或其它电气损坏的按原值赔偿,并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及维护人员各处100元罚款。
(十一)发现使用不合格熔体的每处罚款200元,用金属丝代替熔体的每处罚款10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每处罚100元。
(十二)不经过机运部审批私自增加设备的罚款500元/台,对主管队长、直接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
(十三)井下无计划停电,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试验检漏除外),不按照停送电制度停送电的.罚款500元。
(十四)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擅自操作外单位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五)机电硐室值班人员不认真填写记录、撕记录,发现一处罚款20元。
(十六)机电硐室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的,一处罚款50元。
(十七)机电硐室设备卫生差的,一处罚款50元。
(十八)带电移动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九)设备电机被物料等埋住底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台,电机被埋一半及其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台并责令立即整改。
(二十)电气设备不完好的,一处罚款100元,电气仪表不指示或指示不准确的罚款50元/处。
(二十一)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另对队长、支书、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二十二)电气设备的联锁装置应齐全完整、使用可靠,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二十三)接线工艺不合格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井下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生产技术科机电组安健环科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xx元。
第四十二条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井下管理制度7
一、一般规定
1、井下机械维修工(以下简称维修工)必须具备一定的钳工及液压基础操作知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2、维修工必须熟知自己的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所维修设备的技术性能、完好标准、检修工艺和检修质量标准,并了解周围环境及相关设备的配合关系。
3、下井前,要由维修工作负责人向有关人员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维修工要根据当日工作的需要认真检查所带工具是否完好、齐全,材料、备件是否充足,是否与所检修和维修设备需要的材料备件型号相符,并备好专用停电牌。
4、维修工在进行检修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在维修时应与司机配合好。
5、不允许在井下拆检的设备、部件等,必须及时升井检修。
6、在距检修地点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送电试车,达到1。5%时,停止一切作业,并切断电源。
7、在倾角大于150的地点检修和维修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
二、操作前的.准备
8。维修工进入现场后,要与所维修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司机联系,处理故障时,要确认故障的部位和性质。
9、在检修现场,检修负责人要讲清工作内容、步骤、分工和安全措施,清点所带材料、备件,应符合维修需要。
10、清理所维修设备的现场,应无妨碍工作的杂物。需吊挂起重装备的支撑物应牢固,检查周围有无其它不安全因素,如有问题,应处理后方可作业。
11、对所维修的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并与相关设备的司机或周围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联系,必要时也需对相关设备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
三、操作
12、维修工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注意:
⑴检查各部紧固件应齐全、可靠。
⑵润滑系统中的油嘴、油路应畅通、接头及密封处不漏油,油质、油量应符合规定。
⑶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齐全、可靠。
⑷机械(或液压)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
⑸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
⑹机械传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无超限,运行正常。
⑺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
⑻液压系统中的连接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
⑼相关设备的搭接关系应合适,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
⑽液力偶合器的液质、液量、易熔塞、防爆片应符合规定;
⑾输送带接头可靠并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
⑿上、下运输送带应检查防逆止装置,各项保护应齐全可靠;
⒀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及时向当班领导汇报。
13、在打开机盖、油箱进行拆检、换件或换油等检修工作时,必须注意遮盖好,严防落入煤矸、粉尘、淋水或其它异物等;注意保护设备的防爆面结合面,以免受损伤;注意保护拆下的零部件,应放在清洁安全的地方,防止损坏,丢失或落入机器内。
14、在吊运物件时,必须检查周围环境,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起重设施和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
15、处理刮板输送机浮链时,应停止本机。调整中部槽平直度时,严禁用脚蹬、手搬或用撬棍别运行中的刮板链。
16、进行缩短、延长中部槽作业时,链头应固定,应采用卡链器,并在机尾处装保护罩。
17、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起动试车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严禁在机头、机尾上部伸头察看。
18、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拽蹬运行中的输送带。
19、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转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需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派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后方可作业。
20、在更换输送带和输送带接头时,应远离转动部位5米以外作业,如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机时,严禁站在转动部位上方和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拉或用脚蹬踩输送机。
21、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和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四、收尾工作
23、维修工应会同司机对维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就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做好检修记录。
24、检查清点工具及剩余材料、备品配件特别是运转部位不得有异物。
25、认真清理检修现场。
井下管理制度8
一、配电室除值班维护电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二、停送电前的`准备工作:
1、跟清线路,认准所操作的开关。
2、停送电工作影响其它地点时要提前与有关部门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停电必须闭锁开关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示牌。
四、送电必须遵守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五、到配电室接火要提前与机电部取得联系,得到值班维护工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任何人不得随意停、送风机专供电源
井下管理制度9
为了井下能够安全生产,电气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严重失爆(包括五小电器)、明火操作,扣款1000元,一般失爆扣200元。
二、必须按规定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而且该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停产处理,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必须坚持在矿规定的时间内试验漏电保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漏电保护应保持灵敏可靠,否则按重大事故论处。
四、对各级开关的.过载、短路保护(或电动机综合保护)不按规定值整定扣100元,私自甩掉短路、漏电保护扣1000元,使用非保险丝代替保险丝的扣200元。
五、不按设计使用电气设备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电缆扣责任人200元,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更换。
六、无论在井下任何地方查出电缆“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每处扣1000元。
七、电缆使用铁丝吊挂每处扣款20元,私剁电缆头一个扣50元,电缆悬挂不合格或缺电缆钩一处扣10元,本布罗电缆、通讯线、监测监控线或光缆悬挂不合格、扭花一处扣款100元。
八、对偷剁电缆者,一经发现按事故处理,按所剁电缆原价的3倍扣款,并上报保卫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电缆不合格接头或破口(橡套电缆露出芯线或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每处扣款1000元。
十、开关设备闭锁装置起不到作用者扣款200元,防爆设备无防爆合格证扣200元,防爆合格证过期扣200元,按规定应设局部接地极而未设或接地极不合格一处扣300元。
十一、电工未持证上岗,电工工具不全或使用不符合电器电压等级的验电笔者按违章论处。
井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供电系统管理,规范停送电操作行为,防止因误操作导致的停送电事故发生,确保供用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xx集团供电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停送电审批和工作票制度适用于所有xxx所属煤矿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临时配电点等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作业(包括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其它电气作业由各单位参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填写、签发、许可和执行工作票的所有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规定,严禁无票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xx集团机电动力部。
第二章停送电审批管理规定
第五条井下停送电审批是指队组对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有计划进行停送电作业时,需在作业前一天向矿机电、通风、安监、总调、影响单位等主管、协调、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一种制度。
第六条凡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需要进行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处理事故或故障等有计划停送电作业的,均需填写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单必须写清停送电事由,停送电地点、开关编号及名称,影响队组及范围,开工时间,停电、停风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对井下动力系统局部一般零星停送电工程,工作量在四小时之内的由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即可;对涉及局扇专供或局扇动力专供系统上的停送电工程除由以上矿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需由矿机电、通风副总共同审核后方可施行。
第八条井下停送电审批单一式四份:申请队组留存一份,调度室留存一份,机电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受影响单位留存一份。
第九条井下停送电审批单审批完后,还需由申请单位值班长在施工前一天矿碰头会上告知相关单位停送电安排情况。
第十条凡井下突发出现供电系统或电气、设备故障等需紧急临时进行6kv及以上供电系统停送电作业时,可由申请队组主要负责人向调度、机电主管部门、矿等相关负责人电话申请停送电工作,得到允许后方可作业。但停送电工作必须由专业主管队组安排熟知相关供电系统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不得出现非专业主管队组人员操作专业主管队组电气设备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临时停送电工程完工后24小时内,申请队组需补办临时停送电登记卡,一式三份,分别在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申请队组留存。
第三章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工作票是指队组履行完停送电审批手续并得到矿相关部门准许后,由矿机电主管部门签发的在井下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同时也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安全措施及准许实施的书面依据。
第十三条凡在6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必须填写工作票,且工作票要由专人填写,并且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工作票的填用规定:
1、工作票应使用钢笔(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三份,内容正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不得任意涂改。若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注销后修改;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且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2、工作票的下列几项不得涂改: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人员签名等。
3、必须在工作地点及设备和工作内容栏内填写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
4、工作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每个配电室用的工作票应进行顺序编号,编号应连续唯一。
5、工作人员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如不合格,应拒绝受理该工作票。
6、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多日工作的,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需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7、全部工作完成,工作现场必须清理完毕。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后,再向运行人员详细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会同运行人员现场验收、核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内容、检查设备状况及运行状态,有无遗留物件,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且双方签字后方告工作终结。
8、工作票执行后在工作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已执行”章或填写“已执行”字样。使用过的工作票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变电所、配电点由执行停送电作业的单位保存),每月由专人统一整理、收存,保存期为1年。
9、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如: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小车(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等。
第十五条工作票签发程序及各级人员职责
1、井下停送电工作票应提前1天办理,审批完毕的工作票应一式三份交由机电主管部门、调度室、工作负责人各一份。
2、工作票由具体负责井下6kv及以上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队组的工作负责人(必须持有上级部门签发的电工证)填写,矿机电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签发。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填写人员应对工作票的工作内容的正确性、工作地点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完善性、注意事项的周全性负责;工作票的签发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准确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负责;工作票的审批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停电影响范围的安全性负责。
4、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负责在开工前向全体参与工作的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合理安排人员;同时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监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但不得签发工作票。
5、工作票签发人和审批人应由熟悉本矿井供电系统运行情况的机电主管部门相关领导或技术人员担任,且需经矿批准每年进行书面公示、公布,未经书面公示、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6、工作许可人由分管停送电工作的单位或队组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负责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负责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做详细补充。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7.工作班成员安全职责:具备电气设备检修资质,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自我防护能力强,并做到“三不伤害”;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工作票履行许可手续时,应由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进行,先由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代措施内容,然后亲自到现场逐项监督实际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工作负责人因故变更,需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原负责人应会同新负责向工作许可人说明,在确认新负责人确实对停电范围、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熟知后,方可更换,且需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说明变更时间。多队组、多工种协同工作的原负责人还应通知有关负责人。
第十八条当工作内容、停电范围、安全措施需要变更时,工作票应作废,重新办理工作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涉及多配电室协作的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现场办理联系票)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
第二十条凡在井下6kv及以上供电系统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严格准守本规定,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xx-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凡在井下已实现无人值守的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也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在井下现场变配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在作业前要提前书面通知地面远程操作人员,以防出现误送电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煤矿安全规程》、《阳煤集团停送电安全工作规程》(20xx年修订)等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管理制度11
一、签发人要将填好的工作票的'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做详细交代。
二、电气工作票(一式两份),应在开工前由工作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人送到值班现场。
三、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施工现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代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在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部位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代。在未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开工命令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工作。
五、开工后,工作负责人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更改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取得对方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六、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
七、如需扩大工作任务或变更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结束旧工作票,填写新工作票,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八、工作间断时,工作所有人员必须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九、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十、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送电。
井下管理制度12
1.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0.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井下管理制度13
为规范井下电缆的敷设,严格规程规范的执行,使井下电缆的运行安全、可靠。吊挂合理、规范。特制订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不得在井下巷道内敷设任何电缆,如需敷设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视频光缆等电缆的单位,必须按井下电缆敷设程序要求,准备好电缆敷设前的相关资料,待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敷设。
二、井下电缆敷设程序
单位需在井下运输巷道内敷设电缆的,应按下列程序:
1、向矿提出敷设电缆的申请或报告,得到明确批准。
2、编写设计、施工方案,得到矿有关部门的审核通过。
3、填写立项单,得到明确批准。
4、施工单位组织敷设。
5、电缆设计、施工方案的.编写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 42-81的有关要求编写。
三、井下电缆维护按使用权限和单位职能划分如下:
1、高压6kv电力电缆由动力车间负责日常维护。
2、通信电缆、视频光缆等弱电电缆由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
3、低压0.4kv以下电力电缆谁使用谁负责日常维护。
四、电缆铭牌吊挂
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8要求。
电缆在敷设应同时在电缆上吊挂电缆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电缆编号、规格、型号、电压、用途、起止地点、敷设时间、维护单位。
平巷内电缆铭牌吊挂间距为50--100米,在拐弯处都要吊挂电缆铭牌。
五、目前现有电缆铭牌没有吊挂的,电缆维护责任单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2.8要求,制定吊挂铭牌及完成时间。
六、自20xx年9月1日后新吊挂的电缆要严格执行《井下电缆敷设管理制度》。
七、对没有按《井下电缆敷设管理制度》要求敷设的,矿有关部门将不予签字、验收、结算。责任自负。
八、本制度在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井下管理制度14
为了确保双向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材料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胶带运输巷有轨道运输的应采用轨道运输材料且应严格按《斜坡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二、胶带运输巷没有轨道运输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胶带运输机下胶带运输前,应由当班胶带维护工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全面间检查,上、下胶带不得跑偏,确保胶带运输机的完好性。
2、运送物料前必须仔细检查,皮带随机保护及其它保护必须能正常投入运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否则不准运送物料。
3、运送物料前应及时将下胶带落煤清理干净,严禁影响物料的运送。
4、超宽、超重物件(如电机、减速器等)超出胶带运输能力的严禁采用胶带运输。
5、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时,如果超过胶带运输能力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
6、放置物料时必须在装载平台处放置物料,装载平台长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0.8米。且装载平台处下托辊必须要用槽型托辊,物料应放置在皮带中心部位,防止运送过程中碰撞机架。装载平台除放置物料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带上时之间距离不少于30m,严防胶带超能力运行
8、运送物料时装料点与卸料点之间不得设置滤煤器,防止矿工钢、支架等材料拉坏带扣或引起断带事故。
9、卸料点处必须用不短于4m的'14#槽钢倾斜固定,固定在两胶架上,但不得影响皮带正常运行和磨损胶带及胶带扣。另外槽钢伸出托辊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点处必须有一接料平台,严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该平台长不小于6m,宽不小于0.8m。缷载点处下皮带要用平行托辊,不许用槽形托辊,平行托辊间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应及时搬运离开接料平台,不得在卸料点处积压。
11、胶带输送机上胶带严禁运送设备、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点处应加安全防护栏(网),防护栏(网)密度为不能进入最小(细)材料为准。
13、运送物料时,信号工及皮带司机不准脱岗。装载点、卸料点应设置能随时停止胶带运行的装置,装载点处必须有专人装料,卸料点处必须有专人接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
14、运送材料时,卸料点前后20米处都应有人把守,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接料平台。
井下管理制度15
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井下特殊工种交接班制度
为了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在工作中协调一致,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制度。
l、每天上班时,必须对交接记录认真审阅,了解上一班交接注意事项情况,对所需完善工作逐一安排布署落实,并根据本班情况,需临时变动的做以调整,并对调整情况向下一班说明清楚。
2、在工作中,以确保安全,多出生产为原则,按照煤矿制定所布署的工作中心内容妥善安排生产,灵活大胆处理井下一切安全生产事项,对当班所安排处理的重要事项逐一交待清楚,让下一班人员心中有灵敏,便于安排生产。
3、每班交接人员除当面口头交待外,必须在交接记录本上写清楚日期、交班人姓名等,完善好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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